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議會是在什麼時候建立的
自11世紀以後,英國國王的權力不斷加強。13世紀,約翰王統治時期(1199一1216年),經常增加額外的捐稅,對外戰爭經常失敗,還干涉封建法庭的權力,使國王與貴族的關系日趨緊張,尤其是他干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和教皇發生了沖突,被教皇革除了教籍,並停止了全英國的禮拜。約翰王無所依援,不得不向教皇屈服。分離傾向日益明顯的強大貴族勢力乘機聯合教士、騎士和城市市民開始了反對國王的斗爭。1215年,約翰王被迫接受了他們所擬的大憲章。大憲章保證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由貴族和騎士組成王國的「大會議」。
1603年,伊麗莎白死後無嗣,詹姆士一世繼任,開始了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的統治。詹姆士一世堅持君權神授,認為國王受命於上帝,權力無限,國王創造法律,因此國王應在法律和議會之上,不容議會限制他的權力。但他單靠王室領地上的收入無法應付日益增長的開支,不得不要求議會同意徵收新稅。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每次議會的召開,對國王的各項政策進行猛烈的抨擊。1611年和1614年,兩屆議會被先後解散。在1621年召開的議會中,國王的專賣制度和外交政策都受到尖銳的攻擊,詹姆士下令解散議會,逮捕反對派議員。國王與議會的沖突日趨激烈。
1625年,詹姆士一世死去,其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繼位,由於仍未能籌足所需款數,1628年,查理一世被迫召開議會。議會向國王提出了「權力請願書」,查理一世迫於財政需要,接受了請願書,但當議會開始攻擊國王寵臣白金漢公爵時,查理立即下令休會,甚至在1629-1640年實行無議會統治。1640年,查理一世為了籌集對蘇格蘭戰爭的費用,重新召開議會,這屆議會只存在三個星期,史稱「短期議會」。議會的解散,進一步激怒了人民,倫敦發生了示威和暴動,由此引發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
盡管在16世紀以前,議會尤其是下議院的權力不斷擴大,但這時期議會仍然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新興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資本主義的國家代議機關。
1911年,英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基本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② 英國議會成立具體時間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③ 英國議事會興於何時
英國議會的歷史
英國議會始於1265年貴族S.de孟福爾以攝政名義召開的,由貴族、僧侶、騎士和市民參加的等級會議。1343年議會分裂為上、下兩院。上院由僧侶、貴族組成,稱貴族院;下院由騎士和市民代表組成,稱平民院或眾議院。
1688年「光榮革命」後,確立了「議會至上」和「議會主權」原則,國王權力轉到議會,議會遂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現代英國議會的構成
組成現代英國議會由英王、上院和下院構成。上院議員非選舉產生,是由宗教貴族(大主教、主教)、世襲貴族、終身貴族、王室貴族和上訴審貴族(高級法官、總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等)組成,現有議員1000人左右。下院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現有議員650人。下院每屆議員任期最長為5年,兩院議員的最低年齡限制均為21歲。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下院議長按慣例由多數黨議員出任。上、下兩院均設有全院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等機構,協助議院審查有關議案。
職權英國議會擁有立法、決定征稅、批准預算、監督政府和決定王位繼承等項權力。這些權力主要由下院行使。上院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上院如不同意下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生效,對於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院還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院提出的彈劾案。
立法程序包括3個階段:①提出議案。議案分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3種。②通過議案。任何議案都必須經下院和上院各自的「三讀」程序通過,然後交國王批准才生效。③公布議案。議案經議會兩院通過後,即呈送英王批准,由英王發給特許證書,交兩院議長宣布,有時由王室委員會宣布。英王對議案有否決權,但200多年來從未使用過。
英國議會設於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其附近是白廳,以示行政置於議會的控制之下。下院會議廳面積很小,僅能容納議員的2/3。廳內左邊為反對黨議員的座位,右邊為執政黨議員的座位。政府成員和反對黨領袖(影子內閣)分別坐在前排,稱前座議員,一般議員坐在後排,稱後座議員。下院每周開會4天,一年開會175~200天左右,而上院平均每年開會140天。議會上、下院的所有記錄除個別情況外全部公開。上院設有檔案局,供人們查閱兩院檔案。
上院
英國議會開會辯論的時候,對發言人的觀點贊同一般表示會站起來喊「YEA」(贊同)反對時喊「NAY」(反對)。
上院與下院同於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of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of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召開會議。
上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為多項正式儀典的舉行所在,其中最引人注目者為每個新會期前舉行的國會開議大典(StateOpeningofParliament),國王於儀式中登上廳內御座,並現身於國會兩院,為新會期發表演說,勾劃政府施政事宜。
廳內的長椅鬃成紅色,故上院有時被稱為「紅廳」(「RedChamber」)。
「羊毛袋」設於廳內前方,
支持政府的議員坐在羊毛袋右方的座位,
反對政府的議員坐在羊毛袋左方的座位。
中立議員(Cross-bencher)坐在羊毛袋的對面座位。
上院議員於發言前無需徵得主席同意,下院內發言前必須徵得主席同意。若有2名以上議員同時起身發言,以院內鼓掌通過的方式決定先聽取哪一方的發言。
上議院領袖通常會對發言次序提出建議,一般也受尊重。院內發言須向全院致意(『我可敬的各位議員先生們』(「MyLords」)),而非僅向主席一人(下議院習俗如此)。議員間不以第二人稱(你)互稱,而是用第三人稱如『尊貴的公爵』、『尊貴的伯爵』、『尊貴的議員』、『尊貴吾友』等等。
每位議員於每次會議期間,不得發言逾1次,唯會議召集人可於會議起訖各發表一次演說。貴族院內的發言無時間限制,然而,院方可經由通過動議『茲不再聽取尊貴的議員先生』(「」)以停止某位議員的發言。院方同樣也可經由通過動議『茲對該議題即刻停止發言』以終結辯論。此程序稱『逕付表決』(Cloture,美式英文稱Closure。另名guillotine),於院內極其少見。
一旦針對某項議題的發言已達成結論,或召請逕付表決時,該議案即可交付表決。一開始付諸口頭表決,由上議院大臣或副院長宣讀議題,各議員回應『滿意』(「Content」,即贊成該議案)或『不滿』(「Not-Content」,反對),會議主席隨後宣布表決結果。若有議員質疑,隨即付諸書面表決(division)。各議員分別進入兩室(『滿意』室或『不滿』室)之一,由職員於室中記錄其姓名。每室各有兩名計票人(Teller,由議員擔任)計算參加表決的議員數。上議院大臣與副院長可逕於羊毛袋上表達意向。書面表決完成後,計票人提交計票結果給會議主席。
表決結果若為平手,議案由下列程序決定:繼續沿用現行法規,除非多數議員主張修訂或駁回;其他新進提案則遭駁回,除非多數議員主張通過。院內法定最低出席人數(quorum)在一般表決或程序表決為三人;在法案表決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數,則表決無效。
下院:議會之母
英國下議院,議事廳布置簡單。被稱為「議會之母」,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重要部分,下議院選舉產生英國首相。與美國國會僅僅等同於一個咨詢機構不同,英國下議院有很大的權力。
英國兩院都有很精彩的辯論,上議院的辯論比起下議院來,要精彩得多,但是上議院作出的決議不作數,只作政府參考之用。
下議院辯論主要是發生在執政和反對黨之間,有時候第三大黨自由黨也進來湊湊熱鬧。
辯論的時候各黨議員唇槍舌劍,互不想讓,但一般都會保持彬彬有禮,盡管有時候在心裡對對方恨得咬牙切齒,表面決不表露。更不會像日本義大利一樣,演變為在議會中的人身攻擊,上議院專業人士比較多,很多貴族本身就是專門的科學家,金融家,國際關系的研究學者,所以他們的辯論更加能對一個問題說中要害,有時候引經據典,能作出好多精闢實用的論斷,其精彩程度之深,可以用來作為大學教材。
歷任首相下台之後,都會受封為爵士,進入上議院,不過上議院議員要是想進下議院,就不是那麼容易了,首先他要辭去在上議院的資格,也就是說辭去爵位,才能經過選舉進入下議院。
④ 英國的議會制度的發展與特點
從形式上看,英國議會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魯-薩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和諾曼底時期的大會議。
在早期盎格魯-薩克遜人統治下的英國社會中,就存在著久遠的民主和法制的傳統。如果追根溯源,就會發現,現代英國議會最早就源於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慣例。後來,又出現了賢人(Witan)會議。(這種賢人會議本是一個國王的顧問團體,沒有具體的組織,人選也要看國王的意旨。不過這種賢人議會在一定程度上開始萌生了英國各階層民眾參政議政的傳統。)
在11世紀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之後,在英國建立了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著地方政務的司法制度。在政治體制上,諾曼諸王在繼承了盎格魯-薩克遜人習俗慣例的基礎上又把諾曼底傳統的管理國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會議」。
在亨利一世統治期間(1100~1135),御前會議有了比較固定的職能.後來,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個成員組成一個駐在固定地點的法院,在國王的指導下審理各地的重大案件,這就逐漸演變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與國王及其御前會議人員所組成的大會議(Magnum Concilium)。之後,這種大議會在威斯敏斯特的集會最後逐漸轉變成了一種國家的立法機構。這實際上就成了近代英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1258年,約翰兒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貴族請願書」——《牛津條約》,承認了議會獨立於國王並定期開會的法定存在。1265年,貴族蒙特福特在內戰中獲勝,他召開了英國歷史上第一次議會,除了有貴族和主教參加外,還邀請了騎士和市民代表,從此形成了英國的等級議會制。1295年,愛德華一世為籌集戰爭經費又召集了「模範議會」並使之成為慣例。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從1343年開始,在議會內部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即貴族院(House of Lords)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1327年,議會通過了《斥國王書》,全體議員一致同意廢黜愛德華二世,立其長子為國王,從而開創了議會彈劾國王的先例。
1558年底,都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統治英國的44年裡,沒有濫用自己權力和威望,她終身節儉,不輕易戰爭。當王權與議會發生矛盾的時候,她總是會根據情況做出必要的讓步。在她一生中,王權的擴張始終控制在議會能夠忍受的范圍之內。 1625年,查理一世登基。他繼任後,英國與西班牙、與法國之間宗教戰爭使國庫空虛,財政緊張。為了維持戰事,查理一世想到的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增加稅收。但是自《大憲章》簽署開始,開征新稅的權力就屬於議會。國王要想徵收新稅,必須得到議會的批准。議會向國王提交了一份《權利請願書》,規定國王不經議會同意不得徵收新稅。查理一世卻對文意加以曲解,並且瞞著議會徵收新稅。於是議會號召民眾不再向國王納稅,作為回應,國王強行解散了議會。直到1640年,英國沒有再召開議會,這段時期稱之為「無議會時期」。
在內戰中取得極高威望的克倫威爾在共和國建立之後逐漸成為軍事獨裁者,這是議會所不能容忍的。當克倫威爾死後,議會與王室的支持者聯手促成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但是即位的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都想獲取更多的權力。於是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了斯圖亞特王朝,議會在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 該法案體現了國王的權力受到議會牽制的宗旨,明確了「議會至上」的原則,把國王的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更進一步的是,他們使內閣向議會負責,即國王必須提請獲得議會多數的政黨來組閣,若議會不信任,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但若新選出的議會仍然不信任內閣,則內閣必須辭職。於是,英國的君主立憲政治通過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確立下來。這是人類憲政民主史上的一個關鍵轉折點。
1694年的《三年法案》限制了國王召集、解散議會的隨意性;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同時又規定,國王無權干涉立法和司法,無權赦免議會彈劾的案件,這就意味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立,即司法獨立。1714年,喬治一世即位,因不通英語,逐漸不出席內閣會議,而由內閣中一名大臣負責主持內閣會議。1721年,下院多數黨領袖、內閣首席大臣兼財政大臣沃波爾取代國王成為內閣首腦。沃波爾內閣是英國首屆正規內閣。1742年,沃波爾因失去議會的支持而辭職,他這一行為開創了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時必須辭職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首相遭到議會下院反對時,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獲勝後仍繼續任職。他的做法也成為慣例。經過一個多世紀的變革,到1832年議會改革後,議會不但成為實際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也取得了決定內閣人選,監督內閣施政,決定內閣去留及干預司法工作的大權。國王的行政權力被剝奪殆盡,成為「統而不治」的「虛君」,議會制度正式宣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