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用什麼語言,他們的民族是什麼,宗教是什麼
英國當然是用的英語.
從公元前一直到公元1066年法國的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先後有好幾個民族曾到該島上定居過。
伊伯利亞人:不知和時來島。屬地中海種族。
凱爾特族: 第一批為蓋爾人,是蘇格蘭.愛爾蘭人的祖先,使用蓋爾語。第二批為屬凱爾特人的不列顛人,是威爾士人的祖先。不列顛遂成為聯合王國國名的主體部分。
羅馬人:公元前一世紀來島。帶來了拉丁字母。
日爾曼人:公元5世紀中葉,日爾曼系的盎格魯人 .撒克遜人等侵入英倫。其中盎格魯人較為強大,稱該島為「盎格魯的土地(Angle-land),英格蘭(England)一詞便源於此。盎格魯棗撒克遜語言也是現代英語的祖先。原有的不列顛人則被趕到威爾士及英格蘭南部。現在的威爾士語便是不列顛的語言。
丹麥人:公元9世紀來自斯堪的納維亞地區。他們並非全是維金人。1016年丹麥人克努特徵服英格蘭。
諾曼人:諾曼底公爵威廉頗有名氣。他於1066年即位英格蘭王,確立了貴族制開始了諾曼底王朝。
這樣看來,並沒有純粹的「英國人」。或許只能說,英國人就是英國人。
『貳』 英國使用哪種語言
英國的官方語言是英語,更確切說是英式英語,在英國工作,生活以及教學,都是用英式英語。
『叄』 英國刑法文化的特徵
一、民族國家精神對法律特性的影響
我國刑法學界普及的外語是英語,而刑法比較研究則多局限於非英語的歐陸國家之間。所謂「日本抄德國、台灣抄日本、大陸抄台灣」,言下之意是:英美刑法與我國刑法體系實在兩不相及,差異之大不言而明:制定法與判例法之別; 法典與單行法之別; 罪行法定與自由心證原則之別; 審問與對抗程序之別等。筆者在此姑且不論以法系之別代替部門法比較的邏輯是否合宜,就以同一法系所歸納的諸多「特徵」而言,其方法及意義都值得懷疑,這種比較方法(因比較單位太大) 用大而化之的幾對抽象名詞掩蓋了各國法律豐富多彩,獨具特色的一面。其實德國刑法不同於義大利、法國刑法; 英國刑法不同於美國、澳洲刑法。沒有任何國家的刑法制度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絕對精神,但當前的現狀卻是留學或出訪某國的學者往往將此國作為刑事法治的範本,不遺餘力乃至於飢不擇食地改造中國「落後」的刑法。難怪,真正深刻批判「文化帝國主義」的,不是受「侵略」的發展中國家,而是「侵略國」中的少數學者[1].結果對某一具體的刑法問題就是依各自所熟悉的某國辯豎刑法規定來引證,各執一詞,只能讓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這些分析難以令人信服,筆者認為原因在於比較研究局限在法律規范上,而沒有深入到各國民族精神的層面。
現實問題與刑法規范都只是相對表面化的影響因素,猶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皮灶斗而潛在水面下的則是最為有力、最穩定的民族精神。它平時不可見,但卻是無法忽視其存在的由歷史沉澱下來的精神潛流。如果忽視其存在,它將會以其深層的力量擊毀漂移過來的「鐵達尼克號」法律神話——無論它在邏輯上,理智中構造得多麼完美、堅固。黑格爾指出:「只有這種民族精神的具體精神,推動那個民族一切行動和方向。它專事實現自己,滿足自己,因為它要的是自身的生產。」[2]75著名歷史法學學者薩維尼指出:法律不是立法者專斷刻意製造出的東西,法律的真正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法律就像一個民族的語言、舉止一樣是由一個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決定的[3].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民族精神力量的發散,是整個民族生活中的一種功能。
二、英吉利民族國家精神的特徵
薩特曾稱馬克思主義是我們「不可超越的時代哲學」。在筆者看來其原因就在於其吸收了三大民族精神的精華:英國(政治經濟學) 的功利、實踐精神; 德國(哲學) 的深刻的思辨精神;法國(空想社會主義) 的理想、激進精神。分析三國民族特性,德國居中,英法兩國居於兩個極端。從種族而言,英德近血(日爾曼民族) ,然而從地緣上看,德法近緣,因此文化上更為趨同,當德、法等國的文化台風相互影響,刮遍歐陸,再越過英吉利海峽的時候,剩下來的不過是一陣無定向的和風[4].為了突出英國的民族精神特性,我們不妨將英法兩個極端相比。
英國人具有一種強烈的實踐精神,就像其俗稱——約翰牛(JOHN BULL) 一樣[5] ,約翰牛一旦行動起來,就具有超出所有邏輯表達的實踐精神,是個不折不扣地講實際的實幹家,在英國人心中一個二流將軍抵得上十個莎翁。英國人的自由之根在於行動與實踐,而法國人的自由在於學問與理論。正如英國歷史學家卡萊爾所說:英國是一匹沉默的戰馬,他的史詩寫在足跡中,而法國則是有學問的狗自由的狂吠,他們談論不休; 盡管法國人有無數理論上的陳詞濫調,但是在英國人那裡只有深刻的實踐[6].
實踐精神使英國人崇尚經驗,關於理性與經驗,英國經濟學家哈耶克說:理性是有限的,唯理主義者的漂亮計劃只是「籠而統之的幻想」[7]18.世紀英國哲學家貝克萊說:「存在就是被感知」,英國人將理性派視作蜘蛛,閉目塞聽,從自身理智的玄想中抽出種種教條和學說,法國哲學家笛卡爾則說:「我思故我在。」法國人則將經驗推上理性的法庭受審,用懷疑這把利劍刺破經驗的罪惡和欺騙性。法國人將阿波羅神廟的格言「認識你自己」當作福音。英國人則說,最好是先「認識你能夠做些什麼」。13 世紀的英國神學家羅吉爾·培根說:「經驗和實踐是知識之源」。16 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則將實踐與經驗上升為認識論的基本原則。[8]
這種實踐精神與經驗主義使得英國人尤為關注實效與利益。正如丘吉爾所言:沒有永恆的敵人,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英國人相信「小的是美好的」,其關心的是特殊的利益燃磨而不是普遍的理智,「當他的行動或意向愈是違背'理智'——就是說,違背了普遍決定的時候,他愈覺得他自己的自由」[2]433.對英國人而言,有用的就是真理,哪怕它是被別人批判為封建的、保守的、等級的、醜陋的、零亂的、瑣碎的,因此英國產生不了像法國、義大利一流繪畫藝術家:為形式而愛形式,為色彩而愛色彩。對英國人而言,藝術主要不是為了欣賞,而是實用。音樂在於可移風易俗,減少星期天的酗酒,繪畫則可以替紡織業和首飾業訓練優秀的技工。[9]法國人則追求宏大的事物,理性的規劃。
經驗主義也造就英國人的保守性,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相信所有偉大的民族都是保守的。對法國人而言,歷史、習俗都是垃圾,保守主義者只是穿著騎士鎧甲,戴著腳鐐跳舞的奴隸; 英國人盡管以混亂與混雜開頭,但他們確信若干年或世紀後,這一切終會以最低的、穩固的重心結束。他們認為像法國那樣的迅捷民族,盡管一開始就不雜亂的做,或許將避免最壞的錯誤,然而將重心安在最高處,就像陀螺或倒立的金字塔,隨時會倒下。正如英國哲學家羅素所言:「經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底面上,即使從某個地方搬走一塊東西,它也不會倒下來。先驗性的金字塔立在它的頂點之上,只要你瞟它一眼,它就會倒下來。」[10]
重實踐輕理論、講實效斥原則、尚經驗貶邏輯使得英國人的特性本身也呈現出難以捉摸、模稜兩可、中庸之道的色彩。猶如英倫島上的天氣讓人捉摸不定,難怪英國人一見面就談天氣。說其彬彬有禮,卻產生著臭名昭著的足球流氓和醉鬼。一直稱自己老實幹事,反對法國式的思潮,主義左一轉、右一轉,但在行為中又體現出耍兩面派的非凡能力,猶如海上的帆船,見風使舵,信奉「船小好調頭」。說其保守,然而這個朝後看的民族在世界文明的諸多方面卻是領頭羊。說其信仰自由,卻仍保留君主、冊封貴族。英格蘭人民在堅持穩妥的保守原則和承襲原則而又絲毫不排斥革新原則。他們相信: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不存在絕對不可調和的矛盾,保守主義希望能保存自由,但又不致於讓自由成為禍害[11].的確,英國人將這些矛盾的精神特性處理得十分不錯。他們相信,中庸是一種只有有智慧之人才擁有的美德。
三、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特點的影響
馬克思有一句讓法學者不快的名言:法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12].法史不應當寫成「法律的歷史」,而應當寫成「歷史中的法」。對英國法而言,就表現得很典型。和大陸法系相比,英國法是一種緩慢生長的法律,它沒有經歷歐陸的激烈革命、沒有系統的法典編纂,借用英國學者哈耶克的說法,這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而大陸法系國家總是有一種用人為構建的秩序來取代自生自發的秩序的沖動。英國刑法就像英國的歷史一樣,具有「原生性」,對它的研究需要探究其歷史源流中潛流的民族精神的動因。英國在地緣政治上雖然同屬於歐洲,但這一民族國傢具有十分鮮明的民族精神特色,在這種民族精神的深刻影響下,形成了不同於歐陸刑法的獨特刑法體系。
1. 英國刑法的實踐性。對英國刑法的發展,貢獻最大的是法官或律師而不是理論家。這是因為法官與律師是法律適用的行為者而非理論的建構者。英國判例制度不是單純的學者的產物,而是從現實的法律糾紛中產生的規范[13].判例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靈活的類推) 往往被批評為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被批評為保守落後、封建主義。當德、法高舉「自然法」編撰刑法典時,英國法學家梅因卻說:「自然法無非是習慣的萬民法」,法典只是幻想。從而動搖著罪刑法定原則。在判例制度中,法似乎既存在於先前的判例,又存在於當前的法官心中,法既是先存在的,又是後繼的。使得英國人發展了獨具特色的判例主義,就像詩人丁尼生贊揚的一樣:「這國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個穩定的政府在治理?憑著一個又一個判例?自由慢慢地擴展到地層。」[14]而且對於具體的犯罪而言也體現出對具體事實與條件的關注。在列舉了成立某種犯罪的各種具體事實與情況之後,還不夠,常常使用「除非……」的法律用語給出一些具體的法定辯護理由。
在刑事責任問題上,英國普通法歷史上曾經規定7 歲以上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現在提高到10 歲,仍然比較低,英國人認為「惡意可以補足年齡」。大陸法系國家認為英國的這種補足方法「會導致認定上的隨意性,從而有損法的安定性,與法治國的理念不相符合」[15].而對於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指對某些犯罪行為的一個或多個行為要件不要求故意、輕率甚至疏忽,也要負刑事責任) ,也被批評為是封建刑法中結果責任的殘余。英國人的重行動與實踐,輕理論與學說的精神使得他們相信刑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而不是概念的邏輯發展。英國人才懶得理會這些歐陸刑法的「法治理念」,他們自有其解決現實問題的辦法,而且用得很暢。正是由於在刑法的歷史發展中英國人的重實踐的精神,使得無論多麼久遠古老的刑法制度,即使遭到其它大陸國家的批評與蔑視,它也仍然具有現實意義而在革新中生存下來並自成一家,獨具特色。英國刑法總是沉默中漸漸發展,並將幾百上千年前的案例用各種法律技術靈活處理,以適應現代社會的特徵。
2. 英國刑法的功利性。英國學者認為「犯罪源自當時的政府政策」[16]4.因此英國刑法中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往往就依社會、政治、經濟利益的變化而反復交叉。在刑罰的根據上,英國功利主義者邊沁提出: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這種目的刑與貝卡尼亞的以公平正義觀指導的報應刑形成鮮明對比。另外,法官最常提出的適用嚴格責任的論據也是:為保護公共利益所必須。在支持代理刑事責任(因他人的犯罪而產生的責任) 原則時,法官的理由也十分功利:如果不如此,法律將無法實施,國會的意志也將不能得到貫徹[17]197.恐怕許多人也會批判這是封建「株連」刑事責任的殘余。英國人講實用、功利,信奉「有用的就是真理」,而很少關注抽象的公平、正義、文明的概念。對英國人而言,各種抽象的和普遍的原則對英國人毫無興趣,向他們說起來等於馬耳東風[18].當刑法理論或原則與現實的需要發生沖突時,英國人寧可棄原則而不顧,或對原則進行變通以適宜社會需要。這種功利精神也是英國法官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內在原因。
3. 英國刑法的保守性。英國刑法制度的主要因素和許多獨具一格的學說都是封建關系的類推,具有諸多封建因素。例如不作為犯中注意義務問題,普通法法官趨向於在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中找出某種責任。再如英國代理刑事責任的產生也是由僱主與雇員的關系而決定的(如在公共妨害和刑事誹謗犯罪中,盡管僱主本人是完全清白的也要對雇員的犯罪行為負責)。這是封建社會中的「身份」關系在刑法中的體現。英國刑法的保守性在「婚內強奸問題」可得到生動的體現。婚內無強奸一直是英國刑法的傳統。隨著西方女權主義的崛起,德、法、意、美等國家開始在刑法條文上作出修訂,否定「丈夫赦免」論。許多學者對此拍手稱快,標榜為人類文明的偉大勝利。在此背景下,甚至於我國的一些學者認為英國的一個判例(1991年R案) 作出的廢除丈夫赦免原則是「歷史性裁決」。[19]但英國刑法學者對此卻有不同看法。最新版教材《英國刑法》指出:該判例的「認定是違背議會的意願的」。丈夫不能被判定強奸他的妻子是法律的規則,除非有一些例外情形出現[17]513.英國刑法學者特納也指出:丈夫不能構成對妻子的強奸罪是眾所周知的法律的一般原則,除非法院裁決終止了夫妻的同居關系[16]214.可見英國的立法者、政府以及法學者對此問題都是持謹慎保守態度的。英國人相信「一切都是舊的好」,他們緩慢地相信新鮮事物,在實際當中對錯誤極具耐心,確信一度建立起來的法則與習俗是偉大的。在英國人眼中「封建」、「保守」是偉大的、崇高的,可與民主、自由並行不悖。這使得封建法成為英國刑法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們所熟悉的所謂「西方法治」理念中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進步以及「權利本位」並不能涵蓋英國法。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我們將回到法律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系而設定、而附加權利義務這一真正的普遍法概念上來[20].
4. 英國刑法的模糊性。英國刑法不追求邏輯的嚴格劃分與體系的完善。英國刑法中有一種程序與實體的雜糅,民法與刑法的交叉現象。如關於犯罪的本質問題,英國學者將法律程序列為三大特徵之一。再如關於民法與刑法的關系問題,許多英國刑法學者認為,許多刑事與民事的違法行為之間並無明顯的區別,這被稱之為「粘合物」。即使是英國法中的訴訟規則,也未提供可以把侵權行為與犯罪絕對分開的界限[18].實際上,英國刑法中的嚴格責任問題是這種「粘合物」的典型表現。因此「一概而論地說犯罪行為比民事錯誤更嚴重也是不對的」[21].英國人尚經驗貶邏輯、講實效輕理性。因此不像歐陸刑法,特別強調民事與刑事的嚴格劃分,以及強調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體系之間的獨立。這種學科的嚴格的分門劃類是18 世紀歐陸理性主義、邏輯主義泛濫的產物[22].但對英國人而言,知識不在於是否合乎邏輯、理性,不在於思維是否清晰,而在於能否被直覺、經驗證實其對解決問題有用。
5. 英國刑法的矛盾性、靈活性。英國人既指出「無犯意則無犯人」,但又堅持嚴格責任與代理責任。同時又認為「責任是嚴格的,但不是'絕對'的」(即仍有其他辯護理由) [19]131.在判例上既堅持「判例拘束原則」,然而又不斷地用各種變通方法予以修正、推翻前判例,乃至創造新的判例與法律。丹尼勛爵法官曾說過:「不可以改變法律編織物的編織材料,但是可以、也應當把皺折熨平。」英國人最大的特性是模稜兩可,難以捉摸,崇尚中庸主義,觀念與行為充滿矛盾,這使得英國的刑法,在歐陸刑法學者看來,充滿了邏輯上的混亂和矛盾,是一個不好把握的東西,英國人也不否認這一點,英國法史學者謝爾登將其比喻成大法官的腳:法官的腳有多寬,它就有多寬,腳有多窄,衡平法就有多窄。英國人尋求著各種原則,但又從不讓這些原則主宰他,而是為相反的原則留存空間,以適應不同條件,使刑法具有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的靈活性。如果仔細比較英國刑法的諸判例,就會發現法官往往只是以「判例拘束原則」類推確定案件所適用的判例,然後又以「分析事實」或者對前判例中的一些「法律用語」進行解析[23] ,幾乎達到鑽牛角尖的地步,而作出與前例不同的判決。而且英國判例法中的「法律用語」多是一些內涵外延都缺乏確定性的「日常用語」。
四、民族國家精神的研究視角對我國刑法發展的啟示
英國民族精神對英國刑法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響,這給我國的刑法研究也提供了幾點啟示。首先,由上文可看出,英國刑法之所以毫不遜色於其長期的對手,成為獨具特色的刑法模式,影響全球,就在於英國刑法生長於其民族精神之上。因此要建立中國特色的刑法,移植、借鑒外國刑法固然必不可少,然而研究、挖掘本國的民族精神也尤為重要。這一點又恰恰最為薄弱。盡管法史學者作出了一些「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研究」,但多是籠統地、甚至於在主流上對我國的民族精神持一種否定的、自卑的情緒。而在借鑒上往往是把羅馬法系(大陸法) 的制度與觀念視為唯一絕對的「西方法治文化」。
其次,在筆者看來,英國的諸多民族精神與中華民族的傳統精神也具有極大的相似性。保守,尊重歷史傳統、習慣、禮俗,注重政治實踐和人際關系,講究實用功利,重經驗,崇尚折衷主義、中庸之道等。所以英國刑法的許多制度值得我們借鑒。
最後,在我國刑法的發展過程中,應當注重研究中華民族精神與法律的關系。盡管我們的實定法是移植大陸法系的,然而在現實中運行的「活法」卻時時可見某些民族精神頑強的影子,只不過是大多數學者對其持漠視、否定、批判的心態而已。當然這也造成了制定法與「活法」脫節的兩張皮現象。盡管自新文化運動以來,我們高舉馬克思主義大旗,然而似乎英國更善於使用「辯證法」和實踐精神。因此才有人戲稱:之所以中國走了許多彎路,不是馬克思主義錯了,而是我們從馬克思的《資本論》、《矛盾論》中只拿來了《論》,而將其實體精髓《資本》、《矛盾》留在了英國。我國在刑事法治的道路上過於浮躁,沒有立足於中國特殊的問題,沒有從中華民族的精神特性出發,一廂情願的以為只要將發達國家的法制體系移植過來就解決了根本問題。其實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吉爾茲語) ,是民族精神的外現。有法不一定有法治,要更注重實踐精神,要不然就會造成兩張皮的現象,這也是一個由理論建構或者繼受出的書本上的法、文字的法與由民族精神決定的實踐中的法、活法之間的耦合關系。
『肆』 英國使用的語言都有哪些
英國以英語為主要語言。其他官方語言:威爾士語、蓋爾語。移民的家鄉語言,如孟加拉語、漢語、印地語、旁遮普語和烏爾都語。
英語本是英格蘭的民族語言,隨著英格蘭政治經濟勢力的擴張,它逐步傳入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成為這些地區的正式語言。這三個地區凡是受過教育以及居住在大中城市的居民,都能說比較規范的英語。
英語是英國的通用語言,也是國際語言。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官方語言,也是愛爾蘭的官方語言之一。在那些曾被英帝國侵佔過的眾多亞非拉國家和地區,不管它們現在是否仍然屬於英聯邦,英語都佔有重要地位。在國際交往中,人們也大多使用英語。
(4)英國法典用什麼語言擴展閱讀:
英語的地理分布:
英語在下列國家和地區是第一語言: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巴哈馬、愛爾蘭、巴貝多、百慕大、蓋亞那、牙買加、紐西蘭、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和特立尼達和多巴哥。21世紀世界上把英語作為第一語言(本族語)的人口約有5億。
英語在下列國家和地區中是通用語言,這些國家和地區包括加拿大、多米尼克、聖路西亞和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愛爾蘭、賴比瑞亞(連同非洲語言)和南非(連同南非荷蘭語和其他非洲語言)。作為第二語言(即不是母語,但為所在國通用語)使用的人口約有10億。
英語是下列國家和地區的官方語言之一,但不是本地語言和通用語言:斐濟、迦納、甘比亞、印度、吉里巴斯、賴索托、肯亞、納米比亞、奈及利亞、馬爾他、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索羅門群島、薩摩亞群島、獅子山、史瓦濟蘭、波札那、坦尚尼亞、尚比亞和辛巴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