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法庭是什麼意思
英國法庭是指在英國領土內負責處理訴訟案件的機構,其作用是保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處理案件。英國法庭按照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分為不同的級別和種類,包括基層法院、高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等。英國法庭在處理案件時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原則,確保被訴方和原告獲得公正的待遇。
在英國,法官是英國法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是獨立的、中立的、公正的,他們需要仔細傾聽各方證言和辯論,從而做出公正的判決。被告有權進行辯護,證人需要發誓作證真實無誤。英國法庭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相關證據作出判決,以保護社會公正,保障人民的權益。
英國法庭的法律體系是多元化的,並多次經過改革和完善。從中世紀開始,英國就有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兩個層次的法律體系。19世紀後,各級法院體系得到了進一步完善。1973年,英國推出了一項改革,把原本混亂的司法體系重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進一步提高了整個司法系統的職能和效率。英國法庭系統的多元化和完善性,為保護社會和公民權力提供了堅實的保障。
❷ 英國沒有最高法院
有上訴法院 ,同時上議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高法院
英國的法院制度
現代英國法院
1873年《司法法》統一了一系列法規,1925年重新起草為《最高法院司法(統一)法》,推翻了整個傳統的英國法院結構。當代英格蘭有一個含有兩個部門的上訴法院,一個部門管轄民事案件,一個部門管轄刑事案件,常常是由同一個法官主持審判。
英格蘭在諾曼征服(1066年)以後,皇權逐漸延伸至封建領主,到13世紀初期,盡管完全意義上的地方法院還未廢除,但是從御前會議演變來的中央法院----即財政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普通訴訟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和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至上地位已經得到確立。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涉及普通臣民間的案件,而王座法院審理涉及高爵位的人之間的案件並充當上訴法院。不久皇家巡迴法院(itinerant royal courts)設立,以節省民事訴訟當事人去首都威斯敏斯特的人力財力並審判在被刑事起訴關押在郡監獄的人。到14世紀,中央法院的首要職能就是聽審來自巡迴法院的上訴案件。16世紀,作為一個由大法官執行的與眾不同的一套法律體系的衡平法的出現,至少是暫時地打破了法院的統一。
管轄沖突在某種程度上一直持續著,直到1875年, 《1873年司法法》開始實施才告終止,這一法令規定了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和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審判權。純粹出於管理目的,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管轄英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分為三個部分:衡平法官法庭(Chancery)、家事法庭(Family)和王(女王)座法庭(Kings Bench)。從上訴法院有時可上訴到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樞密院司法委員會(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審判來自英國殖民地及英聯邦國家的上訴案件。
1873-75年的《司法法》保證了普通法的規則和衡平法的原則在同樣的法院都被執行。現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已取代了先前的立法。
A)民事法院處理私人間的糾紛,其目標不是懲罰而是盡可能恢復當事人雙方以前的狀態。民事法院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法院,高等法院,郡法院the county courts和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B)刑事法院處理被指控犯罪的人,並決定他們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再決定犯罪分子應承擔的後果。英格蘭和威爾士當前的法院系統的建立幾乎全部都依靠過去一百年來通過的法律:1873-75年的《司法法》;1971年的《法院法》。
刑事法院的結構從低到高的級別如下:
治安法院the Magistrates Courts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
王座法院分院Divisional Cour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上訴法院:刑事分院
上議院
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治安法官審理,因此沒有陪審團。判刑的程序和審判的程序必須分開,判決有罪是陪審團的程序(證明責任必須讓人滿意),判刑則交給了法官。
治安法官是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以女王的名義任命,一個治安法院有三個作用。首先,它是一個審判法庭。治安法院是一個行使簡易審判權的法院,它在無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審理和判決案件。它們審理不重要的簡易罪(輕微盜竊、酗酒、交通肇事),大多是判6個月監禁和/或2000英鎊罰款。其次,它是一個預備調查法院地。一個被控可訴罪(譯者註:由大陪審團起訴)的人在沒有被治安法官審查之前是不能被刑事法院審判的。這個階段就是廣為人知的委託程序。第三,某些治安法官得審理兒童(14歲以下)犯罪和青少年(14歲至17歲)犯罪。
刑事法院the Crown Court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建立於1972年,受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直接領導,它分為六個巡迴區,高等法院法官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推薦由女王任命。在整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主要城市定期開庭。它包括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區法官、巡迴法官和記錄法官recorders(兼職法官)。他們在陪審團參與下開庭。中央刑事法院the criminal court就是人們所知道的「奧貝利」,只審理倫敦市區和郊區或在公海上發生的可訴的刑事案件。
有三種類型的法官在刑事法院開庭。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和記錄法官。在刑事法院可訴罪按審理目標分為四類,所有的這些案件只要有無罪辯護的提出,則法官必須在由12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的協助下決定。在倫敦,中央刑事法院創立於1834年,即人們所知道的「奧貝利」。從刑事法院來的上訴案件由上訴法院刑事分院決定。
王座法院分部是一個審理對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的案件(刑事上訴法,1968年)它包括英格蘭皇家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上訴法院法官the Lords Justices of Appeal和一定數量的由御前大臣the Lord Chancellor任命的王座法院分院的法官。由三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上訴案件。
對上訴法院的判決可再次上訴到上議院。上議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高法院。1876年的《上訴管轄權法》組建了一群終身薪水制的上院議員----普通上訴貴族the Lords of Ordinary或法律貴族Law Lords。五個普通上訴貴族組成上議院的刑事審判權。上訴必須至少由三個普通上訴貴族共同審理。每一個貴族發表獨自的意見,但判決採納多數人的意見。
C)上訴法院檢查初審法院的工作並糾正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