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法律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英國法律屬於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以判例法為主。所謂成文法,不是指以文字的形式表現,而是以「編、章、條、款、項、目」的形式出現的法律,比如我國法律就是成文法。所謂判例法,是指法官所審理的案件可以成為以後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法官在往後審理同類案件時必須依照以往案例中所依據的法理做出判決。英國的法律以判例法為主,就是這種情況,即法官可以依據自己的良心和正義感"造法"。此外,英國的法律中,憲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我國這種成文法系國家。我國的憲法是根本大法,是我國其他部門法產生的依據。
『貳』 請給一些有關英美法中判決先例拘束原則的資料
根本上,是英美經驗主義的傳統和法官神聖的情結.下文摘自gongfa.com
普通法系,尉旨以英國普通法為主要基礎的-類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總稱,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和判例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就是判例法傳統的形成和發展過程。
第一節 英國法的獨特道路
在西方的諺語中,有"條條大路通羅馬"一說,除中國外,羅馬曾經是古代世界的-個中心,羅馬法不僅在古代世界盛行-千餘年,而且成為近現代大陸法系(包括中國現代法制)的基礎。然而,中世紀的英國法卻走上了獨立於歐洲大陸的發展道路,隨著英國的崛起,英國普通法在整個世界法制史上獨樹-幟,並以頑強的傳統力量發展至今,形成以判例法為主要法律形式的世界性普通法系。
一、英國法的形成和發展
不列顛島的土著居民是凱爾特人。公元前1世紀,羅馬帝國征服此地,統治達4個世紀,但僅有少數沿海城市受羅馬控制,其他地區的凱爾特人仍保留其氏族制度。①公元5至6世紀,日耳曼民族向羅馬帝國境內進行民族大遷徙。居住在北德意志易北河附近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和萊茵河附近的裘特人,先後入侵不列顛,建立起幾個部族國家。盎格魯·撒克遜人帶來的是屬於本部族的日耳曼習慣法。即使有一些制定法,也均是習慣法的記載。總地來說,法律分散,因地而異。到了公元9世紀,威塞克斯王國用武力征月陰池幾個部族國家,在不列顛島上形成了統-的英吉利王國,但法律的分散狀態仍沒有改變。1066年,法蘭西大封建主--諾曼底威廉公爵帶領諾曼人征服英國。諾曼人的入侵,完成了英國封建化過程。當時,英國的法律制度很混亂,國王通過發布敕令,建立王室法院,並派遣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巡迴法官辦案時除依據國王的詔書、敕令外,主要依據各地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習慣法。巡迴審判後,法官定期集中在中央機關所在地威斯特敏斯特討論和辯論一些案例和法律觀點,綜合彼此依據的習慣和法律,在以後的巡迴審判中加以運用。巡迴法官在審案時按國王的意志統-解釋和適用各地的習慣法,由此逐漸形成一種在全國通用的習慣法,被稱作普通法。②這種習慣法是法官通過判決所宣布的,存在於判決中,其表現形式是判例。公元12世紀後期,亨利二世進行司法改革,規定:某些最嚴重的刑事案件統歸王室法院受理:允許騎士、市民和自由農民直接向王室法院訴訟,無需經過領主法院:將原有的巡迴審判確定為-種司法制度;建立陪審制,取消決斗、神明裁判等。亨利二世的改革,確立了普通法的地位。普通法的特點包括:(1)普通法的基本內容是傳統的習慣規則,它是經過長期實踐逐漸豐富和發展起來的。(2)普通法的規則為普通法院所認可,是普通法院判案的依據。(3)普通法是由普通法院通過司法逐步發展起來的,普通法院在司法活動中對淘汰、廢棄、發展習慣法規則起著重要和積極的作用。(4)普通法的規則是通過判例體現出來的,法官在作判決時把習慣法規則加以整理和篩選,然後精確地表述出來。①英國自公元14世紀以後,經濟發展迅速。這時,普通法的基本原則已經定型且系統化,因而呈觀出保守性。許多案件,或被普通法院拒絕,或被判決不公。為了從法律上救濟這些當事人,國王授權大法官以"國王良心的保護人"的身份,審理案件。大法官按"公平、正義"即"衡平"原則判案,也逐漸形成-套法律體系,稱衡平法。⑧衡平法主要採用-些羅馬法、教會法和商法的原則,彌補普通法的不足,但其表現形式也是判例。英國於公元13世紀建立國會。15-16世紀後,隨著國會地位的逐步提高,國會的立法活動日益頻繁,制定法不斷增多。此外,教會法通過教會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教會法原則對普通法的滲透,也影響英國法的發展。公元17世紀起,英國政治日益腐敗,並利用天主教會壓制人民,由此激起資產階級革命。從1640年至1688年,資產階級以國會為陣地與國王展開了反復、激烈的斗爭。經過內戰、查理-世(1625-1649年)的被處決、克倫威爾的獨裁統治(-1658年)、王朝復辟、1688年的妥協,君主立憲制在英國建立。資本主義陛質的法律體系也逐步形成。不過,法律形式依然是封建時期的普通怯、衡平法和制定法,法律內容則通過司法解釋或新的立法,逐漸向資本主義性質過渡。
從18世紀60年代起,英國開始了工業革命,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歐洲法典編纂運動的積極響應者,英國著名法學家邊沁於1776年發表了《政府論》,1789年又發表了《道德與立法原理總論》。他用功利主義標准衡量英國當時的法律,指責英國法的古老和不完善以及保守主義,全力鼓吹通過立法改革英國的法律,並極力創導法典編纂。1832年英國國會頒布《改革法》,開始大規模清除各個法律領域的中世紀殘渣,促進了資產階級法制的進-步發展。邊沁的影響從19世紀-直存留到今天,導致了英國判例法的部分制定法化。但是,英國判例法所具有的強大活力,妨礙了判例法全盤法典化的實現。19世紀末以來,隨著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干預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急劇增加,使判例法的地位有所降低,但判例法依然是英國法的基礎。
二、英國法獨立於羅馬法之外發展的原因
公元1世紀至5世紀,羅馬軍隊曾征服並佔領不列顛,但當地凱爾特人的抵觸晴緒和民族矛盾限制了羅馬法的滲入。在歐洲大陸復興羅馬法的時期,羅馬法的影響進入英國, 16世紀在英國興起的衡平法和商法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羅馬法。但是,羅馬法對英國的影響是在普通法的基6出上發生的,它沒有大到足以改變英國法獨立發展的方向。當時的英國之所以沒有像西歐大陸國家一樣"接受"羅馬法,主要是英國與西歐大陸國家在歷史背景上存在著重要的差別。
首先,與西歐大陸各國長期處於封建割據狀態不同,英國自諾曼征服後,就開始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普通法幾乎和全國性的王室法院--晉通法法院同時出現。自成體系的普通法的存在,使英國不像西歐大陸國家那樣存在著"接受"羅馬法的急迫性。普通法院的法官是在英國特有的普通法的熏陶下成長起來的。到了16世紀,盡管普通法本身趨於保守,但這些普通法院的法官已自然形成了-種社會力量。由於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傳統信念,他們頑地堅持普通法傳統。普通法的既有地位和普通法院法官的守舊思想,致使在羅馬法復興的浪潮企圖越過英吉利海峽這道英國和歐洲大陸的天然屏障而沖擊英國法時,顯得為時過遲且軟弱無力。16世紀法國的羅馬法學家赫特曼受聘為英王的法律顧問,並在英國講學,曾與英國法學家科克展開了長達30餘年之久的論戰,結果普通法聲威大振,羅馬法卻在英國屢屢受挫。①因而,當西歐大陸割據紛紛"接受"羅馬法時,英國仍能保持自己的法律傳統。
其次,在17世紀同專制王權的斗爭中,普通法成了議會政黨手中的強大武器。由於普通怯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某種韌性,它的繁瑣的和形式主義的技術,使它能夠頑強地抵制來自王權的壓迫。自那時起,英國人便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保護公民的權利,對抗專制權力的肆虐。普通法的一些原則,成為英國不成文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當普通法院的法官逐步傾向於與英王進行斗爭的國會-邊時,英國法傳統勢力的排他性就更為強大了。第三,西歐大陸各國的法院,-般地說,在一開始對所有訴訟都有管轄,漢,也不受令狀和訴訟形式的限制,因而它們可以較容易地接受羅馬法。但英國的普通法法院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是處理地方法院案件之外的特殊案件的法院,同時每-類案件又都各有自己特殊的訴訟程序,這些因素都阻礙了英國對羅馬法的"接受"。以後,在普通法法院事實上已發展成為具有-般管轄權的法院後,它的機械的復雜的程序仍是-今嚴重的障礙。
第二節英國的普通法傳統
一、英國普通法的傳統特色
英國普通法是英國中世紀普通法院法官通過司法判例創立和發展起來的法律,普通法的傳統通過遵循先例原則、判例法主導性、判例法方法和訴訟救濟中心主義表現出來。
普通法是法官通過司法判例創立和發展起來的法律,這意味著普通法是與作為先例的司法判例相聯系的。-般意義上的先例是指,可以用來作為後來事件或案件範例或規則的先前事例,或者可用於支持或證明某些相似情況或行為的先前事例。人類行為學的研究成果表明,各民族都有尊重甚至迷戀本民族傳統的傾向。因此,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在處理問題時往往參照前人的解決辦法,是十分自然的。同時,各民族都有尊重和崇拜權威的自然傾向,因而,在處理相似的情況時,普通人常常仿效具有較高權威的做法,也是極自然的。這兩種行為傾向在司法上貝慷現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參考先前的司法判決,下級法院常常遵循上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可以說,各個國家和民族的司法審判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司法先例的影響。
但是,英國的司法先例卻是-種有直接拘束力的法律,也就是說,對於司法先例,法官在審案時不只是參考和可以遵循,而是必須遵循;先例不只是示範的模式,而是對後來案件具有拘束力的判例。這就是英國的所謂"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規則。②
在英國,(1)上議院的判決是有拘束力的先例,其他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守,並且,直至撮近,它對上議院本身也有拘束力;(2)上訴法院的判決對於除上議院以外,包括自身在內的所有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先例;(3)高等法院所作的判決,對郡法院有約束力,它通常也被高等法院的不同分院智和正直就是要高度重視他們的判決的原因。"②英國的法律人士-般都反對任何法典化的企圖,他們或是辯稱時間還未成熟,或是認為法典化的程序過分刻板,勢必妨礙英國普通法隨經驗而成長的精神。時至今日,制定法在英國的比例已大大增加,實際作用也大大提高,但這些變遷並不能動搖判例法的基礎地位,對判例法的先天寵愛之隋仍蘊藏於人們深層的法律觀念里,蘊藏於英國深層的法律文化中。判例法方法是"遵循先例"規則的自然演化。判例法方法是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例中歸納出法律原則,並盡量巧妙地適用於後來的案例。"英國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和法典法的唯一不同之處,只在於它是用不同的方法寫成的。"③"遵循先例"規則導致了適用判例法的一系列技巧。"英國法學家應區別判決的必要根據即判決的'決定理由'與'附帶意見'即法官所述對判決並非絕對必要。'決定的理由'構成判例規范,今後應予遵守。反之'附帶意見'的內容則無這種權威,其價值僅僅是說服性的……"④這種"決定理由"和"附帶意見"又都和案件的具體事實交織在-起,養成了英國法官和法學家的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他們習慣於運用分析、比較具體事實來處理案件,習慣於通過歸納推理的思維方式,從具體事實和具體規則中歸納、抽象出-般的原則和制度。英國的著名法學家梅因曾經說過,英國法是在"程序的縫隙中滲透出來的",可以說,英國普通法是作為切實解決各種爭訟的一整套方法而產生的,奉行訴訟救濟中心主義。在英國,總是從司法救濟方法的有無來看待實體法的權利,程序優先得到推崇。凡按一套清楚公正的程序得出的審判結果,必須看作為公正結論。英國中世紀普通法院審理案件,是根據國王的令狀開始的,這種令狀決定訴訟方式和司法救濟方法,而沒有司法救濟的方法,也就沒有權利。為了補充普通法院的不足,產生了衡平法院,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給予司法救濟。但是,如果衡平法院沒有司法救濟的方法,那些在普通法院沒有得到司法救濟而向衡平法院求援的人也就依然沒有權利。盡管19世紀已廢除了這種訴訟方式,但由於這-歷史的傳統,直到現在,普通法系的法學家仍然從司法救濟的有無來看待實體法的權利。"程序優先於權利"的原則一直是英國普通法的根基之-。
二、英國普通法的生命力
普通法具有歷史性。普通法是源於11世紀以來的數百年間英格蘭法院判例所累積產生的法律規范。判例在歷史上的反復適用、不斷說理與自證,使普通法產生了極強的生命力。普通法具有某種超然性,它被西方學者譽為"人類完善理性的自然表達","在英國人眼裡,從法是情理這個觀念引出某種符合傳統的法的超國家或更確切地說非國家性質的意識。"①普通法中法與法律相區別的觀念,使普通法本身具有-種近似於"自然法"的天然魅力。普通法具有開放性。一方面,普通法的一個固有原則就是在所謂的"殖民地開拓地區"推行普通法。隨著英帝國勢力在世界范圍內的擴張,普通法推行到美洲、亞洲、非洲和澳洲的許多地方,這樣就形成了世界性的普通法系。另一方面,雖然英國普通法被虛構為固定並根植於中世紀英國的慣例上,但它並非靜止的。事實上,它是根據英國社會的政策需要和價值而不斷進慚口演變的。"普通法還具有統一性。"Common Law這兩個詞一般在使用時是無標簽的。人《門不願把普通法看成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它是'各英語國家的共同遺產',作為共同遺產,要求它起羅馬法直到編纂法典時代在歐洲大陸起過的作用。"普通法原本是中世紀英國為統一英國司法權而力圖普遍推行於整個英國的統一習慣法,而普通法的發展及普通法系的形成,則使普通法發展成為各英語國家牙口地區的統一法。在普通法系內,英國法院的判例被視為最正宗的普通法,常常得到優先適用。此外,"普通法系內的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常互相參考、援引法系內其他國家的判例法,而英倫普通法就是把這些不同國家的法制連接在一起的因素。"普通法的統一性,集中地表現在普通法的傳統特色為普通法適用地區所共有,這包括遵循先例規則、判例法方法和訴訟中心主義等。
普通法的統一性,還表現為普通法的基本原則為普通法適用地區所共有,這包括:(1)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均為允許; (2)任何人的利益因判決而受到損害時,應得到公正的聆訊;(3)在民事法中,受到損害的人應得賠償。普通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公、私法領域的許多方面,普通法的上述基本原則,保證了普通法的各項具體制度在各個普通法適用地區趨於一致。
英聯邦的存在,對於加強普通法系國家之間的聯系和維護普通法的統-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英聯邦的30多個成員中,絕大多數屬於普通法系,並在整個普通法系中占絕大多數。自1931年英聯邦成立以來,在審判程序上取消了對英國樞密院的上訴,但仍有一些國家保留了這種做法。此》卜盡管英國上議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在英聯邦成員國的法院中不再像以前那樣具有拘束力了,但仍具有說服力。
英國判例集,即判例的匯編,是由第三者將法庭審理案件的經過寫成的報告匯集而成的,它與判例的拘束力之間存在著-種互為表裡的關系。英國判例集的發展經歷了中世紀的《年鑒》時代、16~19世紀的私人報導者時代和19世紀後期開始的真正判例集時代。1863年,英國為改革判例集成立了一個由22人組成的專門委員會,設立了一個由律師協會、律師理事會、律師學院代表人員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判例集編纂委員會"。從1865年起,以"任何法院的判例集非經英國判例集編纂委員會認可不得出版"為名,開始刊行判例集,判例集出版、發行的混亂狀況得到改變。到20世紀初,判例匯編已達1800卷,並且以每年10卷的速度增加。判例集中輯錄的是那些作為新的先例的判決。原則上,上議院75%的判決予以公布,上訴法院25%的判決予以公布,高等法院10%的判決予以公布。不被公布的法院判決事實上已不具有先例拘束力了。第三節 美國對英國法的繼承
17世紀初,美國開始了殖民時期。當時各殖民地之間接觸很少,英國對它們的控制也較松。由於那時殖民地居民在實際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又鑒於英國普通法的復雜、保守,存在著普通法繼受方面的許多困難,因此,大多數殖民地都制定了具有最低限度必要規則的法律,英國法不過是填補其缺欠的次要法源。18世紀後,隨著英國對殖民地統治的加強及在殖民地熟悉英國法的人數增加,英國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響顯著增長。18世紀中期,美國爆發獨立運動,美國人以英國普通法為武器進行了斗爭,1774年的《權利宣言和怨由陳情書》就是公開主張美國人在普通法上權利的文件。隨著美國獨立,美國法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法律,其後,幾經曲折,至19世紀,終於確立了普通法傳統。
直至19世紀中葉以前,在美國明顯存在著英國普通法和法典編纂的兩種傾向。19世紀中期在紐約州圍繞法典編纂所展開的激烈爭論就集中體現了英國法與大陸法傳統之間的沖突。當時,紐約州憲法規定要起草"成文的、系統的法典"。律師菲爾德作為法典編纂派的代表,堅決主張法典編纂,認為法典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反對法官像英國那樣成為立法者。美國律師公會會長卡特則領導了反對法典編纂的一派,他認為,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來自習慣,判例只表明公眾對社會習慣的認可,因而法官只是發現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法典編纂會妨礙法律的成長。這兩種傾向的斗爭,以普通怯傳統-方取得而而告終,美國在整體上確立了普通怯傳統(除路易斯安納州)。
雖然英美兩國均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但就判例法的主導性地位而言,美國不及英國。英國是普通法系判例法的發源地,長期堅守判例法傳統,判例法的主導性地位不曾受到來自製定法的有力沖擊。美國雖以判例法為基礎,但建國初期就顯示出比英國更加重視制定法的傾向,在後來的發展中也出現過歐陸式法典或法規取代判例法的傾向。19世紀末以來,美國的制定法遠比英國多得多,作用也越來越重要。雖然,美國全盤繼承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但美國對待判例法的態度與英國並不完全相同。在美國,盡管某-轄區內的下級法院認為要受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判例的約束,但各州的最高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早期有錯誤的判例,或過時的判例,均採取了比英國法院較為靈活的態度,認為法官可以背離或者推翻講判例。甚至美國的各中級上訴法院大多也行使這樣的權力。它們主要以理由不充分、先前法院對判決的誤解以及與新建立的社會倫理道德觀不符等理由,大膽推翻不適當的先例。同時,各級法院的法官,對忽視約束性的先例,普遍擁有較廣泛的權力。
對於遵循先例原則之運用,英國-般認為判決理由可經由正式的法律程序下予以明確的原則來形成,或在判決意見中將法官的附帶意見區分開來,並認為判決理由應以相對狹義的形式存在,即不得逾越確切的議題與實質的案件事實的范圍;美國則認為判決理由必須是先前判決的實質理由,並不贊成判決理由只能以相對狹義形式存在的主張。英國法官在考慮判決或解釋制定法條文時,習慣於綜合許多與該案有關的判例,以形成-個綜合所得的判決理由;美國法官則有時僅在列出幾個權威性的判例後,直接從可成立的實質理由來考慮其判決。英國法院的判決中較少出現不同意見,美國法院判決中較多出現表達不同意見或少數意見的情況。
在英國,有統-嚴格等級的法院體系,下級法院有尊重上級法院的義務,這就為"遵循先例"提供了良好的條件,而"遵循先例"是英國判例法能維持穩定性和統一性而得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英國自然將背離判例的特別決定權賦予了享有最高司法權威的上議院和上訴法院,上議院和上訴法院則嚴格地控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況,以保證英國判例法的穩定運行。
而在美國,聯邦與各州同時存在自成-體的法院體系。聯邦法院系統有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地方法院。各州的法院系統相當復雜,大體可分為州最高法院、州上訴法院和州地方法院三類。這種法院體系的雙軌制使美國的判例法變得極為復雜,由於不同系統的法院之間不存在嚴格統一的等級制度,嚴格的"遵循先例"規則就無法實行,各級法院均有可能推翻"先例"或將其置之-旁。
照此情形,若無嚴格的規定約束,美國的判例法便失去了它的生存條件。但在事實上,美國的法官基本上還是"遵循先例"的。美國極其明智地借鑒來法典化的優點,利用成文憲法來限制"遵循先例"的例外情況。也就是說,無論是聯邦法院的法官,還是州法院的法官,在作出背離"先例"的判決時必須以憲法為最終依據,若違反憲法,將會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另外,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這樣也就確立了聯邦最高法院監督下級法院"遵循先例"的權威性,從而使判例法能在美國以一種不同於英國的特色良好地發揮作用。兩者比較而言,英國判例法的穩定性強,但容易僵化;美國的判例法在穩定性上不及英國,但頗具靈活性,刑社會變化的適應力較強。
『叄』 英國的司法先例如何影響法官以後的判決
(1) 只有上級法院的司法判決才能創立為有拘束力的先例。
下級法院的司法判決,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的司法判決則不能成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
(2) 只有在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相類似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司法判例。
在英國判例法中,判決主要分為"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帶說明"[obiter dicta]兩大部分。其中,判決根據是判例的核心部分,它賦予某判決以拘束的效力。而"附帶說明"部分雖然對以後法院的判決有參考價值。但卻不具有拘束力,因而處於相對次要的地位。
1.上議院(最高法院)[The House of ords]的裁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說來,上議院(最高法院)也受自身裁決的拘束。英國上議院(最高法院)是英國最高審判和上訴機關,所有下級法院都必須嚴格遵循其所作出的裁決。
2.上訴法院[Appeal Courts)在英國法院體系中位居上議院(最高法院)之下。上訴法院的司法判決除拘束所有的下級法院之外,一般也拘束本法院,除非其司法判決和上議院或者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裁決相沖突。
3.高等法院 [High Court of ustice)由數個分庭組成,各個分庭的判決對所有下級法院形成拘束。但是,高等法院分庭的判決對其他分庭則不構成拘束,但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但時代在變化,有的司法判例會過時,甚至暴露出其荒誕不經之處。在司法實踐中,英國法官在創設司法判例的同時,也在創設規避判例的規則。這些規則主要包括:
(1) 區別前後案件[distinguish]。這種規則的要旨是,盡量找出目前案件與包含司法判例之先前案件之間在事實-上的差異,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英國判例法有一條基本規則,即只有當前後兩案在事實上類似時,才能適用先前的判例。因此,只要找出差異,甚至是細微的差異也可能達到規避判例的目的。
(2) 指出判例根據[ratio]的模糊或不明之處,進而拒絕遵循先例,以規避判例對目前案件的適用,並對模糊或不明之處進行澄清,或者給予新的解釋,賦予其新的含義,引出新的法律規則。
(3) 宣布先例與"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
(4) 宣布先例的原則或者判例依據過於"寬泛",或者將判例依據之一部分視作"附帶說明",從而規避判例的適用。因為,依照嚴格的判例法規則,只有"判決根據"[ratio]才是判例具有拘束力的依據,而"附帶說明"則不對法院產生任何實質性的拘束力。
(5) 因同級法院的判例互相沖突而選擇合適的判例加以適用,從而規避不當判例的適用。一般而言,同級法院的判例之間發生沖突,法官可以根據"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選擇適用後一先例,以規避適用另外的先例,即用後一判例規避適用另外的判例。
(6) 因原有先例被制定法所推翻而不再適用該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