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的Lecturer是教授嗎,可以帶研究生嗎
英國教授體系內Lecturer是承擔科研的職位,相當於美國體系的Assistant Professor,可以帶研究生。
Ⅱ 英國和美國的政體區別
一、總述:
英國與美國是當今世界上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也是近代最早一批進行資本主義改革或革命的國家,英美無論在政治方面還是在經濟方面都有極高的話語權,政治制度成熟,經濟發達,在世界上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總體來看,兩國政治體制上都貫徹了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政治模式上也存在一些聯系,但在政體、歷史傳統、政治實踐、文化習俗等多重因素的綜合影響下,兩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下的具體制度安排和實踐存在較大的差別。
二、具體差別:
(一)權力分立
美國的權力分立事實上是更為徹底的,美國先行者們在建國之初就利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進行了全面的架構;而英國的權力分立是循序漸進的,通過政治傳統與歷史事件來形成的分立格局,因此並沒有絕對的三權分立,而是有差別的權力分立。
(1)權力構成:美國的權力分立具體表現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分立,分別由國會、總統、聯邦最高法院來行使,每個聯邦權力機構都有自己的專屬權力,三方權力相對均衡;英國的權力構成雖然也有此三種權力構成,但三權地位不同,法理上議會所代表的立法權屬於最高權力(立法機關優越模式),而脫胎於議會的內閣掌握國家大權,事實上,這也表明了英國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密聯系,難以分割開來,至於掌管英國司法權的最高法院則相對「弱勢」,難以對權力運行造成深刻的影響。
(2)立法權:美國立法權由國會(參議院、眾議院)行使。由國會議員提出法案或總統提出立法建議,經各級委員會特別是常務委員會的審理,再通過三讀程序後,即進入議員投票環節,最終立法。英國的立法權由議會(上議院、下議院)行使。具體立法程序有別於美國的議員提案制,一般是由政府提出,然後根據公眾反饋將法案詳情提供給國會,再經「三讀一審」進行投票表決。因此,美國的立法權更具獨立性,英國立法權對行政提案的依賴性較強。
(3)行政權:美國行政權由總統行使,總統通過提名內閣成員並由國會同意後組建政府。總統由選民選出,因此無需對議會負責,享有相對獨立的行政權。英國行政權由首相行使,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自行組織內閣,政府與首相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在政治上共進退。因此二者的行政首腦產生方式不同,運行模式也有所差別。
(4)司法權:美國立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組成,均由總統任命、參議院確認後就職,擁有司法審查權,獨立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外,行使的職能更多是違憲審查,並以此發揮制衡作用。英國2005年設立最高法院,2009年方才正式與上議院脫鉤獨立運作,因此長期依附於議會的司法權並未有成熟的獨立機制;且英國由於歷史原因沒有成文憲法,故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或司法機關規范,英國司法機關只能按照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在司法解釋與審查領域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進行有限的制約。因此相對於美國的司法分權來說,英國最高法院更加「弱勢」,達不到權力的平等。
(二)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的本質目的就是權力制衡,權力制衡極大程度上避免了暴政與獨裁現象的出現,有利於穩定政體,平衡多方利益,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英美兩國的分權體制不同也導致權力制衡的方式不同,美國的權力制衡是建立在三權分立基礎之上的,存在嚴密的相互制衡機制。英國行政、立法合一,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且二者是「統一下的制衡」,即首相內閣與議會本質上是利益共同體,議會的多數黨受首相「領導」。
(1)美國
美國權力制衡體現在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之間的牽制;首先是國會,總統通過對法案的簽署或否定對國會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以違憲理由可以否決國會法案。其次是總統,對於總統否決的法案,國會復議時有三分之二通過則該法就可正常施行,同時國會還掌握財政撥款權、監督權、彈劾權等,對政府有完整的制衡機制。最高法院對於總統的行政行為也有違憲性審查的權力。最後是最高法院,行政權對其制衡體現在任命上,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國會對其制約體現在審核總統提名大法官的任命上,同時國會也掌握著大法官的薪資待遇,對其違憲審判也有修憲的解決辦法。
(2)英國
英國的權力制衡主要集中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上;在政府的行政權上,由於首相及內閣產生於議會(下議院),故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下議院可以通過立法權審查、修改和否決政府議案,立法領域予以限制,通過財政控制實現對政府的財政監督,同時也能夠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進行倒閣。在議會的立法權上,首相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因此政府很大程度上能形成對議會的「主導」,同時針對議會的倒閣權,內閣可以提請英王解散議會,提前進行大選。而對於英國的最高法院,其對行政權、立法權的制約體現在司法解釋、司法審查上,遵守習慣法或議會已制定的法案條例,制止議會或政府的非法行為。大法官由行政首腦任命,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來制約行政與立法權。
(3)小結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的制衡機制是存在較大差別的。美國的司法權作為獨立的一部分,獨享憲法解釋權,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有強制渠道進行制衡;而從英國上議院分離出來的最高法院受限較多,制衡作用有限。在行政權的制約方面,美國受限較大,尤其是國會的政黨佔比情況更是深刻影響了政府的效率與總統職能的發揮;而英國首相與議會存在利益趨同性,即首相所代表政黨佔有議會多數席位,首相職能發揮會更加順利,且解散議會的權力也更成熟。
三、總結
綜上所述,兩種權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無論是怎樣的權力分立或制衡模式,都是適合本國國情的探索,都維護了資產階級統治,促進了資本主義發展,對於民主模式具有極大參考意義。
Ⅲ 英國高等教育的昔日榮光仍在延續
英國的高等教育是如何從精英教育演化為大眾教育?英國的教育如何走向產業化?產業化之後,高等教育的質量如何保證?國際學生又該如何選擇英國學校?作為高等教育的發源地,這一老牌帝國的昔日榮光仍在延續。 從精英教育到大眾化
英國高等教育發展至今已有800餘年的歷史,英國最古老的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分別成立於1167年和1209年。從這兩所大學建立到19世紀初期,英國的高等教育是為教會和政府培養高級神職人員和官吏而存在的。
從19世紀上半葉到20世紀60年代,隨著當時科技和工業的發展,實用性科學開始受到重視,社會精英的范圍也從宗教、政治、學術領域擴展到科技和工商業界,大學的職能轉變為實施博雅教育和從事智力訓練。在此期間,英國大學的數量和入學的人數才有了大幅的增加,但受教育的人群仍然限於精英階層,入學率只有4.5%左右。而據報道,英國2013年的高等教育入學率已經接近50%。
獲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與美國南加州大學國際新聞雙碩士學位的舒媛苑,在向《留學》雜志分享她對比、體驗英美兩國的高等教育後的感受時說,她明顯感受到英國高等教育對學術傳統的重視。相比美國教授喜歡讓學生在實踐案例中學知識和技能,英國教授更偏重學生對古典學術著作中理論和思想的學習。建校於1895年的倫敦政經友搭學院屬於英國老牌大學,舒媛苑的體會與該校重視學術傳統的教育理念有關。而同是英國國際新聞專業出身的安娜就有不同的感受,安娜在卡迪夫大學取得了碩士學位,該校注重實踐,教授們對學生要求嚴厲,經常強調“real world”(真實社會的嚴格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技術人才的思潮湧入大學,英國高等教育開啟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63年,關於高等教育的《羅賓斯報告》“立即擴大高等教育規模”的結論獲英國政府採納。此後,包括巴斯大學、約克大學、華威大學在內的一批新大學相繼成立,由於它們的建築材料多為較為現代的玻璃和鋼材,因此被形象地稱為平板玻璃大學。此外,該報告也推動英國已經建立的大學進行了實質性擴張。
資料顯示,1963年,英國高校的學生注冊人數約為60萬;1989-1990年度,高校學生注冊人數升至近109萬。《留學》雜志從含枯英國大使館文化處獲悉,2013-2014年度,英國高校的注冊學生人數已達230萬。可見,20世紀60年代以後,英國的高等教育開始從精英教育走向大眾化。
2014年10月25日,中國國際教育北京現場,英國展區前人來人往.
高等教育第三梯隊的形成
《羅賓斯報告》發表之後,英國於1964年成立了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CNAA),負責大學以外高校,主要是多科技術學院和其他學院的學位授予事務,由此英國形成了由“自治”的大學和“公共控制”的非大學兩部分構成的二元高等教育體制。在時任英國教育與科學大臣克洛斯蘭德的認識中,大學與非大學這兩種高等教育機制,應該地位相當、共同競爭。到1966年,《關於多科技術學院與其他學院的計劃》白皮書頒布,巴斯大學等8所高級技術學院升格為大學,原有的90多所獨立學院合並為30所與大學平起平坐的多科技術學院。
盡管英國官方聲稱大學與非大學是高等教育中表現形式不同而地位平等的教育機構,但實際上,卻存在著二元制導致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爭論。大學的定位是保持傳統的學術精神,而非大學則要求發展職業高等教育;大學的經費由政府通過大學撥款委員會撥付,財政開支具有獨立性,而非大學只能按預算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年度經費。因此,大學可以保持自身的自治傳統和超然性,以延續精英教育的傳統;而非大學則必須保持職業性、服務性,以獲得地方預算支持。
二元體制運好老拿行20多年後,英國政府認為非大學貢獻巨大,決定在撥款體制上使其脫離地方由中央集中管理,於是大學與非大學的區別開始縮小。到1991年,英國議會和下議院頒布《高等教育:一個新的框架》,建議廢除二元制,建立單一高等教育框架。1992年,議會通過《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同意多科技術學院申請更名為大學,具有和大學相等的地位,享有自行頒授學位的權力。這次變革實現了英國高等教育體制的新融合,從而完成了由二元制到一元制的變遷。
1992年以後,英國大學的數量實現了第三次擴張,該時期新建和從技術學院升級到大學的學校,形成了英國高等教育第三梯隊,它們也被稱為英國的新興大學。這些新興大學相較於60年代的平板玻璃大學,不僅在建造上更為現代化,教育理念也更為現代化,課程設置主要以貼近當今社會的新興需求為主,偏向於培養第三產業的專業化人才。
財政緊縮逼高等教育走向產業化
到了20世紀70年代,一場席捲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讓經濟持續衰退的英國開始對二戰後“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制度進行重大調整。1979年,撒切爾政府開始削減大學的經常性撥款,減少額度達17%;再加上招生規模的擴大,到90年代後期,政府的人均教育經費資助下降了40%。
英國政府一方面減少對高等教育的投入,另一方面又要求高等教育追求投入產出效率,提高經濟貢獻,這就把英國的高等教育推向了市場,鼓勵各高校通過多元化資金來源促進自身發展。學費、社會捐贈、產學研結合成為高等教育資金的其他源頭。
有數據顯示,戰後至20世紀70年代末英國高等教育實行“免費加助學金”,1990年起開始實施“繳費上學,貧困生貸款補助”的方式,1998-1999年開始收取統一的1000英鎊學費,2006年最高學費達3000英鎊,2012年秋季最高學費飆升至9000英鎊。
20世紀80年代末起,英國政府取消了對留學生的學費優惠,採取“全成本學費”政策,使得海外學生的學費比本國學生學費高出5-6倍。這促使高校擴招海外學生,將學費收入作為教育經費的重要補充。英國大使館文化處告訴《留學》雜志,近十年英國高等教育招收國際學生比例的平均值已達19%,且英國招收國際學生的數量沒有上限。2013-2014年,英國高等教育機構招收的國際學生人數達43.7萬人。
隨著高等教育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系日益緊密,高等教育的職能由原先單一的教學職能轉變為教學、科研和服務社會。而與教學相比,科研與國際經濟發展的關系更為直接,國家及工商企業直接針對大學科研項目的投資開始增多,為獲得更多資金支持,高校更加註重教師的科研工作,教學的職能相對削弱,英國高等教育面臨質量下降的困境。
高等教育質量保障舉措
對於教育質量滑坡,英國政府保持了高度敏感性。1992年,成立高等教育質量委員會,對高等教育質量進行統一的審核和認證;1996年,成立高等教育調查委員會,負責就英國高等教育的目的、模式、結構、規模、經費撥款及高等教育的未來提出建議;1997年,成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全面負責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事宜。此後,QAA頒布了一系列高等教育質量保障文件,統一了評估機構和評估方式,使英國形成了統一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建立質量保障體系的宏觀目標,是讓英國高等教育市場化的同時,保證各高校教學質量的基準線,同時鼓勵各高校在基準線上開展競爭,以爭奪生源。2011年,英國政府發布了《將學生置於系統中心位置》的高等教育白皮書,列出了16項大學需要公開給未來學生的學校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就業率及畢業生起薪、教學質量、學生對課程的評價等。
如今,這一保障體系正強有力地發揮保障英國高等教育質量的作用。英國大使館文化處對《留學》雜志說,對於國際學生利益的咨詢和保障,由英國國際學生事務委員會負責,這是英國高等教育質量保障體系下,國際學生享受的額外支持。
英國高等教育吸引力不減
盡管英國政府持續縮減對高等教育的資助,但英國99%的大學都是公立學校,政府資助仍然是高校的重要來源。隨著英國本國學生學費上漲,英國高等教育對本國學生的收費和對國際生的收費差距加速縮小,目前國際學生的學費比英國本土學生僅高30%左右,約為1300英鎊/年。此外,英國本科3年,研究生1-2年的短學制,使得英國在與美國高等教育的生源競爭中保持自己的吸引力。
相比美國,英國高等教育的另一大優勢是入學門檻較低。台灣領航國際教育資深顧問Shirley對《留學》雜志說,美國名校看重學生成績等硬體條件和學生性格、氣質等軟體,而英國名校看重學生的學術能力、在學校的成績表現和母國畢業院校的學術能力。這反映了兩國的招生理念有所不同。但這並不反映英美兩國在頂尖名校的質量上有絕對差距。對於英國高等教育不太了解的國際學生,往往只看重英國院校的排名情況,這種現象在Shirley看來很是遺憾。英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大學主要分為老牌大學、平板玻璃大學和新興大學三類。分別指20世紀60年代以前建立的歷史悠久的大學,20世紀60年代以後建立的大學和20世紀90年代起成立的大學。老牌大學注重學術傳統,平板玻璃大學和新興大學則以就業為導向。後兩類的區別在於,學校設置的專業更加符合建校時代的職業需求。“英國本土學生對英國大學的分類很清楚。實際上,根據專業設置的歷史和聲譽來選擇學校才更加理性。”Shirley補充道。
Ⅳ 英國文官系統的四個等級及其職責是什麼
英國的文職官員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官員隊伍之一,廉潔與高效為其贏得了巨大聲譽,也成為世界各國文官制度建設的樣板與楷模。然而這一切的都源自於其構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國,文官(Civil Servance[復數],Civil Servant[單數])並不包括組成內閣的大臣,即與內閣共進退的「政務官」,而僅指「事務官」,其職責是執行當時政府的政策,而非對政黨活動的參與。他們構成了政府中所謂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參與黨派之爭的人。在內閣發生經常更迭的情況下,他們的存在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高級文官還時時准備為大臣提供咨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報、知識以及實踐的經驗。顯然,服務的年限越長,他們的影響也就越大。這樣,他們不但執行既定的方針、政策和命令,而且對於這些方針、政策和命令的制定還有一定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發言權。正是這後一項職能的行使,使文官成為國家機器重要的一部分,成為了「永不更迭的幕後政府」。前台是兩黨輪流秉政,後台則永不更換,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徵。
19世紀中葉,工業資產階級開始進入議會,並逐步取得統治地位。此前,由於兩黨輪流執政,使官員也經常的發生變動。官員的任用不僅以黨派為基礎,而且存在著許多暗箱操作的手法,以致賣官鬻爵之事也時有發生,使政府的行政即無效率,又不經濟。1853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慘敗,引發了國內對於政府的腐敗和無能的猛烈抨擊,當政的帕累斯頓內閣被迫允諾改革。1854年,由當時的國會議員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維廉(Charles Trevelan)根據廣泛的調查,提出了一項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諾斯科特-杜維廉報告」。提出了以下四項建議:一將政府中的行政工作分為智力工作和機械工作兩大類,前者由大學生來擔當,後者由低級人員來充任;二初任人員均應在年輕時通過選拔考試;三各部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可在各部之間互相轉調、提升;四官員的提升以上級的考核報告為依據。這些建議後來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採納並加以實施,這樣英國的近現代文官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一個相對獨立於各個黨派的職官團體開始逐步形成,成為了英國政治力量中最為穩定的一部分。
戰後,由於文官隊伍的急劇膨脹,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福利待遇畸高等問題凸現出來,甚至出現有些文官不聽從大臣的命令的情形,遂令政府萌發改革之心。受政府的委託,1960年以富爾頓(Lord Fulton)教授為首的「富爾頓委員會」在經過大范圍的調查之後,提出了旨在建立新型文官制度的改革方案-「富爾頓報告」,其要點有:①建立文官部,統一文官管理;②各部建立統一的職級結構並向所有人員「開放」,打破原有的部門壟斷;③成立文官學院;④限制高級文官的權力;⑤建立對外開放交流的機制。可以說,報告提出的改革方向的確切中了英國文官制度中的種種弊端,但由於文官隊伍業經成為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所以改革面臨著既得利益者,特別是權勢深厚的高級文官的強烈反對,使得報告的實施遇到了巨大阻力。後來歷經多方面的調和、讓步,還是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貫徹執行,從而使英國的文官制度的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時代。
英國文官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而又龐大。下面僅就幾個相對重要的部分做一簡明的介紹:
首先,關於文官的選拔制度。在英國,常任文官實行公開競考,擇優錄取的原則,這同時也是西方國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則之一。文官選拔考試的一般形式包括筆試、口試以及實際操作考試等等。考試分兩輪,首輪考試一般多採用筆試,復試則按所招文官的職位、類別的不同,採取相對靈活的錄取方式。文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事由或辭職,即可任職終身。
其次,關於文官的紀律制度。一切文職官員(即公務人員)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因此,公務人員一律不準經商,或是從事與其公職部門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性事業。凡利用國家職權泄露國家機密的,將根據《國家保密法》予以嚴懲。同時,公務人員也不可積極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施政任意批評或使政府為難。
再次,關於文官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的文官監管制度中,司法監督的機制比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於各部門設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糾紛,以監督文官制度的運作。與此同時,普通法院也有權受理關於行政機關或文官人員違法失職、越權侵權等案件。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裁判所也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轄。管轄手段一般採取頒布調查令、訴訟終結令與執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頒發訴訟終結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審判活動。
晉升一般要根據現職年資與服務成績而定。高級人員注重功績,低級人員注重年資,各部未盡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職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級職位。升遷由各部升遷委員會加以處理。升遷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其成員因處理晉升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遷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達「升遷范圍」的人員面試,根據其應付面試的能力以及歷年的考績,來作是否晉升的建議。升遷委員會的建議,系向各部人事處長或常務次官提出,並依各人的年資先後順序列成名單,一旦職位出缺,即依次升遷。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個新進入文職部門的人都有—段試用期(依等級而定,長短不等,在一定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晉級由統考和本部門考績這兩個方面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不過英國的行政學專家一般都不主張用考試的方法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因為實踐證明,服務多年的人,其考試成績—般都不如剛從學校畢業出來人員,而文職人員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升級的考試上,就很難專心從事他們所服務的工作。
英國文官的工資待遇比較優厚,文官的薪金高於企業職工。其工資制度強調四項原則:
1、比較平衡原則。政府文官的工資要「同文官系統以外的廣泛可比工作的工資有一個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業或私營企業職工的工資保持大體平衡。
2、適應物價原則。文官的工資必須隨著物價上漲而相應提高,以保證文官的實際收入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則。主要是指婦女同男子在公職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須給予相同的報酬,不得歧視婦女。
4、定期提薪原則。各級文官每年按照工資等級表逐步提新。在實際執行中,有時政府財政困難,也拖延過提薪原則,為此,英國文官舉行過罷工,表示抗議,以維護定期提新原則,保護他們的生活權利。
如果在調整工資方面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提交「文官仲裁法庭」裁決,法庭庭長由就業部指定。法庭成員必須包括公職人員代表。對於高級文官工資待遇的糾紛,由特別組成的復審機構提出意見,政府人事主管部門決定。
英國文官享有幾種工資照發的休假。—是結婚、近親逝世、急迫任務需要可休「特種假」,照發全部工資。二是帶全部工資的病假可休六個月。三是帶全部工資的「年度休假」,假期長短,按工齡和等級決定,最少三周,最多六周。女公職人員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可領全部工資。
英國文官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標准辦公時間是41-42小時。工作需要加班,領取相當平時工資的1.5倍加班費。
Ⅳ 英國首相有哪幾方面的權力
(1)英王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主教和教士、以及冊封終身貴族,都由首相提名,首相有權改組內閣,選擇內閣閣員人選。(2)有權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並主持內閣會議,首相的總結性發言就是內閣對有關問題的決定,首相宣布某項新的政府政策,內閣成員必須擁護和支持。(3)作為政府首腦,代表內閣在議會為政府的重要政策進行解釋和辯護,負責回答下院對政府總政策及政府行為的質詢。(4)當下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首相有權也是提請英王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5)按傳統習慣,首相也是首席財政大臣和文官大臣,通過領導財政常務次官、文官首腦和內閣次官掌握高級文官的任免權,保持對常任公務員的控制。(6)作為執政黨領袖,首相可通過黨紀約束在議會占據多數的本黨議員,從而影響和左右議會的立法活動。(7)首相還有權通過內閣提請英王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政府可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廣泛的非常權力,等等。
Ⅵ 英國大學終身教授年薪
英國大學一般教授會在六七萬英鎊以上,10萬以下,名校名教授大概8萬英鎊以上。
根據《泰晤士報高等教育》(TimesHigherEcation)的數據,2015-2016年,英國教授的平均工資為79,030英鎊(691592元人民幣)。其他高級學者的平均收入為82,506英鎊(722010元人民幣),而其他學者(講師,高級講師和研究人員)的平均收入為43,607英鎊(381605元人民幣)。薪酬區間:38萬至72萬人民幣。
Ⅶ 英國教授稱如果允許的話,數億印度女性都希望去中國,原因是什麼
平等或許是一種權利,但卻沒有任何力量使它變為現實。——巴爾扎克
說起移民這個詞,相信大多數中國人都會發自內心的反對,因為中國人自古以來就十分注重家鄉,甚至還有落葉歸根這個詞的產生,意思就是說無論身在何方,最後都還是要回到家鄉的,人最不能忘記的就是養育過自己的父母和家鄉,說到這里,很多人可能會覺得,對於中國人是這樣,那對於世界很多人也一定都是這樣,如果你這么想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有一個國家的人民,尤其是女性,就天天想著要移民,而且是要移民中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我們平等的相愛,因為我們互相了解,互相尊重。——列夫·托爾斯泰
因為在中國,女性的地位就非常高,很多事情都是由男性來承擔,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女性,甚至有些女性比男性的地位還要高,比如在很多中國家庭中,基本都是女性掌管著家裡的財政大權,這在印度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中國也得到了很多印度女性的嚮往,可能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那位英國教授才會出現那樣的言論,現在看來,不是沒有道理的,雖然中國也曾有過男尊女卑的思想,但早已經拋棄了,而印度卻還存在,並且非常嚴重,不得不讓人深思,對此大家是如何看待的呢?歡迎留言和評論哦,謝謝大家!
參考文獻
《世界名人語錄》
Ⅷ 介紹中世紀英國權力階層
中世紀的個人權利不同於近代意義上個人權利或個人基本權利,我們可稱之為原始個 人權利。中世紀個人權利實質是一種身份權利或等級權利,或者稱之為潛在的個人權利 。在前資本主義歷史階段,中國和西歐社會都是一種等級制度或身份制度,就其制度的 本質即人身依附性而言沒有什麼根本的不同,然而人身依附的形式和程度卻難以說沒有 區別。這種區別集中表現在個體權利上,權利及其權利關系顯然是中西傳統政治制度異 同比較研究的重要切入點。
很久以來,人們就看到了西歐中世紀存在著多元而非一元化的政治體制。人們發現, 在社會活動的主體之間,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尤其在王權和其他社會力量之間 ,存在著既緊張又合作的關系,某種程度的契約關系或者說某種程度的權利義務。
教權與王權就存在著這種關系。現任哈佛大學名譽教授伯爾曼所著《法律與革命》一 書,是一部著重研究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因素的力作。20世紀末葉問世後在國際學術界產 生了很大的影響,該書被認為「本身就是一部革命性的著作」;20世紀90年代譯為中文 出版後在我國學術界亦引起廣泛關注。伯爾曼所指的革命是所謂「教皇革命」,即11世 紀末至13世紀末這二百年中教皇與王權爭奪主教授職權及其所引發的教會與世俗兩方面 的一系列重大變革,伯氏認為這一變革是西方法律傳統與政治制度的基礎。教皇革命後 ,教權與俗權誰也沒有吃掉誰或取代誰,而是達成一種妥協,出現教權與俗權的並立、 教權法律體系與俗權法律體系之間的合作與競爭等,他認為這是非西方社會所不具備的 或不能同時具備的。
其實,伯爾曼所說的西歐社會的這種「妥協」或契約關系,從范圍上看不僅僅發生在 教權與俗權之間,從時間上看也要早得多,並非始於伯氏所說的教皇革命。西歐中世紀 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即領主與附庸的關系,就表現為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關系,所謂「由於 行了臣服禮而封臣對封君有多少忠誠,則同樣封君對封臣也有多少忠誠」,因此,西方 學者普遍認為其中包含了契約關系的因素。而封君封臣關系以及庇護制的產生比教皇革 命要早幾個世紀。西歐封建制明顯受到日爾曼人「親兵制」和羅馬法中「契約」法律的 很大影響,所以梅因以相當肯定的口吻表示:「我曾不止一次地說過,(西歐)『封建制 度』是古代蠻族習慣和羅馬法的一種混合物,其他任何解釋都是不足信的,甚至是不可 領會的」。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契約關系不同於真正現代意義上的契約關 系,它只是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發生,梅因稱它為「原始契約」。梅因說,從羅 馬契約法中「借用來的原作為保護臣民權利的用語竟成為國王和人民間一個現實的原始 契約的學說,這一學說首先在英國人手中,後來,特別是在法國人手中發展成為社會和 法律一切現象的一種廣博的解釋」。
如果說梅因「原始契約」說可以成立,那麼這種契約關系在王權與貴族諸侯之間的表 現同樣令人印象深刻。大家知道,西歐的國王是諸大貴族中的一員,早期的國王是由貴 族會議推舉而產生的,所以恩格斯曾稱西歐早期封建制為貴族民主制。德意志很久以後 還保留著七家大貴族出任國王的法定資格,七家大貴族被稱為「七大選侯」。國王與貴 族之間有著某種承諾或「約定」,一旦一方違約,即使國王一方違約,另一方都可以放 棄原有的承諾,甚至舉兵共討之。13世紀初英國貴族及騎士與國王約翰的一系列沖突, 包括談判、戰爭和戰爭威脅都可以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而最後由國王和25名男爵作為 執行人簽字的《自由大憲章》,可認為是國王與貴族關系第一次訴諸文字的「約定」, 該約定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進一步作了調整。
國王與貴族諸侯一直有「約」,而且約定的范圍和內容不斷擴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級」。如果說《自由大憲章》是以王權的讓步而告終,那麼半個世紀後英國 等級會議的召開則是以王權更大的讓步而達成的新妥協。在男爵們擬訂的一份協議即「 牛津條款」上,比以前對約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現了普通自由民、騎士下層 的利益。等級會議的第一、第二等級是僧侶的和世俗的貴族,現在又出現了非貴族的第 三等級,於是王權不僅與貴族有約,而且與第三等級有「約」。在著名的「威斯敏斯特 條例」中,禁止領主隨意扣押自由佃戶的土地和財產,若要扣押,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謂等級會議,其實質是等級契約,即王權與不同等級的契約以及不同等級之間 的契約。不過,在西歐中世紀的大部分時期內,王權與貴族之間的契約關系是頗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於孟德斯鳩將有無穩定的、與王權平衡的貴族群體作為區分西方與非西 方的社會的重要標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稱西歐封建社會為原始契約性的貴族等 級制。
在社會的上層是王權與貴族,在社會的下層,即在大大小小的領主與佃戶之間包括與 農奴佃戶之間也存在著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所謂原始契約關系的因素。在領主的 庄園里,即使在農奴制最殘酷的時代,領主和領主管家也不能不經過法庭直接治罪於某 一個農奴,而要根據習慣法並在庄園法庭上進行裁決。這並不是說,農奴不受壓迫和不 貧困,而僅僅是說,他已根據一種法律體系取得了權利;他有條件堅持某些個人權利, 從而獲得某種程度的保護。顯然,西歐中世紀庄園法庭實際上具有兩重性:既有保證封 建主實行超經濟強制的一面,也有對封建主政治和經濟特權進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園管 理中表現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獨立性的傳統,使西歐農民即使在農 奴制最嚴酷的時期也能夠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個人權利,這或許是農奴竟有財產——財 富獨立發展的最隱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農奴在內的農民個人財產的普遍、有效的積累 ,雖然主要通過「靜悄悄的勞動」和法庭斗爭而非暴力廝殺,卻逐漸從根本上削弱著封 建制度的統治基礎。如同伯爾曼所指出的:在西歐,在那樣的條件下,「所謂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僅維護當時通行的領主與農民的權力結構,而且還對這種結構進行挑戰; 法律不僅是加強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領主權力的一種工具」。
所謂習慣法也可理解為領主與佃戶之間的一種「約定」。這樣,庄民與領主相對,領 主或貴族與王權相對,王權與城市相對,城市與領主相對,領主與商人相對,當然還有 教會與王權相對等等,從而形成西歐多元的法律體系和多元的社會結構。
原始的契約關系是多元社會結構的前提,那麼什麼是契約關系的前提呢?
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主體權利是契約關系的基礎與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約關系 總是與一定發展程度的獨立的個體聯系在一起的。西歐中世紀是個人財富和社會財富以 及社會生產力逐漸積累和發展的歷史,同時也是個體和個人權利及其觀念不斷發展的歷 史。日爾曼人處在野蠻高級階段時,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鐵器的個人生產力,這使 得他們在塔西佗時代(公元1世紀)就以個體家庭的個體生產代替了原始性的集體協作生 產,所以生產者個體進入文明社會前就有了較強的獨立性。他們向文明社會的過渡與對 羅馬帝國的征服和融合聯系在一起,羅馬社會晚期高度發展的私法和權利意識進一步影 響了日爾曼人。公社社員的份兒地很快變成了可以世襲享用並可以自由轉讓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殼下由自由農民變成依附農民後,他們仍然享有馬爾克公社遺存 下來的一些傳統的經濟和政治權利。這些權利對領主,乃至對國王都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是他們所以能夠達成一定契約關系的基礎。人們看到多元的政治經濟生活總是或一度 是個體與自由發展的重要條件,殊不知個人及個人權利發展乃是多元社會發展的源泉。
從占絕大人口比例的生產者方面看,西歐個人權利的發展確實經過了一個歷史過程。
西歐農民在維護和爭取個人權利的斗爭中,有時也訴諸暴力,但更多的時候是靠法庭 斗爭和貨幣贖買,這是勞動民眾維護自己權益的兩把利劍,貨幣賣買被恩格斯稱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爭的結果往往不是雙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權,而 是以法律為依據、以法律為歸宿,彼此達成一種妥協,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例 如,中世紀初期佃戶的負擔量是不確定的,尤其被稱為任意稅的塔利稅,使農民苦不堪 言;農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沒有遷徙的自由,逃亡農奴常常被原庄園領主追捕。然而, 經過反復的較量,到中世紀中期以後,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記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紀法理,農奴沒有個人財產,因而也就無所謂死前做遺囑的必要和權利,而到14世 紀後,大部分農奴都先後獲得了遺囑權,從而使法律實際上承認了農奴的個人財產所有 權。最初農奴及其子弟也沒有上學和作牧師的權利,他們就以貨幣為手段不斷使其子女 擠入學校或教堂,在實踐中使得那一戒律變得殘破不堪。1406年英國國會最先頒布了保 證人人都有受教育權利的著名法案,而此前不少農奴的後代已步入高級聖職的行列,包 括舉足輕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職。由於馬爾克的民主傳統,使得西歐農民即使在農奴 制最殘酷的時期,也能通過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獲得某種程度的 保護,不斷發展和擴大個人權利,盡管是有限的權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權利。這並不 是說,西歐中世紀農奴不是受壓迫的群體,而是說他們有條件不斷改善自己的社會處, 既是物質的也是精神的;顯然,包括勞動大眾在內,這個社會逐漸醞釀形成了主體權利 生長和發展的環境。在資本主義萌芽滋長的同時,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經確立了個人權 利的生長點,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無疑進一步刺激後者的發展。西歐主體權利和 契約關系的演進與商品經濟的發展相得益彰,到16世紀,英格蘭和荷蘭在人類歷史上最 先跨入市場經濟的行列,市場經濟成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廣泛的經濟基礎。
從一般意義上講,資本主義就是市場經濟加契約性政治制度,而無論市場經濟還是近 代政治構架,都離不開個人權利發展。以潛在的個人權利為核心的等級權利與近代個人 權利遠沒有一道鴻溝。雖然日爾曼人文明的歷史與東方相比不很長,但他們在中世紀卻 擁有上千年權利斗爭的傳統。個人及個人權利經歷了比較長足的發展,而且從中世紀的 權利斗爭中產生了一套政治游戲規則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種政治競爭傳統和政治 思維習慣,為近代人所繼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礎,即是以契約關系為原則的法制社會 。這種法制社會的標志是,以保障個人基本權利作為國家機關職權確立和執行的底線。 所謂憲政意識就是個人基本權利高於政府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