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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王室怎麼起訴

發布時間:2024-03-06 23:22:32

㈠ 英國女王有權力嗎

英國女王有實權,有對外宣戰權、解散議會權、豁免起訴權、任免首相權和批准法律權等權利,有權力廢除法律和首相, 法律必須要經過女王的同意 。從法理角度來說,有權力,而且很大:比如,女王可以決定所有其治下首相(與政府)的任期,也就是說,她可以解散議會(不光是英國的,加拿大的也行),只是她如果真的這么做了,接下來就好玩了。其次,女王有封爵的權利,英國最高位的嘉德騎士,薊花騎士是由女王親自指定的,政府無權過問(低等的大英帝國勛章是由政府「建議」的)。第三,女王可以授予「皇家」(Royal)稱號,即使是與王室無關的機構和地區。另外,女王所簽署的全部文件都屬於憲法級別(英國沒有成文憲法,「英王制誥」就屬於憲法),也就是說,吉百利可以算是英國「憲法」規定的王室巧克力供應商(好吧我承認這條「憲法」有點隨便)。至於其他的小權利,就不在這里說了。

㈡ 人物: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英國女王有實權嗎

並沒有實權的,女王不能幹預議會和首相的決策,後果會很嚴重的。2022年9月8日,96歲的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蘇格蘭去世了,今年的2月6日是伊麗莎白女王二世登基七十周年,她是英國歷史上最長壽,在位時間最長的君主,她還見證了15位英國首相的上台,對英國人來說,她就是國家的象徵。之前伊麗莎白二世他就確診過新冠肺炎,後來因腿腳不便,缺席了很多重要活動,早之前就讓很多人擔心她的安危。她的去世,標志著一個時代的過去。現如今英國王室的查爾斯當上了國王,這人身上充滿著爭議。

㈢ 在英國或類似制度的國家,皇室成員和國王、女王,是否只需要遵守憲法,而不需要遵守其他法律

國王由法律豁免權, 因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家元首都有法律豁免權,這是為了統治或者說行使元首職權的需要, 在英國這類國家,元首就是女王或者國王,他們享有法律豁免權的.
以下是來自網路上的資料:

以色列議會委員會25日經過表決,批准將面臨強奸和濫用職權指控的總統卡察夫暫時停職的請求。從即日起,卡察夫進入為期3個月的停職期。

此前,以色列總檢察長馬祖茲曾表示,他准備以強奸、性騷擾、濫用職權、妨礙司法及非法收受禮品等罪名起訴卡察夫。但是,根據以色列的法律,總統在任職期間(包括停職期)享有司法豁免權,只有在任期結束或辭職後才能接受審判。據以色列電視台報道,卡察夫目前不打算辭職,而且對上述指控予以否認。
以色列總統卡察夫雖然面臨濫用職權、性騷擾等多項罪名的指控,但由於他享有司法豁免權這道「護身符」,總檢察長馬祖茲目前還拿他無可奈何。單從這一點上看,司法豁免權似乎影響了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那麼,為什麼要給予國家元首司法豁免權?享有司法豁免權的國家元首是否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澤憲教授。

豁免權不是絕對的

「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行刑事豁免權,是一種國際通例。我們應從兩方面去理解它。」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陳澤憲教授介紹說:「一方面,它是針對職位而不是針對某個人而設置的。也就是說,不管他是誰,只要處在國家元首的這一職位上,一般都能享受司法豁免。其目的是保證國家元首職權的正常行使,維護國家的利益,也是確保國家處於安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作的需要。」

「但這種豁免權也不是絕對的。」陳澤憲強調說:「彈劾制度是一種有效的特別司法救濟措施。國家元首犯罪的,可以通過彈劾來予以追究。彈劾是對國家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一種特別的審理程序。它通常是國外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高級行政官員或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在許多國家,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經議會彈劾認定有罪的,通常是罷免被彈劾人的官職,再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其罪責。在兩院制國家,彈劾案一般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兩院共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美國由議會通過投票的方式行使彈劾權。審理彈劾案的機關一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比利時由最高法院對彈劾案進行審理;瑞典挪威丹麥設有專門的彈劾法院審理此類案件。」

「另一方面,法律對現任國家領導人實行刑事豁免權也有限制:這一豁免權只限於國家領導人在任期間,卸任以後同樣可以依法追究,除非他被依法赦免。」陳澤憲說,這就意味著,國家領導人並不是永久享用刑事豁免權。卡察夫即使現在不辭職,在他卸任後,依照以色列的法律亦可對他啟動相應的司法審判程序。

豁免權並未超越法律

談到對國家領導人實行司法豁免權是否有悖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陳澤憲進一步闡釋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義是「法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豁免權是法律賦予國家領導人的一項權利,很多國家都寫進了憲法。因此,在任的國家領導人享有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一種超越法律的特權,而且它對各個國家的司法審判程序也不會造成不利影響。前面提到的彈劾制度,以及刑事豁免權只適用於在任期間的法律限制,都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至於何種情況下能取消刑事豁免權,從世界上的司法實踐上來看,存有差異。

據了解,在美國,刑事豁免權的問題曾多次受到考問。水門事件中,美國前總統尼克松被聯邦大陪審團認定是「不受起訴的同謀者」。因而,在美國,即使是總統也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享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司法豁免權。美國根據憲法規定,犯下刑事重罪,國會議員一樣要遭逮捕、受審判、被定罪。同樣,根據憲法,國會議員接受賄賂是要受到制裁的。

2000年3月29日,俄羅斯杜馬就前總統葉利欽下台之際獲得的刑事豁免權待遇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最後表決中,136名杜馬代表要求將這一問題上交俄羅斯聯邦法庭進行裁決,144名代表為此投了反對票——通過這種方式,葉利欽繼續僥幸享受了這種特權。

2004年6月,智利最高法院維持聖地亞哥上訴法院的一項裁定,宣布剝奪前獨裁者皮諾切特的司法豁免權,使得這位年近90歲高齡的前總統最終出庭接受兩位政治犯在監獄中死亡的審判。

皮諾切特作為持有外交護照的智利參議員、前國家元首,能否享有在英國的刑事訴訟豁免權並藉此免於引渡?這個問題既涉及英國的國內法,又涉及國際法。英國的有關法律是1978年的《國家豁免法》,該法第20條第1款規定,1964年《外交特權法》可變通適用於國家元首;後一法律第2條則規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若干條文在英國具有法律效力,這些條文包括:第29條關於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的規定;第31條第1款關於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享有刑事管轄豁免權的規定;第39條第2款關於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職務終止時,特權與豁免通常在其離境時終止,但對其以使館人員資格執行職務的行為仍享有豁免權的規定。法庭指出,除非派遣國明示放棄,外交代表在接受國任職期間的行為所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是絕對的和沒有例外的。由於豁免權適用於有關人員的所有行為,故可以說它是「以人為根據的」;而外交人員卸任後仍保留的有限豁免權,則是「以事為根據的」:它僅適用於有關人員的公務行為,即與執行外交職務有關的、以外交人員的身份所作的行為,而非私人性質的行為。根據以上法律及公約的變通適用和國際習慣法,一位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在英國享有「以人為根據的」絕對的刑事管轄豁免;而一位已卸任的前外國國家元首,與其他外國官員一樣,在英國可享有「以事為根據的」有限的、適用於公務行為的刑事管轄豁免。

㈣ 英國皇室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第一,警告權。如果說在外交上面有別的國家提出了過分的要求,或者是國家發生了重大的事件,那麼他都可以提出口頭的警告。這也是他的一項權力。對於他國的一些不恰當的要求,他都可以提出警告,但是他並沒有宣戰的權利。甚至對首相因為決定導致民眾不滿的時候他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決定權。
第二,他具有宣戰的權力。棗差如果說自己國家的領土遭到了侵犯,或者是自己國家遭受了恐怖的襲擊,那麼他有權利提出宣戰,但是並沒有權搜盯利部署自己的軍隊。
第三具有參與權。在會議中他對會議的決策具有表決權,他可以表明自己的立場,支持或者是反對。但是他並不能直接單方面決定這個會議的結論,最終的結果還是要通過首相和議會成員之間商量之後進行決定。
第四具有會議解散權,如果說他認為議會成員哪樣做的不對,影響到了全部的利益,那麼他可以對議會成員進行解僱。這並不意味著他對議會能夠全盤否定,最後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民眾的身上,由民眾推選出來的。
這都是英國王室具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可以避免王室直接干預指導政策的可能也讓王室擁有自己的特殊權利。其實英國這樣世岩和的政策還是比較好的,將權利直接交給人民群眾。這樣的話就能夠真正的做到以人為本。英國王室雖然是最高的身份象徵,但是並沒有實權。
法律依據
《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也規定:「每個國家有權依照其人民意志選擇經濟制度以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剝奪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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