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為什麼重要
英國是一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的《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皇室權力出現不同的意見。大憲章要求皇室放棄部分權力,及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歷史
諾曼人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為英國的國王後,於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第所擁有的土地,使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有權力國王。當英王約翰在十三世紀初即位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王權。當時英王約翰受到的壓力來自三個方面:首先是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英王獅心王理察在1199年死後,出現兩名繼承人。約翰將他的對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顛尼亞瑟囚禁,之後亞瑟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為約翰是將他的親人暗殺以取得王位;第二當時法國國王佔領了英國在諾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國的貴族要求國王取回失去的領土,約翰即在1214年發動對法國作戰,卻遭逢大敗。此外,約翰與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現爭執,於是教庭向英格蘭施以絕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皇屈服。
1215年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RunnyMede)為法案蓋上皇室的蓋章。而貴族則在6月19日重申對約翰效忠。最後皇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為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皇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中最為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種權力是出自中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於國王卻是史無前例。
英王約翰自始即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簽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幾乎褫奪了國王所有的權力。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布廢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為「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隨後英國即陷入內戰。
約翰在1216年10月18日,當內戰正酣時病死,九歲的亨利三世即位,皇室人員希望年幼的新王會為貴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後,戰事終結。10月12日,皇室大臣以亨利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之後於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發布大憲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歲的亨利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亨利三世統治五十六年後,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日後的國王亦難以像約翰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發布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76568.htm
② 英國大憲章的內容簡介
英國本是一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的《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國王及皇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狩獵范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開始了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精髓條款
《大憲章》對國王在封建規范下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也就是對封臣的權利作了全面的承認。其中精髓條款是:
一、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徵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討論並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討伐」。國王若對以上規定或基本原則蓄意違反,則貴族可隨時造反,國內任何人亦可隨貴族造反。這樣,《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征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容度在不斷的擴大,但上述隱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步制度化了。
③ 大憲章包括了哪些內容
公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簽訂13世紀初期,英國封建諸侯掀起了一場限制和削弱王權的斗爭,斗爭的結局是當時的英國國王約翰被迫與諸侯簽訂了著名的「大憲章」。大憲章有限制國王權力的條款,為諸侯們爭得了最大可能的權利,同時也賦予城市人民自由貿易和自治權利,英國商人和手工業者(第三等級)第一次作為一個新興的政治力量出現在歷史舞台上,而占人口5/6的農民則沒有被考慮在內,盡管如此,它仍有重大的進步意義。17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對大憲章的內容給予了新的符合資產階級要求的解釋,從而大憲章便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成為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後又對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制訂憲法的思想依據起了重大影響。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它以「自由大憲章」的光輝名稱載入了人類史冊。
12世紀中葉英國金雀花王朝第一代國王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實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並著手整頓封建秩序,使得在他執政之前曾因封建統治階級內訌而一度被削弱的王權重新鞏固起來。
亨利二世去世後,其子理查一世繼位。這位徒有虛名的君主,在位十年間只有幾個月住在英國,其餘時間都在國外作戰,直到公元1199年戰死在法國為止。理查一世一生窮兵黷武,並因之而橫征暴斂,造成國家財政拮據,天怒人怨,使得王權逐漸失掉了在國內的階級基礎和一切可能與之聯盟的力量。
④ 英國在1219年就出現的憲法性質的文件是什麼
不是1219年,而是1215年。英國在1215年就出現的憲法性質的文件是《自由大憲章》,俗稱《大憲章》。
《自由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一,於1215年6月15日,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習稱《大憲章》。
文件共63條,用拉丁文寫成。多數條款維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
主要內容有:保障教會選舉教職人員的自由;保護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國王不得違例徵收領地繼承稅;未經由貴族、教士和騎士組成的「王國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向直屬附庸征派補助金和盾牌錢;取消國王干涉封建主法庭從事司法審判的權利;未經同級貴族的判決,國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監禁任何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此外,少數條款涉及城市,如確認城市已享有的權利、保護商業自由、統一度量衡等。自由大憲章是對王權的限定,國王如違背之,由25名貴族組成委員會有權對國王使用武力。自由大憲章後來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據之一。
自由大憲章乃英國憲政之母,而英國憲政乃世界憲政之母。英國封建政治經歷的並不是一條單一的從確立到發展再到成熟然後衰竭、終結的演進路線,而是一條在確立中變異、在發展中衰退、在成熟的同時走向死亡的道路。
王權與貴族權、王權與基督教神權之間既依賴又排斥、既對抗又妥協的關系支撐起英國的「有限王權」封建制;它與西歐及東方的「絕 對王權」之間的「權力差」就構成了自由與權利、憲政與法治成長、壯大的出發點。正是在集權與封建、 自由與專制、法治與人治的抗衡與妥協中,才孕育出了一種以自由為動力、 以分權為基礎、 以民主為形式、以法治為保障的新型政治形態。
大憲章的發展歷程昭示了締造現代社會制度的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則。 自由是人類向上提升的最終動力源泉, 自由締造民主、平等、分權、憲政與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分權保障自由的原則。分權是自由與權利發展的要求,在分權未確立的地方便沒有自由與權利,也就不可能有民主與憲政, 因為在一個高度集權的專制社會中不可能形成真正合意基礎上的政治性、公法性契約。三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則。 自由民主不是指「讓多數人統治少數人」,更不是指「讓民眾直接當家作主」,而是指「每一個人能夠自己統治自己」;憲政不是指「有憲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