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和美國的政體區別
一、總述:
英國與美國是當今世界上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也是近代最早一批進行資本主義改革或革命的國家,英美無論在政治方面還是在經濟方面都有極高的話語權,政治制度成熟,經濟發達,在世界上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總體來看,兩國政治體制上都貫徹了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政治模式上也存在一些聯系,但在政體、歷史傳統、政治實踐、文化習俗等多重因素的綜合影響下,兩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下的具體制度安排和實踐存在較大的差別。
二、具體差別:
(一)權力分立
美國的權力分立事實上是更為徹底的,美國先行者們在建國之初就利用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進行了全面的架構;而英國的權力分立是循序漸進的,通過政治傳統與歷史事件來形成的分立格局,因此並沒有絕對的三權分立,而是有差別的權力分立。
(1)權力構成:美國的權力分立具體表現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分立,分別由國會、總統、聯邦最高法院來行使,每個聯邦權力機構都有自己的專屬權力,三方權力相對均衡;英國的權力構成雖然也有此三種權力構成,但三權地位不同,法理上議會所代表的立法權屬於最高權力(立法機關優越模式),而脫胎於議會的內閣掌握國家大權,事實上,這也表明了英國立法權與行政權的緊密聯系,難以分割開來,至於掌管英國司法權的最高法院則相對「弱勢」,難以對權力運行造成深刻的影響。
(2)立法權:美國立法權由國會(參議院、眾議院)行使。由國會議員提出法案或總統提出立法建議,經各級委員會特別是常務委員會的審理,再通過三讀程序後,即進入議員投票環節,最終立法。英國的立法權由議會(上議院、下議院)行使。具體立法程序有別於美國的議員提案制,一般是由政府提出,然後根據公眾反饋將法案詳情提供給國會,再經「三讀一審」進行投票表決。因此,美國的立法權更具獨立性,英國立法權對行政提案的依賴性較強。
(3)行政權:美國行政權由總統行使,總統通過提名內閣成員並由國會同意後組建政府。總統由選民選出,因此無需對議會負責,享有相對獨立的行政權。英國行政權由首相行使,首相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自行組織內閣,政府與首相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在政治上共進退。因此二者的行政首腦產生方式不同,運行模式也有所差別。
(4)司法權:美國立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組成,均由總統任命、參議院確認後就職,擁有司法審查權,獨立於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外,行使的職能更多是違憲審查,並以此發揮制衡作用。英國2005年設立最高法院,2009年方才正式與上議院脫鉤獨立運作,因此長期依附於議會的司法權並未有成熟的獨立機制;且英國由於歷史原因沒有成文憲法,故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或司法機關規范,英國司法機關只能按照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在司法解釋與審查領域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進行有限的制約。因此相對於美國的司法分權來說,英國最高法院更加「弱勢」,達不到權力的平等。
(二)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的本質目的就是權力制衡,權力制衡極大程度上避免了暴政與獨裁現象的出現,有利於穩定政體,平衡多方利益,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英美兩國的分權體制不同也導致權力制衡的方式不同,美國的權力制衡是建立在三權分立基礎之上的,存在嚴密的相互制衡機制。英國行政、立法合一,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且二者是「統一下的制衡」,即首相內閣與議會本質上是利益共同體,議會的多數黨受首相「領導」。
(1)美國
美國權力制衡體現在國會、總統、最高法院之間的牽制;首先是國會,總統通過對法案的簽署或否定對國會予以制衡,最高法院以違憲理由可以否決國會法案。其次是總統,對於總統否決的法案,國會復議時有三分之二通過則該法就可正常施行,同時國會還掌握財政撥款權、監督權、彈劾權等,對政府有完整的制衡機制。最高法院對於總統的行政行為也有違憲性審查的權力。最後是最高法院,行政權對其制衡體現在任命上,大法官是由總統任命的,國會對其制約體現在審核總統提名大法官的任命上,同時國會也掌握著大法官的薪資待遇,對其違憲審判也有修憲的解決辦法。
(2)英國
英國的權力制衡主要集中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上;在政府的行政權上,由於首相及內閣產生於議會(下議院),故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下議院可以通過立法權審查、修改和否決政府議案,立法領域予以限制,通過財政控制實現對政府的財政監督,同時也能夠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進行倒閣。在議會的立法權上,首相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因此政府很大程度上能形成對議會的「主導」,同時針對議會的倒閣權,內閣可以提請英王解散議會,提前進行大選。而對於英國的最高法院,其對行政權、立法權的制約體現在司法解釋、司法審查上,遵守習慣法或議會已制定的法案條例,制止議會或政府的非法行為。大法官由行政首腦任命,大法官可以利用自己的多重身份來制約行政與立法權。
(3)小結
由此可以看出,英美的制衡機制是存在較大差別的。美國的司法權作為獨立的一部分,獨享憲法解釋權,對立法與行政機關有強制渠道進行制衡;而從英國上議院分離出來的最高法院受限較多,制衡作用有限。在行政權的制約方面,美國受限較大,尤其是國會的政黨佔比情況更是深刻影響了政府的效率與總統職能的發揮;而英國首相與議會存在利益趨同性,即首相所代表政黨佔有議會多數席位,首相職能發揮會更加順利,且解散議會的權力也更成熟。
三、總結
綜上所述,兩種權力分立模式各有千秋,無論是怎樣的權力分立或制衡模式,都是適合本國國情的探索,都維護了資產階級統治,促進了資本主義發展,對於民主模式具有極大參考意義。
❷ 英國的政體和美國的政體有什麼不同
一、 英美政體的不同:
英國:君主立憲制
(1)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的權力
(2)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數是禮儀性的
(3)政府(內閣)掌握行政大權,由議會產生,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
美國:民主共和制
(1)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總攬行政權力,統率陸海空三軍
(2)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獨立。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其議員不能兼任行政職務;而行政機關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兼任議員
(3)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各政黨能否上台執政的關鍵,不在於是否獲得議會中的多數席位,而在於總統選舉中能否獲勝
不同點:1、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互相妥協的產物。而民主共和制是資產階級革命比較徹底的結果。
2、君主立憲制設君主為國家元首,世襲繼承,沒有任期限制,是終身制。而民主共和制不設君主,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有一定的任期。
3、 君主立憲制的國王(或王後)無實權,而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元首掌握大權。
二、產生過程
英國議會和王室的關系是歷史形成的。早期貴族領主勢力壯大,向國王討權,要求明確權力和義務,訂立《大憲章》。到後來資產階級逐漸壯大,和貴族進行拉鋸,兩方實力不相上下,不得不找國王這個權力平衡的中心。直到一場紅白玫瑰戰爭,英國兩大盤踞已久的貴族勢力幾乎消滅殆盡,封建勢力一下垮台。資產階級的力量得到長足的鞏固。英國的傳統一向是延續漸進的改革,所以後來資產階級代表的議會和國王一直相互制衡,權力開始劃分,契約和承諾成為王室和民眾之間雙向的義務。
及至最近兩百年,實權已經大半到了議會下議院,也就是民選代表的手裡,王室大權已經旁落。之所以還養著王室,和英國「紳士」以及崇尚貴族的歷史傳統分不開,這是一種文化的象徵。
這方面的內容國內比較好的著作是錢乘旦教授的《英國通史》和閻照祥教授的《英國政治制度史》。
至於美國,它是由移民開創的,特別是很大一部分在自己國內受到迫害的清教徒。所以它一開始代表的就是自由、勇敢、探索、創新的精神。
它原來就是十三個殖民地湊起來的聯合體,就像正在籌備中的歐盟,其實是非常鬆散的。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開創了在一個幅員遼闊而分散的大國建立聯邦制共和國的先例,這也是美國的第一塊制度基石。所以美國從一開始出現政黨的時候,就已經遵循現代政黨的概念了。而美國的政黨,也產生與議會制度建立之後,而不是之前。
南北戰爭之後,美國通過憲法第十三和第十四修正案,這是個轉折,美國就此完成古典共和政治到現代民主政治的轉變。
這兩國的政體產生過程都是蠻典型的,有其偶然因素、歷史傳統和地理環境的原因在裡面,分析起來一篇論文都不夠寫,你可以去閱讀這方面的相關書籍,通俗一點的有旅美學者林達寫的走遍美國系列,非常睿智深刻。
❸ 英國和美國的政治體制有什麼區別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美國的政治體制是總統共和制,區別如下:
一、概念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2、美國總統共和制
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共和制下,總統和議會分別由選舉產生,任期限定,內閣由總統組織並對總統負責(又稱之為組閣),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與議會之間有權力制約關系。
總統共和制是指以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由總統直接領導政府,政府不對議會負責而對總統負責的國家政體形式。
二、實行國家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目前美國、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賓、埃及、剛果民主共和國、土耳其等國採用總統共和制。
三、特點不同
1、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權力(有些國家的紀年由君主指定),首相是國家的主要行政首腦,其缺點在於國家內仍存在著特權階級,優點是不用戰爭就可實現憲政。
2、美國總統共和制
總統由全民選舉產生,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又是三軍總司令統率全國武裝力量,政府由總統組織和領導,對總統負責,不對議會負責。
實行比較嚴格的三權分立原則,議會和總統都由全民普選產生。議會與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員,也不能參與議會立法的討論和表決。
❹ 為什麼英國權力中心是議會,美國權力中心是總統
因為英國是議會共和制,美國是總統共和制。
1、議會共和制
議會共和制以選舉產生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以議會作為國家政治活動中心,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向議會負責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2、總統共和制
總統共和制是指國家最高權力由總統和議會按不同職能分別執掌和行使的一種政體形式。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是國家的權力中心;政府由總統任命產生,對總統負責。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共和制的國家。
(4)英國政府和美國政府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1、英國政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
2、美國政體
美國政體為憲政聯邦政體,沒有君主,實行共和制的。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國政府體制規定:國會制定法律,總統實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