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代英國警察的三個警務區
倫敦警察廳及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備區、 蘇格蘭警備區、 北愛爾蘭警備區三個警備。
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制度,其管理實行三角型的分權制管理體系,即由內政部、地方警署、地方警察局長分別管理具體事務的模式。在警務轄區的劃分上,分為倫敦警察廳及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備區、蘇格蘭警備區、北愛爾蘭警備區三坦納鉛個警備。
其中倫敦警察廳是英國最大的警察局,直屬內務部領導。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警察由內政部和地方政府雙讓好重領導茄談,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警察由當地政府領導。
⑵ 十八世紀的英國有沒有警察
1856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治安法》,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並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而且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部隊,而是按地域界限分設52支警察隊伍。英國警察只效忠國王或女王,不受征服領導。因此,18世紀時,英國應該還沒有警察。但不排除地方上有類似於警察的機構。
⑶ 英國警察的介紹
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英國議會通過治安法,決定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英國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英國警察實行分散制,在52個郡設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蘇格蘭8個,北愛1個。倫敦地區的警務由倫敦警察廳和金融城警察局管理。此外,英還設4個特別警察局,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國防部警察、民用核能警察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倫敦警察廳的人員在全英格蘭和威爾士境內都有管轄權,而擁有自己的特警隊的地區,如國防部及其他地區的地方警察部門,也包含在內。地方警察機構的最高層由警察局長、聯席會議、財務機構組成一個相對制約的三角組織體系。內部機構主要為法務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文職警察組成)和指揮部、行動部、刑事犯罪調查部及社區部等,最基層的為巡警、社區警察。正規警察、文職警察、社區警察各佔三分之一左右。
⑷ 英國是不是直到十九世紀才有警察呢
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英國議會通過治安法,決定在倫敦等地創立警察,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英國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
正規的英國警察即來源於此,所以可以說直到十九世紀,英國才有警察
但是在之前,擔任跟警察類似職能的人也有,早在公元43年至 407 年羅馬帝國統治時期,英國就建立了第一個有組織的警察體系。警察大部分由羅馬軍團的士兵中調遣,執行警務,維持治安,拘捕罪犯送交法庭審理。
在後來的盎格魯撒克遜王朝時期,當時的盎格魯撒克遜王朝把領土劃分為若干個郡,郡下又分為若干個"百戶區",百戶區下又分為若干個十戶區,維持治安和執行法律的責任就由這些家庭的戶主負責.十戶長的角色每年輪流由一位戶主擔任,他要代表鄰居們向本百戶區內負責的所有十戶區的百戶長報告工作,而百戶長則必須向郡的地方長官負責.這就是英國撒克遜王朝時期的基本警察制度
⑸ 英國警察制度
法律分析:英國警察是英國議會1856年為維持治安秩序通過治安法而在倫敦等地創立的,要求每個郡都建立警察隊伍。警察的最高領導是內政部長。英國警察只效忠女王,不受政府領導。英國警察實行分散制,在52個郡設立了警察局,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個,蘇格蘭8個,北愛爾蘭1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⑹ 英國警察的簡介,英文版的
1、警力
英國沒有統一的警察部隊,根據地域界限劃分設52支警察隊伍,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43支,蘇格蘭8支,北愛1支。倫敦地區的警務由大都市警察部隊(Metropolitan Police Force)和金融城警察部隊(the City of London Police Force)管理。此外,英還設4支特別警察隊伍,分別為大不列顛交通警察(British Transport Police)、國防部警察(Ministry of Defence Police)、民用核能警察(Civil Nuclear Constabulary)和蘇格蘭犯罪與毒品管制局(Scottish Crime and Drug Enforcement),特別警察僅享有非常有限的權力。
2、警察隊伍構成
英國負責維持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的警察分為三種:正規警察、志願警察和社區服務警察。
正規警察(Regular Police Officer):正規警察享有警務人員的全部權力,是警察隊伍的主要力量。英現有正規警察143,000人。
志願警察(Special Constable):指兼職志願警察,擁有自己的全職工作,業余時間義務執行警務,著制服,與正規警察具有相同的權力,領取一筆補助金。英現有志願警察13,000人。
社區服務警察(Police Community Support Officer):社區服務警察是全職警察,只享有正規警察的部分權力,負責維護社區安全和阻止反社會行為。英現有社區服務警察7000人。
3、警銜
英警務人員在法律上不論級別,均稱警察(Constable),按警銜分,共9級,依次為:
●警察局長(Chief Constable)
●副警察局長(Deputy Chief Constable)
●助理警察局長(Assistant Chief Constable)
●高級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警司(Superintendent)
●高級督察(Chief inspector)
●督察(Inspector)
●警長(Sergeant)
●警員(Constable)
倫敦大都市警察廳的警銜設置與地方警察管理局略有不同,其最高級別警銜為警察總監(Commissioner),其下依次為副警察總監(Deputy Commissioner)、助理警察總監(Assistant Commissioner)、副助理警察總監(Deputy Assistant Commissioner)和總警司(Commander)。在高級警司以下與地方警察管理局警銜相同。其中,倫敦大都市警察廳單獨設立了總警司一職,其地位和待遇與地方警察管理局助理警察局長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