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是哪一年實行義務教育
1870年。
英國作為世界上最早實施義務教育的國家之一,從1870年頒布的《初等教育法》規定5-10歲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開始,到至今規定5-16歲的12年義務教育政策為止,中間經歷多次改革,以保障兒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機會。
尤其是自1973年《教育法案》頒布開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英格蘭與威爾士的義務教育年限為12年(5-16歲),從此,英國開始進入12年義務教育的新教育時代。
歷史沿革
義務教育起源於德國。宗教領袖馬丁·路德是最早提出義務教育概念的人。改革勝利後,為使人們都有學習《聖經》的能力,路德頒布了義務教育法。
1619年,德國魏瑪公國公布的學校法令規定:父母應送其6~12歲的子女入學,這是最早的義務教育。
在1763年到1819年,德國基本完善了義務教育法規。
工業革命後,義務教育發揮著使人們掌握工業知識的任務,義務教育的時間也由最早的3個月至6個月,發展到6年,直至9年。才符合當時科學發展水平和高度以及可以掌握當時工業製造的基本操作。
2. 簡述英國的教育制度
英國的教育制度:
第一階段:幼兒園教育(3-5歲)
第二階段:小學教育(5-11歲)
第三階段:中學教育(12-16歲)
5歲-16歲為法律規定的強制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必須入學,由國家負責必須的學費、書籍和必要的供應。
第四階段:延續教育(16-18歲)
延續教育分為兩種體系:學業路線和職業路線。學業路線著重於培養學術研究方面的人才,而職業路線則結合社會各層面的職業需要,培養在各種行業中具有專門技能和知識的人才。
第五階段:本科教育(19-21歲)
本科課程一般需要3年-4年(醫科為5年)。英國大學十分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學習能力,所以學生在本科課程最後一年,通常需要獨立完成一項研究工作,並撰寫論文,學校以此決定所授予學位的級別。
第六階段:研究生教育(22歲以後)
授課式碩士學位:以教學為主,多為實用性專業,一般分為三個學期。第一、二學期以授課為主,第三學期撰寫學位論文。
研究式碩士學位:以做研究為主,學校將指派一名導師監督研究工作,導師僅給學生提供指導和建議,大部分時間是學生自己進行創新性研究,最後完成一篇3~5萬字的學位論文。
博士學位:一般需要經過3年的課程學習和研究,並提交學位論文,有時也要書面考試。
(2)什麼使英國政府承擔起教育的責任擴展閱讀
依據地區的不同,英國教育可以劃分為:英格蘭教育、威爾士教育、蘇格蘭教育、北愛爾蘭教育。
英國教育是權力下放的,在聯合王國各個組成國家中,教育系統各不相同,也由不同政府監管:英國政府負責英格蘭地區的教育,威爾士政府負責威爾士地區的教育,蘇格蘭政府負責蘇格蘭地區的教育,北愛爾蘭行政局負責北愛爾蘭地區的教育。
18世紀60年代, 英國開始工業革命,要求廣大勞動群眾子女接受一定的教育與訓練,成為合格的勞動力,促進了教育的發展。
1839年,政府成立樞密院教育委員會,此為第一個監督和管理教育的國家機構。教育撥款法的通過及中央教育機構的建立是英國教育由教會控制向國家化方向發展的轉折點,亦是國家干預公共教育事業的開始。
1870年,教育署長福斯特提出初等教育法案,奠定了整個教育制度的基礎。
1902年,議會通過首相巴爾福提出的教育法案,建立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並未建立一套完全相互銜接的公共教育制度。
1944年,教育大臣巴特勒在議會上提出教育法案(稱《1944年教育法》或《巴特勒教育法》),確立了從初等、中等直到繼續教育的公共教育體系,對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體制進行重大改革,為當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但並未完全改變歷史遺留的雙軌制,公學未被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自實施《1944年教育法》至20世紀80年代初的40年間,教育有很大變化。1981年開始實行「公助學額計劃」,為公立學校學生轉讀獨立學校提供機會。進入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頒布後,教育又進行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