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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會議制度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4-07-04 13:53:29

㈠ 英國議會與法國三級議會誕生原因,區別,各自影響

英國議會與法國三級會議的比較

作為上層建築的政治制度是多種社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伴隨著城市的興起和發展,英國在十三世紀末形成了等級代表權力機關——議會,法國於十四世紀初產生了等級代表權力機關——三級會議,兩國的政治制度由此而過渡到了等級君主制階段。但在此後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議會和三級會議卻走上了不同的發展歷程,最後的命運也大相徑庭。本文擬就這一問題作初步探討。

英國的議會是在反對王權的斗爭中由御前大會議演變而來的。御前會議是英國封建社會初期由國王召集全國最大的封建主組成的會議,主要是為國王提供咨詢、商討國事、決議重大決策等。御前會議又分兩種:御前大會議和御前小會議。御前小會議一般由少數大教士、大貴族和王室成員參加,經常召開;御前大會議除了小會議的成員外,還有直接接受國王封地的中小貴族參加,每年召開三次。

御前會議的存在,使英國王權受到一定製約十三世紀,封建主以御前大會議為陣地,聯合新興市民,反對國王濫用權力,先後簽署了《自由大憲章》和《牛津條例》限制王權。孟福爾又把市民代表正式納入議會,議會的成員和職能逐漸定位。1295年「模範國會」的召開標志著英國議會正式形成。此後,它不僅定期召開,而且職能不斷增多,至十六世紀已獲得了立法權、決定賦稅權、對政府的監督權及參與重大決策權等,成為英國上層建築中一個相對獨立的權力實體。對此,都鐸晚期著名的蠢枝隱政論家胡克作了這樣的描述:「英國議會是本國所有政治權力賴以存在的基礎。」

中世紀末期,隨著王權的增長、專制制度的形成,英王通過操縱議員選舉、控制議長人選、蒞臨議會訓話等方式來影響議會,議會的權力受到了一定的削弱,但議會的組織形式及功能卻仍然存在著,所有重大立法都只能藉助議會才能完成,國王只能利用、引導而不能繞開議會,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起著重大作用。斯圖亞特王朝建立後,無視這一事實,鼓吹君權神授,不容許議會對王權的限制,最終導致了資產階級革命爆發。資產階級革命中,專制王權被推翻,議會一時成為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經過克倫威爾獨裁、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反復後,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繼承法》確立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議會由封建的等級代表權力機關變為近代的國家權力機關。隨著內閣制的形成和三次議會改革的完成,議會最終成為英國近現代的民主權力機關和政治制度的核心。法國的三級會議淵源於王室大會議,即國王與其直屬附庸之間以權利和義務關系組成的政治組織。

十一世紀之前,由於法國王權衰微、封建主勢力強大,封建主藐視國王作為其領主的權利帶廳,拒絕出席王室大會議,使王室大會議形同搭纖虛設。十一世紀後,藉助新興市民的支持,王權逐漸強大,封建主才逐漸回到王室大會議。與此同時,隨著城市的產生與發展,許多城市取得了自治,成為直接聽命於國王的附庸,其代表也開始參加王室大會議,但他們的地位並沒有固定。直到1302年,法國國王腓力四世在同教皇的激烈斗爭中,為了取得國內各階層特別是新興市民對自己的支持及徵收新稅,邀請教士、貴族、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開會,討論國家的財政和稅收、批准國王的賦稅,法國的三級會議正式形成。

法國的三級會議一開始獲得的只是賦稅的討論權,召開的目的是讓代表們履行作為封臣的納稅義務。十四世紀初,在對付教皇的斗爭中,法王成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三級會議全力支持國王,王權得以壯大。英法百年戰爭前期,法國被打敗、國王被俘,國王的權威下降,王太子被迫於1357年頒布「三月敕令」——三級會議定期召開,有批准賦稅權監督政府權等,三級會議的權力由此發展到了最高峰。遺憾的是這在法國歷史上只是曇花一現。緊接著百年戰爭後期,面臨亡國危險的法國,國王成為民族精神的化身而受到社會各階層的全力支持。

1439年,三級會議決定,國王可以不經三級會議的批准而徵收新稅,把自己的基本權力拱手讓給了國王。百年戰爭的最後勝利提高了法國王權的威望,國王趁勢進一步加強王權,以國王為中心的專制機構逐漸擴大,三級會議在法國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逐步縮小,幾年甚至幾十年才召開一次,到1614年後便停止了召開,國王控制了國家全部權力。1789年,在法國專制統治面臨嚴重危機的情況下,國王路易十六又揀起已經廢止了175年的三級會議,力圖通過它克服危機、挽救法國。但三級會議無法起到協調矛盾、克服危機、促進改革的作用,資產階級為首的第三等級也無法利用它來反對王權。在這種情況下,第三等級拋開三級會議單獨開會,宣稱自己是代表全體國民的國民議會,要制訂憲法,限制王權。至此,法國的三級會議被徹底畫上了句號。

黑格爾曾指出:國家制度是各國歷史發展的產物,它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同樣一種權力機關,在不同民族國家的發展歷程中,可以演繹出完全不同的結果。中世紀英國議會和法國三級會議的不同命運同樣是英法兩國不同的歷史發展狀況導致的。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兩者形成背景的差異。英國中世紀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濃厚的原始民主性質,大貴族組成的賢人會議享有較多的權力。「諾曼征服」後,英國形成了比較強大的王權,御前會議代替了賢人會議,大貴族的傳統權力受到了抑制,但貴族們並不甘心,一旦王權衰弱或出現危機,他們就伺機反抗,聯合起來爭取自己固有的權利。英國議會正是形成於這樣一個王權出現危機的歷史轉折時期:十三世紀,英國國王不僅在與法王爭奪領土的斗爭中接連敗北,在與教皇的較量中也伏首稱臣,國王的權威大大下降,貴族們趁機爭取自己的權利。封建主、教士聯合對國王不滿的市民、騎士結成聯盟對抗國王、限制王權,這種斗爭促使了議會逐漸形成。而法國早期歷史上諸侯林立、王權弱小。城市興起後,市民為發展經濟,支持與他們同樣反對封建割據的王權。在封建割據阻礙社會發展的背景下,加強王權成為歷史的進步趨勢;在反對教皇、維護法國民族利益的斗爭中國王又成為民族利益的代言人。在這樣的背景下,國王為了取得和利用社會有產階層的財政支持,主動召集了三級會議。一言概之,英國議會形成於王權強大而又遭到削弱的歷史轉折關頭,限制王權是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呼聲,議會是社會各階層自下而上限制王權的結果;而法國的三級會議出現於王權弱小卻又需要加強、加強王權成為歷史進步趨勢的時代背景下,由國王自上而下組織召開的。這使議會與三級會議有不同的價值取向,即限制王權與加強王權。

第二,兩者本身的差異。法國的三級會議是王權加強過程中的一個事件,是國王主動召開的,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它沒有規定何時召開,多長時間召開一次,召開與否由國王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定,往往是在國王需要徵收新稅或需要各等級代表的支持處理一些重大問題時,才召開三級會議,會議的內容也由國王決定,會議完全操縱在國王手中。而在英國,議會是從傳統的權力機構御前大會議演變而來,在反對國王、限制王權的斗爭中,議會的權力及功能逐漸明晰,《牛津條例》還明文規定了議會必須一年召開三次及召開的時間。英國的議會一開始就是代表混合開會,雖然十四世紀後形成了兩院,但總的說來,議會是作為一個整體參與國家政事的,國王與議會處於平行而又相互制約的地位,雙方可以討價還價,議會通過自己的斗爭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而法國的三級會議一開始就是三個等級分別開會,只有在向國王作出答復時才聚集在一起,從沒有形成一個整體,三個等級各有一票表決權,各等級之間界限分明、矛盾與分歧明顯,國王高居三級會議之上,往往利用三個等級之間的分歧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三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國家的財政和稅收,就國王的新稅發表意見,但並不是國王徵收新稅必須得到三級會議的批准。事實上,三級會議從來沒有取得表決稅案的大權,只是在討論稅收的同時,可以向國王提出一些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改革作為補償。參加三級會議的代表,可以說並不是在行使權力,而是遵照國王的命令,以盡「金錢援助」的封建性義務。而在英國,御前會議的權力是議會權力的淵源,《牛津條例》正是在這一基礎上對議會的權力范圍作出了規定,包括立法、賦稅及對國家各方面事務的決策權力。議會代表通過不斷斗爭,使議會成為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決定賦稅的唯一權力機關、對政府有力的監督機關。

第三,兩國政治傳統的不同。英法早期的歷史發展呈現了不同的風貌,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傳統。英國早期的政治制度具有濃厚的原始民主性,主要表現為氏族會議基礎上演變成的賢人會議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國王的一切重大決策必須由賢人會議通過,院的多數席位,控制了議會下院,使議會下院的力量和影響日益擴大。新興政治力量的興起,使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增強,為反對國王的專製做了充分的准備。

十五世紀,法國的經濟特別是工商業也有了很大發展,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但法國資本主義向農業滲透的過程非常緩慢,農業中也沒有出現英國似的新貴族,新興的資產階級沒有同盟軍,勢單力薄,還不足以形成左右法國社會發展的強大力量。與此同時,法國資產階級的成長是與王權的強大及國家重商主義政策的推行同步的:中世紀中期,市民在經濟上支持王權,王權從政治上為市民發展經濟服務,王權與市民互為聯盟;中世紀末期,在資本主義萌芽的過程中,以國王為首的統治階級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在國內對工商業實行保護、支持政策,在國外積極尋求海外市場,這些內外政策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密切了資產階級與王權的聯盟,使資產階級謀求政治獨立的願望微弱;十六世紀後,在價格革命和義大利戰爭的影響下,法國政府的開支不斷增加,為彌補財政虧空,大量增加國稅、發行公債,資產階級又紛紛充當國王的包稅人、債權人,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資產階級與王權的聯盟更加密切。為了尋求政治地位,發了財的資產階級往往通過買官鬻爵擠入統治階級行列,成為「穿袍貴族」,這在滿足了新興資產階級參政心理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其實現政治獨立的激情,增強了對王權的依賴。這樣,法國資產階級既得到了國王的庇護與恩惠,也受到了王權的控制,他們與王權互為聯盟的最終結果是王權借資產階級的支持而強大,資產階級因王權的庇護而沒有成為堅挺的政治力量。對此,恩格斯曾指出:「王權和市民的聯盟發端於十一世紀,……直到這一聯盟幫助王權取得最後勝利,而王權則以奴役和掠奪報答了他的盟友為止。」

同樣是城市興起、新興政治力量的出現,在英法兩國卻出現了不同的政治發展趨勢。「在英國,農村和城市融合的主要目的是對抗王權,而在法國,這種融合主要是通過王權促成的,因而造成了根本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結果」。

第五,重大歷史事件對兩國的影響不同。1337-1453年的百年戰爭對英法兩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其中在政治方面主要是強化了法國的專制王權,削弱了英國大貴族的力量、強化了議會力量。百年戰爭期間的法國,民族精神至上,王權成為民族統一的象徵。戰爭的最後勝利反過來進一步提高了國王的威望,國王趁機加強王權,不斷強化專制機器。與此同時,法國的舊貴族積極參與戰爭,在戰爭中立了一定的功勞,戰後他們的社會地位有所提高,成為王權的隱患,為對付他們,國王進一步發展專制機器,最終建立起了絕對專制的王權。

而在英國,為支持百年戰爭,討論賦稅成為議會的主要內容,議會通過控制稅收迫使國王讓步,不僅獲得了彈劾權、財政監督權,還獲得了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力。不僅如此,1339-1340年英王愛德華在歐洲大陸作戰期間,議會還承擔起了後方供應和國內治安的責任,進一步提高了議會的地位。英國是百年戰爭的最後失敗者,戰爭結束後,英國出現了嚴重的政治危機,封建主因戰爭失敗而分裂,兩大貴族集團組成兩大陣營,為了爭奪國家政權互相斯殺。這場內戰使雙方兩敗俱傷,封建主勢力一蹶不振,國王轉而尋求新興資產階級的支持。亨利八世時成立的國王的咨詢機關——樞密院的成員大多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地方官吏也多由他們擔任。這時的英國王權是建立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支持之上的,王權強大的基礎是王權與資產階級、新貴族的聯盟。一旦這一聯盟破裂,王權就會大大削弱,已經發展起來的議會就有戰勝王權的可能。英國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正是以議會為陣地最終戰勝王權的。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也對英法兩國的政治產生了不同的影響。英國的宗教改革是以議會的名義進行的,從十四世紀中葉起,英國議會連續頒布「有祿聖職銓敘法」和「蔑視王權警告法」等法律,限制教皇在英國的權力,1534年,議會又頒布「至尊法案」,宣布國王是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實現了民族化的同時,也使英國議會的地位進一步提高,議會成為唯一擁有最高權威的全國性代表會議,議會法成為真正的最高法律。

國王雖然是國家和教會的最高首腦,但正是議會通過的一系列法案才使國王的權威有了實際的保證,國王也極力維護議會的權力和地位。宗教改革後國王被明確宣布為議會的成員,成為議會的組成部分。1585年財政大臣威廉·塞西爾說:「上院貴族是議會的成員之一,代表全國平民的下議員也是議會的成員,女王陛下亦然。」可見宗教改革後,議會變成國王、上院和下院三位一體的機構,議會在一定程度上已居王權之上。

法國的宗教改革是以國王的名義進行的:1438年法王查理七世頒布國務詔書,規定法國宗教會議的權力高於教皇;1516年法王法蘭西斯一世與教皇簽定「波倫亞協定」,規定法國的高級教職由國王任命、教皇批准,教職人員對國王忠貞不二。通過這些,國王控制了法國的教會,實現了教會民族化的同時,教會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並成為專制王權的工具。

由上述可見,作為封建等級代表權力機關的英國議會和法國三級會議經歷了完全不同的發展歷程,也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結果。這既與兩者本身的不同有關,更是英法兩國不同的政治、經濟及歷史發展的結果。通過對兩者歷史命運的關注,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中世紀中後期兩國的歷史及政治變遷,同時也加深我們對古今各國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認識。

㈡ 英國議會的形成與發展

1640年,新議會的召開,標志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開始,那麼,英國議會制度是怎樣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呢?

一、大憲章——「英國自由的奠基石」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只有得到這個會議的同意,國王才能向封建主徵收額外的稅金。這就意味著在英國長期以來至高無上的專制王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約束。

大憲章雖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獻,但具有進步意義,它的整個精神是限制王權,置王權於封建法律的約束下。因此許多人認為它是「英國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國第一部「憲法」。到了17世紀,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反封建的要求,對它賦予了新的解釋,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主要依據。

二、議會制度的雛形

約翰王並不打算實行這個憲章,並且准備對貴族進行新的戰爭。君臣之間的內戰一直打到他死後,繼位的亨利三世(1216—1272年)繼續與貴族對抗。1258年,亨利因為干預義大利戰爭,顧不得農業歉收和飢荒,要求貴族繳納三分之一的收入作為軍費,激起了貴族的不滿。貴族武裝沖入王宮,亨利無奈,被迫於當年6月在牛津召開了貴族大會,制定了「牛津條例」,把國家權力交給貴族操縱的十五人會議,國王非經同意,不得做任何決定。

後來,反對國王保護憲章派的貴族領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對會議進行改造,除了貴族和主教以外,還邀請騎士(每郡二人)和市民(每城市二人)代表參加,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從此有了「議會」一詞,這個詞來自法語(西蒙出身法國貴族),原意為「談論什麼」或「辯論什麼」。

三、議會制度逐漸成熟

愛德華一世(1272-1307年)統治時,逐漸意識到要穩定封建統治,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必須形成某種形式的政治聯合。為了籌劃軍費,曾在1295年召開了一個由各等級共同參加的議會,此後議會經常召開,都以1295年的議會為榜樣。這意味著封建國家的統治者在議會的形式下,形成剝削階層的聯合。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國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由於各個等級的利害不同,議會從1343年起分成兩院:上議院叫「貴族院」,由教俗貴族組成。下議院叫眾議院,由代表各郡的騎士和市民組成。騎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為他們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利益已漸趨一致了。

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後來英國歷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逐漸聯合,他們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四、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議會

都鐸王朝(1485—1603年)統治時期,專制君主在某種程度上加強了議會的作用。都鐸王朝的社會

基礎是新貴族和新興的城市資產階級,王權跟這些新的資產階級及資產階級化的新貴族的同盟,表現在國王對議會所持的特殊態度上。主要是由中等貴族和部分工商業者代表所組成的下議院力量加強了,而貴族院的力量卻削弱了。在議會的支持下,亨利八世實行了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皇的控制。議會也遵循國王的旨意,通過一些既有利於國王、又有利於新貴族及資產階級的法案,因而議會的權力有所擴大。到17世紀,這種由議會通過各種法案的權力運作方式已成為英國政治生活的慣例,成為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反對王權的法理依據。

在伊麗莎白(1558—1603年)統治晚期,由於伊麗莎白把很多商品的專賣權賜給寵臣,對工商業者的發展極為不利,於是議會提出了強烈的抗議,女王無奈,答應停止出售專賣權以平息議會的憤怒。議會對於國王的宗教政策也不滿,16世紀七八十年代,英國清教徒數量激增,勢力壯大,要求退出英國國教,創造自己的教會團體,保證新的有產階級在教會事務上的完全獨立。而伊麗莎白對清教徒極端敵視,清教徒像天主教徒一樣受到迫害,專制王權和資產階級之間的聯盟開始出現裂痕。

五、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的議會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回答者:venoly - 初學弟子 一級 6-13 22:47

The parliament」 —— has selected the case to the royal power victory which England revolutionizes, first introces at the beginning of for the 17th century English King a Charlie th rule period, parliamentary and royal power struggle survey; Then the key showing bourgeoisie obtained the political power after the revolution once to appear the restoration, the bourgeoisie adopted the way launch coup d'etat which did not bleed, finally completed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and has promulgated the limit royal power "Right Bill".The text take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ime clue as a master line, guides the student to realize the England bourgeois revolution thoroughly the complexity and the tortuosity; Finally, summarized the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system which England established to have widespread and the profound influence to the world.
回答者:leimeng1205 - 試用期 一級 6-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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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英國議會的法律名稱都有哪些

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

㈤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

㈥ 英國議會的特點,作用

特點是:以議會內閣制為核心;責任內閣制為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首相負責組成,責任內閣制對議會和首相負責;首相是國家政治生活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控制下院等。

作用:內閣掌握實權,國王統而不治,雖是國家元首,但只是象徵,沒有實權只在對外交往代表英國,成為民族團結的紐帶和國家統一的象徵,起到維系英聯邦的作用。

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HOUSE OF LORDS)(貴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國王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被稱為「議會之母」。

(6)英國會議制度是什麼擴展閱讀:

組織職能

上院職權

上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審判彈劾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上院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下院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下院的立法職權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討論、通過法案;提出質詢;財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過。國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國家的象徵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國王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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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英國的議會和內閣是什麼

議會:英國議會君主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也稱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S 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議會君主制政體的權力重心在議會。英國議會實行兩院制,上院議員不經選舉,由各類貴族組成,故上院也叫貴族院。上院議員有1156人(1980)。下院選舉產生,貴族不得競選下院議員。下院任期5年,屆滿全部改選.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另一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議會君主制所確定的議會至上原則,在19世紀中期確曾一度成為政治生活的現實。從19世紀末葉以來,隨英國政治制度漸趨保守,議會在國家機構中的實際地位和作用下降。國家權力的重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內閣:中央政府及其核心內閣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內閣由占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議會大選後,國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為首相並授權由他組閣,批准他提出的內閣成員名單。內閣大臣須由議員充任。英國的內閣最早是由中世紀後期的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化而來。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內閣是政府的領導核心,其中心人物是內閣首相。

㈨ 英國議會的起源與發展

英國議會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組成。自有議會以來,通常在倫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會議。每年開會兩次,第一會期從3月末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會期從10月底開始,到12月聖誕節前結束。

一、上院——貴族院

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

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

上院開會時間與下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上院權力被進一步削弱了。

上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妥協,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上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這是因為:

第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二、下院——平民院

(一)平民院議員的產生和任期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目前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目前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目前全國總共650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得勢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形式上似乎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實際上要當選議員需要金錢和時間,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倫敦生活費用高,沒有相當的資財很難承擔,因而議員中多數是有錢者,很少是真正的勞動人民。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二)平民院的職權

平民院的職權主要是立法、財政和監督政府這三種權力。

立法權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之權。英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可分為三個階段:1提案;2討論決議;3送請國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階段是議案提出。全國議案分為公議案和私議案兩種。公議案是指涉及全國性並與政府有關的議案。它絕大多數由內閣提出,議員個人也可以提,但他們提的議案必須經議會特別委員會挑選後才能列入議程。

私議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當局、某些集體或個人利益的議案,它由地方法團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議案辦公室提出。私議案並不都在下院討論,大約有一半在上院討論。

第二階段是討論決定。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

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財政權是議會的主要權力之一。人們把這種權力稱為「管理國庫的權力」或「掌握錢包的權力」。財政法案主要包括國家預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稅、動用國家基金、發行公債等,這種權力屬於下院專有,財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過。上院只有討論和提出建議之權。財政法案都由內閣提出,由於財政法案討論的時間有限,加上財政法案的否決會引起內閣的辭職和重新大選,所以多數情況下下院往往按內閣提出的數字通過,最多提一些批評和質問。

監督政府權是議會內閣制之下議會的重要權力,內閣要向議會負責,受議會的監督。議會監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對政府的質詢、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批准條約、議會對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對政府的質詢是指議員可以對政府各大臣職權范圍內的事提出質詢,要求答復。口頭質詢,議員每人每天最多提3個,書面質詢不限。議員的質詢和回答轉瞬就通過新聞媒介公之於眾,從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對政府政策的辯論時,在答復國王的議會開幕詞和討論國家預算時都要進行辯論。除此以外,則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質詢不能直接轉為辯論,如果這一問題需要辯論,需提出休會動議,要有40位議員同意或者有10位議員同意經議會表決贊成後,議會才能休會,休會後第二天用3小時進行辯論。據說,英國議會開會,怕議員們吵起來,特地備茶,以改善氣氛。這大概是中國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議會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資產階級認為內閣接受議會監督的有效手段。根據責任內閣制的原則,內閣必須得到議會多數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議會否決政府提出的重要議案、財政法案或對內閣通過不信任案,內閣應該辭職或提請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如果大選後,原執政黨仍佔多數議席,內閣可以繼續執政,否則內閣必須辭職。在兩黨制的英國這種情況並不多,除非發生了執政黨內部的分裂或者執政黨只掌握微弱的多數而反對黨和小黨聯合起來才能發生這種情況。

(三)下院內部的組織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

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

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

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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