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選舉制度的變化
美國實行總統制,總統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
總統選舉的程序與過程極為錯綜復雜,包括預選、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總統候選人競選、全國選民投票選出總統「選舉人」、「選舉人」成立選舉人團正式選舉總統和當選總統就職典禮等幾個階段。
預選通常在大選年的2月份開始進行,6月份結束。在這一階段,民主、共和兩黨分別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州進行預選,也是在民主、共和這兩個大黨內部,為各自黨的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作準備的階段。接著是兩黨在7、8月舉行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各州代表投票,選出本黨的總統候選人,然後通過由總統候選人提名的副總統候選人,並制定正式的競選綱領......
Ⅱ 英國選舉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1688年光榮革命後,土地貴族操縱著議會議員的選舉.
十九世紀三十年代,英國通過了第一次議會選舉改革法案,降低選民和候選人的財產資格限制,取消一些衰敗選區,給予一些新興的工業城鎮代表名額.標志著工業資產階級首次進入議會.這是英國向資產階級民主政治賣出的重要一步.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通過第二次改革法案,城市小資產階級和城市工人獲得選舉權.
十九世紀八十年代,通過第三次改革法案,農業工人獲得選舉權.英國基本上實現了男性戶主的選舉權,代議制民主在英國取得長足進展.
Ⅲ 歷史上英國公民選舉權是怎樣爭取到的
一、舉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英國的選舉制度源於中世紀英國國會中下院即平民院議員的選舉。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邀請僧俗貴族、騎士和市民三個等級參加國會。1343年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貴族院議員由直接從國王那裡領有土地的貴族擔任,而平民院議員則由全部自由土地佔有者投票選舉產生。紅白玫瑰戰爭後登上英國王位的都鐸王朝實行專制統治,平民院議員的選舉制度受到干擾和破壞。國王常常指示負責各郡選舉工作的郡守,要求他們遵國王囑托選舉誰入平民院。同時,國王又以「特惠權」的形式賜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參見平民院的權利。整個都鐸王朝時期由於國會很少召開,平民院議員的選舉自然也就名存實亡。可見,作為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選舉制定歷史淵源的中世紀議會選舉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權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到專制君主制時已成為專制君主用於控制和利用臣民,鞏固封建制度的一種工具。 自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蓬勃開展以來,特別到19世紀初英國工業革命初步完成之後,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地主制經濟被最終擠出歷史舞台,英國社會的階級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貴族地主階級衰落了,資產階級(特別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日益壯大。後者強烈要求參與政治,使本階級對工業化進程中增長的社會資源擁有更多的分配份額。這種要求最集中的表現是爭取普選權運動的開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在人民要求普選權的聲浪中提出了第一個選舉制度改革法。1832年經英王批准實施,這就是著名的1832年選舉改革法。該法著重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重新分配議會議員的席位,56個「衰敗城鎮」或人口少於2000的小城市的議員議席被取消,歸並到鄰近的郡區,另有30個人口在2000~4000的市鎮減少一個議席,將空出來的143個議席分配給人口眾多的新興工業城市和工業發達的郡。二是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選民隊伍。該法實施後,城市和鄉村共新增選民約20萬人,比改革前選民人數增加45%左右。當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區和各選區間選民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差別還很大;議員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各地區差別還很大;貴族在議會中仍佔有絕對多數議席。 1832年改革之後,英國相繼於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進行了幾次大的選舉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進一步降低了選民資格,重新調整了某些議席的分配,該法規定,各郡凡年收入5鎊者均擁有選舉權,城市中租用不帶傢具的住房在12個月內付租金達10鎊者也擁有選舉權,這就使一些工人貴族擁有了選舉權。1872年選舉改革的內容主要是把公開投票改為秘密投票。1883年頒布了取締選舉舞弊法,規定了選舉費用限額和選舉舞弊的刑罰。1884年改革統一了城市與鄉村選民的財產資格標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選舉權。1885年選舉改革了原來以郡、城市為選舉單位產生議員的選區劃分法為以人口的數量為標准產生議員的新選區劃分法。19世紀後期的這幾次選舉制度改革私人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選區的劃分和議員名額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進,但仍存在四個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一是婦女的選舉權問題;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問題;三是選舉區選民人數與議員人數的平等劃分問題;四是平等選舉權問題即解決投票中的復票權問題。為此,20世紀初直至二戰後,英國人民為爭取合理的平等選舉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終於使上述四個主要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 1918年議會通過《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男性公民從21歲起,婦女從30歲起,享有普選權,此外還降低了居住資格及收入限制,同時還建立了平等的選舉區,但仍規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復票權。1926年選民居住資格由6個月減為3個月。1928年婦女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1948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廢除了營業處所、倫敦市和大學選區的「復票制」,實行「一人一票、一票一價」的平等選舉權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選舉權。至此,英國現代選舉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選舉才真正較為完整的確立起來。 二、選舉制度 (一)選舉資格 1、選民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即為公民。英國法上對選民資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其他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二是年齡限制。英國現行法律規定,18歲為選民最低年齡資格條件,不到18歲者無選民資格。 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一個月,其餘普通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三個月。大批無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選民資格。 四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投票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民資格。 五是選民必須經合法等級才具有選民資格。在英國無需選民本人登記,選民登記工作由地方的登記官負責。他們先以逐戶查訪所編成的原始名冊為基礎,然後不斷核對修正。 在英國法上,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又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選舉中犯有非法行為者,5年內不得參見犯此行為時所屬選區的選舉;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 2、候選人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資格的公民為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籍限制。作為候選人者需具有英國公民資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其他外國人無候選人資格。 二是年齡限制。年滿21歲的擁有選舉權的人擁有被選舉權。不到21歲的英國人和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沒有被選舉權。 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沒有任何居住地點和時間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並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候選人可以在國家的任何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貴族;某些管理君主財產收益的官員;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不對成員;警察;公共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沒有下議院候選人的資格。 五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六是已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選人資格。 七是在一個選區內需有10個選民聯名提名者(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候選人資格。 八是要正式作為候選人需交納500英鎊的保證金。如果選舉結果未獲得八分之一的選票,保證金將上交國庫。 實際上,具備候選人資格的人真正要成為公職候選人需得到政黨的提名才有當選的可能。 (二)選舉方法 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制,即由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較高,而且可以使選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產生過程中。此外,英國的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組織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的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選區劃分方法。在英國二戰以前各個選區的人口與議員數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爾政府為了確保各選區享有平等代表權,建立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在於定期復查選區,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議席分配作必要的調整。在選區的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兩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名議員。在此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小選舉區制(或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1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或選區選票總署的簡單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其次是選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選票統計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多數代表制,另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又可以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就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稱為簡單多數制。得到選區總選票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票統計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的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 (三)選舉過程(程序) 英國的選舉過程與美國相比要簡單的多,持續的時間也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選民登記。英國大選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進行登記。登記由各選區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記官負責,每年的1月和7月進行。登記時要設一些登記站。登記的結果要編成選民登記冊。登記之後的合格選民可分為三類:一是一般住戶選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當地行使投票權者;二是軍職選民,包括在海外服務的軍人;三是納稅選民,只以納稅條件而取得在地方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選民可以查閱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經登記入冊。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在名冊公布後若干天內向專門為此事開庭的律師提起爭訟。 第二,候選人提名。在英國,候選人提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獨立候選人,這種候選人提名的必要條件和程序是:選區選民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該被提名人即可以稱為下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另一種是政黨提名候選人,各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不同。工黨的議員候選人由地方黨組織挑選,只是提出候選人之前,地方黨應取得全國執行委員會和黨的負責人同意,在獲得相應選舉經費的保證金以後,才肯定其候選人資格。保守黨自1935年起由8人組成的關於議員候選人的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挑選候選人。之前候選人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填寫簡歷,在得到選區協會的贊同之後,一般就可以稱為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批準的該選區正式的保守黨候選人。無論是政黨提名還是組織和公民提名所產生的候選人,一旦在確定,該政黨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就需要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正式提出候選人申請,審查符合資格後還需交150英鎊的保證金。至此,候選人的資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組織競選班子。通常組織競選班子是政黨組織的事。政黨選舉實行專門的政黨選舉代理人制度。選舉代理人分為編外組織員、編內組織員以及編外代理人和編內代理人。其中編內代理人和組織員是職業的代理人。其職務通常由黨的中央機關駐各地的總辦執行(特別是地方組織)。在許多選區內,代理人的職務由地方黨組織的專職秘書執行,每個選區的黨組織都擁有相當的資金。代理人的職責在於盡力保證該黨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在其競選中指導著整個政黨,他指揮組織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監督反對黨的計劃和活動,研究選民情緒,預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選人的一切活動,如召開選民大會、收集和監督徵集簽名、填寫選舉的登記表格、印刷和散發文件、布告等等,這些事物都取決於代理人。 第四,開展競選活動。從解散議會令宣布之日起,候選人就可以開始進行正式的競選動員活動,這種活動一直可以持續到投票日晚上10點鍾止。競選活動分為選區競選和全國性競選。選區競選包括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寄信、海報、標語等方式和手段向選民介紹和推銷自己。也可以是候選人在各選區中巡遊,向選民發表演說、介紹並解釋自己的政治主張,與選民交談或動員選民參與投票等等。除此之外,還有全國性競選,主要是指黨的中央組織及黨的領袖所從事的競選活動,包括宣傳黨的綱領政策、制定競選策略、安排競選活動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體的投票方式有三類:一是出席投票,即選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託投票,根據英國法律的規定,在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可委託別人代為投票;三是通訊投票,一般是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以及在海外服務的選民,才採用這種方法投票。在大選時,全國有統一的投票日;在補缺選舉時,該選區也有統一的投票日。各選區設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設在教堂、學校等場所。 第六,選票統計和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日選民投票的最後時間一到(晚上10點),即中止選民投票。選舉工作人員中的計票人員和監票人員一起統計投票結果,並由專門人員書寫投票結果報告。投票結果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並匯總後,由王室秘書負責宣布選舉結果及其有效性。 (四)選舉監督 在選舉監督的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由誰監督。根據英國法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利益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均可監督選舉,政府還設立了選舉委員會來專門監督選舉過程。 第二,監督什麼。首先是對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是對選民和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擁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預先是否已登記入冊、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職業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問題,從而使選舉資格喪失;其次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選舉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選舉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行為及其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而言,比如,在選舉中是否有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在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等等。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爭訟。在英國,此類爭訟一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選民新的登記名冊公布後,律師就開庭一次,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訟,並作出合法的裁決。如果是對候選人資格存有異議則可以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或法院提出。開始時有關選舉爭訟的裁判權屬於議會,後改由獨立法院進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增至2人,並確定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選舉爭訟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實,確實存在違法即及不公正的行為,則可宣告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Ⅳ 19世紀西方哪些西方國家有普選
按年代先後列表:各國實現普選權年代先後 (美國)紐澤西州 1776年-1807年 第一個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選權。除有財產要求外,並剝奪已婚女性普選權。新澤西直到1789年是獨立國家。 紐西蘭 1893年 第一個所有公民普選權的國家, 雖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堅持投票。 澳洲南澳大利亞州 1894年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但仍然沒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選權。這個選舉系統沒有適用於所有澳洲的州。 澳洲西澳大利亞州 1899年 第二個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1902年新南威爾士州,1903年塔斯馬尼亞州,1905年昆士蘭省和1908年維多利亞省也先後跟隨 。 澳洲 1901年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聯邦級別選舉中投票; 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獲得普選權。 芬蘭自治大公國 1906年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1917年芬蘭正式獨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選權。 挪威 1913年 加拿大 1918年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參政普選權;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獲普選權。 愛沙尼亞 1918年 愛爾蘭 1918年 奧地利 1918年 捷克斯洛伐克 1918年 德國 1918年 1935年-1945年期間在紐倫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佔領的國家也同樣被取消。 匈牙利 1918年 波蘭 1919年 盧森堡 1919年 荷蘭 1919年 美國 1920年 但直到1965年,美國南部非裔美國人才有普選權。 瑞典 1909年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參政普選權;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 立陶宛 1922年 羅馬尼亞 1923年 英國 1928年 (英國)北愛爾蘭 1968年 斯里蘭卡 1931年 1949年斯里蘭卡剝奪泰米爾人普選權。 西班牙 1931年 1931年23歲以上男性有普選權,1933年23歲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選權。但在佛朗哥 時代1939年-1975年期間被取消。 土耳其 1934年 義大利 1945年 日本 1945年 1926年男性有普選權。 法國 1948年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選權;1852年-1870年期間在公民投票使用。 以色列 1948年 比利時 1948年 印度 1950年 阿根廷 1951年 希臘 1952年 1864年,男性有普選權;1930年,女性被允許在地方選舉投票。 馬來西亞 1955年 哥倫比亞 1956年 瑞士 1971年 1971年聯邦級別選舉,女性有普選權;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獲得州級別選舉的普選權。 葡萄牙 1976年 列支敦斯登 1984年 南非 1930年 白人女性有普選權。 科威特 2005年 阿聯酋 2006年-2010年 2006年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擴大范圍。 卡達 2007年 地方選舉在2000年開始。 汶萊的男性和女性公民仍然沒有任何選舉權。
Ⅳ 議會改革的1832年議會改革
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又召集了一屆議會,史稱「模範議會」, 國王、貴族、騎士和城市富裕市民形成政治聯合,除了大貴族和教士外,這屆議會還固定地由每郡派兩名騎士代表,每個大城市派兩名市民代表參加,因而較「大會議」前進了一步。由於騎士代表和市民代表在根本利益上息息相關,也有比較多的共同話題,因而每當這種議會召開時,他們往往集聚在一起,互通信息,共商對策。從1343年起,他們開始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單獨聚會,逐漸形成了平民院(下議院)。貴族和教會長老也物以類聚,人以群分,組成了貴族院(上議院)。英國兩院制便發源於此。但是,不管是模範議會,還是1343年由兩院組成的議會,都還不同於近現代意義上由全民普選產生的議會。
1297年,議會獲得了批准賦稅的權力。到了14世紀,議會又獲得了頒布法律(法令和條例)的權利。議會又是各種政治事物尤其是國王大臣所犯的瀆職罪的最高裁判所。議會的形成,使國王的封建諮議機關逐漸成為國家的代議機關。城市代表的參加和下議院的形成,對以後英國歷史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正在興起的市民階層與下層貴族聯合,利用議會批准賦稅和通過法案的權力,對王權起了限製作用。
光榮革命後,議會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是土地貴族(托利黨)操縱著議會議員的選舉。一些「衰敗選區」仍有議員名額。工業革命展開後,新興工業資產階級為維護自身利益,強烈要求參與國家管理(根本動力:工業革命。)法國七月革命的沖擊。 1. 重新分配議席,取消許多已經衰敗的選區,減少一些選區的議席,人口增加的選區議席增多,新興工業城市取得較多議席。
2. 更改選舉資格,降低選民的財產和身份要求,擴大選民范圍,大大增加選民人數,工業資產階級和富農得到選舉權
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貴族保守勢力,工業資產階級得以更多的分享政權,但是廣大工人,雇農,婦女仍被排斥於政治之外。 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主要包括兩項重要內容:(1)重新分配議席。取消許多已經衰敗的選區,減少一些選區的議席;人口增加的郡的議席增多,新興工業城市取得較多議席。具體規定:人口不足2000人的56個城市被取消了下院議席,人口在2000~4000人之間的32個城市只能保留一個議席。空餘下來的席位給予人口增多的郡和新興工業城市,新興工業城市得到65個席位。(2)更改選舉資格,擴大選民范圍。降低選民的財產和身份要求,工業資產階級和農村中的富裕農民得到選舉權,選民人數大大增加。到1832年英國大約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選舉權。這次議會改革以和平的方式削弱了貴族保守勢力。工業資產階級得以更多地分享政權。但是廣大工人、雇農和婦女仍被排斥於政治之外。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 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
這次議會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變動,並沒有造成重大的體制改革。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
1867年改革法案對議席分配再次作了調整,取消了46個「衰敗選區」,空出的52個議席分給大工業城市和較大的郡。曼徹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分別增加1個議席,倫敦增加4個議席,另有9個中等城市各獲得1個議席;25個議席分給蘭開夏、約克等郡;1個給予倫敦大學;2個給予蘇格蘭大學;其餘5個給予蘇格蘭各郡。法案還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它規定,在城市中凡擁有單獨住宅的戶主(不論其價值多少)和每年繳納房租10鎊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選區內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選舉權;在各郡,每年繳納地租12鎊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鎊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選舉權。第二次議會改革基本取消了「衰敗選區」,使選民總數由135萬增加到225萬,小資產階級和上層工人都獲得選舉權,英國在議會君主制民主化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但是下層工人和全部農業工人仍未獲得選舉權。
1884年12月,議會通過兩個新的改革法案,一個是《人民代表製法》,它把城市中的「房主選舉權」原則擴大到各郡區,使部分農業工人也獲得了選舉權。這樣,城市和農村地區的選舉資格基本統一起來,英國的選民總數又增加1倍,達到450萬人。不過,依靠父母生活沒有單獨成家立業的男子,以及家庭傭人和全部婦女仍被排斥在選舉大門之外。另一個是1885年1月議會通過的《重新分配議席法》。它取消了人口不滿1.5萬人的72個城市單獨選派議員的權利,把它們並入所屬各郡;人口在1.5萬到5萬人之間的36個城市取消1個議席,大體按照每5.4萬人分配1個席位的標准,將全國統一劃分為617個選區,除22個城市和牛津、劍橋兩個大學選區仍保持兩個議席外,其餘選區均實行單一選區制,即1個選區只選1名代表。這樣基本接近於平均代表制原則,對居住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的工人有一定的好處。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滿30歲的婦女以選舉權,1928年又將婦女選舉權的年齡限制降低為21歲。成年公民普選權終於得以實現。 1866年,在強大的爭取選舉改革的群眾運動面前,自由黨領袖與激進派締結了聯盟,並擬定了新的選舉改革方案,送交國會。但是議會里的保守黨議員反對這個改革方案,方案被否決了。
方案被否決的消息傳出後,在全國產生了強烈的反響。許多地區都展開爭取改革的斗爭,群眾到處舉行集會。
在工人和其他階層勞動群眾運動不斷高漲的形勢下,保守黨內閣為了保持自己岌岌可危的地位並爭取在下屆議會選舉中不致失去議會多數,不得不表示支持議會改革,並著手擬定改革方案。
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了第二次議會改革方案,1867年8月15日,上院批准了改革方案,改革法案成為法律內容。 選民總數從135萬增加到225萬,完成了工業資產階級參加政權的斗爭,貴族地主的勢力進一步降低了,資產階級在下議院的地位進一步得到加強。但是,英國仍有一半的成年男子沒有選舉權,婦女依然沒有選舉權,工人中仍然只有高工資的熟練工人才有選舉權。勞動群眾長期以來為之奮斗的普選權仍遠未實現。
1884年第三次議會改革
通過改革,許多農民獲得選舉權,1885年法案,重新劃定選區,基本實現平等代表制
1832年議會改革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 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
這次議會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變動,並沒有造成重大的體制改革。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
1832年議會改革雖然為工業資產階級開辟了執掌政權的道路,但英國選舉制度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民主現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眾的絕大多數仍然沒有選舉權,「腐敗選區」僅僅縮小了數目,仍然存在部分工業資產階級也被排斥在選舉權之外。
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第二次議會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四十六個「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十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一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無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但英國廣大勞動人民仍被剝奪了選舉權,廣大婦女都沒有選舉權。
意義:
(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
(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
(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
(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Ⅵ 普選的歷史
19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於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的女性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才被重視。而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於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黨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權。由全民普選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污,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徵,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
Ⅶ 19世紀後期英、美兩國選舉制度的發展變化是什麼
(一)圍繞工業化目標的實現,進行國傢具體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
閻照祥先生在其所著《英國政治制度史》中指出,從1688年「光榮革命」到19世紀30年代的第一次議會改革之前,英國政治制度的變化是緩慢的,輕微的。最突出的是產生於中世紀的議會選舉制度不僅毫無觸動,反因工業革命所引起的人口快速增長和工業布局的變化而顯得更加腐敗。為此,這個將近一個半世紀的落後過時的政治制度被英國後世學者稱為「未經改革的制度」。1832年以後,情況不同了。議會制度經歷了一次次的改革,責任內閣制迅速確立,兩個舊的政黨———托利黨和輝格黨演變為保守黨和自由黨,政黨活動范圍也由過去的以議會為主轉變為面向全國,繼後又建立了較為嚴密的全國性政治組織。隨著資產階級新型政黨的出現和政黨組織水平的提高,資產階級兩黨制很快形成,政黨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內閣成為國家行政權力的核心,而君主卻淪為有名無實的政治偶像。此外,隨著政治改革的擴展,世界上第一個常任文官制度在英國建立起來。其他像司法制度、地方政府等多方面的重大改革也發生在1832年議會改革之後。① 政治制度的多方面變化,使該國進入了一個長達半個多世紀之久的改革時代。②
何順果先生在其所著《美國史通論》中指出,從19世紀9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在美國歷史上被稱為「改革時代」。19世紀90年代,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個分水嶺。在這個分水嶺的那一邊,主要是一個農業的國家,渙散的社會,遵循著17、18世紀承襲下來的政治、經濟和道德的原則;而在「分水嶺的這一邊,則是一個建設都市化的工業國家,一個高度一體化的國家」。③ 1890年開始的改革,包括了政治、經濟、社會等多方面的內容。政治方面的內容主要有市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市政委員會和城市經理製取代過去同行的市長———市政協會體制) 、州政改革(在州的層面上實行直接選舉及創制權、復議權與罷免權) 、承認婦女選舉權等。經濟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制定反壟斷法。社會方面的內容主要是緩和勞資關系、探索建立社會救濟制度。
19世紀發生於英、美兩國的上述改革,根源於兩國工業化任務完成之後的需要。英國18世紀上半葉發生工業革命,保守主義的政治和快速發展的經濟同行,是18世紀英國工業革命時期的特點。這一時期政治法律制度沒有什麼變革。而到了19世紀工業革命完成之後,鞏固現代化成果、建設現代化法治的改革時代便到來了,推動這次改革的主要是工業革命誕生的工業資產階級和工業無產階級。美國為什麼在1890年步入改革時代? 因為美國的工業產值在GDP中的比重,已由1859年的37. 2%上升到1889年的77. 5% ,基本上實現了工業化。同時,美國工業產值在世界上的地位,也由1860年的第四位上升到1894年的第一位。隨著工業化的完成,建設現代化法治的時代自然就接踵而來,推動這場改革的也主要是工業資產階級。
(二)選舉權從不平等向平等轉變
近代英美的平等觀在實踐中是逐步推進的,即:先是實現某一部分人的平等,然後再擴大到一部分人,逐步外推。
雖然早在1774年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獨立宣言》就宣稱「人人生而平等」,但直到近百年後的1865年,美國國會才通過憲法第13條修正案,正式廢除了奴隸制。1866年,美國國會才通過第14條修正案,規定了黑人享有公民權;未經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規定了黑人人口不再以五分之三計算(但不納稅的印第安人除外) 。1869年美國國會才通過第15條憲法修正案,規定了不得因種族、膚色或曾為奴隸而剝奪其公民的投票權。
在英國,從18世紀到19世紀初,英國的議員選舉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議席分配不合理。選區的劃分仍按中世紀的行政區劃進行議席選舉。二是從身份等方面規定選民資格,導致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人數很少。三是賄選盛行。幾乎每一個議員都是靠花錢買到的,進入議會之後又必然指望政府再花錢收買他們。而政府也靠封官晉爵,行賄收買議員,從而控制議會多數。「光榮革命」之後, 1832年改革之前的英國國家機器,史稱「腐敗的舊制度」。④ 直到1832年,經過工業資產階級與貴族們的激烈較量,改革議會的法律由議會通過、國王簽署。這部法律修改了選民的資格規定,使選舉權從身份資格轉向財產資格。選民從占人口總數的大約2%增加到3. 3% ,重新分配了143個議席。但這次改革把原來的身份歧視變成了財產歧視,無產者和婦女仍無選舉權。1867年英國進行第二次議會改革,通過降低財產數量限制,擴大了選民人數。在城鎮,凡繳納濟貧稅、又擁有住房的人才可以成為選民;寄居者只有房租達到每年10英鎊,方可參加選舉。在農村,具有年值5英鎊的財產或租用年值12英鎊地產的人才享有選舉權。1884—1885年,英國進行了第三次議會改革,規定了成年男子的普選權。
(三)婚姻由不自由向自由轉變
法史學界公認,在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中,婚姻家庭法的現代化過程較之其它部門法最為緩慢,根深蒂固的落後觀念是阻擋婚姻家庭法現代化的主要原因。
在結婚方面,英國1836年的婚姻法針對宗教過去對婚姻的約束,才規定在政府機關登記的婚姻為有效婚姻,予以保護; 1898年的婚姻法才規定結婚毋須舉行宗教儀式。在離婚方面, 1857年以前,法律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對方犯有通姦罪、且教會法院判決分居之後才准離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尤其是婦女)提出的離婚請求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直到1857年,英國才通過《婚姻案件法》,松動了離婚條件,規定只要夫妻間的一方有通姦情況,無過錯的一方可以申請離婚,且毋須舉證該通姦已構成重婚或對另一方的虐待。真正意義上的離婚自由直到20世紀才得以實現。
在美國, 19世紀上半葉,大多數州都實行限制離婚或不利於離婚的立法離婚制度。具體程序是:先經法院審查並做出離婚判決,然後交給立法機關審議。如果獲得多票贊成就可以判決離婚。到了19世紀下半葉,各州才著手廢除立法離婚, 1880年立法離婚完全消失,只要法官認為離婚是合理的、適當的,就可以判決離婚。
(四)刑罰由野蠻向文明轉變
刑罰種類和方式是幾千年歷史沿革的結果,生產力的發展和人的地位提高,可以引起人們對犯罪的認識的變化,但刑罰方式的變化卻往往落後於犯罪觀的變化。大概與人們「以牙還牙」報復心理的頑固有直接關系。
英國學者凱倫·法林頓在其所著《刑罰的歷史》一書中指出:美國的刑罰源自英國,但酷於英國,創造了獨特的、苛毒的一些懲罰方式。一是殘忍的鞭刑;二是發明了一些新刑具;三是按照《聖經》描述的方法懲罰犯人。例如,讓罪犯跪在一盤又碎又尖的石子上懇求寬恕。判決之前,把犯人關在不能站、不能躺的單人房裡。⑤ 美國這種體罰在19世紀大部分州被廢除,但在南部的幾個州仍被保留。19世紀南部各州以田納西為首,成立了專門迫害人的秘密恐怖團體「三K黨」,該組織擅用美國刑法中的司法慣例———私刑來殘害黑人。
在英國, 1820年才以絞刑代替了叛逆罪的肢解型,並廢除了對婦女的肉刑。1867年廢除了苦役流刑,代之以監禁刑,並對被放逐到海外殖民地的囚犯實行附加條件的提前釋放,此為「假釋」制度的肇始。1877年的《預防犯罪法》在英國創造了緩刑制度。
(五)保障工人利益的勞動法從無到有
從18世紀下半葉到19世紀上半葉,英美兩國集中精力進行工業革命、完成工業化任務,注重充分調動資方創造財富的積極性,降低資方創造財富的成本,而不顧及勞方的利益。完成工業革命、實現工業化之後,英美兩國開始逐步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對立,緩和勞資矛盾。
1. 僱主對雇員的工傷責任制度逐步建立
在美國,面對工業化過程中產生的大量人身安全傷害事故,美國的立法者建立了一套鼓勵資方為實現發展生產,在工傷責任制度中試行了同伴過失、自甘冒險、共同過失、近因等責任制度。這種保障資方權利、壓制勞方權利的制度理所當然地受到勞動階級的反抗。統治者感到也必須緩和勞資雙方的矛盾,因而在19世紀末進行了一些立法改革。1893年國會通過了對保障州際鐵路安全的改革法案,廢除了自甘冒險責任制度,規定只要被告沒有履行法定的安全義務,就被認為存在「法定過失」,應該承擔責任。19世紀50年代,喬治亞州規定只要鐵路工人自己無過錯,如果因同伴過錯受損的,有權向僱主要求賠償。
英國的勞工法為僱主對雇員免除侵權責任規定了比較過失、自願承擔、工友過失等三條基本理由。這一被稱為「魔鬼三部曲」式的三大免責理由,使工傷事故中的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激化了勞資矛盾。直到19世紀末,迫於壓力,英國議會才將嚴格責任原則導入工傷事故處理中。1897年議會制定的工傷賠償法將原來僅適用於采礦、建築和鐵路運輸等部門的嚴格責任原則擴大到一切工業生產部門。
2. 工人結社權和罷工權逐步確立
在英國, 1799年,英王頒布《禁止結社法》,取締包括工會在內的一切工人組織。1824年該法被廢除,工人獲得了結社和罷工的權利。但1825年又出現反復,制定了一個新法律,只承認純粹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工人聯合是合法的,一切試圖干涉資方生產經營與勞動僱傭的行為皆是「限制營業」的犯罪行為,將受到監禁處罰。1871年制定了工會法,廢除了所謂「限制營業」的規定,使工會在民事和刑事上合法化。但同時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卻認定脅迫他人、阻止他人工作、設立罷工糾察線等行為是違法,可以按照刑法處置。這使工會的罷工行動事實上不可能進行。到了1875年制定的《密謀與財產保護法》才廢除了《刑法修正案》,規定罷工中的糾察行為合法。
美國的情況還不如英國。1890年聯邦制定了反壟斷的《謝爾曼法》在適用過程中,法院聲稱工會也屬壟斷性聯合組織,並用這個法律大肆破壞工會組織和迫害工會會員,一直延續到19世紀末年。
3. 限制使用童工和限制勞動時間的立法逐步推進
18世紀末期,英國工人的勞動時間長達16 - 18小時。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規定紡織廠18歲以下的學徒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禁止學徒在晚9時至次日5時之間上夜班。這部法律只適用於棉紡織廠和毛紡織廠。1819年修改後的工廠法,增加了禁止僱傭9歲以下童工的規定。1833年修改後的工廠法,將童工工作時間由12小時減少到9小時。1844年修改後的工廠法,將女工的工作時間也改為9小時。⑥
美國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比起英國是落後的。直到19世紀60年代,美國的勞動關系還主要靠合同法而不是專門的勞動法來調整。資本家憑借資本實力,制定出苛刻的勞動合同,而工人們則處於「或者」按條件訂立合同,或者「滾蛋」的境地。限制勞動時間和使用童工的全國性立法遲遲沒有出現,只是少數州制定了限制童工工作時間的法律。如馬薩諸塞州於1842年通過了第一個童工法,規定製造業12歲以下童工每日只准工作10小時。其它如康涅狄格、賓夕法尼亞、俄亥俄等州也先後制定了類似的法律,但這些州的立法都被法院裁定為違反州憲法而歸於無效。直到1868年才出現了第一部聯邦勞動法,對於聯邦雇員(政府印刷廠工人、郵政工作人員、海軍造船廠工人)作了限制工時的規定。⑦ 美國工人階級經歷流血犧牲而強烈要求的8小時工作制在19世紀並未實現。
4. 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立法從無到有
19世紀上半葉,英國政府和資本家不重視工人的勞動衛生安全,導致工人健康受到了粉塵、噪音、廢氣的嚴重損害,肺結核等職業病率很高。直到1864年,英國在工廠法中才增加了幾條勞動防護措施,如要求「粉刷牆壁」,注意保持空氣通暢,防範井下瓦斯,紡織行業每個工廠應平均有500立方米以上的工作空間。
美國19世紀沒有全國性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律。1888年,馬薩諸塞州規定了傷亡事故報告制度,隨後俄亥俄州和密蘇里州也頒布了類似的法律。
5.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逐步建立
英國1849年在曼徹斯特曾進行調解和仲裁的試點工作,但因資方的反對,試點沒有成功。直到1896年才制定了《調解法》,規定了政府在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權力。美國也是到了19世紀末才制定了兩部處理勞動爭議的聯邦法律。1888年的法律規定了自願仲裁,強調調查和公布裁決三個程序,但實施了十年並無大的成效。因此, 1898年又制定了《厄爾德曼法案》,規定了聯邦政府機構、勞工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事件方面的權力、程序等。
(六)義務教育制度逐步建立
隨著工業化任務的完成,英美兩國的經濟實力大大增強,同時工業化也提出了培養高素質勞動力的要求,因此,兩國政府開始注意關心教育事業了。英國政府過問教育事業,在時間上要早於一般歐美國家。1833年政府開始補助教育活動, 1839年在樞密院成立了審發補助金和考慮教育事務的教育委員會。就在這時,教育補助金的發放也不由政府辦理,而是交由基督教知識促進會和英國國教會辦理。而這些機構只照顧規模大而條件好的大城市學校,設在城鎮而經費困難的小學校則被擯除在外,造成不等的待遇和不平衡的發展。直到19世紀60年代末,仍有近一半的適齡兒童不能上學。1870年英國頒布《初等教育法》,規定由地方政府建立學校董事會,負責籌建並管理公立學校。公立學校的經費由國家、地方政府和家長分擔,各地可根據情況規定5至13歲的兒童必須上學。19世紀中期,英國女子可以就讀初等學校,而中等、高等學校的大門不向她們開啟,直到19世紀末才有所改變。
在美國,小學義務教育制度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在各州逐漸確立。南北戰爭之前,美國只有馬薩諸塞(1852年)和紐約(1853年)這兩個州頒布了義務就學法。從1865年到1918年,各州才先後制定了義務就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