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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王室封號多少

發布時間:2024-07-05 00:42:53

A. 19世紀英國爵位排行

英國的封號授予分成七級,分為貴族(peerage)與平民兩大部分。而除了英國王室以外,貴族分為五等;因為中國周朝的諸侯亦分為五等,所以中文就直接對應翻譯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與男爵;另外還有兩種封號:准男爵(Baronet)與騎士(Knight),他們屬於平民,而非貴族; 在上述的這五個貴族爵位中,又根據其能否傳給後代,分為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兩類。世襲貴族死後可由長子繼承,終身貴族僅限本人活著時擔任,死後其子不能承襲。白金漢宮去年年底公布的2009年封爵名單中,銀行家們被無一例外地排除在外,以示對這些人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不負責任和貪婪的角色不以為然。此前,英女王還因辛巴威總統選舉過程中不斷發生的暴力沖突而剝奪了辛巴威總統穆加貝的爵位。比起幾年前的爵位泛濫,獲得伊麗莎白二世的頒爵重新變得困難起來。 英國的爵位分為爵士和勛爵兩種,勛爵指獲得「大英帝國勛章」、「大英帝國軍官勛章」或者「大英帝國司令勛章」的人,頭銜不能世襲。英國女王一年封兩批爵位,每批1000人左右。許多人對帝國勛章夢寐以求,英國足球明星貝克漢姆成為勛爵後,就被特許到專供貴族使用的倫敦聖保羅大教堂給兒子舉行洗禮儀式,即使富貴如比爾·蓋茨,也未能抵擋爵位的吸引力,在2004年獲英國女王冊封為爵士。在英國,女王每年封兩批爵位,每批1000人左右。在英國,女王每年兩次封爵,其人選大多數由政府推薦。推薦的標準是,接受榮譽爵位的人須在各自的領域,包括商業、藝術等,作出重大貢獻。如美國著名導演斯皮爾伯格因對英國電影業有貢獻,香港商業巨頭李嘉誠對英國教育、醫療和慈善事業貢獻非凡而獲得女王封爵。對社會精英而言,獲封爵位是巨大的榮耀,可以為自己贏得肯定與尊重。而在皇室看來,頒發爵位無須成本,還可以激勵更多精英為社會做出貢獻,實是一舉兩得的美事。當然,除了社會貢南,貴族聯姻也是獲取爵位的良好機會,「康沃爾公爵」這一爵位也是卡米拉在成為王妃後才獲得的。</SPAN></p>

B. 我想了解一下英國古代的爵位

英國的爵位制度

英國的封建體系與爵士制度有其久遠的歷史背景,以往在古代只針對政治、軍事上的功勛,近代則擴及到科學、文學、藝術等其他領域。

英國的封號授予分成七級,分為貴族(peerage)與平民兩大部分。而除了英國王室以外,貴族分為五等;因為中國周朝的諸侯亦分為五等,所以中文就直接對應翻譯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與男爵;另外還有兩種封號:准男爵(Baronet)與騎士(Knight),他們屬於平民,而非貴族;但在中國周朝的大夫與士,仍屬於貴族。

英國爵位的授予與繼承

英王行使榮典權原為英王的特權之一,但在現今的憲政體制下,英王行使榮典權只有名義上的意義,榮典的授予必須依據內閣閣員的建議,每一個人都可以向英國首相辦公室推薦英國國民接受榮典的授予。通常每年會公布兩次名單,一次是新年(稱為New Year Honours),一次是英王生日(稱為Birthday Honours),在英王即位及佳節慶典時得舉行特別授予。

屬於平民階級的准男爵與騎士爵位並無額外的封號,只有貴族爵位才有類似中國諸侯的封號,例如:諸葛亮的封號是武鄉侯。英王可以授予任何封號,但有下列規則:通常是以議員的選區、貴族封地或是與受封者有某種關聯,或是具有某種重要性的地名,做為封號的一部分,亦可以要求以姓(surname)做為封號的一部分,封號的授予會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英國科學家、小說家及政治家史諾(C .P. Snow)於1957年受封為騎士,1964年受封為終生男爵,封號為Baron Snow of the City of Leicester,很明顯,Snow是他的姓,Leicester是他的出生地,同時他也是畢業自University of Leicester,C. P. Snow可能因此而選擇以Leicester做為他封號的一部分。

爵位是否可以世襲?答案是不一定的。一般貴族的爵位可以世襲,至於是長子或是其他親屬繼承,再由英王授予的封授狀(patent)或敕令(writ)上會有記載。但依據1876年的上訴審判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及1958年的終身貴族法案(Life Peerage Act),兩法案所授予的終身貴族(只能授以男爵爵位)不能世襲。而屬於平民的准男爵爵位可以世襲;騎士爵位則不能世襲,榮耀僅限其一生,子女不能繼續享有。而在1963年的貴族法案(Peerage Act)通過後,女性才得以繼承爵位。

伯,男,公,子,侯.這是依次出現的順序.

在英國5級貴族中,伯爵出現最早。

個別學者認為伯爵爵位來自歐洲大陸,至遲在公元900年的法國,伯爵已成為公爵的封臣。但更多的學者認為英國伯爵(Earl)與法國伯爵(Count)並無繼承或連帶關系;而且英國伯爵稱號是5種貴族稱號中惟一的英文詞,是由古英語eorl轉化而來;大約在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後期,因王權不夠強大,英格蘭廣大地區曾劃為幾個較大的伯爵管轄區(great earldom)。而伯爵爵位卻是在 11世紀初由丹麥國王克努特引進英格蘭的。11—12世紀中葉之前的伯爵多是鎮守一方的諸侯。他們大多是一人治理數郡,所以又被稱為「方伯」。諾曼大公威廉侵人英國後,擔心他們權勢過重,危及王權和國家統一,遂將方伯權力加以分割,移交給他的親信,每個伯爵的轄區僅限一郡,與國王有著極其明確的封君封臣關系,伯爵倘敢興兵作亂便會被王軍鎮壓,或受其他貴族制裁。伯爵職權名號可由後代繼承,但會因為有的伯爵缺少繼承人而使總數有減無增。斯蒂芬在位時,破格加封格奧弗雷·德·曼維爾為艾塞克斯伯爵。14世紀以來,伯爵數目攀升。1307年計有9名。1327年愛德華三世即位時僅餘6名,10年後增至12名;愛德華在位晚期增至14名。14世紀20年代之前,伯爵作為高級貴族,是男爵的「天然領導人」,在地方上負有對男爵、騎士的管理責任。但在1327年政治危機[指愛德華三世廢黜其母法國伊沙貝拉公主的攝政,登極親政時,伯爵曾作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政治群體獨立行動,與男爵們的「距離感」突然產生。1328年由亨利三世增封瑪奇伯爵領地之後,伯爵不必行使地方管理的職責。

在重大正式場合,伯爵穿著鑲有白色毛皮邊的深紅色絲絨外套,軟帽上縫鑲著三條貂皮以表明爵位級別,冠冕上有一鍍金銀圈,上沿飾有8個銀球;而國王則稱伯爵為其「真正可信可愛的夥伴。」

英國的男爵出現於11世紀。

到12世紀初國王大部分高級世俗貴族都被封為男爵。其中少數與王室關系密切、封地較多者又被稱做「大男爵」,其地位在伯爵和男爵之間。很快,大男爵發生分化,顯赫者升為伯爵,其餘與普通男爵不分伯仲。正因當時男爵在世俗貴族中佔了很高比例,以至於「男爵」一詞長期作為貴族的集合名詞使用。11-14世紀,男爵的封號和封地可通過血緣和婚姻關系傳遞,但不得隨意出售和轉讓,歷代國王也不隨意增加或褫奪貴族封號。1387年,理查德二世首次增補男爵爵位,比奧查姆波·德·豪爾特被封為基德敏斯特男爵。以後數百年至今,居於5級貴族之末的男爵始終人數最多。

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依次出現的是公爵(Duke)。

早在羅馬帝國時期,歐洲大陸的公爵稱號通常授予守疆拓土、軍功卓著的高級指揮官,以後因重大政治變化而中斷。幾百年後,公爵爵位又見於德國。大約在公元970年,德國皇帝奧托一世初設公爵爵位。不久法國和歐洲大陸其他地區也建立了公國(chy;大公國,Archchy)。在英國,公爵是僅次於國王或親王的最高級貴族,與作為一國之主的歐洲大陸的「大公爵」(即大公,Archke)有所不同。英國公爵爵位出現很晚。1337年,愛德華三世把康沃爾郡升為公國,將公爵爵號授予年方7歲的「黑太子」愛德華。該王儲16歲參加百年戰爭,鋒芒顯露;1355年前往法國指揮作戰,軍功卓著。父王對他賞賜有加,使太子身兼多種稱號,如 1343年封為威爾士親王,1362年加封為阿基坦公爵。為突出公爵特殊地位,以後多年裡除女王配偶和王子外,其他王親均不許稱王,最高可獲公爵爵位。隨後,愛德華三世及其繼承人又先後建立了蘭開斯特公國(1351年)、克拉倫斯公國(1362年)、約克公國和格洛斯特公國(1385)、赫里福德公國(1397)、貝特福德公國(1413)和薩默塞特公國(1443)等。這些公國的領有人都是王室宗親,他們得到高級爵位後,在貴族中鶴立雞群,威勢不凡,為以後爭奪王權、擾亂朝綱、製造戰亂埋下了隱患。自從1483年建立諾福克公國以後,公爵爵位開始授予王親以外者,但很少建立公國。而且能獲此最高爵位者多是軍功顯赫的統帥。行政界政務家即使任職多年,政績昭著,也難獲此殊榮。在正規場合公爵也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8枚紅色金葉片。國王則稱公爵為「我們真正可信和最為敬愛的夥伴。」

再看侯爵(Marquess,也做Marquis)。就詞源而言,它是由德文Markgraf[堡侯;邊疆殖民地總督;伯爵]演變而來。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在英格蘭,拉丁語「侯爵」一詞最初指威爾士邊疆的領主。那時只說明他們領地的位置靠近邊界,並不說明其地位高於伯爵。1385年涵義變化,第9代牛津伯爵羅伯特·德·維爾被封為都柏林侯爵。1397年,薩默塞特伯爵約翰被封為多西特侯爵和薩默塞特侯爵。侯爵的地位和尊榮程度不甚明確,大約在公爵和伯爵之間,一段時期內不被看重。亨利六世在位期間,約翰·德·比奧福特被國王免去侯爵爵位,下院為此向國王請願,要求恢復比奧福特的爵位。但他本人卻反對乞求國王,並說:「侯爵乃是一個新的榮譽稱號,完全不為先人所知。所以,應對此冷漠視之,並不認為接受它是明智之舉。」到了15世紀,這級爵號穩定地保持了它在貴族爵位中的第二級地位以後,才被貴族們所看重。與其他4個等級的貴族相比,侯爵的數目一向最少。

在重大場合,候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國王對他的稱呼一如對待公爵。

上院貴族中數子爵資格最淺。

子爵稱號(Viscount)源於法國,原為郡守,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在英國,1440年比奧芒特的約翰被封為子爵,位居所有男爵之上。子爵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直到此時,英國5級大貴族方完備成形,成為相對固定的貴族等級制。

在學界,有一種很流行的說法:英國5級貴族是上院的當然成員。史實卻非如此簡單。在13-15世紀,盡管所有大貴族都擁有出席上院的資格,但每屆議會召開前還必須得到蓋有國里的國王詔令,否則不可前往開會。自14世紀起,伯爵、子爵、男爵以及公爵之子又稱為「勛爵」(lord),後來勛爵也可泛指公爵以下的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其涵義與「顯貴」(nobility)一詞相近。另外,在英國「貴族」一詞始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貴族(aristocracy)源於希臘文和拉丁文。在希臘文中原有「傑出」、「優秀」之意,可以用來指大貴族。但在含義較廣泛的拉丁文中,該詞除了用指大貴族外,還包括地位較低的自由人,並含有「愚蠢」、「平庸」的貶義,爾後同形異義地轉化為英文源,意為服兵役的自由農民。從諾曼征服到近現代,aristocracy用來稱呼包括騎士在內的大小貴族。5級貴族形成後,為示區別,又用Peers以及集合名詞nobility和Peerage專稱上院大貴族。以後,Nobility除用指上院貴族外,有時還泛指政界要員。

與歐洲大陸的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法蘭西等國貴族相比較,英國貴族集團的特點之一,是人數較少。長期以來,貴族稱號以及相應的財產權和政治特權只是由爵位領有者本人所擁有,其家屬雖為貴族家庭成員,但政治地位接近一般自由民,不得列席上院。貴族爵號和封地按照相當嚴格的長子繼承製傳遞;若長子早歿,依次由長孫、次子、幼子或其他家庭成員依序遞補。若某貴族沒有繼承人,可根據其遺囑或生前安排,並經國王和高級法庭批准認可後,由其近親繼承其封號封地。但在多數情況下是被國王收回爵位。通常,英國貴族爵位和封號不可隨意轉讓、出售。歷代國王為保持貴族的群體規模和出於其他方面的考慮,大多會適量增補貴族。

某要人一旦獲得一種爵位,並非固定不變。若新獲顯赫軍功、政績卓著或受到國王格外寵愛,可以晉升更高級的爵位,或兼領新爵位。除此之外,貴族聯姻也是獲取、增添或提高爵位的良好機會和方式。因爵位封地耀眼可人,為社會上不少人所仰慕,所以擁有貴族身份和家產者以及其長系繼承人總能輕易得到愛慕者和求婚者。例如蘭開斯特王朝的興建者亨利四世,即位前所擁有的公爵爵位就是由他的母親布里奇從娘家帶來。布里奇是亨利三世的曾外孫女,她除擁有蘭開斯特公國外,還擁有德比、林肯和萊斯特的伯爵領地。

英國5級貴族大致定型於13—15世紀。它與中國周初的5級貴族分封制不同。不是在某一特定時刻一次建立起來的,而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形成,最終成為定製的。

14世紀初,在5級貴族之上的王室貴族中,還出現了一個頗為獨特的、專為王儲所佔有的稱號——「威爾士親王」。該稱呼最早為一度統一過全國的威爾士王子利維倫製造出的名號。1282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率領大軍與艦隊攻打威爾士,利維倫死於非命。兩年後,威爾士合並於英格蘭,愛德華在1301年把威爾士親王之頭銜加給不列顛王位的繼承者。

現在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

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C. 英國皇室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爵位等級由高到低分別為:Duke(公爵),Marquess(侯爵),Earl(伯爵),Viscount(子爵),Baron(男爵)。

D. 英國古代爵位排名是怎樣的

分五等,依次為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

1、公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五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公爵」,在王或親王之下,在侯爵之上。是爵位中最高一級。

歐洲諸國近代的「公爵」稱號比較統一,大多可以歸為三類:從拉丁文x衍生出的爵位名,此詞源原義是「領袖」。

與德語Herzog同源的稱號,詞源是日耳曼語,「領軍」的意思;此外部分斯拉夫國家有Voivode稱號,是相似的「戰士領袖」的意思。一般歐洲國王死後大部分是近親的公爵即位。

2、侯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貴族爵位以上的第四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侯爵」,在公爵之下,在伯爵之上。

近代歐洲各國的「侯爵」名稱相對統一,多數與法語的Marquis同源(例如英語Marquis或Marquess),一部分國家保留了與德語Markgraf同源的名稱(但在德國也通用與第一組同源的Marquis)。

法語Marquis等稱號來自拉丁文marca(邊疆),原意為封於邊疆的諸侯。歐洲中世紀邊疆與內陸的概念區別源自於古羅馬帝國時期對帝國行省管理的劃分,比較穩定的內陸省份歸於元老院管理,而不穩定的邊疆省份歸於皇帝管理。

中世紀以後,則把封疆貴族按照相似的概念分作最受君主信賴、管理邊疆的「侯爵」,和管理內地的「伯爵」。

3、伯爵

歐洲國家貴族爵位中,從最低級以上的第三級一般在中文裡譯作「伯爵」,在侯爵之下,在子爵之上。

歐洲大陸部分國家的伯爵爵位名稱出自拉丁文的comes,意為「侍從」。例如,法語「伯爵」為Comte,出自拉丁文comitem,即comes的賓格。

而在北歐國家,則有不同源的爵位名稱Jarl,原意是「部落首領」,與此同源的是英國的「伯爵」:Earl。

德國的伯爵則稱為Graf,使用這一名稱的還有奧地利、匈牙利等其他曾經受神聖羅馬帝國和奧匈帝國直接統治的國家。

4、子爵

子爵是歐洲貴族爵位之一,一般高於男爵,低於伯爵。這一爵位在英國出現於1387年。

英文的viscount來自古法文的visconte(現代法文為vicomte)。而這一詞來自中世紀拉丁文vicecomitem,即vicecomes的賓格,vicecomes本意為「副(vice)侍從(comes)」。

而「侍從」(comes)則在中世紀也發展成爵位(一般譯作伯爵)。同源的爵位稱號還有法文vicomte和義大利文visconte等。

另外一組也稱作「子爵」的歐洲爵位稱號是德語的burggraf,以及同源的荷蘭語Burggraaf,英語burgrave等。

5、男爵

歐洲各國貴族爵位中的最末一等一般在中文裡稱作「男爵」。多數國家在男爵以下還有其他世襲稱號、職位,但此類身份一般不被認為屬於貴族。

西南歐諸國的「男爵」一般來源於拉丁語的「per baroniam」,是歐洲封建制度下土地權的一種,意思是由國王直接分封的土地使用權,使用者對國王負有相應的義務。

例如英國英格蘭的男爵稱為「baron」,最早是指1066年諾曼征服以後由國王直接授予土地的貴族。

因為這一身份是進入議會貴族院的最低資格,男爵被視為貴族中的最低一級。以後,此爵位逐漸發展成為純粹的頭銜,與封地性質沒有一定的聯系。

需要注意的是,西歐一些國家同源的稱號有時不被認為是貴族頭銜,而是貴族以外的世襲平民頭銜,例如蘇格蘭和法國的「baron」。

所以蘇格蘭的男爵稱號不是「baron」,而是「Lord of Parliament」,意即「入議會的勛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英國爵位

E. 英國貴族裡分別有那幾個爵位

英國的封建體系與爵士制度有其久遠的歷史背景,以往在古代只針對政治、軍事上的功勛,近代則擴及到科學、文學、藝術等其他領域。

英國的封號授予分成七級,分為貴族(peerage)與平民兩大部分。而除了英國王室以外,貴族分為五等;因為中國周朝的諸侯亦分為五等,所以中文就直接對應翻譯為公爵、侯爵、伯
爵、子爵與男爵;另外還有兩種封號:准男爵(Baronet)與騎士(Knight),他們屬於平民,而非貴族;但在中國周朝的大夫與士,仍屬於貴族。

英國爵位的授予與繼承

英王行使榮典權原為英王的特權之一,但在現今的憲政體制下,英王行使榮典權只有名義上的意義,榮典的授予必須依據內閣閣員的建議,每一個人都可以向英國首相辦公室推薦英國國民接受榮典的授予。通常每年會公布兩次名單,一次是新年(稱為New Year Honours),一次是英王生日(稱為Birthday Honours),在英王即位及佳節慶典時得舉行特別授予。

屬於平民階級的准男爵與騎士爵位並無額外的封號,只有貴族爵位才有類似中國諸侯的封號,例如:諸葛亮的封號是武鄉侯。英王可以授予任何封號,但有下列規則:通常是以議員的選區、貴族封地或是與受封者有某種關聯,或是具有某種重要性的地名,做為封號的一部分,亦可以要求以姓(surname)做為封號的一部分,封號的授予會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英國科學家、小說家及政治家史諾(C .P. Snow)於1957年受封為騎士,1964年受封為終生男爵,封號為Baron Snow of the City of Leicester,很明顯,Snow是他的姓,Leicester是他的出生地,同時他也是畢業自University of Leicester,C. P. Snow可能因此而選擇以Leicester做為他封號的一部分。

爵位是否可以世襲?答案是不一定的。一般貴族的爵位可以世襲,至於是長子或是其他親屬繼承,再由英王授予的封授狀(patent)或敕令(writ)上會有記載。但依據1876年的上訴審判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及1958年的終身貴族法案(Life Peerage Act),兩法案所授予的終身貴族(只能授以男爵爵位)不能世襲。而屬於平民的准男爵爵位可以世襲;騎士爵位則不能世襲,榮耀僅限其一生,子女不能繼續享有。而在1963年的貴族法案(Peerage Act)通過後,女性才得以繼承爵位。

英國是一個講究頭銜和譽稱的國家,因此在與英國人的交往中,或在我們的英語實踐中,了解一些有關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的知識無疑是十分必要的。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F. 英國的爵位是如何分級的

英國是一個講究頭銜和譽稱的國家,因此在與英國人的交往中,或在我們的英語實踐中,了解一些有關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的知識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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