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英國首相為什麼由議會產生,又由女王任命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在確立了君主立憲制,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文明確盯碃馳度佻道寵權觸護限制了君權,使議會權利逐漸超越國王成為英國的實質上的統治機構。英國王室逐漸成為英國的一種象徵意義。議會選出的執政黨組建內閣(即政府),而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
因為英國的名稱是「聯合王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國家裡國王在名義是最高統治者,但是不掌握實權,所以首相經女王或國王認證只是象徵性的,也可以說是英國這個王國歷來以久的吸引人的傳統。
『貳』 英國分為四個地區 ,那首相是怎麼選出來的
英國首相選舉方式:
首先是由下議院選舉,大選的基本制度是簡單多數選舉制,即根據一黨所佔有的議員數量。如果一黨擁有絕對多數的議員,則此黨將組成下屆政府,該黨領袖將要成為首相。(英國主要是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政黨)
議會選舉結束後,國王(或女王)召見多數黨領袖,邀請他出任首相並著手組閣。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
如果沒有任何黨派擁有絕對多數席位,則合計擁有絕對多數席位的兩個或多個政黨將組成聯合政府,基本上其中最大黨黨魁將成為首相;或者單獨一黨成立政府,並通過與其他黨派非正式的聯盟和協議而得以延續。
英國女王不是選出來的,女王王位是世襲制的,女王沒有實權,只是象徵意義的國家元首。英國國家最高領導人是首相,這是由人民選舉的。
(2)英國首相由議會選舉是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首相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簡稱聯合王國首相或英揆(揆,本意即宰相),英國政府首腦,是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
英國首相(Prime Minister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縮寫PM)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現任首相為第76任首相特蕾莎·梅(Theresa May)。
英國內閣的首腦。按慣例由英王任命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英國確立君主立憲制後 ,1714 年德意志漢諾威選帝侯喬治一世繼承英國王位。他因不懂英語,不諳英國國務,1717年起停止參加內閣會議。
1714年,英國女王安妮駕崩無嗣,在喬治一世的前面還有五十位血緣關系和安妮女王更接近的貴族,但他們都是天主教徒,不能繼承英國王位。
喬治一世則是血緣和安妮女王最接近的新教徒貴族,所以根據1714年的遺囑繼承英國王位,稱喬治一世,成為漢諾威王室的第一位國王,也是一個母語是德文,而且無法使用流利英文的國王。他敕命輝格黨領袖羅伯特·沃波爾為內閣首領,自己並不出席內閣會議。並從此開創了英國君主不出席先例,會議改由國王令一名親信大臣主持,成為了英國首相制度的開端。
參考資料:網路-英國首相
『叄』 英國的首相是怎樣產生的
英國首相的產生:首先是下議院選舉,選舉結束後經國王或者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英國首相,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簡稱聯合王國首相或英揆。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掌握著國家大權。名稱由來;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財政大臣,領袖羅伯特·沃波爾爵士被英王喬治一世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而是「首席財政大臣」。首相的地位和名稱是1783年的小皮特內閣正式確定下來的。1878年首相迪斯累里簽訂《柏林條約》時,首相名稱第一次見於公文。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
『肆』 英國首相、內閣、議會之間的關系
議會是由大選產生的,內閣則由議會產生,並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選舉中多數黨的領袖即當選首相,而首相組建內閣,即首相的政府班子。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首相是英國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自動當選。而要成為下議院的多數黨,需要全體議員在各自的選取努力拉票,民眾的選票是投給該選區的候選人的,而並不是直接投給首相本人。因此,選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理人進入議會,間接地選舉產生了多數黨和首相。
(4)英國首相由議會選舉是什麼擴展閱讀
英國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當時擔任財政大臣的職務。由於喬治一世對英國事務不感興趣,也不懂英語,不能參與內閣討論,因此首席大臣羅伯特·沃波爾主要負責國家的政治事務。
在羅伯特·沃波爾之前,英國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職責,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組織政府。從羅伯特·沃波爾之後,君主的影響力衰退,首相的職務逐漸由議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
「首相」最初被用來形容專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來指國王的走狗。像羅伯特·沃波爾、喬治·格倫維爾和諾斯伯爵都強烈抗議自己被稱為首相。
1937年議會通過《國王的大臣法》後,「首相」這個稱號被正式定下來,同時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的職務。但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習慣用第一財政大臣的稱號勝於首相的稱號。
『伍』 英國國會議院內閣與首相之間的關系 與 美國總統議院內閣與國會的關系有什麼不同 請詳細一點
英國議會由上議員和下議院兩院組成,英國政府由下議院選舉產生,內閣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獲得組閣權,任命議會的議員擔任內閣大臣,首相必須是下議院議員,內閣大臣原則上要求為下議院議員,內閣向下議院負責。下議院多數黨席位沒有過半數,就要尋求與其它黨派合作組成聯合內閣。一旦下議院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必須辭職,並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而美國總統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由贏得總統大選的候選人當選總統,總統是政府首腦,總統提名各部首長組成聯邦政府。一旦當選總統或成為政府成員,那麼先前的國會議員資格自動取消,相應的空缺通過補選產生。在總統個人出現嚴重道德問題和違法行為時,國會可以通過議案彈劾總統迫使其辭職,但任何時候沒有彈劾聯邦政府的權力,總統辭職由副總統、國會議長一次遞補,政府運作到新一屆總統當選之前。
英國與美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英國首相由議會間接選出,美國總統由民眾選舉直接產生;
2、英國首相代表內閣向議會總負責,美國總統擁有「絕對行政權」;
3、英國首相擁有政府首腦和議員雙重政治身份,美國總統只能擁有政府首腦的單一身份;
4、英國首相兼任政府首腦和議會多數黨領袖,擁有行政與立法的雙重權力。美國總統制擁有行政權和有限立法結果的否決權,不得直接干涉立法過程。
5、英國首相的行政權力完全依賴於政黨的立法權力,即首相所在黨在議會的多數地位。而美國總統的行政權力的實施需要總統所在黨派在國會的多數地位的幫助,但行政權本身與國會無關,總統具有一定的超黨派色彩,因此總統也不需要成為黨內領袖。
6、反映了不同的權力結構。即英國是議會中心制,或者立法至上原則。行政權某種程度由立法權派生,一切的權力斗爭圍繞議會展開。而美國是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
總之,兩國的政治制度沒有優劣之分,都是符合兩國傳統,在各自特定政治歷史下發展的產物。都在總體上,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政治權力的穩定和效率,又制約了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反映了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整體要求,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也是資本主義對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貢獻。
『陸』 近代以來英國的國王,議會,首相各自產生的方式和權力運作的方式是怎樣的
我來回答、
產生方式:
國王:世襲。
議會:選舉產生
首相:由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
權利運作:
國王:光榮革命後統而不治,是國家象徵,無實權
議會: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另外,議會有贊成或拒絕徵收新稅和特別稅的權力。
首相:是國家實際最高領導人
『柒』 英國首相是怎麼產生的
簡單說首先是下議院選舉,包括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在內的英國各政黨將會在整個英國各選區逐一爭奪每一個議席,議會選舉結束後,國王(或女王)召見多數黨領袖,邀請他出任首相並著手組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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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選舉制度
下議院議員是通過普選產生的。凡英國公民以及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其公民為選舉目的時不視為外國人),年滿18周歲或自選舉登記公布日起12個月內將滿18歲者,在沒有法定的喪失選取權的情況下,並且居住在規定選舉登記的選區內(根據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2000),均可以參加下議院的選舉投票。投票人要參加議會選舉必須在所在選區(a 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y)進行登記,並列名在選舉登記(electoral register)之中。
那麼,下議院選舉制度的基礎又是什麼樣呢?整個英國被分為659個選區(parliamentary constituency),每個選區的選民人數約為五萬名,每一個選區都要選出一名代表成為下議院中的議員(MP)。所以,下議院一共由659名成員組成。根據最新的《2000政治黨派、選舉及全民投票法案》(Political Parties,Elections and Referenms Act 2000),規定原來由幾個邊界委員會(Boundary Commission)共同履行的職權現通歸選舉委員會執行(Electoral Commission),再由選舉委員會根據《政治黨派、選舉及全民投票法案》建立四個邊界委員會,在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各有一個。每個邊界委員會由2到4名成員組成,只有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或副委員才有資格擔任其成員。選舉委員會直接對英國議會負責,而並非對任何政府部門負責的獨立機構,其最明顯的功能是在大選中的規劃角色:包括各選區候選人的登記功能,以及全民投票和政府行政區域劃定等有關選舉的重大事宜。
選舉委員會將定期對每一個選區的選民進行核查,並對選區進行調整。比如說,某一個選區的選民人數增多就可能需要增加一個新的選區,而某一個選區的選民人數減少,則可能需要廢棄這個選區或將其並入其他的選區。選舉委員會對選區的劃分以及選民登記等事項的決議,一般來講都會得到英國各政黨的認可。對選舉委員會決定的訴訟在歷史上來說也鮮有成功的案例。如案例:R v Boundary Commission for England,ex parte Foot [1993] QB 600。
英國下議院選舉的原則是每一個選區都有數目相等的選民,每一個選民都有平等的選舉權,用一句話概括來講就是:「一人,一票,一價」(one man,one vote,one value)。選舉的方法是 「簡單多數票當選」(first-past-the-post),即每一個選民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在這個選區內獲得最多數票的候選人當選為本選區的下議院議員。
選舉委員會各項准備工作就緒後,包括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在內的英國各政黨將會在整個英國各選區逐一爭奪每一個議席。各政黨的地方組織首先負責挑選本黨在659個選區的候選人。候選人一旦確定下來,各政黨就要展開激烈的競選活動,核心是宣傳自己的候選人和攻擊競選對手。競選中,候選人會不斷走訪選民,發表演說。各政黨還將以政治集會、設宣傳車以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廣告宣傳等形式,擴大本黨的影響,替本黨候選人拉選票。在英國選舉中,政黨的影響度非常重要,候選人如果沒有政黨的幫助,通常根本不可能獲勝。選民一般不看重候選人,反而更看重他(她)所代表的政黨的總體表現。競選一般僅持續3—4周,時間雖短,卻很激烈。議會選舉結束後,國王(或女王)召見多數黨領袖,邀請他出任首相並著手組閣。照例,內閣名單早已擬好,議會表決通過後,新政府即告成立。最大的在野黨依法成為正式的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