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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什麼至上

發布時間:2022-01-15 01:16:33

① 英國的國體是什麼

國體是資產階級專政。

從國體上來說,英國屬於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質是資本主義制度國家。英國是議會至上,議會分上議院(也稱貴族院)和下議院。上議院議員是榮譽性質的,在立法上只具有一定影響力,不具有實際立法權。下議院議員代表選區民眾的權利,是真正的立法機關和最高權力機關。

英國實行普選制,將全國按人口劃分成若干選區,按人口比例選舉出認為能代表其權益的政黨候選人作為本區域下議院議員。英國是多黨制國家,主要是兩大政黨即保守黨和工黨。哪個政黨在議會選舉中其議員數量超過半數即獲勝,該黨領袖即獲得組閣權並成為內閣首相。

但首相的產生在法律程序上要經過下議院全體會議選舉,但理所當然是多數黨領袖當選,首相對議會負責。英國首相任期四年可聯選連任,與議會議員任期一致。首相亦是下議院議員。首相在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前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英國首相是政府首腦,名義上國家元首是英國女王。

(1)英國什麼至上擴展閱讀:

國體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它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各階級、各階層在國家中所處的統治與被統治地位;二是各階級、階層在統治集團內部所處的領導與被領導地位。

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體的表現方式卻很不一致。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通常以「主權在民」「全民國家」等超階級的字樣規定國體,否認國家的階級本質。從國體上來說,英國屬於君主立憲制國家,實質是資本主義制度國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體

② 英國在什麼時候確立了議會的權威

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英國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它的憲法是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 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英國是西方近代議會民主制度的發韌國,也是最早創立近代資本主義立法體制的國家之一。英國議會由上院(貴族院)、下院(貧民院)、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上院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教會大主教和主教組成,共669名議員,無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下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659名議員,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但是,國王的這些權力主要是象徵性的,行使這些權力主要還是一種形式。例如,國王批准法律,必須先經由議會通過,國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續;國王解散議會,但必須根據首相的決議才能採取行動。

英國兩院的立法權力經歷了一個互變的演化過程,即上院權力由盛而衰和下院權力由弱而強的過程。14世紀時,立法權屬於國王,下院只有立法請求權,上院則有立法同意權。1688年「光榮革命」以後,英國確立了議會至上的原則,議會的立法權威和地位得到確認。1911年的議會法頒布以後,限制了上院的權力,它不能像以前一樣否決下院通過的法案,而只能將法案(財政法案除外)拖延2年生效;對於財政法案,上院只能拖延1個月。1949年通過的新議會法規定,上院對法案拖延生效的期限由2年改為1年;除財政法案下院可以徑送國王批准成為法律外,其他公法案如果是經過下院連續兩個會期通過的,雖經上院拖延,也可以徑成為法律。本世紀以來,英國工黨主張從根本上取消上院,理由是上院作為一個不是民選而又不能順應輿論的機構,不宜肩負立法的使命。

英國議會居於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因此有人說,英國是「議會萬能」的國家,議會「除了不能把女人變成男人或者把男人變成女人外,在法律上什麼都能做。」英國著名憲法學家A.V.戴雪早就對其議會至上的地位做了論述:議會「根據英國憲法有制定或者廢除任何法律的權力;更進一步說,……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人或機構有推翻或廢止議會立法的權利。」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立法。議會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廢除法律;向行政機關做出授權立法的決定。

第二,監督政府。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第三,財政監督。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並由下院審議和通過;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準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征稅和發行公債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

③ 為什麼英國議會權利至上

因為國王統而不治,而政府首腦首相是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的,因此政府(內閣)對議會負責,議會有權監督內閣。所以說英國議會權力至上。

④ 反映議會至上是哪個國家

Supremacy of Parliament,指強調議會是國家權力的來源的一種政治理念。最早由盧梭的「人民主權說」發展而來。根據盧梭的「人民主權說」,只有人民才能擁有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人民行使主權的方式是通過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的代表機關來實現的,所以,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代表機關或議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議會的權威。在議會至上原則支配下,議會的權威事實上大於議會所制定的法律的權威,憲法也是不成文的,由議會制定,但不能從根本上限制議會自身的權力。英國是實踐議會至上理念的國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英國議會享有絕對至上的權威,但近年來隨著英國加入歐盟,議會至上的理念發生了動搖。

⑤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有什麼權力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上下議院,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上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法案延遲立法在立法過程中的生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下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有659名議員,任期五年。下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討論並通過法案,問問題,財政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並通過。上議院的權利是討論財政法的權利,由於許多貴族成員都在該國擔任重要職務並且經驗豐富,因此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具有重大影響。其次,該法案的否決票推遲一年仍會阻礙下議院(下議院)的法案,特別是對時間敏感的法案推遲一年,會使該法案實質上無效。

⑥ 17世紀開始英國頒布希么,堅持議會至上,限制國王的權力

權利法案,英國第一步資本主義成文法案

⑦ 為什麼說英國議會權力至上

公元5至7世紀,盎格魯一撒克遜人趁羅馬帝國崩潰之機征服了大不列顛島的中部和南部,在英格蘭建立起大小七個王國,這些王國的國王與貴族代表組成「賢人會議」,共同治理國家。賢人會議的主要職能就是根據世襲的原則選舉王位繼承人,輔助國王決定王國及其他內外大事。以後,諾曼王朝(1066-1154年)在賢人會議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大會議」制度。那時,一般情況下,王室的費用,無論是用於私人還是公務,都要從國王的收入中支付。而國王徵收封建捐稅實際上是受限制的,其數量不得超過習慣所許可的限度。如遇緊急情況比如戰爭需要額外的財源時,國王就得尋求封建貴族們的大筆捐贈,其渠道就是「大會議」。到了13世紀,幾代國王都感到稅收和一般捐贈已不足以支付政府的開支,於是他們召集封建權貴以及各郡、城市、鎮的代表開會,主要是為了讓他們同意徵收特別的稅款。這樣,「大會議」就按參會者的身份變成了兩部分,這兩部分經過長期的演變成了現今的議會兩院,由貴族們參加的會議演變成了貴族院即「上院」,由地方代表參加的會議則演變成了平民院即「下院」。這兩部分與國王一起,構成今天所說的「議會」。 1215年,大貴族為抗議國王約翰未經同意就向他們徵收特別捐贈的做法,組織起來,擬定了《自由大憲章》,逼迫約翰簽署。該憲章規定,國王向貴族征稅,必須先召集貴族大會,徵得他們的同意。 約翰王死後,其子亨利三世繼位。亨利不顧《自由大憲章》的約束,加重捐稅,引起貴族們的抗爭。1258年4月,亨利因國庫空虛再度召開議會,大貴族借機提出他們的條件。國王與貴族達成協議:由12名御前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組成24人委員會擬定政治改革條例;國王表示將遵守條例,如違反,願受開除教籍之懲罰;大貴族則保證,如國王信守諾言,他們就批准賦稅。最終,國王接受24人委員會提交的「貴族請願書」,即《牛津條例》。條例規定:一切法令不得與議會法規抵觸;議會一年必須召開三次;議會召開時,15名咨議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必須出席;議會有權對國家各方面事務作出決策。至此,議會開始成為一個獨立於國王並定期舉行會議的國家機構,其地位進一步提高。 1295年11月13日,國王愛德華一世為了徵收稅款,特地召集新的議會開會。出席這次議會的有四百多人,由三部分人構成: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大修道院院長、7位伯爵、41位男爵,他們由國王特詔赴會;每個主教管區有2名教士代表,由主教決定;每個郡有2名騎士代表、每個市有2名市民代表、每個自治市有2名市民代表,他們由各郡、市選舉產生。這些人代表了當時英國社會的兩大階級:貴族及他們的宗教代表即教士和包括騎士在內的平民。史學家們將這屆議會稱為「模範議會」。它的主要意義在於,由選舉產生的騎士和市民代表的參加使議會具有了代議性質。據此,人們稱1295年的模範議會為「第一個代議性議會」。 模範議會標志著真正意義上的英國議會的產生。但是在中世紀,英國議會還只是從屬於王權的封建議會。在模範議會初期,下院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在愛德華一世在位的最後12年間,共召集了19次議會,但至少有6次沒有地方代表出席。愛德華二世繼位後,開始正規地召集「下院」會議。隨著國王對稅收需求的增多,「下院」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 1327年廢除愛德華二世是英國議會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愛德華二世倚重姻親和內府管理政務,壓制議會,引起大貴族的不滿。於是大貴族趁國王滯留國外之機,召集議會開會,發布《斥國王書》,羅列了國王的一些過失和罪行,宣布國王的統治不僅完全背離了他加冕誓言的精神,而且說他不思悔改,實屬罪惡昭彰。最後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這次事件實際上是一次彈劾案,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發生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英國開始進入了近代社會。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宣布了議會是英國最高的立法機關,確定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並再次否定了國王的征稅權和進口權,規定必須定期召開議會的會議。議會的最高權力終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⑧ 英國稱霸多少年

英國稱霸世界300年。

17世紀的英國在制定外交政策時,確立了這樣一條原則,那就是英國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有永遠的利益。作為一個島國,英國人認為對其利益構成威脅的首先是歐洲大陸上最強大的國家,因此英國人千方百計聯合歐陸的次強和其他較弱的國家去反對那個一等強國。

在整個18世紀和19世紀初,英國的頭號敵人就是法國。但自拿破崙戰敗,法國走向衰落。普法戰爭以後,德國取代法國成為歐陸一等強國,英國人根據利益至上的原則,迅速調整外交策略,與他的世仇法國結為盟友,共同反對德國這個後起之秀。二戰結束後,蘇聯成為歐陸和世界范圍內的超級大國,英國人的盟友裡面又毫不猶豫的加上了德國(西德)這個曾讓他血流成河的國家。

至於英美之間的關系,雖然也曾爆發戰爭,但獨立戰爭與其說是一場外戰,倒還不如說是一場內戰。戰爭的結果僅僅使兩個同種同文的國家由父子關系變為兄弟關系,其實他們還是一家人,無論過去還是現在。
英國人的實用主義外交政策和利益至上的交友原則使其稱霸世界300年,建立起了人類歷史上空前未有的日不落帝國。

⑨ 結合所學知識,概括英國「王權至上」和反對專制這種矛盾的

在英國一千五百年的法制進程中王權曾扮演了一個相當特別的角色,王權的得失進退與英國的法制狀況密切相關。英國歷史中的王權與法之間充滿了矛盾卻又是英國法制的生命力之所在,多數論著都對英王須接受法律轄制的觀念贊賞有加。然而王權卻並不是始終處於被動地位的,特別是諾曼之後的王權建設充滿力度,強大的行政體系對英國普通法、衡平法的形成甚至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但讓人驚訝的是,法律卻並沒有被王權玩弄於股掌,十六、十七世紀的王權與司法權之爭以及十八世紀的人民主權宣傳最終確立了「法律至上原則」。龐德說:「這一原則濫觴於封建思想的君主與君臣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歷史角度考察,這一基本理念早已蘊含於日耳曼法。以哲學角度考查,這一原則起源於統治者們應依規范而不是專斷、應依理性而不是主觀臆斷來實施統治行為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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