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的平民是否有權參選上議院議員還是只能由貴族擔任
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資格
上議院議員有若干資格限制。年齡不足21歲者不得入上議院議事,且唯有英聯邦與愛爾蘭共和國公民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在昔日,國籍限制比現在更為嚴格,依《1701年嗣位法案》(Act of Settlement 1701)及之前的《1948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規定,唯自英國本土出生者符合資格。
上議院議員另有若干與破產相關的資格限制。受破產禁制令(Bankruptcy Restrictions Order,僅英格蘭與威爾士受理申請)、或經破產判決(北愛爾蘭)、或房產遭沒收(蘇格蘭)之臣民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叛國罪經判決定讞者於服刑期滿之前不得擁有上議院席位,經判決定讞後復得赦免者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叛國罪以外罪行而服刑者,在刑期中並不自動喪失議員資格。
在常任上訴法官廢除以前,對常任上訴法官的任命亦設下若干條件。唯任職「資深法官」逾兩年者,或執業律師達15年者,方可經冊封為常任上訴法官。「資深法官」一辭所指包含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內院、以及北愛爾蘭上訴法院的法官。
女性原本即使身為貴族亦無資格擁有上議院席位,直至《1958年終身爵位法案》通過後,方允許女性擔任議員。然而,女性的世襲貴族於《1963年貴族爵位法案》(Peerage Act 1963)通過前仍受排擠。自《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通過後,女性世襲貴族仍具備被入上議院之資格。上議院中之女性議員全屬俗職,英國國教會目前並不容許祝聖女性主教,這項爭議目前己受關注,未來不排除有女性出任主教。
俗職議員
自解散修道院之後,俗職議員成為上議院中人數最多的一群。不同於靈職的是,俗職議員黨性較強。無黨派支持的議員稱為中立議員(Cross-bencher)。俗職議員一開始包含數種世襲貴族,其爵位多樣,包括公(Duke)、侯(Marquess)、伯(Earl)、子(Viscount)、男(Baron)、與國會縉紳(Lord of Parliament)。世襲的地位由君主冊封而來,而現代則是先由在任首相提名。1999年啟動的議會改革使數百名世襲貴族喪失上議院席位。《1999年上議院法案》規定上議院僅保留92席以代表世襲貴族。當中,有兩個世襲職位因與國會相關而獲保留院中席位,這兩個職位分別是司禮大臣(Earl Marshal)與掌禮大臣(Lord Great Chamberlain),至於其餘共90名世襲貴族中,15名經由全院選舉產生,另外75名以政黨分組,由院內議員自行挑選(詳下當前的組合)。選出的世襲貴族去世後,便依順位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舉行差額選舉。去世的貴族若為全院選出,其接替者亦須經由全院選出;而若是由次團選出的貴族議員,其接替者亦須由相同團體選出。
俗職議員中人數最多的一群,實際上也就是全院中人數最多者,為終身貴族。目前上議院中所有的終身貴族,爵位皆為男爵,依《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 1958)所冊封。終身貴族與其他貴族相同,由首相提請君王冊封。然而,首相於議會中允許各黨領袖選拔數位終身貴族,以維持上議院中的政治均勢。其他尚有若干無黨籍終身貴族,由獨立的上議院任命委員會(House of Lords Appointments Commission)提名,數目由首相決定。擁有終身貴族爵位的世襲貴族,可不經選舉而終身出任上議院議員。2000年,英國政府宣布設立獨立任命委員會,依卡登漢的史蒂文森勛爵(Lord Stevenson of Coddenham)所定,自3,000位申請人中,選出15名所謂的「人民貴族」(People's Peers)。但是挑選過程接受媒體評判,選出各領域內出類拔粹者,當中並無一般期待的「普通百姓」。
上議院昔日也包含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他們是一個自院內員選派,以行使司法功能的院內團體。常任上訴法官,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一開始依《1876年上訴審判法案》規定,經首相提名,再由君主作官式委任。常任上訴法官須於70歲退休;或經由政府延長任期後,於75歲退休。逾齡退休的司法議員不得再審議任何司法案件。常任上訴法官(不含已退休者)限額12名,但可依法定文書(Statutory Instrument)變更。常任上訴法官一般不介入政治爭端,以維持司法獨立。常任上訴法官於上議院終生保有議席,於卸任司法職務後仍保有議員資格。前大臣與擔任過其他高階司法職務者亦可受任上議院高等法官,然而如此行使職權在歷史上並不常見。隨著《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正式實施,常任上訴法官制度已於2009年廢止,這批法官大多改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在上院的議席,要到他們在卸任法官後方可恢復,至於日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獲委任時,無需加入上議院,亦不一定獲封終身貴族。
歷史上有許多貴族不被允許進入上議院的例子。當蘇格蘭與英格蘭於1707年合並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時,蘇格蘭的世襲貴族僅能選出16個上議院的席次,任期至次屆大選為止。愛爾蘭於1801年並入大不列顛時,也有類似的條款。愛爾蘭貴族可選出28名代表,於上議院中終生擁有席位。愛爾蘭代表於1922年停選,當時大半個愛爾蘭都已改制脫離英國。《1963年貴族法案》立法後,蘇格蘭代錶停選;依該法,所有蘇格蘭世襲貴族在上議院中皆擁有席位,但是此權利後來又隨《1999年上議院法案》而喪失。
那92名代表是經由選舉產生的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准確的說是由貴族選舉出來的貴族代表。除靈職議員和貴族代表外皆為上議院或團體選舉選出,並被任命為終身貴族,並且可不予以增補,因此准確的說「終身貴族」頭銜的議員是平民或貴族,但並不是由直接選舉產生
❷ 英國的主教在上議院和整個國會中的作用
首先英國的主教隸屬於英國國教組織,總議會the general synod。根據2009年的報道顯示英國目前有114名主教,其中有44名管轄主教區的高級主教
(參見:《英國國教總議會考慮削減主教數以節省開支》)
其次英國的上議院包括了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其中包括你了英國國家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 Lords Spiritual),在上議院占據了一定的比例。
在國會中的作用類似於人大委員會,但是英國上議院一般不提議案,而由下院代表提出。更多的職責在於審議表決通過與否。
參考文獻Clergy Act 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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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英國上議會由世襲或任命產生,下議院才是民選,那上議院有何作用
英國上院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上院議員人數不定,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平均年齡為63歲。恩格斯諷刺地稱上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上院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上院的權力很有限。但它在英國政治生活中作用仍然不能忽視。
一、它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二、它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三、它掌握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
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上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這個「養老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而不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礎上,通過擴大貴族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塗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反對情緒。然而,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則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英國的下院才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由選舉產生。
❹ 英國議會參議院和眾議院議員的任期分別是
英國沒有參議院,只有下議院(也稱眾議院),眾議員的任期是5年。英國的議會是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議會制度: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下議院 內容介紹:
下議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
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下院議員是經由『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每5年之內就要宣布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院議員任期的終結。
每一位下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英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惟在1963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族爵位,並成功以亞歷克·道格拉斯-休姆爵士之身份選入下院。
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時至今日,下議院在兩院中佔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若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
❺ 英國上議院的職務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聯合王國國會基於多種目的運作多個委員會,最常見者為議案復審。兩院的各委員會皆細究法案細節,並可進行修訂。貴族院中,最常復審議案者為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該委員會一如名稱所示,其成員包含全體議員。全院委員會於貴族院議事廳召開會議,由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會議,而非上議院大臣;其議事規程與一般議程略有不同,具體的說,議員於議事中可發言不止一次。與全院委員會相類似的是全體議員皆可參加的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重大委員會的會議不在貴族院議事廳召開,而是在另外的會議室中。重大委員會中無書面投票,任何議案修訂都必須全體一致通過。所以重大委員會僅用於無爭議性的議案。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議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每一委員會包含12至16名議員。個別公共議案委員會為各特定議案特別召開。議案也可提交各公共專案委員會(Special Public Bill Committee)。公共專案委員會與公共議案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可以召開聽證會收集證據。這些委員會的運作遠少於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中另有若干特別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各特別委員會成員由院方於各會期開議前指派。上議院可為各委員會指派一名主席,若未經指派,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可代為主持會議。大多數的特別委員會為永久性質,但院方亦可創立臨時特別委員會。臨時委員會於其特定目的(例如說,研議上議院改革)完成後解散。特別委員會的主要功能為檢視並研議政府施政事宜,可召開聽證會並收集證據以達成目標。法案雖可提交至特別委員會,但更常提交至全院委員會以及重大委員會。上議院另有數個內部委員會,監督或詳查院內常規與管理。其中之一為遴選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負責分派議員們至院內各委員會。
立法職能
大多數的法案國會兩院皆可提交,但多由下議院提交。主文: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 上議院駁回下議院所通過之法案受各項國會法案之嚴格限制。依這些國會法案規定,有些類型的法案可不經上議院,直接呈請王室恩准(Royal Assent)。上議院不可延宕撥款案(下議院院長認為僅涉及國稅與公共基金的法案)逾一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可於上議院內擱置超過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這些條款僅適用於由下議院始倡的公共議案,且效力不溯及五年之前。更進一步的限制為人稱索爾茲伯里公約(Salisbury Convention)的憲政公約,即上議院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manifesto,對於總統制國家中的政黨而言,則為黨綱(party platform))內之法案。基於早於各項國會法案的慣例,上議院在金融法案上受到更進一步的限制。上議院不可始倡稅收或歲入相關法案,亦不可修訂法案以插入稅收或歲入相關規章。(然而,下議院經常放棄這項特權,允許上議院對法案作出影響經費的修改。)尤有甚者,上議院不可對歲入案作出任何修訂。貴族院之前維持駁回歲入歲出相關法案的絕對權力,但此項權力一如前述,已遭縮減。由於貴族院的權力在法律與實質上皆已銳減,平民院現已成為國會中較有力之一院。
司法職能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Curia Regis)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院中其他具高階司法職位的議員)亦可行使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或一般上訴法官一逾七十五歲即不可擁有司法席。議員們的司法事務受資深常任上訴法官或其副手─次資深常任上訴法官─之督導。上議院之司法管轄權於民事及刑事上皆及於英格蘭、威爾斯、與北愛爾蘭各法院之上訴案件。至於蘇格蘭則僅及於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為刑事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並非聯合王國唯一終審機構。在若干案件中,是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in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終審職能。樞密院之司法管轄權較上議院為狹,僅受理來自宗教法庭之上訴案、地方自治(devolution)之相關爭議、1975年下議院喪失資格法案(House of Commons Disqualification Act 1975)相關論戰、及其他若干次要案件。並非所有司法議員皆出席審理案件。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皆由各上訴受理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s)專責審議,各委員會一般包含五名成員,由資深議員選定。審議重大案件的上訴受理委員會可能包含更多成員。雖然上訴受理委員會於個別會議室中舉行會議,判決結果則於上議院議事廳中宣判。案件經上議院終審後即不可再上訴,除非事關歐洲法律,則可上訴至歐洲司法法庭(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洲司法法庭之判決較重法意,與上議院對法律條文字斟句酌大有不同。審議彈劾是一項由上議院全院共同行使,而非僅交付司法議員的司法職能。彈劾案由下議院提出,上議院審議,經上議院簡單多數通過便可定讞。彈劾權基本上已然廢退,最近一件彈劾案為1806年的梅爾維爾第一子爵亨利·丹達斯(Henry Dundas, 1st Viscount Melville)案。上議院曾一度為審判貴族遭控叛國或犯重罪的法庭。此時由官方為單一案件特別指派之理內官(Lord High Steward)主持開庭,而非上議院大臣。若國會正於休會期間,則另於理內法庭(Lord High Steward's Court)開庭審理。僅貴族們、貴族夫人、及其未再嫁之寡妻有權出席上議院或理內法庭審案,而靈職議員則交由宗教法庭審理。男女貴族在此特別法庭受審之權已於1948年廢棄,貴族們現與平民百姓們於相同的法院受審。 2005年憲政改革案將創設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接收上議院的司法職權,以及樞密院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的部分司法職權。另外,上議院大臣職務轉變,撤除其身兼政府閣員及法官之職責。這項改變的動機,有部分是考慮到,行政、立法、司法因歷史緣故三權混合,或與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之需求不能一致。(因具立法權或行政權之法官或未能作出公平判決之故。)新的最高法院坐落於密多謝克斯會所(Middlesex Guildh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