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 內閣 議會 政府
現代發達國家中,英國政府的權力之大,可能僅次於法國政府。憲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權力愈大,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就愈應加重。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有著雙重意義。一方面,政府負責制擺明了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系,即從與主的關系,或者說,政府必須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繼續執政。這一關系提供議會監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負責制的各項要點又直接構成議會監督制度的內容。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顯示下述特點。第一,集體負責制日見收縮,個人負責製表現活躍。第二,政府負責制多以說明制這一形式呈現出來,而辭職制這一剛性負責形式卻受到抑制。
現代英國崇奉政府統治能力的憲政取向導致政府負責制走向今日式樣。然而,現代式樣的政府負責制對議會監督的能力、效果有著明顯的負面影響。
1.政府執政依賴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現代英國政府安身立命之本。為信任原則指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來源和權威的基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再大,權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單方面意志的結果,而是獲得議會的認可,來自議會信任。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此種來源進而又限定了政府權力的性質,即它是依議會意志而行使的對社會的治理權,而不是專制權力。
信任原則體現了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的從屬關系。從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議會的立法,支配議會的時間,控制議會。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則最終毫不含糊地顯示了政府與議會誰主誰從的關系:政府的執政資格「最終取決於它能否維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屆議會之下必須停止執政。
現代英國政府可否繼續執政,由平民院採取下面兩種明確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種決定。第一種:首相明確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舉行表決。平民院的此種表決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第二種:領銜反對黨領袖明確地向平民院提出對政府的譴責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譴責案舉行表決,仍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無論採用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只要表決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繼續執政;只要否決對政府的信任,或通過對政府的譴責案,政府便要麼辭職,要麼提請國王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2.政府對議會的兩種負責形式
現代英國政府仍然以兩種形式對議會擔負政治責任,即集體負責制和大臣個人負責制。
過去提到集體負責制時說「內閣集體負責制」。以現代英國的情形看,內閣集體負責制已經擴大為政府集體負責制,即不但內閣組成人員,而且政府全體大臣座位集體向議會負責。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擔負的政治責任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大臣們集體決定政策。在這方面,集體負責制又有四個要點:政府全體成員參與制定政策;政府全體成員在公眾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開支持政府集體決策的大臣應該辭職;內閣討論過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須集體辭職。
現代英國大臣個人對議會承擔政治責任的事項包括:大臣個人行為(含私生活);其所領導的部的各項決策;其所領導的部的管理情況。需要強調的是,就所領導的部的工作對議會負責,這已成為現代英國大臣
不可推委的職責。有人統計,現代英國大臣面前的職責有六項:創制政策、篩選政策建議、為本部爭奪預算經費和立法時間、管理部務、就部里工作對議會負責、在公眾面前代表政府。這六項職責中,唯有就部務對議會負責這一項是大臣必須履行的職責。
對於現代英國議會而言,大臣負責制是它藉以控制政府官員的唯一渠道。英國標準的憲政觀念是:文官對大臣負責;大臣對議會負責。
三、現代英國議會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在構成方面的特徵在於:它由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共同組成。我將其概括為兩院三方。兩院指平民院和貴族院;三方指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這三方。
在憲法理論上,現代英國國王既是國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腦。17世紀英國憲政革命以前,行政權屬於國王,故國王是政府首腦。憲政革命以來,並沒有一項立法剝奪國王的行政權。實際擔負政府首腦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確定為政府首腦。所以,理論上,國王仍然是政府首腦。但是,在憲政實踐中,國王只是國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腦。首相實際上占據了政府首腦的位置。
英國憲法史上,國王是議會的組成部分。現代英國憲法仍然保留了國王的這個特殊角色。作為議會的組成部分,國王的職責是簽署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不過,國王的簽署權現在僅僅象徵現代英國立法程序仍然體現兩院三方這個憲政體制。實際上,現代英國國王已經失去運用其簽署權控制、制衡議會兩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決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國議會的龍頭。議會三大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平民院與國王、貴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並獨享立法的決策權。它與貴族院分享對政府的質詢權,並壟斷對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權力。政府只對平民院負責。
貴族院是英國議會的第三個組成部分。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途徑的根本特徵在於:完全否認選舉原則。通過繼承爵位,或者通過國王封爵,這是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的兩個途徑。貴族院的貴族分為兩類:宗教貴族和世俗貴族。世俗貴族又包括:繼承的世襲貴族、首代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司法貴族。世襲貴族們的爵位分為五級: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終身貴族相當於男爵。不過,在貴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禮儀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權。
英國國王已經從封建制的憲法機關變成資本主義的憲法機關。同樣,英國貴族院的性質也已實現了這一轉變。
總的看,貴族院依法享有的權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權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後經過修正的《議會法》的規定,貴族院的職權可概括如下:第一,無權否決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第二,對平民院通過的延長議會任期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第三,對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權力。
四、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的組織結構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部組織結構的建設既必須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須順應現代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這種服從、順應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積極主動。不過,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議會普遍積極、主動地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順應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來建設各自的組織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部的組織結構建設過程表現出一個特點,即人們深切地意識到了憲政制度、民主科學效率要求這兩大力量多麼強烈地支配著平民院的組織結構的形狀。另一個特點則是,英國熔權制下的憲政取向與民主科學效率要求似乎既強烈沖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監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會的極端重要性
曾任美國總統的威爾遜在其名著《國會制》中這樣指出美國國會兩院各常設委員會的極端重要性:「年會中的國會只是展出的國會,委員會會議室中的國會才是工作中的國會。」
與美國國會恰恰相反,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全院大會的重要性壓倒其它議事單位,全院大會決定一切。就英國議會而言,只有開會中的平民院全院大會才是議會。可以從全院大會承擔的職責、擁有的權力這兩方面來認識全院大會的重要性。
全院大會的廣泛職責
平民院全院大會所擔負的職責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本院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另一類為全院大會的專有職責。
與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會與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別常任委員會相繼審議法案。其中,全院大會決定著平民院對各項法案的原則態度(是接受並予以深入審議,還是否決);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負責對法案進行細節審議。這里,全院大會的重要性無須多說。第二,監督方面。全院大會同與政府部門對口的特設委員會相繼地完成若干監督工作。特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跟蹤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全院大會就特委的報告予以審議、表決。第三,院務管理方面。平民院設有若干委員會管理該院的助理及服務部門,全院大會根據這些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決定。
專有職責
平民院的若乾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會獨家承擔。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發表政策聲明;只與全院大會舉行非立法辯論。平民院對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頭質詢、政府的即席答復已成為現代英國議會最具魅力的監督活動,這一活動只由全院大會進行。
全院大會的權力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通常存在全院大會、委員會等多種議事單位。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僅僅存在分工關系,議事權力並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個議事單位即全院大會。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不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權。以立法為例,有的議事單位對法案擁有第一級淘汰權、絕對修正權(即對法案從原則到技術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權);另外的議事單位對法案也擁有絕對修正權,並擁有該院內的最終否決權。這樣,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權的各議事單位之間便結成級別關系,從下而上地構成第一級議事單位、第二級議事單位,等等。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內便存在這樣的多級議事結構。
顯而易見,多級議事結構中的全院大會的權力受到分割,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則握有全部決策權。故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的權力大於多級議事結構中全院大會的權力。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只存在多種議事單位而無多級議事結構,全院大會握有全部決策權。以立法為例。常任委、特常委對法案僅有相對修正權,無權淘汰法案。對法案的絕對修正權、絕對否決權全部集中於全院大會。唯全院大會可以對法案作出實質性決定。
在監督方面集權現象也相當明顯。部門特設委員會只能追蹤政府各部門以向全院大會報告情況,全院大會才有權作出決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須在全院大會上提出,在全院大會上辯論,在全院大會上表決。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監督手段也由全院大會壟斷。例如,對大臣和首相的口頭質詢便只能在全院大會上進行。
所以,無論從所擔負的職責,還是從集中的權力看,全院大會在平民院的多種議事單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對全院大會時間的支配
現代英國政府、反對黨和後座議員必須通過支配全院大會的開會時間,才能具體地享受和行使其憲法權力。
政府的支配辦法
現代英國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會時間的60%左右。那麼,它是依據什麼來支配全院大會的大部分時間的呢?平民院議事規則規定,全院大會必須審議四種「政府事項」,即政府法案、政府動議、政府要求議會批准受權立法的動議、大臣聲明。每年,政府正是借這些事項向全院大會提出法案動議和聲明。
現代英國議會每年審議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進政府的普通議員(俗稱後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簡稱政府法案。財政法案屬於政府法案中的一個重要類別。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會提出幾種形式的動議,以引起全院大會就所動議問題進行辯論。第一種為「獨立動議」,即不依附於全院大會的其它議程而獨立提出的動議。此種動議通常表述明確的意見。議會的每次年會上,政府必定提出兩項獨立動議,即就女王演說提出動議、就預算提出動議。每次年會開幕之際女王向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發表演說(即議會開幕辭),宣布政府在本次年會的內外政策和立法規劃。緊接著,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提出動議,引起全院大會對女王演說舉行為期6天的辯論,實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開辯論,並予以表決。每年政府財政大臣向全院大會提出預算報告後,也必動議全院大會就預算安排舉行4—5天的辯論。除此而外,政府還就某一政策領域動議全院大會圍繞政府的政策舉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