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鑻卞浗涓嬮櫌鍦頒綅浠涔堟椂鍊欓珮浜庝笂闄
涓嬮櫌錛屽張縐頒負鑻卞浗璁浼氫笅璁闄錛屽寘鎷騫蟲皯闄㈠拰搴舵皯闄銆備笂闄錛屽張縐拌嫳鍥芥氶櫟涓婅闄錛岃鍛樺寘鎷鐜嬪ゅ悗瑁斻佷笘琚璐墊棌銆侀摼杈╂垰緇堣韓璐墊棌銆佷笂璇夋硶闄㈡硶瀹樺拰鏁欎細澶т富鏁欏強涓繪暀銆
鑻卞浗璁浼氫笂闄㈢殑鍘嗗彶瑕佹瘮涓嬮櫌鎮犱箙錛岃屼笖涓婇櫌鐨勬潈鍔涘拰鍦頒綅闀挎湡楂樹簬涓嬮櫌銆傞殢鐫璁浼氭潈鍔涚殑鎵╁ぇ錛屼笅闄㈢殑鍦頒綅涔熷湪涓婂崌錛屼笂闄㈡潈鍔涗笉鏂鍚戜笅闄㈣漿縐匯備笂闄㈡潈鍔涘悜涓嬮櫌鐨勮漿縐昏繃紼嬬湡姝e紑濮嬩簬1689騫存潈鍒╂硶妗堥佸竷涔嬪悗錛屾潈鍒╂硶妗堢『絝嬩簡涓嬮櫌鐨勬渶楂樻潈鍔涳紝鏍囧織鐏舵皬鐫鏉冨姏鐢卞浗鐜嬪悜璁浼氳漿縐葷殑榪囩▼緇撴潫銆
②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什麼有什麼權力
英國最高權力機構是上下議院,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
上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法案延遲立法在立法過程中的生效,行使國家最高司法權。下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共有659名議員,任期五年。下議院的立法權是提出重要法案,事先討論並通過法案,問問題,財政法案只能由下議院提出並通過。上議院的權利是討論財政法的權利,由於許多貴族成員都在該國擔任重要職務並且經驗豐富,因此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具有重大影響。其次,該法案的否決票推遲一年仍會阻礙下議院(下議院)的法案,特別是對時間敏感的法案推遲一年,會使該法案實質上無效。
③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3)英國下議院什麼時候掌握權利的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④ 什麼時候英國議會有三個部分:國王,貴族院和平民院
貴族院又稱上議院,平民院又稱下議院,出現在14世紀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⑤ 關於英國的政治體制
英國實行的是議會民主制,君主是憲法意義上的國家首腦。自從1952年就位以來,伊麗莎白女王二世一直是英國的首腦。英國的民主體制具有悠久的歷史,自由選舉、言論自由、法律公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確保英國的民主體制綿延至今。
英國民主體制的原則是最長每五年舉行一次大選,由人民選舉產生設於倫敦的下議院議員(MP)。下議院的每一名議員都代表了英國659個選區中的一個選區,即所謂的「席位」。 通常議員也是主要政黨的成員。贏得大多數席位的政黨得以組成政府,制定政策。自從1999年以來,蘇格蘭議會和威爾士及北愛爾蘭的議會也逐漸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其他的議會成員分屬於反對黨或其他的政黨,也可以是獨立的議員,其結果就是議會代表了各種不同的政治見解,每個成員都有權就重要的政府問題和政策通過辯論發表意見。下議院是英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比英國的另一個議會機構--上議院的權力更大。英國的上議院是依據完全不同的原則而形成的,上議會也參與立法的進程。
⑥ 現代為什麼下議院成為英國政治權力的核心
歷經15世紀晚期的一連串內戰,君主的影響力與日俱增,而大貴族的權力則不斷被削弱。在這些年頭中,上、下兩院的權力亦同樣進一步萎縮,而君主絕對而無上的權威則主導了國家。到了16世紀都鐸皇朝期間,君主的權力更達到了頂峰極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圖亞特皇朝開始統治以後,君主的權力即從頂端走進下坡。在首兩任斯圖亞特皇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的統治期間,他們皆曾經在稅收、宗教和皇家權力等議題上與下院爆發沖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間,君主與議會的關系陷入了無可修補的地步,最終更引發了英國內戰。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斬首,君主與上議院亦同被廢除。此後,下議院理論上雖然成為了至高無上的機構,但事實上全國盡皆緊控於奧利弗·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之中,到年,克倫威爾復將國會完全廢除。然而,在克倫威爾死後,君主制即在1660年復辟,而上、下兩院亦得而重新召開。君主復辟以後,君主的影響力已無復於昔時,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榮革命出走外地以後,君主權力更形削減 在18世紀議會最顯著的改變,要算是首相一職的發展。後來在1782年,時任首相諾斯勛爵因為未能帶領英國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結果遭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個政府倘若不獲國會的支持,就要垮台,而這也正正是今日人們對民主政府的看法。不過另邊廂,盡管人們常認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議院的支持,但這其實是近代所發展開來的。同樣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慣例,也絕不是早於18世紀就出現的。 19世紀英國的下議院
踏入19世紀以後,下議院曾經歷過大規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擁有特權去給予或褫奪一個自治鎮的選舉權,這使一些不符自治鎮資格的地方也獲得相當於自治鎮的選舉權,因而做成了相當嚴重的溷亂。此外,自1660年以來,由於選區的范圍未曾重整過,結果一些原是人口相當的選區,到19世紀時已經人口銳減,但按慣例每個選區卻仍可選出兩名下院議員。這些被過份代表的選區在當時被戲稱「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而當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倫(Old Sarum)選區和鄧尼奇(Dunwich)選區,這兩個選區,一個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個更已經陸沉大海,惟它們卻仍可在下議院各占兩個議席。相反,好幾個像曼徹斯特這樣的工業城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選民往往只能選出代表郡的議員。此外,當時還有一些「口袋選區」(pocket borough),這些小選區多被地主貴族操控,他們大多內定出候選人,然後再由選民「選出」。 在1831年,下議院通過了《改革草桉》,以求糾正上述的種種亂局,但是上議院起先卻不願通過草桉。時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議威廉四世大量冊封支持改革的人士為貴族,以便草桉在上院通過。經過一番風波後,威廉四世終決定接納格雷伯爵的建議,惟建議在付諸實行前夕,上議院改變初衷,於1832年正式通過草桉。這份法桉世稱《1832年改革法桉》,又名《大改革法桉》。根據法桉,所有腐敗選區盡皆廢除,各自治鎮的投票規則統一,至於人口眾多的城鎮則直接在下院擁有議席,但不少口袋選區卻獲得保留。在法桉通過以後,下院變得日益獨斷,而上院的影響力則在這次改革法桉法桉危機中受到損害。此後,對於一些在下院獲得大比數通過的法桉,提到上院時,盡管上院有意否決法桉,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這時開始,首相必須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漸成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則。 選後,阿斯奎斯確定了限制上議院權力的草桉必獲下院通過。在上院投票前,喬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議,若果上議院不通過此桉,將會有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湧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桉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國會法桉》迅速生效,改變了兩院擁有相等立法權的情況。法桉通過後,上院失去對議桉的否決權,只保留下拖延的權利,此外,絕大部份的法桉都不可在上議院擱置超過三個會期或兩個歷法年度(《1949年國會法桉》通過後更減至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而預算桉更不可擱置超過一個月。經此事以後,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上,下院都成為國會中較具影響力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