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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英國律師要花多少錢

發布時間:2024-03-29 05:47:39

❶ 英國律師平均收入

英國------律師的平均年收入在40000英鎊左右,律師最高年收入都在100萬英鎊以上,(據英國國家統計辦公室和英國沃維克大學等機構的最新調查)
摘自中國法律信息網

❷ 在英國什麼職業最好,多少工資

體育行業。英國的頂級職業運動員收入非常高,比如英超的球星,周薪基本都是5萬英鎊以上,不過你可能沒戲。
金融行業。英國是傳統金融大國,倫敦又是世界的頂級金融中心,金融行業非常發達,如投資銀行,會計事務所等等。從事這行業的收入都非常高,但競爭也相當激烈,這兩年裁員裁得非常厲害,別提聘人了。
律師。這一行在英國的收入也非常高,基本都在4,5萬鎊的年薪,高級律師幾十萬都有可能。不過外國人一般沒戲。
牙醫。這是全部醫生行業里收入最高的。一年7,8萬鎊沒什麼問題,不過就是比較累。
醫生和葯劑師。醫葯方面的收入也是很高的,而且醫生的工作也不是很累,工資由政府出資,旱澇保收。

❸ 英國律師的律師費

他們的收取的費用。。一是法律規定。二是合同中的自願約定。他提供的服務是合同真實性、法律的有效性。實際上你懂英語的話,你自己都可以做。一是時間二是費用(一個月支付一次)不租續租告知義務。就可以了。

❹ 大陸大學畢業,想去英國當律師,怎麼考啊要過什麼啊還是先考上大陸的研究生

英國律師分兩種:Barrister和Solicitor。即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
出庭律師是帶假發的。出庭律師資格的獲得叫做call。要想call成一個出庭律師需要在法學院畢業以後去上一個Bar的課程,畢業以後如果有chambers要你(出庭律師的律所叫chambers)。那麼你就進去做學徒。但是什麼時候轉正那是說不好的,只有有了名額才能call成一個正式的出庭律師。在此其間律所養著你。有些人做10年還是個學徒。我也聽說過。做成出庭律師了,乾的好的話,10-15年以上的出庭律師,會被法官和律師公會授予御用大律師的稱號(KC或者QC),獲得御用大律師資格叫做silk.

事務律師是不可以出庭的律師。事務律師資格的獲得叫做qualifiy 。要想qualify成一個事務律師必須有法學本科課程,如果沒有也可以讀一個一年的DGL的壓縮課程來彌補。然後再讀一年的LPC課程。然後如果有law firm要你(事務律師的律所叫law firm),那麼你就進去實習兩年。然後轉正。律師做的好,可能10年以後(大所)你會有機會升級成合夥人。

在英國你能不能做律師完全看律所要不要你,有些大所要你還會全額支付你讀書學費和生活費。每年的名額非常的少,一個大所才幾個人到十幾個人的名額。所以在英國想做律師是很難的。都是人才中的人才。精雕細琢的,比美國做律師要難的多的多。

基本上,在英國,你本科沒有2-1到first的成績,就不要想進大所了。

另外,中國人做不了出庭律師的。不是明文限制,而是沒有律所會要一個母語不是英語的人去做出庭律師的。我在英國這么久,認識很多大律師和御用大律師。沒有一個中國人。最多也是一些亞裔的人。早就中文都說不來的BBC。出庭律師就不要妄想了。我見過最好的就是獲得了出庭律師的資格,但是最後還是進了事務律師事務所。

另外,你在國內的本科學位英國是不承認的。你可以去讀法律碩士,但是律所不認你的本科。你需要重新讀本科課程或者讀GDL

你要想在英國做律師,我還是建議你不要去讀什麼法律碩士了,直接去讀GDL,然後LPC,邊讀邊申請律所,運氣好律所要你會幫你把之前的學費和生活費補貼給你。但是你的成績一定要優秀。

❺ 怎麼才能拿到英國的律師資格

英國是實行律師業務分流制的典型國家。根據業務分流與法院審級相結合的標准,英國的律師被分為相對獨立的兩類,即事務律師(Solicitor)與出庭律師(Barrister)。
一、 事務律師(Solicitor),屬於初級律師,負責直接接觸和處理客戶的法律事務,進行大量的取證和法律文書的書寫和准備工作,但是不能出庭辯護。

在英國如果想成為一個律師,最初的起步階段必須通過兩道台階。第一是「法律學歷」台階,第二是「職業培訓」台階。「學歷台階」是指你的第一學位是法律專業。如果不是,則必須修到法律研究生證書或是通過一個稱之為「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CPE)」的考試。通過了這些第一關的考試,並不意味著你就可以繼續朝著律師夢進發了。首先,你(考試成績)必須是以「榮譽學位」二等或以上畢業的(二等是最低要求),這就意味著那些勉強過關的「差生」在此一階段就將被淘汰出律師行列。其次,在第一階段,所有人都必須修過以下被稱之為「基本課程」的7門課,即:衡平法,合同法,侵權法,物權法,刑法,公法(憲法和行政法)和歐盟法。

之後均要參加由事務律師公會組織的為期一年的法律事務課程。該課程主要是提供法律事務方面的訓練。主要是實體法、程序法以及法律實踐等方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法律實務課程中,大約有1/4的課程時間用於諸如起草文件、會見、談判、辯論和法律調查等方面的培訓。通過法律事務考試後,這些未來的事務律師還必須進行為期兩年的實習。把實習作為取得事務律師資格的一個必要條件始終是英國事務律師培養制度的重要特色。

未取得學位的人也可以申請成為事務律師,但條件更為嚴格。除完成普通業務課程和法律事務課程,並通關相關考試外,申請人還必須進行為期5年的實習。
二、 出庭律師(Barrister),其資格取得條件較為嚴格。

即第二台階,進入被稱之為「The Inns of Court Law School」的律師學院接受「職業培訓」。任何預申請成為出庭律師的人都必須進入這四大律師學院中的一所進行學習。他們都位於倫敦,分別為林肯律師學院(建於1422年),中殿律師學院(1501年),內殿律師學院(1505年),格雷律師學院(1569年)。它們具有頒准英國律師資格的獨特權利。

除上述條件外,欲進入律師學院學習的申請者還必須提供能證明自己品格良好的書面證明。有犯罪記錄者、被宣告破產者等人員不能進入律師學院學習。通常情況下,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議會事務代理人以及事務律師等在辭去現職前也不會被接受為律師學院的學員。主要向學員們提供出庭律師職業課程。出庭律師職業課程包括口頭訓練、會見技巧、談判方法等一些類的內容。但是律師學院的教學方式與大學法學教育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是由講師通過演講或指導等方式培訓學員。完成律師學院的課程後,學員就可以向各自所屬律師學院申請授予出庭律師資格。申請者被授予出庭律師資格後,還必須在出庭律師事務所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在實習的最初6個月內,實習出庭律師不能接案,從第7個月開始方可。

在英國,沒有統稱為「律師」的詞彙。LAWYER一詞,嚴格講是美語詞彙而不是英語詞彙。執行律師職務的人有兩類,即大律師和小律師。
一、大律師。大律師,在英國稱為「BARRISTER」,中文名稱除大律師外,還有譯為「巴律師」、「高級律師」、「出庭律師」、「辯護律師」、「專門律師」等等。大律師是指能在英國上級法院執行律師職務的律師。大律師一般是精通某門法律或某類案件的專家。他們不僅通過辯護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且回答小律師們提出的疑難問題。此外,大律師經過大法官的提名,還可由英國授予皇家大律師(QUEEN-SCOUNSEL)的稱號。大律師還有更多的機會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大律師辦理的事務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務,另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務。前者包括信託、轉移遷戶、遺囑、公司法財產、移收等事務;後者包括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刑法、親屬法等方面的事務。近年來,英國大律師的專門化傾向起來越明確,出現了商事律師、專利律師、稅務律師等新業務領域。
由於大律師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師資格的條件很嚴格。第一,取得大律師資格,要受過一定的高等教育。包括:已有大學或工藝學校的法律學位;獲有英國大學或工藝學校其他學位;具有國外或愛爾蘭某些大學法律學位,按規定可以免除學術訓練兩科目以上的;年滿25歲以上,通過其專業考試,並且已有相當的學業、專業或商業能力的成熟學生(MATURESTUDENT)。第二,必須參加一個大律師組織——四大法學院,作為該院的學生,完成學術與職業訓練,參加法學院內一定的餐會次數(DININGTERMS)。第三,必須提交品格良好的證明書。曾犯某種罪行及現被宣告為破產之人;現為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和小律師的人,不得參加訓練,取得律師資格。第四,法學院學習期滿後,在有經驗的大律師指導下,實習一年,簽署入會誓言。以上四個條件具備後,方可成為大律師。
英國的大律師組織有四個,即林肯法學院、內殿法學院、中殿法學院和格蘭(雷)法學院。這四個法學院互不隸屬,成員包括正在各該院學習的學生及已從各該院畢業的大律師。這些學院沒有法人資格,基本上是個自由的社會團體,它們自定章程和行業規則,決定大律師資格的授予和免除。學院由君主或皇族擔任名譽院長,院長由資深的大律師互選產生。各院都設在倫敦,並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內有禮拜堂、圖書館、食堂兼禮堂的會館、專門律師事務所等。學院的職責是訓練和考核律師,監督大律師的活動,決定紀律處分。
二、小律師。小律師,在英國被稱為「SOLICITOR」,中文除把「SOLICITOR」翻譯為小律師外,還翻譯成沙律師、撰狀律師、訴訟律師、初級律師、事務律師等等。小律師是指直接受當事人委託,在下級法院及訴訟外執行律師職務,為當事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的人。它是由中世紀普通法訴訟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訴訟程序中的申請人和教會法院中的代管(辦)人(PROCTOR)演變而來的。
小律師的活動范圍,遠較大律師廣泛。他們可以擔任政府、公司、銀行、商店、公私團體的法律顧問,可以在下級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驗屍官法院執行代理和辯護職務,還可以處理非訴訟案件,為當事人起草法律文書和解答一般法律問題。
根據1974年頒布的《小律師法》(THE SOLICITORS ACT 1974)規定,取得小律師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為英國公民。性別、民族不限;
(2)滿21周歲;
(3)必須經法律社議會按照《資格規則》(QUALIFYING REGULATIONS)吸收為法律社的學生,經過一年時間的學習,通過最後專業考試;
(4)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兩年。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在向法律社交納了印花費、常年執照費准備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費用後,即由法律社匯錄於小律師名冊,取得小律師資格。
法律社(LAW SOCIETY)是小律師的領導管理機關。該社由上訴法院的檔案長領導,它自設學校,負責小律師的培養、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還有授予小律師資格權,頒發小律師行業執照權,還可以對小律師進行獎懲,制訂小律師酬金,掌握全國小律師名單等等。小律師執行職務的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小律師事務所一般是數人共同開業的,沒有個人開業。在小律師事務所,除小律師外,還有由小律師共同僱傭的辦事員,負責事務性工作。
大律師和小律師是英國兩種不同類型的律師,二者無隸屬關系。他們有各自的活動范圍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將大律師與小律師的關系比喻為專科醫生與一般醫生的關系。
上面提到,大律師一般是在高等法院執行代理和辯護職能,但大律師並不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而是接受小律師的委託。小律師與當事人直接打交道,與當事人簽訂合同,接受當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訴訟的,小律師按案後,首先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後將案卷事實要點及「爭論點」作一個扼要的節略(BRIEFING),交給大律師。大律師接受「節略」後,就負有處理該案的責任,是否提出證據,是否同對方和解條款的簽署,大律師都有權進行。
英國律師的這種分類及相互關系,是其他國家所沒有的。這種二元制的律師制度的優劣與否,曾在英國引起過爭論。一般認為社會上存在專門律師和普通律師,是有好處的。因為它能滿足不同當事人的需要使專門訴訟和普通訴訟的當事人都能獲得律師的幫助,但像英國那樣的大律師不直接接觸當事人則很難了解案件事實及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一定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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