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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教會有多少個主教

發布時間:2024-11-24 23:40:53

A. 英國政治制度的機構設置

英國政府正式名稱為「女王陛下政府」或「國王陛下政府」(取決於在位君主),負責英國的行政功能。首相為政府首腦,由英國君主任命,但是依慣例此人必須是下議院中最有可能獲得下議院支持的議員。首相獲任命後再挑選其他部長和行政首腦,組成政府。大約20名最資深的政府部長和首相本人組成內閣。
政府對議會負責,回答議會質詢。政府提出的任何議案如果未獲議會通過,就將可能面臨議會的不信任動議,而這項不信任投票一旦通過則將迫使首相或宣布辭職,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實踐中,各政黨指任一名「黨鞭」,以保證所有該黨的議員根據黨的政策投票。這確保了一個在下議院中有較大比例優勢的政黨能夠組成一個穩定的政府。但是一個只在下議院擁有微弱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甚或是一個多黨組成的聯合政府,就會比較脆弱。
地方政府
英國全國被分為許多地方當局(Local Authorities),地方當局再分為許多行政區。在地方選舉(一般在每年的5月舉行,各地區的選舉會錯開舉行,而不會集中在1年)中,每個行政區選舉一名代表(地方議會議員,Councillor)參與地方當局。
地方當局負責有關教育、公共交通以及公共空間的管理。它們是最基層的權力機構。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下議院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許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無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而且在正式法律中政黨並不擁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幾乎所有時候在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的領袖被君主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議會中一般都會有一個超過半數的政黨,這要歸功於英國採用的簡單多數投票制度(由於缺少比例代表機制,政黨之間的差距容易被擴大,因此占優勢的政黨很難不獲得超過多數席位)。這也使得多黨聯合政府出現的可能性變小。一般情況下英國君主會詢問那位將組政府的未來首相,他的政府是否可能在下議院生存下來,而在一個政黨佔多數的情況下這不會是一個問題。但在特殊情況下君主會要求一名議員「組成一個獲得議會多數支持的政府」,這時一個未獲下議院半數議席的政黨就必須組成一個多黨聯合政府。但後一種情況只在戰爭時期出現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組成不需要下議院的投票,而只需要君主的任命。對議會開幕時君主的致詞(Speech from the Throne)投票是議會所獲得的第一個對新政府表達意見的機會。
上議院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1999年,布萊爾領導的工黨政府通過《上議院法案》,提出撤除所有貴族於上議院中世襲的議席,作為改革上議院的第一步。其中,以作為妥協條件,92名世襲貴族可在改革完成之前保留其席位。
布萊爾的改革方案成為英國上院近年來取得的最大改革成果。盡管如此,上院成員依然來自任命而非選舉,要求民主選舉上院的呼聲從未停止。此後,英國政府先後提出了全部指派,全部民選,分比例指派和民選等多種改革方案,並推行了多次公投,但這些方案最終均未通過。
2011年1月17日到18日,上院議員們經歷了一場被稱為「史上最殘酷」的議會辯論。旨在改革英國選舉制度的一項議案因為爭議巨大,在議會的審議不得不夜以繼日地進行,床被直接搬到了上議院,食宿全在辯論間隙解決。
英國上議院設立於14世紀,有大約700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600多位貴族,他們大部分是世襲或任命產生。
早在1649年,上議院一度遭到革命政府廢止,後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的權力曾經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但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下議院。
上議院曾經是一個世襲的貴族議院,但英國正在對上議院進行重大改革,上議院成員有部分還是世襲貴族,其他則是獲任命的議員(所謂終身貴族,即他們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上議院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1年。一般而言政府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以節省時間,並避免發生兩院沖突的窘境。上議院也是英國的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Law Lords)擁有司法仲裁權。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工黨, 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與自由民主黨。
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英國綠黨與英國獨立黨。 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范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范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自2014年後,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 英國使用多種不同的選舉制度。英國的國會大選採用的是簡單多數制。1999年工黨政府在設立蘇格蘭、威爾士和倫敦議會時為地方議會確定了使用聯立投票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而北愛爾蘭議會選舉使用的則是單記可讓渡投票制(Single Transferable Vote)。歐洲議會選舉使用了政黨比例代表制。
由於簡單多數制所產生的對選票差距的擴大作用,在過去的幾次國會選舉中,一個獲得40%左右選票的政黨平均可分配到英國下議院60%左右的席次。自1935年斯坦利·鮑德溫領導的保守黨獲得大勝以來就沒有第二個政黨在全國范圍內獲得超過50%的選票。總得票數較少的政黨卻在國會中擁有更多席位的情況自二戰結束以來倒發生了兩次。出現這種不正常情況的原因是,英國擁有多黨的民主制度,因此在單一選區中,一名候選人可能以少過半數的得票而贏得勝利。
對選舉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治議程上重要的一項,但自1998年10月詹金斯委員會所提出的採用聯立投票制的建議遭政府忽視以來,工黨政府並未進行其他任何試圖改革選舉制度的嘗試。在可預見的未來,政府將不太可能對選舉制度做出重大修改,除非選民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而導致工黨政府喪失在國會的壓倒性優勢。
低投票率是困繞英國的一個問題,上次國會改選的投票率只有59%。

B. 英國國教是什麼

英國國教是指國家和教會聯手辦教育。它的主要特徵是國會嚴格監督教師培養紳士以古典學科為主民族意識不斷加強加強英語教學

C. 英國國王成為英國教會最高首腦開始於誰

亨利八世

在英國宗教改革運動的發起者是國王,這使得英國的宗教改革是一場自上而下的運動。自從14~15世紀的英法百年戰爭結束以後,英國人開始了潛心發展自己的民族國家的歷程,特別是1485年開始的都鐸王朝。這一王朝最著名的國王是亨利八世(1509-1547)和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他們兩位的統治時代正是16世紀宗教改革的時代,而英國宗教改革的序幕便是由亨利八世拉開的。

從歷史上來看,英格蘭從來沒有像德意志那樣,深深捲入歐洲和教皇政治的旋渦,因而不像德意志人那樣對腐敗的羅馬教會抱有強烈的道德義憤和民族仇恨。重現實、重實際的精神性格使英格蘭人不比德意志人那般熱衷於內心的信仰或體驗。所以,當亨利八世開始宗教改革時,其主要原因不是出於純潔信仰,而是出於現實政治和國家利益的需要,並且在宗教改革運動中受新教影響,主要是受加爾文教的影響。

英國宗教改革運動的導火線是亨利八世的一場離婚案。西班牙阿拉貢公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姨母凱瑟琳,她成為亨利八世的妻子,為他生了6個孩子,但只有女兒瑪麗一個長大成人。亨利八世很為王位繼承人傷神,於是,向羅馬教皇提出與凱瑟琳離婚。教皇懾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的壓力,拒絕了亨利八世的離婚請求。結果,憤怒的亨利八世便開始了對抗教廷的活動。當時的歐洲在路德宗教改革的影響下,反教皇的情緒已經頗為普遍。亨利八世決定利用人們對教會的不滿,加強自己的統治。

最後依據教材把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背景概括為:資產階級要求沖破封建神學思想的束縛,要求宗教改革;隨著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思想的傳播,社會各階層反教會情緒不斷高漲;日益強大的王權力圖擺脫羅馬教權的桎梏三點。

2.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內容

1532年,國會根據亨利八世的要求,通過了一系列法令,規定未經國王許可,神職人員不得向羅馬教廷交納首年貢俸,禁止國民向羅馬教廷上訴一切案件。1533年在由國王親自任命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克萊默主持下,法庭正式判決亨利八世與凱瑟琳的婚姻無效,宣布了他與安妮·布琳之間的合法婚姻。被亨利八世的狂妄所激怒的教皇於1533年發布詔書,判決他的離婚無效,並以開除教籍相威脅。亨利八世則針鋒相對地發布了一系列對抗羅馬教廷的法令,終止向教皇交納一切歲貢,宣布英國國教是一個獨立的民族教會,只服從國王的權威。1534年國會通過了著名的「至尊法案」,明文宣告:英王是英格蘭國教會的最高首領,標志著英格蘭教會與羅馬教廷的正式決裂。在國會和貴族的支持下,亨利八世終於在全國實現了宗教改革。

教師應強調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主要限於教會行政方面,他確立了國王對英格蘭教會的至尊地位,懲處了一批否認國王至上權威的主教和修士,還有拒絕承認亨利離婚合法性的臣民。他把370多所修道院的土地和財產收歸國有,使英格蘭的修道院勢力遭到毀滅性打擊。在這一過程中,一些世俗地主和鄉村貴族的財富大為增加,他們因而成為擁護宗教改革的最堅決的力量。並著重指出,在宗教信仰和神學思想方面,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並沒有實質性的變化,英國並沒有因此成為一個新教國家,天主教教義依然是英格蘭教會的正統信仰。

建議學生閱讀教科書中的【歷史縱橫】,了解有關內容。1553年亨利八世和凱瑟琳的女兒瑪麗繼位。她從小就是一位天主教徒,憎恨宗教改革,重建天主教在英國的統治地位,殘酷鎮壓新教勢力,把包括為她父親主持離婚判決儀式的克萊默在內的數百名新教徒送上了火刑架,因而獲得了「血腥的瑪麗」之稱。她不僅恢復了彌撒儀式和教士獨身規則,還說服國會投票表決,使英國無條件地重新效忠於教皇。 1558年亨利八世與安妮·布琳的女兒伊麗莎白繼承王位。她雖然從小是一個新教徒,但並沒有深刻的宗教信念,她的主要興趣是治理國家,她不願意看到由於教派紛爭使她的王國分裂。所以,她決定採取溫和的政策。基督教會史家沃爾克描述道:「伊麗莎白的感情是徹底英格蘭人的,她深切關心英格蘭民族的政治和經濟抱負,這對她也大有好處。她的這種代表性使許多人跟她的政府和解,這些人若單從宗教信仰考慮本來會遭到排斥的。她把英格蘭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這是無可置疑的。」伊麗莎白對宗教採取了一種靈活和寬松的政策,對天主教和新教進行了調和。1563年發布的《三十九條教規》典型地體現了這種英國式的和解,也成為英格蘭國教會的信仰宣言。教會是新教的,一些信條卻模稜兩可,能夠為天主教徒所接受,此外,也保持了主教的組織形式和一些天主教的儀式。

伊麗莎白是英國歷史上極富有傳奇色彩的女王。她開創了一種兼收並蓄和寬容敦厚的時代氛圍,為天主教和新教在英格蘭能夠和平共處提供了一定的條件。英國國教會至此得以最終形成,它發展為新教的三大主流派別之一,又稱安立甘宗或者聖公會。同路德宗教改革、加爾文宗教改革相比,有人這樣評價:「英格蘭宗教改革的顯著特點是它沒有產生像路德、加爾文和諾克斯那樣傑出的宗教領袖。而且在伊麗莎白統治開始以前,人民群眾沒有表現出重大的宗教意識的覺醒。推動英格蘭宗教改革的是政治和社會的原因。」 正因如此,英國國教缺乏鮮明的思想特色,一切宗教觀點的取捨均以是否有利於英格蘭國家發展為原則。在伊麗莎白較為寬容的統治環境中,英國文化發展到一個黃金時期,出現了莎士比亞、弗蘭西斯·培根、斯賓塞、本·瓊斯等一批文藝復興時期的文化明星。

D. 英國信仰什麼教

英國大多數人信奉基督教新教。

在英國,每個人都享有宗教自由,因此,在英國各中心地區也形成了多種不同的宗教信仰蓬勃發展的局面。英國有兩個「官方的」教堂:即英格蘭教堂(英國聖公教會)和蘇格蘭教堂(長老教派),除此之外,各種不同的宗教和數不勝數的教派在英國都可以找到自己的代表。

居民多信奉基督教新教,主要分英格蘭教會(亦稱英國國教聖公會,其成員約佔英成人的60%)和蘇格蘭教會(亦稱長老會,有成年教徒59萬)。另有天主教及伊斯蘭教、印度教、錫克教、猶太教和佛教等較大的宗教社團。

英國宗教改革:聖公會的成立。

與大陸的情況相比,英格蘭的宗教改革走的是一條多少有些不同的路。盡管在教會內也存在著一定的改革壓力,但改革的重要力量則來自於1509年登上王位的亨利八世。亨利在位期間逐漸地表現出他在趨向這樣的政策,即在英格蘭用他自己的權威來代替教皇的權威。

創建英國教會就是為了這個目的。亨利似乎並不太在意教義或神學,而是傾向於關注宗教與政治權力之間的實踐關系。他任命克蘭麥為坎特伯雷大主教,這為英國教會帶來了至少某種程度的新教影響。

E. 16世紀宗教改革後,英國有那些主要教派,清教徒主張什麼

英國教會仍然動盪(1558一1689)

1.英國的改教運動是漫長的

前文已經看到英國教會的獨特之處,其特點之一是:英國的改教運動,政治性超過宗教性;強調組織超過強調教義。

另一個特點是:其它國家改教運動多少已進入定局之時,英國仍然處於動盪和改變的階段,主要是因為加爾文的影響強烈地臨到英國教會,而這影響來到英國比到法國、荷蘭、蘇格蘭等地都晚了很久。

2.加爾文的影響

公元1563年的伊莉沙白決議案,並未解決英國的教會問題。當血腥瑪利逼迫時,許多復原教徒逃到日內瓦歸附了加爾文,公元1558年,伊莉沙白繼瑪利人後,登位為英國女王,這批信徒便懷著滿腔熱情、帶著加爾文觀念回到英國,因此,幾乎在伊莉沙白統治一開始,就聽列無數鼓吹徹底改教的呼聲。公元1563年的決議案根本不能滿足他們,因為他們所期望的是看到英國教會被徹底潔凈;因此,這批人就被稱為「清教徒」(Puritans)。

3.清教徒渴望改革

英國教會清教徒渴望看到每個教會都有熱心的、屬靈的、善講道的牧師;他們要求廢除當日流行的牧師禮袍、跪著頂聖餐的方式、婚禮中的戒指儀式以及洗禮時劃十字的記號。

清教徒認為牧師禮袍使聖職人員成為特殊階級,無形中聯想到天主教祭司的權威。跪著領聖餐的方式,令人聯想到天主教的化質說,敬拜臨在聖餐的基督身體。婚禮中的戒指儀式則代表天主教以婚禮為七聖禮之一的看法。對清教徒而言,洗禮時劃十字的記號,純屬天主教的迷信。因此,他們迫切希望教會把這些「天主教的舊酵」(old 1eaven of Catholicism)都掃除干凈。

不久,他們又進一步要求在每一個教會中選出長老來,負起教會懲治的工作。他們也盼望廢除主教制,由百姓選出他們自己的牧師,而且所有牧師地位平等。這項要求,是要使教會行政制度由主教制變成長老制。

清教徒運動的領導人物是卡特賴特(Thomas Cartwright),他是劍橋大學的神學教授。早期反清教徒的首腦人物是惠特吉夫(John Whitgifi),在他的陰謀下,卡特賴特被撤職;此後,卡特賴特便過著流浪與受逼迫的日子,但他仍繼續為長老派清教徒主義(Presbyterian Puritanism)不遺餘力地勞苦工作。

雖然清教徒反對英國教會的主教制及許多儀式、條文,但他們絕不脫離教會;他們仍願留在教會中,從內部加以改革,以便照加爾文日內瓦教會的模式,塑造英國教會。

4.分離派脫離英國教會

分離派信徒認為,從內部改革英國教會的工作,不是絕望就是一項冗長乏味的事工。因此,他們決定脫離英國教會,故被稱為「分離派」(Separatists)或「不同意者」(Dissenters)。在教會行政制度方面,他們強調每一個教會都是獨立自主的,沒有一個教會可以干涉另一個教會。因此,他們又稱為「公理派」(Congregationalists)或「獨立派」(Independentists)。

留在英國教會及脫離英國教會的人,都接受加爾文信仰。

公元1620年在美國普里茅斯(P1ymouth)建立殖民地的,就是分離派信徒,他們也叫「天路客」(Pi1grims)。幾年後,建立麻薩諸塞灣殖民地(Massachusetts Bay Colony)的,則為一批清教徒(Puritans)。

5.清教徒獲得優勢

伊莉沙白死後四十年內,清教徒都在受壓及逼迫之下。直到公元1640年的「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長老派清教徒才佔大多數。他們立刻肅清議會,將兩位最反對清教徒的人物:斯特拉福伯爵(the Ear1 of Sirafford)與大主教絡得(Archbishop Laud)送去審問、定罪及斬頭。

國王查理對這些事甚表不悅;他決定將國會中反對黨五位領袖加上叛國罪名,但是下議院拒絕交人。

於是國王決定動用武力,使國會屈服。他離開倫敦,前往諾丁安(Nottingham)發動戰爭,使英國陷入內戰之中。

在國王這邊的是貴族與士紳;由於他們的英勇與騎術被稱為「保王黨」(Cavaliers)。在國會這邊的是店員、農夫及小部份高階層份子。保王黨都有飄長的髻發,而對敵的一方卻留著短發、顯出頭形,因此被譏為「圓頭」(Roundheads)。

戰爭初期,國王這邊占優勢。在國會軍隊中,有一位農夫,名叫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他以睿智的眼光,看出真正的難處,他對一位清教徒國會議員漢普登(Hampden)說:「一批窮酒保和學徒,絕不能打倒貴族。」

克倫威爾是歷史上偉人之一。身為騎兵團團長,他表現出高度才幹與勇氣。他的軍團成為出名的「克倫威爾軍團」,所向無敵。全體團員都有宗教信仰,他們不起誓、不喝酒、唱著詩、邁向戰場。

一個二萬一千人的軍隊按照「克倫威爾軍團」的方式組織了起來。這是一個充滿宗教熱誠的團體,是十字軍以來沒有見過的現象。這支軍隊中,大部份軍人是敬畏神、心中火熱、吟唱聖詩的清教徒。沒有戰事的時候,他們就在一起讀經、禱告、唱詩。

納斯比之役(Battle of Naseby)中,保王黨像風前的糠批潰散,國王被迫投降,審訊之後,國王被判為暴君、賣國賊、謀殺者及公敵,必須處以死刑。公元1649年一月卅日,查理一世走上了倫敦皇宮前的斷頭台,當時有極多群眾在場目睹國王的死刑。

6.威斯敏斯特會議(The Westminster Assemb1y)

在戰爭進行中,國會決定改革教會,於公元1643年廢除主教制,並在威斯敏斯特召開會議,以制訂信條及教會行政制度。大會有一百二十一位教牧代表及三十位信徒代表參加,其中除公理派與聖公宗外,大部份是長老派清教徒。由於蘇格蘭人在戰爭時給過幫助,所以也將一些席位給蘇格蘭代表;雖然他們沒有投票權,但在會中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威斯敏斯特會議成為英國教會史中一次劃時代的會議。會中制訂了「崇拜指南」(Directory of Worship)以取代過去的「公禱書〕。這本「崇拜指南〕至今仍被長老派及公理派教會所採用。會中也訂立了有名的「威斯敏斯特信條」(Wotminster Confession),這是改教運動時期,復原教主義最後一份偉大的信經。此外,也為講道解經預備了「大本信仰問答」(Larger Catechism);並為教導兒童預備了「小本信仰問答」(Shorter Catechism)。

此次會議非常成功;威斯敏斯特信條及兩本信仰問答,都是加爾文派或改革宗教義的最佳文件。

公元1648年,國會通過接受這些文件,只將威斯敏斯特信條作了些許修訂。這份信條也在蘇格蘭全國大會中通過採納。加爾文派在英國教會所做的改教運動,至此可以說是大功告成。同一年,歐洲大陸的三十年戰爭,也因韋斯發里亞和約的簽訂而告結束。

7.清教徒統治結束

納斯比全勝、和查理一世去世後,軍隊地位變成了至高無上。大部份軍人屬於獨立派,克倫威爾本人則傾向公理派。國會宣告英國教會的行政體系采長老派,但因受到軍隊的壓力,要使全英國納入長老派是不可能的。

從公元1649到年間,英國是一個共和政體,克倫威爾被任命為攝政,因此,實際上是軍人專制。在克倫威爾治下,各宗教團體都得到相當多的自由,尤其是「不從國教者」(Nonconformists)和「不同意者」(Dissenters)。甚至連最令人討厭的貴格派信徒(Quakers),克倫威爾也對他們友善。自從內戰以來,大約有二千個主教制下的聖職人員,失去他們賴以維生的職業,過著貧困的日子。

8.王權復興時代

公元1658年九月三日,克倫威爾去世,由他的兒子理查(Richard)繼承父親的遺缺。英國人民普遍對嚴厲的清教徒主義所施的重軛感到不滿;於是從國外將查理一世的兒子請回英國,並加冕為為查理二世。這次司都亞王朝(House of Stuart)重得王權,在歷史上稱為「公元1660年復辟」(Restoration of 1660)。

復辟後國會做的第一件事是,寬赦所有在內戰時與查理一世交戰的人,但最高司法院的委員們除外,因為他們將查理一世送上斷頭台。

公元1662年五月,國會(現在是強烈的安立甘派)通過一項新的「教會統一條例〕,將「崇拜指南」(或稱公禱書)修改了六百處之多,目的在脫離清教徒主義;並且宣告不許使用修訂本以外的任何崇拜儀式。約有二千名長老派教牧人員,因拒絕接受而被免職,過著窮苦的生活。

蘇格蘭國會在逼迫信徒上,可與英國逼迫不同意者的方式媲美。蘇格蘭復原教徒稱為「立約派」(Covenanters),他們像鹿一樣被人到處追趕,甚至那些躲在山洞裡秘密聚會的信徒,也被拉出來淹死。

在英國為信仰受苦的大批聖徒中,有一位可憐的思想家,名叫本仁約翰(John

另一位清教徒,名叫彌爾頓(John Mi1ton);出生貴族世家、受過高等教育、並具罕有才華;他在眼睛、孤單、貧苦中,寫下了偉大的基督教史詩「失樂園」(Paradise Lost)。

逼迫的結果,使清教徒不得不脫離英國教會。過去他們曾希望留在教會中,從內部改革教會,現在他們被迫採取分離派的立場,他們也成了「不同意者」。

查理二世的一生,都搖擺在不信和迷信天主教之間。公元1685年,在臨終前,他接受了羅馬天主教信仰。他的兄弟詹姆士二世(James 二)繼任國王,是個熱誠的天主教徒,一心要在英國恢復天主教。於是他與廢除「南特詔諭」的法王路易十四(Louis X N)合謀,以達成心願。到這時,宗教和政治的自由都面臨危機。

9.威廉和瑪利(William and Mary)

正當這黑暗時刻,荷蘭復原教主義的鬥士威廉三世出來,與法王路易十四為敵。威廉的妻子瑪利是英王詹姆士二世的女兒。英國人民在極度困境中向威廉求救,於是威廉便於公元1688年舉兵自荷蘭過海,將岳父詹姆士二世逐出英國。他與瑪利被加冕為英國的國王和王後。

第二年,詹姆士想得回王位。他在法軍的援助下,登陸愛爾蘭。南愛雨蘭人是天主教徒,站在詹姆士這邊;北愛爾蘭人是復原教徒,站在威廉這邊,稱為奧蘭治黨(Orange-men)。公元1690年,一場決定性的戰役在波尼(Boyne)爆發。詹姆士在遠處觀戰,他一看到自己的軍隊失敗,立刻逃往法國;而在另一邊,威廉雖然負了傷,仍然身先士卒,表現出極度的勇氣與領袖氣質。

由於他的英勇和堅定的立場,威廉為復原教主義保全了荷蘭、英國與美洲,他也使這些地方從天主教主義、路易十四及詹姆士二世的暴政下,釋放出來。從此以後,再也沒有因復原教和天主教之間的歧異而引發的戰爭了。

10.英國享受信仰自由

威廉和瑪利被加冕為英國的國王和王後時,有四百位英國教會的教牧人員(其中包括七位主教),拒絕宣誓效忠新的政權。為此,他們都被剝奪了教會職份。

到這時,宗教信仰自由終於頒給了復原派的「不同意者」。根據公元1689年的「信仰容忍法案」(The To1eration Act),凡是願意實行以下各點的,都可以自由崇拜:(1)發誓效忠威廉與瑪利。(2)拒絕教皇權柄、化質說、彌撒、向馬利亞和聖徒禱告。(3)接受「三十九信條」。這樣,便使復原教不同意者的各宗派,可以在英國有自由而且得以公開。這些不同意者包括:長老派、公理派、浸禮派和貴格派,人數加起來約為當時英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

這項「信仰容忍法案」並不應用在羅馬天主教徒和不信三位一體教義的人身上。

F. 英國議會制的上下兩院分別有什麼作用及權利

英國國會(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是英國和英國海外領土(獨自享有議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機關。英國國會的首領為英國君主;它還包括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和下議院(The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議員分為兩種:上議院神職議員(Lords Spiritual)即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級神職人員和上議院世俗議員(Lords Temporal)即貴族成員。上議院議員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產生。下議院則恰恰相反,是由民主選舉產生。上議院和下議院位於大倫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即國會大廈,Houses of Parliament)不同的房間內。

國會是由早期為君主提出治國建議的政務會發展而來。理論上國會的權力並不歸屬於國會,而屬於「君臨國會」(Queen-in-Parliament,或國王:King-in-Parliament)。盡管有爭議,國會中的女王仍常被認為是完整的君主主權。現代的國會權力屬於通過民主選舉而產生的下議院;君主僅作為象徵意義的領袖,而由非選舉產生的上議院,其權力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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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或Lower House)、君主和上議院共同組成英國最高立法機構英國國會。下議院是經民主選舉而組成的團體,目前擁有646位成員,即「國會議員」(Members of Parliament 或 MPs)。議員有一定的任期,直至國會解散(最長任期為5年)。每位議員由被稱為選區的大選區域競選產生並代表此選區。

下議院大概在14世紀某時期出現並延續至今。下議院的權力一度與上議院相比大為遜色,但如今卻在國會中佔主導地位。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超過上議院;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 1911),上議院駁回大部分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能夠延遲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應對下議院負責。首相能夠在任必須保持下議院對他或她的支持。

下議院的正式全稱為「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其中,「Commons」起源於諾曼底法語(Norman French)詞彙「communes」,意為「地區」(localities)。「Commons」往往被誤認為是「commoners」(平民,同上議院中貴族相對)的縮寫,然而此種解釋並無歷史記載。下議院如同上議院,在威斯敏斯特宮(Palace of Westminster)集會。

歷史
國會是由中世紀向國王咨詢的參議會發展而來。這種皇家參議會的成員包括神職人員、貴族,以及各郡代表(也稱為郡選議員,Knights of the shire)。參議會的主要職責是批准由君主提議的稅收方法。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參議會在進行稅收方法投票之前,需要平衡民眾的不滿。如此,立法權便發展而來。

1295年的「原型國會」開始接納自治市鎮(boroughs)的代表。如此,各郡選送兩名郡選議員同各自治市鎮選送兩名市鎮選議員(burgesses)便成為慣例。最初的自治市鎮代表幾乎毫無權力;郡選代表也受限制,君主能夠隨意授予或剝奪市鎮的自治及選舉權。市鎮選議員如果略顯獨立,則會導致該市鎮在國會中遭到驅逐。郡選議員地位較高,但在一院制的國會中,比較他們的對手貴族議員,仍然式弱。國會在愛德華三世統治時期分為兩部分:郡選議員和市鎮選議員組成下議院,而神職人員和貴族則組成上議院。

議員和選舉
目前,每個國會議員代表一個選區。而在十九世紀改革之前,選區很少以人口為根據:大部分的郡與市鎮(它們的邊界是固定的)在下議院各有兩位議員。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Act 1832)為先導的一系列十九世紀改革法律的頒布,形成了更加公平的席位分布。此外,1885年的改革廢除了大部分的兩議員選區;餘下的到1948年全部廢除。大學選區(University constituencies,一些允許如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等重要大學作為選區代表的選區)在同年也被廢除。從此,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個國會議員。盡管如此,在郡選區和市鎮選區之間仍有技術差異,但此差異僅僅影響到競選人在選戰時允許花費的數額。

資格
對於國會議員有眾多資格限定。其中最重要的條件是必須年滿21周歲,並且是英國、英屬海外領土、愛爾蘭共和國、英聯邦成員國的公民。以上限制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提出,而先前的限制更為苛刻:根據1701年嗣位法(Act of Settlement 1701),只有在上述地區出生才能符合要求。而上議院議員不能為下議院服務。

受制於破產限制令(僅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或者他或她被判破產(北愛爾蘭),或是他或她的不動產被扣押(蘇格蘭),則不能在下議院享有席位。還有,精神病患不能夠成為議員。根據1959年心理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59),在席位被宣布空缺之前,須兩名專家向議長報告此席位議員患有精神疾病。還有一個始於十八世紀的習慣法先例,即聾啞人不能成為議員。但是此先例在近年來還未曾實施過,法院很有可能不會支持。

立法職能
盡管兩院均可以提出立法,但立法議案通常源自下議院。

眾議院在立法上的至上權力是《國會法》賦予的,在此法的規定下某些議案可以直接獲得皇室認可(Royal Assent)而無需經過上議院的同意。上議院不可延遲任何金錢議案(在下議院發言人的觀點里,是僅關於國家稅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過一個月。其次,上議院不可延遲大部分其他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議的時間或超過一個歷年。但這些的規定只適用於產生自下議院的立法議案。再者,若議案要被推延超過一個五年的國會任期的,必須得到上議院的同意。

下議院進行會議的情形在傳統慣例上(此傳統的效力甚至高於《國會法》),關於財政范圍內的事務下議院的是被賦予至上權的。只有下議院才可以提出關於稅務和供應的議案。而且,下議院通過的供應議案是免受上議院修改。再者,上議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議案的方式來加入關於稅務或供應的規定的,但下議院通常都放棄其特權並允許上議院作出包含財政內容的立法修改。在另一個慣例上,也就是作「Salisbury慣例」,上議院也不會反對政府在先前選舉宣言裡面允諾過的立法。

因此,上議院的權力在很大程度上被條文和實際操作削減了,下議院很顯然是更具權力的國會部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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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即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是聯合王國國家議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王室(British monarchy)與不列顛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上議院有731名議員,其中八名目前懸缺。

上議院為非選舉產生,包括英國國教派的兩名總主教與24名大主教(即『靈職』[Lords Spiritual])與706名的貴族(Peerage)(即『俗職』[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之議員們一般稱之為『國會縉紳』(Lords of Parliament)。

上議院始建於14世紀,並幾乎持續存在至今。因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一度於1649年廢止上議院,但於1660年又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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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1721年,輝格黨(Whig)領袖華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被英王喬治一世(George I)任命為內閣首領,是為英國首相一職之始,但職位正式名稱並非首相(Prime Minister)。

1905年,坎貝爾-班納文爵士(Sir Henry Campbell-Bannerman)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Prime Minister)一字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

首相可向國王/女王提名政府內閣成員,亦可提出解散下議院的請求。

G. 英國的主教在上議院和整個國會中的作用


首先英國的主教隸屬於英國國教組織,總議會the general synod。根據2009年的報道顯示英國目前有114名主教,其中有44名管轄主教區的高級主教
(參見:《英國國教總議會考慮削減主教數以節省開支》)
其次英國的上議院包括了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的議員,其中包括你了英國國家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 Lords Spiritual),在上議院占據了一定的比例。
在國會中的作用類似於人大委員會,但是英國上議院一般不提議案,而由下院代表提出。更多的職責在於審議表決通過與否。
參考文獻Clergy Act 1661
以上資料來源杭州圖書館希望有助於你的問題研究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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