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確立及其發展
英國憲法對國家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3個基本原則: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
議會主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10]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11] [12-13]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2]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14]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12]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11] [12]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11] [12]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㈡ 鍦ㄦ礇鍏嬬殑鏀挎不鐞嗚轟腑錛屼漢姘戜富鏉冩槸濡備綍寰楀埌浣撶幇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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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英國代議制怎麼體現的包容度、自由度
英國選舉制度與代議制民主的效能分析
——以民意代表性和統治有效性為視角
李濟時
(文章發表於《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6年第6期)
內容提要:代議制民主具有兩種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統治的有效性。本文通過對英國選舉制度的實證分析,考察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在實現這兩個基本效能方面的情況。英國的選舉制度增強了政府的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卻減少了民意代表性,基本上保證了獲勝的政黨對主要反對黨擁有較大的優勢。但政治家們在追求政府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的同時,也應該避免過於嚴重地損害民意代表性。
關鍵詞:英國;選舉制度;代議制民主;民意代表性;統治有效性
代議制民主的目的在於產生一個代表人民進行統治的政府,具體來講,應該具有兩種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統治的有效性。缺乏民意代表性,就談不上人民主權,而缺乏統治的有效性,政府就不能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本文的目的在於通過對英國選舉制度的實證分析,考察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在實現這兩個基本效能方面的情況。
一、英國選舉制度與民意代表性之考察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內閣制,政府由議會產生,直接對議會負責,也就是約翰·密爾所提倡的典型的「代議制政府」。那麼其代議制度的民意代表性也就直接體現在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民意的程度上面。英國的選舉制度比較簡單,不僅體現在議會內閣制下只存在議會選舉而不存在行政首長的直接選舉,而且體現在實行簡單明了的單選區簡單多數制。英國議會的席位全部由單選區產生。這種單選區制度,一般來說,是有利於少數大黨的。因此,英國長期以來就是典型的兩黨制國家。但是這種穩定的兩黨制長期以來是以犧牲小黨的利益為代價的,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是犧牲了民意代表性。首先試以2005年5月大選為例。
在這次大選中,工黨的得票率只有35.2%,卻獲得356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55.2%;保守黨得票率為32.3%,獲得197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30.5%;自民黨的得票率為22%,獲得62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9.6%;其他小黨得票率總共為10.4%,獲得30個席位,占議席總數4.7%。可見,簡單多數制的一大特點是得票率與議席數不一致。這次議會選舉又引發人們對於簡單多數選舉制度公正性的爭論。
如果我們認為大選中各黨的得票率是民意的反映,那麼比例代表制應該是最能實現民意代表性的選舉方式。因為在這種制度下,各個政黨獲得的選票比率與所獲得的議席比率應該是相等或基本相當的。因此,我們可以把實際所獲得的議席數和議席比率與按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所獲得的議席數和議席比率做一個對比。通過對比可以看出,與比例代表制相比,工黨的議席比率高出20%,保守黨減少1.8%,而自民黨減少12.4%!其他小黨減少5.8%(見表1)。從議席數量來說,工黨多129席,保守黨少11席,自民黨和其他小黨各少80席和38席(見表2)。
表1:議席比率:比例代表制與多數制的對比[1]
表2:多數代表制與比例代表制相比增加或減少的議席
單選區簡單多數投票制度不僅總是會出現得票率與議席數不一致的情況,有時還會出現得票率擁有多數的政黨在議席上卻處於少數的情況。由於組閣權歸於議席佔多數的政黨,因此該執政黨在得票率上反而是少數,也就是說,民意代表性低的政黨反而掌握政權。英國戰後選舉歷史上,有兩次選票多數與議席多數不一致的情況。一次是1951年,此次大選保守黨獲得48%的選票,但獲得321個議席,而工黨盡管獲得48.8的選票,比保守黨多0.8個百分點,但是卻只獲得295個議席,從而失去政權。另一次是1974年,此次大選保守黨獲得37.8%的選票,議席數為297個,盡管工黨的選票比保守黨少0.7個百分點,為37.1%,但議席數卻比保守黨多4個,為301個,從而取代保守黨上台執政。這種選票多數與議席多數不一致的情況,盡管不一致的程度非常小,往往只是幾個百分點之差,幾十個甚至只是幾個議席之差,卻能夠左右政權的歸屬。然而,兩個大黨對此都不以為然。恐怕是因為他們從這種不一致中獲益的機率是平等的。戰後的兩次不一致,一次是保守黨佔便宜,一次是工黨佔便宜。
從歷史考察,這次英國大選偏離民意的指數並不是最高的,但也是比較高的。我們把戰後17次大選的結果予以匯總,把各黨實際所獲得的議席比率與比按比例制應得議席(即得票率)相減,其中最大的絕對值作為偏離民意代表性的指數。比如,表1中工黨的議席比率和得票率之差的絕對值20%是最高的,那麼2005年大選結果的民意偏離指數就是20%。這個指數在17次大選之中是比較高的,有三次大選高於這個指數(見表3)。
一般的理論都認為,簡單多數制是不利於小黨,而有利於大黨的。那麼我們就通過英國大選結果來考察這一判斷的真實性。我們主要考察英國的第三黨——自民黨。首先我們把戰後17次大選中自民黨的得票率和議席比率相對於得票率的減幅與民意偏離指數的線性圖放在一起來觀察,就發現自民黨的得票率、議席減幅與民意偏離指數的走勢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大體上,自民黨的得票率越高,其議席減幅就越大,而大選的總體民意偏離指數就越高。換句話說,出現了自民黨得到選票越多,在議席上就越吃虧的這樣一個怪現象。(見表3)。
表3:民意偏離指數:與自民黨得票率的對比
英國的兩大黨——保守黨和工黨——在戰後17次大選中的平均總共的得票率為82%,而平均所佔議席比率為94.7%,也就是說,兩大黨的議席平均比實際得票率高出12.7%!而且,這種趨勢在後期比前期還擴大了(見表4)。其原因恐怕在於,在後半期,自民黨得票率呈增加之勢,但是議席增加卻十分有限,而兩大黨總共的得票率呈降低之勢,而議席的減幅卻不大。
表4:兩大黨壟斷議席情況
而如果我們考察戰後17次大選中三黨得票率與議席比率之差,這一情況就看得更加清楚。總起來說,無論是保守黨還是工黨都是當前選舉制度的絕對受益者,工黨是最大的受益者,議席比率比得票率平均高出7.94%,保守黨為4.72%,而自民黨則是絕對受害者,平均減少11%,而這基本上就等於兩大黨所多出的那些議席(見表5)。因此,自民黨也是當前選舉制度的最大的受害者!
表5:歷次大選三黨得票率與議席比率之差(%)
當然,由單選區簡單多數制度產生的政黨得票率可能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純粹比例代表制下的得票率,兩者之間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2]。因為在單選區中,選民往往是針對候選人投票的。這也就是該選舉制度的優點,即選民與當選議員聯系密切,這似乎也體現了代議制度的至關重要的代表原則。但是,如果以政黨政治而論,這種選舉制度卻難以真正反映政黨支持率。畢竟現代政治都是政黨政治,組成政府和領導政府都是政黨的特權。當然,在單選區制度中,政黨的支持度並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一個政黨的支持率的高低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該黨候選人在選區中的得票率。比如英國工黨2005年選舉中很多候選人失去席位就與工黨支持率的下降有關。
有的學者認為,在多數當選規則下,獲勝者代表的往往是少數選民,尤其是在選民投票率不高的情況下。如果這樣來看,英國歷次大選,獲勝的政黨從來沒有得到過半數以上的選票。那就是說,在英國,幾乎永遠是少數人的統治。2005年大選中工黨的得票只有35.3%,而此次大選的投票率只有61.3%。那麼是否可以說,工黨只是由21%的選民選出來的呢?如果按照這個標准,恐怕當今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難實行由這種絕對多數人的統治。當然,也不能簡單地認為,那些沒有出來投票的選民就反對當選的總統或政黨。日本二十世紀上半葉政治學教授森口繁治就曾經深入探討選舉制度的問題。他認為簡單多數制缺陷太大,會造成沒有節制的多數,「此選舉的最顯著的特徵,在於以很少數的選舉人選出絕對多數的議員,這樣現象是和民主的代議政治的精神相矛盾的」[i]。
不管怎麼說,英國的單選區簡單多數的選舉制度,其結果是很不公正的。因此,有些國家採取比例制與單選區制相結合的選舉方式,比如德國、俄羅斯。英國本身也在進行一些選舉制度改革,開始在地方選舉中引入多種比例代表制方式,但是在全國議會大選中,盡管批評之聲不絕於耳,簡單多數制仍然難以撼動。因為英國實行這種制度已經有數百年之久,這一制度盡可能地保證執政黨有足夠的權威去統治國家,而失利的黨則以「忠誠的在野黨」的身份對政府進行監督。
二、英國選舉制度與統治有效性之考察
要取得統治的有效性,就應當有一個穩定的政府。在政黨政治的體制下,這主要表現在執政黨或執政聯盟的穩定上面。要有一個穩定的執政黨或執政聯盟,選舉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一般來講,兩黨制或有限的多黨制是政治穩定的條件。而這種政黨格局往往是選舉制度的產物。「從理論上講,由依據不同當選規則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決機關,能夠顯示出選民意願在議決機關內所能體現的程度……。因而不同的機票方法代表了不同的政治理念。從實際結果看,由不同當選規則產生的議決機關,必然會導致議決機關內的不同政治態勢,從而影響國家的政治生活。」[ii]為了保證政治穩定,一般需要採用單選區制度。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單選區制度最大的問題是政黨所獲議會席位與其在選舉中的得票率不符。也就是說,議會席位無法准確反映該黨的民意支持度。一個得票率不足半數甚至與半數相差甚遠的黨可能上台執政,而其政策將影響大多數或全體國民。
使代議機關的組成能夠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這無疑是一種天然的政治理想;但是為了使使代議機關不致陷入黨派紛爭,為了保證政府的穩定性,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議會的黨派數量,減少執政黨所受到的干擾,使代議機關和政府有效地工作。在選舉制度上,這就不得不犧牲小黨的權利。有西方學者就此指出: 「當代政治體制正朝著二元或二極的方向發展,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選票差別並非舉足輕重,而重要的是政府的穩定和效率。」[iii]
從2005年英國大選的結果,我們也可以看出,英國的選舉制度確實保障了獲勝的政黨擁有多數議席和充分的權威進行統治。盡管這次大選,英國工黨的得票率只有35.2%,創下了戰後執政黨最低的得票記錄[3],但是它所獲得的議席比率卻高達55.2%!因此,它所獲得的議席數量比起其他所有黨派的總和還多67個,而相對於主要反對黨保守黨更是擁有159個議席的大幅優勢。在戰後17次大選中,盡管此次大選工黨所獲得票率優勢居於後列,但是其絕對議席優勢已經排在中游,而對主要反對黨的議席優勢竟然排在前列(見表6)!不管怎麼說,工黨所獲得的較大的議席優勢使得它能夠有效地進行統治。因此,這次大選的結果,對於工黨來說,失敗和勝利兼而有之。這次它的得票率與議席比率相差如此之大,恐怕是因為選民對於布萊爾的伊拉克戰爭政策普遍不滿,但是對於工黨的政績、綱領和工黨的候選人又比較認同,才產生了這樣一個混合的結果。理性地看此次大選,就可以發現它不過是「向正常的政治回歸」的一個跡象。布萊爾贏得了一個可行的、工作的多數,取得的是一個平常的勝利,不再像前兩次選舉的壓倒性勝利一樣看似一場魔術表演[iv]。
英國的選舉制度基本上保證了獲勝的政黨對主要反對黨擁有較大的優勢。在英國戰後的17次大選中,從來沒有一個政黨是得票率超過50%而執政的,最高的一次是1955年,保守黨獲得49.7%的選票。然而,獲勝黨幾乎總是能夠獲得過半數的議席,只有4次大選獲勝黨對主要反對黨的議席優勢低於40個,而獲勝黨議席低於半數的只有1974年大選這一次(見表6)。這就使執政黨一般來說都能夠避免受到主要反對黨過多的牽制。1974年的那次大選之後,工黨組成了少數派政府,但是其施政必然面臨議會的強有力的牽制。因此,工黨又利用可以隨時宣布重新選舉的權力,在同一年再次進行議會選舉,終於得到了能夠穩定統治的多數議席。
表6:戰後英國歷次大選獲勝黨的優勢(按降序排列)
註:標數字處為為工黨2005年大選成績
似乎可以說,英國選舉制度對於獲勝黨是十分優待的。憲法沒有規定超過半數議席支持才能執政,按照傳統獲得議席最多的政黨即可組閣,獲勝黨不需要為取得超過半數的議席而與小黨討價還價,組成聯合政府。而且,如果大黨的議席數非常接近,那麼哪個黨能成為執政黨也成了不確定的事情,因為誰能拉攏各個小黨爭取到足夠半數的議席就能組閣。因此,在比例代表制度下,選後各政黨領袖討價還價是尋常的事情,而且政府容易解散[v]。這就為政局增加了很多不確定因素。當然,即使憲法規定必須超過半數議席支持才能組閣,對戰後英國來說,也只有1974年的第一次大選中的獲勝黨需要組織聯合政府。而聯合政府在西歐的其他國家幾乎是屢見不鮮。
也許英國的這種選舉制度有其合理性,因為任何競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失敗者,失敗者則要被淘汰出局。比如在體育比賽中,冠軍只有能一個,即使是微差,落敗者還是只能屈居亞軍。在現代的民主制度中,最重要而且最可行的規則只能是多數決定。多數決定是保證民主的可行性的手段,也是保證執政效率的手段。這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犧牲少數的利益。因此,無論是簡單多數制還是設門檻的比例代表制,都還是符合民主的原則的。「對英國選舉的研究表明,它完全承擔起民主原則的要求的所有職責。因為它能讓每個公民在向投票箱里投票時,同時選擇他的地方代表、一個施政綱領、一個議會多數派和一位首相。選舉的議員同時又是一次全民公決和全民表決。選舉將政治決策的過程委託給獲勝的黨派,同時通過反對黨的介入,人民可以監督該權力的使用。」[vi]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就可以無視。選舉制度對他們而言,恐怕並不是無關緊要的。第一,各個黨派在選舉活動中都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場和觀點,那些被犧牲的小黨也通過自己的得票率而顯示了自己在選民中的支持率,即使它們在獲得的議席微不足道,但是它們的存在就是對大黨的政治壓力;第二,小黨的代表權被部分犧牲而不是全部犧牲,他們還是能夠有代表進入議會,盡管這可能與他們的得票率相比不成比例,但還是能夠在議會中有自己的聲音。比如在2005年的大選中,地方性的小黨如蘇格蘭民族黨、威爾士民族黨以及北愛爾蘭的民主統一黨、社會民主工黨和新芬黨等各獲得了3-9個議席。另外,即使小黨在全國層次的議會中無法發揮多少作用,他們還可能在地方層次的議會中獲得較大的優勢,如英國的蘇格蘭地區和北愛爾蘭地區,地方性政黨在當地議會中擁有的發言權比在全國議會中要大得多。
三、結語
英國的選舉制度為了增加了政府的穩定性和統治的有效性,減少了民意代表性。英國在選舉制度方面對民意代表性的忽視,可能與精英政治的傳統有關,也與前政黨政治的傳統有關。在議會政治興起於英國之時,政黨政治尚在萌芽之中,議會的選舉往往為地方的紳士所控制,而選舉權也限制在少數有一定社會地位的群體中。及至兩黨格局形成,選舉權普及,由於英國長期的政治穩定和穩健保守的傳統,這種選舉制度也一直保持不變。英國從一開始就維持兩黨制的政黨格局至今,與這種單選區簡單多數選舉制度關系很大。二十世紀初工黨興起的結果是自由黨的地位被取而代之,而兩黨制的格局仍繼續存在。工黨取代自由黨的歷史也表明這種選舉制度並非絕對是保守的,也能夠容許變革。只不過這種變革只有在新興的政黨足夠強大和成熟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由此觀察現在的自民黨對英國政治格局的沖擊,如果它只不過是在兩大黨受到選民質疑和排斥的情況下的一種排氣閥,那麼它就仍然只能扮演配角。英國的自民黨能否突破現在的格局,在根本上要看其是否代表了新的前途遠大的階層和運動,否則,它就只能任憑政治機會的捉弄而沉浮不定。投票給自民黨往往不過是對工黨的某些政策的不滿,如果真的給予自民黨以決定性的議席,以致妨害政府的穩定性,反而是得不償失。自民黨所獲得的選票的價值在於選民表示出自己對工黨某些政策的抗議,但是犧牲自民黨的議席則是為了讓工黨政府繼續保持其穩定性和有效性。
不管選舉結果能否全面反映民眾的意願,不管對選舉抱有什麼樣的期望,一種自由、公正、多黨參與的選舉始終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實現形式;即使為了政府的穩定性,而不得不犧牲部分民意代表性、犧牲小黨的部分權利,也無損於選舉制度根本上的益處。退一步講,在西方成熟的民主社會,在兩大黨之間,無論是這個黨多獲得一部分議席,那個黨少獲得一部分議席;無論是這個黨上台執政,還是那個黨上台執政,都不會使政治發展的方向產生多大的變化,不會使政府的政策產生多大的差別。最大的差別恐怕不過是不同的政治精英集團的政治表演而已。他們相互之間扮演角色主要是制衡,而非政策的替代——當然是指根本性的或大的政策。
不過,政治家們在追求政府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民意代表性的問題。正如一位英國觀察者所質疑的:「一個僅僅得到36%選票的黨卻擁有政府全部權力,這一體制的合法性何在?在這次大選中,政治家的信任是一個大問題,而下次大選,對制度的信任可能成為大問題。」[vii] 因此,避免使民意代表性受到過於嚴重的損傷,也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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