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美國補缺型社會保障制度與英國普惠型社會保障制度的聯系與區別。
1.聯系:
從美國、英國的社會保障法來看,社會福利也包括在社會保障體系中。
歷史較長:美國現代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已經走過了70個年頭,它植根於美國現代經濟機制,已經成為影響美國現代化進程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1935年8月14日社會保障法的頒布奠定了美國現代福利保障制度的基礎。
1908年8月1日,英國議會正式批准老年補助金法。老年補助金法規定實行普遍原則和免費原則,任何英國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領取養老金。老年補助金法的頒布,標志著非繳費型的老年津貼制度在英國開始建立。
其他:1998年,英國養老基金資產中52%為國內股票(美國為53%),18%為國外資產(美國為11%),其它為債券、現金和實業資產。職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計劃的壯大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以養老基金的資產佔GDP的比重來看,1997年英國養老基金的資產佔GDP的比重達74.7%,同期美國為58.2%。
2.區別:
A.制度模型比較: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屬於「補缺」型模式(「自保公助型」),只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建立了公共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其餘人群多依靠商業保險獲得醫療保障。美國社會保障制度強調幫助生存困難的特殊群眾,目的是維持特殊社會階層的基本生活,因此保障水平較低、制度覆蓋面積小;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權利和義務緊密相關,與西歐部分發達國家實行的普遍年金、普遍兒童津貼和免費醫療服務制度截然不同。他們採取「受益人同時也是繳費者」,要享受社會保障權利,必須先繳費的辦法。
英國是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代表國家,強調為公民提供社會福利既是政府的責任,同時也是公民的權利,因此該國社會福利具有普遍性,其目的是提高全體公民的生活質量。英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於1946至1948年,其主要依據是經濟學家貝弗里奇的社會保障思想。通過多年的發展,基本形成了一套「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
B.保障資金來源:
美國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是多渠道的,由聯邦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提供。而且對非政府資金來源非常重視。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費來源於全部由被保險人及企業繳納保險費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由僱主和雇員各承擔50%左右,只有特殊項目才由政府資助。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佔31.85%(1990)。美國的老人、殘疾和遺屬保險(OASDI)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各繳納社會保障稅的50%;退伍軍人津貼和低收入家庭的補充保險收入由政府支出;公共救濟、醫療補助等由州和地方政府負擔;失業救濟、私人企業養老、補充失業津貼等則由企業支付。美國雖然沒有全民的醫療保險計劃,但是各級財政對於公共醫療保障的補助支出卻很多。尤其是聯邦財政,承擔了主要的支出責任。
英國的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稅收。稅收中用於社會保障項目的支出分為用於 社會福利和救助等方面的救濟性支出和用於社會保險等項目的支出。來自財政稅收的社會保障基金約占基金總體的50%。二是僱主和雇員上交的基金。英國社會保障法規定,凡是參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工資收人的一定比例交納社會保障基金。目前,僱主和雇員均按工資總額的10%交納,自由職業、個體戶等按工資總額的6%交納。但同時也有上下限的規定.如果每周收人低於64英鎊或高於85英鎊的部分均不交納。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人。社會保障基金存人銀行或利用結余資金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所獲得利息收人.也構成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基金的投資主要是政府的債券.也可以投資股票市場。
C管理: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級政府財政保持相對獨立,實行聯邦、州和地方三級相對獨立的財政體制,各級政府的管理責權劃分在聯邦憲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公共醫療保障的幾個項目中,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各不相同。美國是典型的財政聯邦制國家,實行徹底的分稅分級財政體制,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在財權、事權的劃分上十分明確和詳細。醫療照顧由聯邦衛生保健財政署和社會保障署兩部門統一管理,財政部負責管理住院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信託基金以及基金的撥付。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責,聯邦政府對一些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項目作全國性規定,大部分項目由州政府負責具體管理,資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全國統一的項目,聯邦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公共衛生以州和地方政府為主進行管理,資金也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聯邦政府給予一定補助。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由聯邦政府負責,對享受條件和標准都有詳細、嚴格的規定。失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負責,以州政府為主,聯邦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英國是中央集權的單一制國家,實行高度集權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央負責統一制定重大的全國性社會保障政策,具體事務絕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機構承擔,地方政府只是根據自身財力大小提供一些補充性的、地方性的社會服務,中央政府對其中許多項目提供資金支持。英國的財政部門負責徵集和分配社會保障資金,審核社會保障機構資金支出,審核社會保障的有關預算,參與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英國社會救濟制度是以1948年國民救濟法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由專門成立的國民救濟署負責執行。英國實行的是國家衛生服務保障制度模式,中央政府高度集權,其公共衛生事宜也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
D.缺陷: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美國的現收現付模式受到了挑戰,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漸漸難以平衡,基金的儲備出現了嚴重危機,最終導致政府於1983年進行了社會保障模式的改革,實行「以現收現付為主,半基金積累制為輔」的一攬子計劃,以解決基金的來源問題。改革的效果非常顯著。
英國的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同樣也給政府帶來巨大的財政負擔,同時普遍福利和高稅負導致「獎懶罰勤」,降低了效率,引發了「失業陷阱」和「貧困陷阱」等社會問題。因此,在20世紀70年代經濟滯脹的大背景下,英國率先在社會保障方面進行了減輕國家責任的改革。 1975年通過了修正的社會保障法,基金來源分為七個部分:(1)僱主繳納部分;(2)雇員繳納部分;(3)自由職業繳納部分;(4)其它公民繳納部分;(5)中央政府撥款部分;(6)利息收入;(7)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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