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的爵位是如何分級的
英國是一個講究頭銜和譽稱的國家,因此在與英國人的交往中,或在我們的英語實踐中,了解一些有關英國爵位的頭銜和譽稱的知識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英國傳統,女王(或國王)可以根據內閣首相的提議,將某種貴族爵位授予某人,但受封的人數是有限的,每年大約在20名以內。
貴族爵位(peerages)分為公爵(Duke)、侯爵(Marquis或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5個等級。原來貴族爵位都是世襲的,而且只能有一個繼承人。長子是法定繼承人。只有在貴族沒有兒子的情況下,其爵位才能由首先達到繼承年齡的直系後代來繼承。自1958年以後,才允許將非繼承性的「終身貴族爵位」(Life peerages)授予某一個人。
對公爵、公爵夫人(Duchess)尊稱為「Grace」。直接稱呼時用「Your Grace」(大人、夫人),間接提及時用「His(Her)Grace」。用在信封或信的開頭可尊稱為「His Grace the Duck of...」(公爵大人……)或「Her Grace the Duchess of...」(公爵夫人……)。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可以稱為「Lord」(勛爵)。直接稱呼時,都可稱「Your Lordship」。間接提及時可用「Lord +姓」或「Lord +地名」。信封上或信的開頭分別稱「My Lord Marquis」或「My Lord」(主要用於伯、子、男爵)。
公爵、侯爵、伯爵的長子在他們的父親沒死之前,即沒有繼承其父親爵位之前,也可稱之為「Lord」(勛爵),但不是貴族。公爵、侯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以終身稱之為「Lord」(勛爵);對伯、子、男爵的次子以下的兒子可稱「Honorable」(尊敬的)。他們也都不是貴族。
侯爵夫人(Marchioness)、伯爵夫人(Countess)、子爵夫人(Viscountess)、男爵夫
人(Baroness)均可稱之為:「Lady」(夫人),即用「Lady +丈夫的姓或丈夫勛稱中的地名」。
公爵、侯爵、伯爵的每一個女兒也都可稱為「Lady」,即可用「Lady +授予名+姓」。
如果她結了婚,就用丈夫的姓代替自己的姓,但仍稱為「Lady」(夫人),即使丈夫無爵位,是個普通的「先生」,也可稱為「Lady」。如果丈夫有了爵位,那她就要選用相應的譽稱。
除了貴族爵位以外,還有別的一些譽稱,對爵士則尊稱為「Sir」(爵士)。具體做法是「Sir +授予名+姓」或「Sir+授予名」,但作為爵士頭銜,Sir絕不可只用於姓前。
如「Sir James Manson」也可稱「Sir James」,但絕不能稱「Sir Manson」。爵士的夫人也可稱「Lady」。
爵士的頭銜不能繼承,除頭銜外爵士沒有什麼特權。其兒子也和平民的姓一樣用「Mr.」相稱。
2. 英國爵位等級排列(從平民開始,從小到大)
英國爵位依照等級從小到大分為: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公爵。男爵之下還有從男爵,是世襲爵位中最低級者。
其等級劃分原則如下:
男爵:一般來源於拉丁語的「per baroniam」,是歐洲封建制度下土地權的一種,意思是由國王直接分封的土地使用權,使用者對國王負有相應的義務。
子爵:源於法國名詞,意思為郡守,本意為副伯爵,地位在伯爵之下,但有時可能是實力強大的諸侯。為侯爵的長子,位居所有男爵之上。
侯爵:侯爵是由德文Markgraf而來,原意為邊疆殖民地總督。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
伯爵:侯爵原意與「方伯」詞義相近,系指統轄一處的封疆大吏,為公爵的長子。
公爵:其本意為領袖,一般只有皇室的至親(如英王之兄弟、英王之丈夫等)才可獲公爵勛銜。公爵在世時,其長子尊為侯爵。
(2)英國爵士不同場合穿什麼禮服擴展閱讀
英國不同爵位的穿著要求:
男爵:在正式場合,男爵穿著與伯爵同樣的外套,帽子上鑲有兩條貂皮,冠冕上有一淺色銀圈,飾有6個銀球。
子爵:在帽子上有兩行半貂皮,冠冕上加一銀環,飾有6個銀球。
伯爵:穿著鑲有白色毛皮邊的深紅色絲絨外套,軟帽上縫鑲著三條貂皮以表明爵位級別,冠冕上有一鍍金銀圈,上沿飾有8個銀球;而國王則稱伯爵為其「真正可信可愛的夥伴。
侯爵:在重大場合,侯爵也穿紅色絲絨外套,帽子上鑲有三行半貂皮,冠冕上裝一銀環,帶有四片金葉和四個銀球。國王對他的稱呼一如對待公爵。
公爵:在正規場合公爵也穿深紅色的絲絨外套,帽子上鑲四條貂皮。其冠冕上有一個金環,上飾8枚紅色金葉片。國王則稱公爵為「我們真正可信和最為敬愛的夥伴。」
3. 英國貴族爵士的等級劃分,是怎末分的
就是常說的公侯伯子男,
可以看一看下面的介紹
西歐采邑制 (feoff system in West Europe)
采邑制:是中世紀在西歐實施的一種土地佔有制度。采邑原指西歐中世紀早期國王封賞給臣屬終身享有的土地。法蘭克王國墨洛溫王朝時期,國王對於服軍役或執行其他任務的臣屬,以封賜土地或金錢等作為恩賞,稱作采邑(采邑一詞的原意即恩賞,拉丁文為beneficium)。
最初是查理·馬特在擔任法蘭克王國宮相時(735年左右)實施的,將土地及當地農民一起作為采邑制分封給有功勞的人,以服騎兵役為條件,供終身享用,但是不能世襲。
到了查理·馬特的兒子時,把大部分土地當作采邑制分封給臣下,查理大帝也把通過戰爭奪來的土地分封給有功將領,這樣使得采邑制遍及全國。英國則從威廉一世開始也實行采邑制,規定每個騎士采邑供養一名騎士,為國王服役。此後,國王下面的大封建主也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下屬,而這些下屬又把自己的土地作為采邑分封給自己的下屬,從而形成了一個以土地為紐帶的領主與下屬之間的關系,這樣領主既要負起保護下屬土地的責任,而下屬也有義務效勞,為領主作戰。
采邑制這種形式對於提高國家的戰鬥力很有幫助,而且通過采邑制逐漸形成了一種封建等級制度:國王、公爵、侯爵、 伯爵、子爵、男爵、 騎士。擁有采邑的封建主宰自己的土地內享有完全的行政、司法、軍事和財政權,稱為特恩權。
加洛林王朝時采邑制大為發展,不但國王封賜采邑,許多大封建主也分賜采邑給自己的封臣。作為采邑封賞的主要是土地,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國家官職和教會職務。同時,逐漸形成了采邑制的一些慣例。受領采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采邑應該收回。受封采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采邑都應交回;但得到采邑的封臣都力圖把采邑變成自己世襲佔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采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肯定采邑世襲的法律,法國以877年《凱爾西□令》為准,德國和義大利則以1037年的《封土律》為准。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采邑,習慣上稱作封土(英文feoff,拉丁文feom)。采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西歐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9世紀以後,采邑逐漸變成了世襲領地,到了11世紀采邑制基本上已經廢弛了。
4. 英國的五個爵位竟那五個
英國的貴族男爵,頭戴六顆珍珠的帽子。
子爵以上應該戴冕。
子爵所戴的珠冕,珍珠的數目並不限制。伯爵所戴之冕,珍珠應綴在
冕頂,中間飾莓葉,毒葉應在珍珠之下。侯爵所戴之冕,珍珠應與毒葉並列。普通公爵戴花形冕,無珠飾。皇族公爵戴十字冠,飾以百合花。威爾士親王所戴之冠與國王同,唯中間應留一縫。
公爵是「最高最有權威的親王」。侯爵與伯爵是「最尊貴最有權威的老爺」。子爵是「尊貴的有權威的老爺」。男爵是「真正的老爺」。
對公爵應稱「殿下」。對其他爵士應稱「閣下」。
爵士的人身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貴族院與法院(concilium et curia)悉由爵士組成,掌理立法與司法事宜。
「最可敬的①」比「可
①原文是英文most honourable,系對侯爵或巴斯爵士的尊稱。
敬的①」地位高。
①原文是英文right honourable,系對伯爵以下的貴族的尊稱。
對爵士稱老爺,是「正統的老爺」。對沒有爵位的貴族稱老爺,只是尊稱;只有爵士才是老爺。
對國王與法院,爵士不須起誓,只說「憑我的人格」就夠了。
眾議員自人民中選出,眾議員被傳到貴族院時,應脫帽,態度謙恭,爵士不應脫帽。
眾議院如有議案交貴族院,應由眾議員四十人送去,交議案時應深深三鞠躬。
貴族院如有議案交眾議院,可派書記一人送交。
兩院意見不同時,同在彩色大廳協商,貴族院議員們坐著,不脫帽,眾議院議員應脫帽侍立。
根據愛德華六世頒布的法律規定,爵爺有無故殺人的特權,爵爺只要不預謀殺人,即不問罪。
男爵與主教的地位相同。
要做一個英國貴族男爵,必須從國王那兒得到一塊采地,per baroni am integram,也就是說,完整的男爵采地。
完整的男爵采地包括十三又四分之一塊貴族領地,每一塊貴族領地值二十鎊,摺合四百馬克。
男爵采地的中心,caput baronie,是一個像英國本身一樣的世襲宮堡;也就是說,沒有兒子才能傳給女兒,在這種情況下,傳給大女兒,coeter is filiabus aliunde satisfactis①。
①拉丁文:盡可能照顧到其他女兒。(於蘇斯注,在牆邊。)——原注
男爵稱爵爺,撒克遜話叫作「拉福爾」,純粹的拉丁話叫作dominus
①,拉丁土話叫作「拉爾都斯」。
①拉丁文:主人。
子爵和男爵的兒子是帝國第一流的紳士。
爵士的長於有優先獲得嘉德騎士勛爵的權利,幼子不得享受。
子爵的長子的地位,在男爵和准男爵之間。
爵士的女兒稱「夫人」,其它的姑娘稱「小姐」。
所有的審判官都比爵士的地位低。執達吏穿羔皮披肩;審判官穿「千張子」de minuto vario,也就是說是用各種白色的小皮拼起來的,但不能用銀鼠皮。
只有爵士和國王能用銀鼠皮。
對爵士不得簽發supplicavit①。
①拉丁文:拘捕狀。
不得拘束爵士的人身自由。除非犯了蹲倫敦塔的案子。
被國王召見的爵士有權在御園里殺一兩只鹿。
爵士可以在自己的城堡設立爵士法庭。
爵士不得只穿大氅,帶兩個跟班上街。必須有大群家丁衛護。
貴族院議員列隊乘車赴議會;眾議院議員不得乘用。有幾個爵士可以乘四輪轎車入西敏寺。轎車和大馬車飾著紋章和冠飾。這種式樣的車子只有有爵位的人可以使用,表示他們的尊貴。
只有爵士可以對爵士罰款,罰款水遠不得超過五先令,只有對公爵可以罰十先令。
爵士家裡可以收留六個外國人,普通的英國人只能收留四個。
爵士可以有八桶酒不納稅,普通英國人只有四桶。
只有爵士可以不受出逃的州長的傳喚。
爵士不納民兵稅。
爵士如果高興,可以招募一支軍隊獻給國王;亞索爾公爵、漢密登公爵和諾誠勃蘭公爵殿下都獻過軍隊。
爵士只受爵士的管轄。
要是陪審官裡面連一個騎士也沒有的話,爵士可以對民事案件要求停審。
爵士可以指定自己的牧師。
男爵指定三個牧師,子爵四個,伯爵和侯爵五個,公爵六個。
爵士即使犯了叛逆罪,也不能被送上拷問台。
爵士手上不能打烙印。
爵士是一個學者,盡管他不識字。因為在法律上他算是識字的。
只要國王不在場,公爵在任何地方可以用華蓋。子爵可以在自己家裡用。男爵可以使用一種象徵性的華蓋,只在喝酒的時候可以放在酒杯底下。
男爵夫人有權在子爵夫人面前用一個男子來給她曳裙據。
八十六位爵士或爵士的長子主持著每天在王宮里舉行的八十六桌宴席,每桌有五百人參加,費用由王宮周圍的地區負擔。
平民打了爵士,就要割掉一隻手。
爵士差不多就是國王。
國王差不多就是上帝。
大地是爵士的領土。
怪不得英國人稱上帝為「我的爵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