A. 英國的國會和內閣的區別
英國的國會和內閣的區別如下:
1、兩者組織性質不同。
國會是指全國性的議會,是實行三權分立制的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內閣是一些國家中央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唯塵鍵,是掌管全國政務的組織。
2、兩者的權力不同。
內閣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主要包涵處理政務的權力。國會的權力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選舉權、同意權。
3、兩者的組成成員不同。
內閣首相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兄磨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國會的成員稱議員,大部分由公民選舉產生,有的由國家元首直接任命或按特定身份充任。
B. 英國國王與國會之間的關系
國王就是個吉祥物,沒有實權,實權掌握在首相所組成的內閣
C. 英國首相、議會、英王、國會之間的關系
英國的權利法案,這個是體現的國王的權利受到了議會的制約: 1凡未經國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 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 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置備武器。 8國會議員之選舉應是自由的。 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 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 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 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英王的實際統治權,如第1、2、4、6條;二、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司法權和軍權等,如第8、9、13條。 英國的制度,不論是君主、議會、行政機構或法院,都深植其根於悠久的歷史中,是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通過政治實踐逐步完善起來的。因此,很多方面都體現為傳統與現代共存,導致政治主體比較多,各機構之間關系比較復雜,權力分配也在不斷地變化當中。在這里,我想從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入手對英國政治制度作一個簡要描述。在我看來,英國政治生活的主體主要包括:君主、議會、內閣、政黨。 一、 英王與君主制 英國王權制度由來已久,歷史上國王的權力幾經消長。17世紀末18世紀初,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英國資產階級與新貴族妥協,在形式上繼續保留君主,專制君主制逐漸向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立憲制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王權不斷弱化,逐漸從「實位」向「 虛位」發展,國王成為虛位元首。當今的英國國王從法律上講,還具有至尊的地位和權力,但在政治實踐中,國王的權力要受到一系列憲法性習慣的限制,實權大多由內閣或議會控制,英王只是根據內閣和議會的意思,照章辦事而已。這表現在: 1、國王統而不治,臨朝而不理政; 2、國王不能介入政黨政治,必須以「公正無私」為原則,保持中立; 3、國王對內閣提出政策建議,並無約束力,而大臣對國王提出建議,國王則有義務聽取,並據此行動; 4、國王在議會或內閣的委託或建議下,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其它權力。 國王雖然沒有實權,但絕不是全無作用,之所以英國至今還保留著國王,實行君主制,就是因為國王有著不可替代的功能,包括: 1、 國王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象徵; 2、 國王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體現的保證; 3、 國王是協調黨派斗爭和社會矛盾的工具; 4、 國王擔任向政府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詢、建議的「政治顧問」的角色。 所以,有西方學者把英國君主的這種作用稱作是「無用的有用」。議會和內閣幾乎所有的活動都在英王的名義下進行,可見它賦予了政府尊嚴和正統性,加強了政府活動的合法性。國王在英國的是維系國民道德感情的重要象徵,因此,君主制在英國能夠長時間存在下來是有其內在根據的。 二、 議會與民主制 議會是英國最高立法機關,也是最高的權力機關.英國信奉「議會至上」的原則,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三部分組成。其中,英王是世襲的,上院由各類冊封的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組成,只有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議會的權力分配在歷史上也有很大的變化,發展到今天,形成了由下院掌握主要權力的兩院制模式。英國議會的主要職權有: 1、 立法權;(理論上,議會可以就一切領域內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並且由它制定的法律除了它本身以外再沒有任何其它機關具有修改和廢除的權力) 2、 財政監督權:包括批准公開開支批准稅收方案和審查公共賬目等; 3、 行政監督權:包括質詢、調查、辯論、提不信任案等; 4、 司法權。(除司法權由上院單獨行使外,其餘職能主要由下院行使) 雖然實際上,英國內閣越來越掌握實權,議會可以說已成為內閣的「附庸」或「奴隸」,但在法律上,英國議會「就地位看,它是至尊無上;就許可權看,它是無所不包復哉」。/《世界政府辭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頁。/為什麼英國要將議會置於至上的地位,主張「議會主權」呢,主要是因為議會是人民掌握權力的象徵,議會的下院是由公民普選產生的,能最有效地代表民意。「議會主權」源於 「人民主權」,議會是英國代議民主制的載體,所以某種意義上講,議會主權是英國民主制的標志。 三、 首相與內閣制 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核心,是首相行使權力的工具。英國政府由首相、閣員大臣、和非閣員大臣組成。從權力結構的角度分析,首相是政府權力的中心,閣員大臣協同首相行使重大的決策權,非閣員大臣只作為行政首長行使政策執行權。 首相是內閣首腦,居實際行政首長的地位。按照慣例由在大選中獲得下院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所以,實際上首相擁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腦、議會領袖和黨魁,這三重身份也賦予了他巨大的權力: 1、 充當內閣與英王聯系的橋梁,實際上行使了巨大的王權,成為「無冕之王」; 2、 有權組建和改組內閣,任免內閣與政府成員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員; 3、 領導內閣和政府的活動; 4、 通過議會黨團控制議會的運作; 5、 領導和控制執政黨的行為及其取向等。 內閣是在首相的領導下根據慣例行使職能的,1918年政府機構委員的會的報告列舉的內閣的主要職能有: 1、 對提交議會的政策作出最後決定; 2、 按照議會通過的政策,行使最高的行政管理權; 3、 隨時協調和劃定各行政部門的權力。 綜上,如麥金托什所說,「英國內閣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行政」。不過這種協調權是首相一手操縱的,實際上是首相協調。「內閣政府」成了「首相政府」。 四、 政黨與兩黨制 政黨制度是英國政府工作中的核心元素。英國主要的政黨有:工黨、保守黨、自由民主黨、蘇格蘭民族黨、威爾士民族黨以及北愛爾蘭一些政黨。目前英國實行的是兩黨制,即由兩個主要的政黨輪流組織政府來執掌國家權力,管理國家公共事務。這兩個執政黨即工黨和保守黨。它們的雛形是議會中的托利黨和輝格黨兩大派別,前者主張維護君主特權,後者主張議會主權。1832年議會通過《選舉改革法》以後,原來的政治派別轉型為政黨,即托利黨轉為保守黨,輝格黨轉化自由黨,並形成了兩黨輪流執政的制度。這是世界上最早的政黨制度。一戰後,工黨取代了自由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把英國現代兩黨制推向了新的階段。 執政黨的主要功能是: 1、 掌握政權、制定政策; 2、 利益綜合、反映民意; 反對黨的主要功能是: 1、 監督執政黨執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持政治體系穩定性和連續性。 政黨是英國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制度得以長久存在和發展的一種內在動力和機制。工黨與保守黨輪流執政,實現執政黨和反對黨的和平、民主的置換,維護了英國社會政治的穩定,是英國資產階級維持和改善其統治的有效方法與手段。 五、 英國政治制度的突出特點 1、 傳統向現代漸進發展 英國是一個十分注重歷史傳統的國家,它的政府體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妥協的產物,是通過不斷的改良和漸進的過程建立起來的。 英國資產階級政府體制在形成的歷史過程中最大的特點就是在舊體制上建立新體制,並在新舊體制並存的過程中,把舊體制的權力逐步轉移到新體制手中,不斷向現代體制的方向演變。對於無法廢除的舊體制,英國又十分注意保持在它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使它們在新制度中仍能發揮某些特殊的作用。由此,傳統和現代兩種因素在矛盾、妥協以及相互利用中共同促進了英國政治的發展。 在上述幾大政治主體中,英王、議會貴族院的保留就屬於對傳統繼承,而平民院、內閣、政黨則是隨著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現代力量。而政治實權正逐漸由前者轉移到後者。以立法權為例,歷史上,英國資產階級取得了議會立法權後,仍然保持「國王在議會中」,允許代表貴族制的上議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議院並存。而在以後的發展過程中,立法權逐步從國王手中轉到上議院,使國王成為「虛位君主 」,爾後再從上議院轉到下議院,使上院成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時至今日,立法權又從下院轉到政府內閣手中。 2、 權力結合的政府體制 英國政府體制的建立實行了典型的權力結合。政治主體間的復雜聯系使得各種權力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表現在: 英王是一切權力的來源,英王雖然在整個政治體系中喪失了實權,但它的觸角仍是無處不在。議會和內閣的幾乎所有活動都以英王的名義開展。 首相一身兼三任:議會領袖、政府首腦和黨魁,將議會、政府和執政黨緊密地聯系起來。由此,立法和行政也就緊密地結合到了一起。通過選舉,在下議院中佔多數的政黨成為執政黨,對立法起主要作用。執政黨的領袖擔任首相,組織內閣,掌握了行政權。同時,所有法官都由作為閣員的大法官直接任命,或經他推薦由國王任命,所以內閣又間接地控制了司法權。因此,內閣實際上是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既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和裁判員。 同理,執政黨也是大權在握。按慣例,首相在組織內閣政府時必須從兩院本黨議員中挑選內閣成員。這樣,執政黨既控制著議會的多數,又支配著內閣政府。另外,由於大法官、最高上訴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等重要司法官員都是由執政黨領袖向國王推薦的,因此,執政黨領袖的政治取向就容易影響到司法官員,從某種意義上講,執政黨部分地控制著司法權。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 國家元首 女王伊麗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出生,1952年2月6日即位,1953年6月2日加冕。無實權,只實行禮儀方面的事務。也是世界上最繁忙的公務人員。 議會 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目前,上院共有議員699名,議長歐文勛爵,主要由王室成員、新封終身貴族、少量世襲貴族、司法貴族及教會領袖組成,不經選舉產生。下院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英國的議會有立法權和行政權。但是受到首相的制約。 政府 現政府為工黨政府,於1997年5月1日執政。2001年6月7日,工黨再次獲得大選勝利,並繼續執政。政府也稱內閣,英國的內閣是由議會選舉產生。 政治制度 英國有著悠久的議會民主傳統,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為國家元首,目前是伊莉莎白二世。英國的立法機關,也就是議會,目前擁有兩個議院。下議院地位較重要,上議院主要是修訂法律的機構。 行政機關由首相領導,英國現任首相為工黨的布朗。通常,首相是在下議院擁有最多席位的政黨領袖。該政黨其他主要成員與首相一起組成內閣,即主要的行政機構。 從嚴格意義上講,英國並非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但現任政府最近在蘇格蘭及威爾士成立了地方分權機構,如設在愛丁堡的蘇格蘭議會及設在卡地夫的威爾士議會。英國還試圖成立北愛地方分權政府,但是由於各政黨之間存在紛爭,以至於被暫時擱置下來。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立法、司法制度與蘇格蘭、北愛爾蘭大不相同。同樣,蘇格蘭的法律與英格蘭的法律也有不少的差異。雖然北愛爾蘭有不少議會法令,但大部分都遵從英格蘭的慣例。它們的共同特點是擁有全國統一的最高法院(上議院),目前英國許多立法適用於英國全境。 英國司法獨立於政府行政機構。
D. 英國國會的作用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二、下院——平民院』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E. 英國國會和英國議會有什麼不同啊
英國國會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起源於13世紀,是英國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和下議院,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咐廳螞)、下院(貧民院衡埋)、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伏告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F. 財政權與歷史視野中的英國議會是怎麼樣的
英國國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國事調查等諸多許可權,其中財政權是「最古老的權力」。它在國會中有特殊且重要的地位。財政權的主要內容是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方案,包括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特別預算、預算變更等手蠢裂。所以也叫財政監督權,或叫預決算議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