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君主立憲制能夠在英國生存
英國的情況是歷史發展的結果,即是一種偶然也是一種必然,說偶然是指在社會發展到近現代後,大多數必然都要發展到共和制政體,英國也曾經發展到共和政體卻後來又回到的君主立憲制所以算是一種偶然;說必然則是因為,對於一種制度而言,其生存能力的強弱主要看倆個方面的生存能力,一是對內的生存能力,主要是說這個政府對民眾而言是否壓迫嚴重,是否激起民眾的反感和抗爭;另一個是對外的生存能力,是說這個政府是否能夠在國際競爭中不落伍,不會讓國家在國際沖突與戰爭中飽受凌辱。這雖然是倆個方面卻往往同時作用互相交織。比如法國大革命的產生,那既是啟蒙思想的啟迪民眾不再願意受集權專制政府的壓迫,另一方面也是在與英國等的國際沖突競爭中法國政府力所不及,無法使得經濟發展勝於英國,因此在屢次對外戰爭中法國不得不用更專制的手段強行從民眾那裡榨取財富來支持其國家實力,因而最終使得國內第三等級一方面在政治上沒有地位,另一方面卻要承受巨大的稅收支持國家,與其他階層以及國王的政府產生激烈沖突,最終出現大革命推翻了君主政府。由於之前這個君主政府已經證明它既沒有實力在國際競爭中不落後,又在國內政治中對民眾壓迫嚴重,法國國內已經產生很廣泛的共和思想,所以民眾已經失去了對君主制政府的信任,不會再支持這樣的君主政府,所以之後,波旁王朝的復辟一失去其他國家的支持就顯得那麼無力,拿破崙三世的帝國一旦失去他的軍隊也瞬間土崩瓦解。
而英國的情形就不一樣了,英國作為一個島國,一直以來安全方面的需要不是特別急切,因而沒有建立大規模常備陸軍的傳統,沒有太重的軍費負擔,另一方面,英國早期的島上的居民屬於部落民主階段,其後歷經眾多種群(比如北歐人諾曼底人等等)的入侵,但是大多是最終妥協融合進去而非建立強勢的統治,又因為英國一直沒有建立常備軍的傳統,所以英國的地方貴族實力非常巨大,王室往往在很多方面需要得到貴族的支持和幫助才可以有效行事,最明顯的是1215年大憲章的制訂,國王的權力受到巨大的限制,必須遵照議會制訂通過的憲章的規定行事,這也是英國長期憲政傳統的開端,貴族權力巨大和憲政傳統使得在地方形成了議會自治制度。因此,英國始終沒有形成類似法國和其他東方國家那樣的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17世紀的英國革命時候,英國國內的政治思想中,共和思想僅僅是比較少的一部分,並沒有佔有絕對的優勢也是因為這個原因。之後克倫威爾建立了獨裁的共和國,雖然在對外方面上比較強勢,但是相信在對內特別是地方權力等方面不一定比之前的君主制時期更得民眾的支持,所以隨後貴族們支持的光榮革命讓新教資產階級的荷蘭的威廉親王執政也就可以滿足英國民眾和貴族的政治需要。之後的英國既然能夠對外在海外競爭上從不吃虧,對內仍然保持過去的地方自治傳統和小政府小陸軍的傳統沒有太多的負擔和壓迫,那麼當然這樣的君主立憲制能夠在英國生存。
② 歷史問題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稱之為發言人(the Speaker)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但不擔任參議員;除非是為了打破表決平手的僵局,否則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參議院之名。其議場座落於首都所在的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簡單說:參眾兩院的區別:
1、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復選副總統。
2、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但彈劾案須經參議院審判。
3、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而眾議院議長是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現代發達國家中,英國政府的權力之大,可能僅次於法國政府。憲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權力愈大,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就愈應加重。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有著雙重意義。一方面,政府負責制擺明了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系,即從與主的關系,或者說,政府必須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繼續執政。這一關系提供議會監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負責制的各項要點又直接構成議會監督制度的內容。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顯示下述特點。第一,集體負責制日見收縮,個人負責製表現活躍。第二,政府負責制多以說明制這一形式呈現出來,而辭職制這一剛性負責形式卻受到抑制。
現代英國崇奉政府統治能力的憲政取向導致政府負責制走向今日式樣。然而,現代式樣的政府負責制對議會監督的能力、效果有著明顯的負面影響。
1.政府執政依賴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現代英國政府安身立命之本。為信任原則指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來源和權威的基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再大,權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單方面意志的結果,而是獲得議會的認可,來自議會信任。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此種來源進而又限定了政府權力的性質,即它是依議會意志而行使的對社會的治理權,而不是專制權力。
信任原則體現了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的從屬關系。從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議會的立法,支配議會的時間,控制議會。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則最終毫不含糊地顯示了政府與議會誰主誰從的關系:政府的執政資格「最終取決於它能否維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屆議會之下必須停止執政。
現代英國政府可否繼續執政,由平民院採取下面兩種明確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種決定。第一種:首相明確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舉行表決。平民院的此種表決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第二種:領銜反對黨領袖明確地向平民院提出對政府的譴責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譴責案舉行表決,仍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無論採用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只要表決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繼續執政;只要否決對政府的信任,或通過對政府的譴責案,政府便要麼辭職,要麼提請國王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2.政府對議會的兩種負責形式
現代英國政府仍然以兩種形式對議會擔負政治責任,即集體負責制和大臣個人負責制。
過去提到集體負責制時說「內閣集體負責制」。以現代英國的情形看,內閣集體負責制已經擴大為政府集體負責制,即不但內閣組成人員,而且政府全體大臣座位集體向議會負責。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擔負的政治責任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大臣們集體決定政策。在這方面,集體負責制又有四個要點:政府全體成員參與制定政策;政府全體成員在公眾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開支持政府集體決策的大臣應該辭職;內閣討論過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須集體辭職。
現代英國大臣個人對議會承擔政治責任的事項包括:大臣個人行為(含私生活);其所領導的部的各項決策;其所領導的部的管理情況。需要強調的是,就所領導的部的工作對議會負責,這已成為現代英國大臣
不可推委的職責。有人統計,現代英國大臣面前的職責有六項:創制政策、篩選政策建議、為本部爭奪預算經費和立法時間、管理部務、就部里工作對議會負責、在公眾面前代表政府。這六項職責中,唯有就部務對議會負責這一項是大臣必須履行的職責。
對於現代英國議會而言,大臣負責制是它藉以控制政府官員的唯一渠道。英國標準的憲政觀念是:文官對大臣負責;大臣對議會負責。
三、現代英國議會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在構成方面的特徵在於:它由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共同組成。我將其概括為兩院三方。兩院指平民院和貴族院;三方指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這三方。
在憲法理論上,現代英國國王既是國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腦。17世紀英國憲政革命以前,行政權屬於國王,故國王是政府首腦。憲政革命以來,並沒有一項立法剝奪國王的行政權。實際擔負政府首腦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確定為政府首腦。所以,理論上,國王仍然是政府首腦。但是,在憲政實踐中,國王只是國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腦。首相實際上占據了政府首腦的位置。
英國憲法史上,國王是議會的組成部分。現代英國憲法仍然保留了國王的這個特殊角色。作為議會的組成部分,國王的職責是簽署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不過,國王的簽署權現在僅僅象徵現代英國立法程序仍然體現兩院三方這個憲政體制。實際上,現代英國國王已經失去運用其簽署權控制、制衡議會兩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決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國議會的龍頭。議會三大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平民院與國王、貴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並獨享立法的決策權。它與貴族院分享對政府的質詢權,並壟斷對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權力。政府只對平民院負責。
貴族院是英國議會的第三個組成部分。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途徑的根本特徵在於:完全否認選舉原則。通過繼承爵位,或者通過國王封爵,這是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的兩個途徑。貴族院的貴族分為兩類:宗教貴族和世俗貴族。世俗貴族又包括:繼承的世襲貴族、首代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司法貴族。世襲貴族們的爵位分為五級: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終身貴族相當於男爵。不過,在貴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禮儀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權。
英國國王已經從封建制的憲法機關變成資本主義的憲法機關。同樣,英國貴族院的性質也已實現了這一轉變。
總的看,貴族院依法享有的權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權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後經過修正的《議會法》的規定,貴族院的職權可概括如下:第一,無權否決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第二,對平民院通過的延長議會任期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第三,對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權力。
四、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的組織結構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部組織結構的建設既必須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須順應現代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這種服從、順應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積極主動。不過,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議會普遍積極、主動地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順應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來建設各自的組織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部的組織結構建設過程表現出一個特點,即人們深切地意識到了憲政制度、民主科學效率要求這兩大力量多麼強烈地支配著平民院的組織結構的形狀。另一個特點則是,英國熔權制下的憲政取向與民主科學效率要求似乎既強烈沖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監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會的極端重要性
曾任美國總統的威爾遜在其名著《國會制》中這樣指出美國國會兩院各常設委員會的極端重要性:「年會中的國會只是展出的國會,委員會會議室中的國會才是工作中的國會。」
與美國國會恰恰相反,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全院大會的重要性壓倒其它議事單位,全院大會決定一切。就英國議會而言,只有開會中的平民院全院大會才是議會。可以從全院大會承擔的職責、擁有的權力這兩方面來認識全院大會的重要性。
全院大會的廣泛職責
平民院全院大會所擔負的職責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本院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另一類為全院大會的專有職責。
與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會與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別常任委員會相繼審議法案。其中,全院大會決定著平民院對各項法案的原則態度(是接受並予以深入審議,還是否決);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負責對法案進行細節審議。這里,全院大會的重要性無須多說。第二,監督方面。全院大會同與政府部門對口的特設委員會相繼地完成若干監督工作。特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跟蹤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全院大會就特委的報告予以審議、表決。第三,院務管理方面。平民院設有若干委員會管理該院的助理及服務部門,全院大會根據這些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決定。
專有職責
平民院的若乾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會獨家承擔。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發表政策聲明;只與全院大會舉行非立法辯論。平民院對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頭質詢、政府的即席答復已成為現代英國議會最具魅力的監督活動,這一活動只由全院大會進行。
全院大會的權力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通常存在全院大會、委員會等多種議事單位。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僅僅存在分工關系,議事權力並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個議事單位即全院大會。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不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權。以立法為例,有的議事單位對法案擁有第一級淘汰權、絕對修正權(即對法案從原則到技術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權);另外的議事單位對法案也擁有絕對修正權,並擁有該院內的最終否決權。這樣,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權的各議事單位之間便結成級別關系,從下而上地構成第一級議事單位、第二級議事單位,等等。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內便存在這樣的多級議事結構。
顯而易見,多級議事結構中的全院大會的權力受到分割,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則握有全部決策權。故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的權力大於多級議事結構中全院大會的權力。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只存在多種議事單位而無多級議事結構,全院大會握有全部決策權。以立法為例。常任委、特常委對法案僅有相對修正權,無權淘汰法案。對法案的絕對修正權、絕對否決權全部集中於全院大會。唯全院大會可以對法案作出實質性決定。
在監督方面集權現象也相當明顯。部門特設委員會只能追蹤政府各部門以向全院大會報告情況,全院大會才有權作出決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須在全院大會上提出,在全院大會上辯論,在全院大會上表決。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監督手段也由全院大會壟斷。例如,對大臣和首相的口頭質詢便只能在全院大會上進行。
所以,無論從所擔負的職責,還是從集中的權力看,全院大會在平民院的多種議事單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對全院大會時間的支配
現代英國政府、反對黨和後座議員必須通過支配全院大會的開會時間,才能具體地享受和行使其憲法權力。
政府的支配辦法
現代英國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會時間的60%左右。那麼,它是依據什麼來支配全院大會的大部分時間的呢?平民院議事規則規定,全院大會必須審議四種「政府事項」,即政府法案、政府動議、政府要求議會批准受權立法的動議、大臣聲明。每年,政府正是借這些事項向全院大會提出法案動議和聲明。
現代英國議會每年審議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進政府的普通議員(俗稱後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簡稱政府法案。財政法案屬於政府法案中的一個重要類別。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會提出幾種形式的動議,以引起全院大會就所動議問題進行辯論。第一種為「獨立動議」,即不依附於全院大會的其它議程而獨立提出的動議。此種動議通常表述明確的意見。議會的每次年會上,政府必定提出兩項獨立動議,即就女王演說提出動議、就預算提出動議。每次年會開幕之際女王向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發表演說(即議會開幕辭),宣布政府在本次年會的內外政策和立法規劃。緊接著,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提出動議,引起全院大會對女王演說舉行為期6天的辯論,實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開辯論,並予以表決。每年政府財政大臣向全院大會提出預算報告後,也必動議全院大會就預算安排舉行4—5天的辯論。除此而外,政府還就某一政策領域動議全院大會圍繞政府的政策舉行辯論。
③ 英國議會主權原則的確立及其發展
英國憲法對國家制度的規定,主要根據3個基本原則:議會主權原則,即議會擁有最高立法權,議會立法不受限制;法治原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和公民受同樣的法律制約;慣例原則,即憲法慣例與憲法法案具有同等的憲法效力。
議會主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英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提出了他們的政治設計。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根據自然法,每個人均享有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因而是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只是在自然狀態下存在種種不便,才使得人們相互簽訂契約把懲罰他人的權力自願的交給人民的代表——議會。為此。議會應該享有立法權。在洛克看來,只有法律才可以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並對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既然法律是社會公共意志的體現,那麼制定法律的議會當然是表達社會公共意志的機構,因而它應該處於社會一切權力的最高位,行政權和對外權從屬於立法權。[10]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在實現政治解放的過程中,根據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理論家、法學家們的設計逐步把議會推向國家權力的中心,這就是所謂「議會主權」理論。「議會主權」的表現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議會立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應當是最高的權力。行政權與司法權從屬於立法權,並對立法權負責。另—方面,議會有權監督執行權的行使,有權「調動和更換」執行機關,從而使執行權對立法權的「政治責任」得以貫徹。[11] [12-13]
資本主義革命後的英國議會正是朝著英國古典政治理論家們所設想的「議會主權」的方向發展的。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初步確立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為建立英國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礎。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2]
其一,鞏固並擴大議會,特別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權利法案》規定,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終止法律生效和廢除法律。只有得到議會同意,國王才能征稅。和平時期在王國范圍內維持常備軍也需得到議會同意。議會實行自由選舉。議會中有言論和辯論的自由。[14] 《王位繼承法》為阻止國王對國會活動的操縱,規定:凡擔任任何隸屬於國王的有報酬職務或職位者,以及向王權領取撫恤金者,均不能成為平民院議員。國王的赦免對下院彈劾案無效。一切法案只有經議會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國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來治理國家。[12] [15]
其二,使政府(原為樞密院,後為內閣)向國王負責逐步轉為向議會負責,特別是向下院負責。首先,由於下院可以通過提出彈劾和廢黜法案的辦法,追究國內外政策失敗的責任,就使內閣盡可能實行議會贊成的政策。於是迫使國王開始吸收議會中多數黨的領袖參加內閣。如果國王的大臣得不到議會的支持,他們就應該辭職。1742年英國第—位首相渥爾波就是這樣辭職的,1782年諾斯內閣集體辭職。其次,原樞密院的職能與權力逐漸轉移到內閣。威廉三世時開始從贊同議會多數黨觀點的人士中選任大臣。[12]
不過,這個發展過程並不是—蹴而就的。在19世紀初,即1832年選舉改革前,由於國王在議員選舉、首相選擇、左右內閣成員的態度、解除大臣職務等方面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國王不喜歡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而國王支持的政府雖然得不到下院的信任卻依然可長期維持執政地位。因此,議會,尤其是下院的職能和權力還很有限,真正意義上的議會主權是1832年選舉改革以後實現的。[11] [12]
從1832年到1867年被稱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黃金時代」。在這段歷史中,由於議會和內閣均擺脫了國王的控制,加上那時議員尚不存在服從其政黨領袖的硬性的黨派紀律,執政黨議員與反對黨議員一起反對本黨組成的內閣和首相的情況經常發生,所以,議會主要是下院比較容易行使其「倒閣權」。[11] [12]
據統計,從1832年到1867年有十屆內閣因下院的不信任而倒台。議會主權的實現另外一個重要的推動因素就是現代政黨政治在英國的完善。現代政黨政治的完善有利於議會的立法權對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後勝利。此後,資產階級通過控制政黨,政黨控制議會,議會控制內閣這樣一個政治程序的邏輯實現自己的意志。而當19世紀末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後,「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開始不適應經濟基礎的新要求,於是「行政集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就將無可避免地代替了「議會主權」的代議民主政治體制。
④ 英國皇室與國家政體
英國政體是君主立憲制。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目前英國女王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磋商權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務征詢女王意見,但決頂權仍掌握載內閣和首相手中。警告權是指女王對政府的某項行為認為不妥而發出警告,但這種情況極少發生。獎勵權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議,冊封貴族和對有貢獻的人受勛的權利。但是,君主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在國內、國際的國事活動中,享有榮譽和尊崇。
在制定英國政體的黑暗的奴隸時代,它是光榮的。在字內暴政肆虐的時候,盡量不脫離這種政體,那也是一種光榮的出路。現在這個政體是不完備的、不穩固的、不能產生它應有的效果的。專制政體有這樣的好處,就是它們來得簡單。可是英國的政體十分復雜,全國人民可能受苦多年而根本發現不出這是哪一方面的過錯;有些人會這樣說,有些人會那樣說,每一個政治醫生開的葯方也各不相同。要克服地區的或由來已久的偏見是困難的,可是如果耐心考察一下英國政體的組成部分,就會看出它們是羼雜著一些新的共和政體因素的兩種古代暴政的骯臟殘余。
第一,由國王所體現的君主政體暴政的殘余。
第二,由上議院所體現的貴族政治暴政的殘余。
第三,由下議院所體現的新的共和政體的成分;而英國的自由使是以下議院的效能為基礎的。
前兩種是世襲的,與人民無關;因此,從法治上講,它們對於國家的自由是毫無貢獻的。
說英國的政體是三種勢力合一,互相牽制;這句話不是毫無意義,便是不折不扣的自相矛盾。
所謂下議院是對國王的一種牽制,這話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如果沒有人監督,對國王是不能信任的;或者換句話說,渴望保持專制政權的慾念是君主政體的固有的弊病。
第二,為此而被任命的下議院議員不是比國王賢明,便是更值得信任。
可是,這同樣的政體先是授權下議院,使它可以用不同意國家預算的辦法來牽制國王,以後卻又授權國王,使他有權否決下議院的其他議案,藉此來牽制下議院。
這個體制首先因國玉的身份使他昧於世事,然而國王的職務卻要求他洞悉一切;因此這兩種不同的方面,由於它們出乎常理地相互敵對和破壞,證明那整個的人物是荒唐的和無用的。
有些作家曾經這樣地解釋英國的政體:他們說國王是一方面,人民是另一方面;上議院是代表國王的議院,下議院是代表人民的議院;可是這種解釋把議會的一切特徵割裂開來,不能自圓其說。這種解釋包含一個問題,那就是說,既然國王所憑借的權力是人民不敢信任的,並且常常不得不加以牽制,那麼這個國王怎麼會產生的呢?這樣一種權力決不會是賢明的人民所賦予的,任何需要牽制的權力也不會是從上帝那裡得來的;然而憲法的條文卻規定這樣的權力要存在的。
在這個政體中哪一種權力最為重要,因為那種權力將起著支配作用:雖然其他的權力或其中的一部分,可以阻礙或所謂牽制它的運轉的速度,但是只要它們無法使它停止,它們的努力總是白費的:第一個動力終將為所欲為。
國王是英國政體中這個壓倒一切的部分,這一點是不必明說的,而他僅僅因為給人以地位和津貼,才獲得他那全部的勢力,這一點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雖然我們曾經對專制君主政體關門下鎖,但同時我們也曾讓國王掌握了鑰匙。
英國人支持他們自己的由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統治的政府,這種偏見一半來自理智,一半來自民族自傲,甚或以後者的成分居多。在英國,個人無疑地要比在其他國家安全一些:但是國王的意志無論在英國或法國都同樣是國家的法律,所不同的是,英國國王的意志不 是直接從他的口裡表達出來,而是通過議會法令的可怕的形式交給人民的。
因此,撇開所有那些贊成形式和結構的民族自傲與偏見不談,真理是:英國國王所以不象土耳其國王那樣暴虐,這完全是由於人民的素質,而不是由於政府的體制。
對於英國政權形式的體制方面的錯誤作一番探討,在目前是非常必要的;當我們還受到任何頑固的偏見的束縛的時候,我們也就不能對自己作出公平的論斷。任何贊成一個腐朽政體的成見也將使我們不能識別一個好的政體。
⑤ 英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什麼
君主立憲制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慧跡隱。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前廳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利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憲的、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權利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軍國主義」之「帝國主義」卻先勝後敗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英國
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英國的議會制度奠基於中世紀的「自由大憲章」「牛津條例」等封建法律文獻。它們所確立的「法律至上」和「有限王權」基本原則,構成了英國立憲政治的政治基礎。1688年的「光榮革命」是一場「不流血的革命」,而作為重要成果的《權利法案》是君主立憲制的憲法文本。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在保留古老的憲政傳統和確立資產階級政治統治的基礎上,將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三者融為一體。
英國政體為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貴族院)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過,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下院也叫平民院,議員由普選產生,採取最多票當選的小選區選舉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決定提前大選。政府實行內閣制,由女王任命在議會選舉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出任首相並組閣,向議會負責。英國州乎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從價值選擇來看,不難發現,這實際上也是人為地將法理與情理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法律固然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但「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固有矛盾從未消失過;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著機械執法、無視情理的可能性。來自社會的陪審員們雖然不懂法律,卻懂社會情理。一個人難以代表復雜的社會心理,但來自方方面面的12個人應當說差不多了。知曉情理的陪審團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結合在一起,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巧妙的組合。這不等於詬病沒有陪審團的訴訟模式,更不等於說不設陪審制度就必然會出現情與法的沖突。那麼多大陸法系國家都沒有陪審團,定然有別的結合方式,比如制度層面和操作層面。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但理念應是相近的,即剛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統籌兼顧。有一點還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體的,但吸納情理的途徑和范圍應是剛性的和具體的,嚴防情對法的隨意侵蝕。
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也稱議會制,是一種民主政治制度,特點是其政府首腦需要獲得議會的支持才能工作,而這種支持一般通過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體現。因此,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的國家中,立法體系與行政體系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的政府一般擁有多個黨派,而且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分開。
行政體系一般就是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是總理或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行政體系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任命公務員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也不盡相同,無論是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的國家都適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07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1832年大改革方案》最終確立了議會至上原則,議會能夠挑選首相並決定內閣的組成。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駛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索性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魏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當然之前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鋪墊。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群眾的抵制。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多黨制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少數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目前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和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
代議制民主 代議制民主思想的一些基本要素是在中世紀漫長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孕育形成的。它的基本內容包括:社會共同體是政治權力的最終來源;王權源於人民權力的轉讓,但人民仍保留著對它的所有權和終極控制權;公共權力的使用應以社會共同體的同意為基礎,「關涉大家的事需得到大家的同意」應成為立法、建立政府及其他政治決策的基本原則;由各等級或社會團體選派的代表組成的機構能夠行使共同體的政治權力,特別是立法權和征稅權。本文從政治權力的來源、歸屬和行使等方面分析代議制民主思想的原初內涵及其在中世紀的起源與成長發育過程。
⑥ 英國政體的本質特徵是什麼
君主立憲政體,它是羼雜著一些新的共和政體因素的兩種古代暴政的骯臟殘余。第一,由國王所體現的君主政體暴政的殘余。第二,由上議院所體現的貴族政治暴政的殘余。第三,由下議院所體現的新的共和政體的成分;而英國的自由使是以下議院的效能為基礎的。前兩種是世襲的,與人民無關;因此,從法治上講,它們對於國家的自由是毫無貢獻的。要說英國的政體是三種勢力的合一,互相牽制,那是可笑的;這句話不是毫無意義,便是不折不扣的自相矛盾。所謂下議院是對國王的一種牽制,這話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如果沒有人監督,對國王是不能信任的;或者換句話說,渴望保持專制政權的慾念是君主政體的固有的弊病。第二,為此而被任命的下議院議員不是比國王賢明,便是更值得信任。這個政體根本上說是維護英國資產階級利益,但資產階級又和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
⑦ 英國代議制怎麼體現的包容度、自由度
英國選舉制度與代議制民主的效能分析
——以民意代表性和統治有效性為視角
李濟時
(文章發表於《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6年第6期)
內容提要:代議制民主具有兩種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統治的有效性。本文通過對英國選舉制度的實證分析,考察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在實現這兩個基本效能方面的情況。英國的選舉制度增強了政府的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卻減少了民意代表性,基本上保證了獲勝的政黨對主要反對黨擁有較大的優勢。但政治家們在追求政府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的同時,也應該避免過於嚴重地損害民意代表性。
關鍵詞:英國;選舉制度;代議制民主;民意代表性;統治有效性
代議制民主的目的在於產生一個代表人民進行統治的政府,具體來講,應該具有兩種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統治的有效性。缺乏民意代表性,就談不上人民主權,而缺乏統治的有效性,政府就不能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本文的目的在於通過對英國選舉制度的實證分析,考察英國的代議制民主在實現這兩個基本效能方面的情況。
一、英國選舉制度與民意代表性之考察
英國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內閣制,政府由議會產生,直接對議會負責,也就是約翰·密爾所提倡的典型的「代議制政府」。那麼其代議制度的民意代表性也就直接體現在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民意的程度上面。英國的選舉制度比較簡單,不僅體現在議會內閣制下只存在議會選舉而不存在行政首長的直接選舉,而且體現在實行簡單明了的單選區簡單多數制。英國議會的席位全部由單選區產生。這種單選區制度,一般來說,是有利於少數大黨的。因此,英國長期以來就是典型的兩黨制國家。但是這種穩定的兩黨制長期以來是以犧牲小黨的利益為代價的,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是犧牲了民意代表性。首先試以2005年5月大選為例。
在這次大選中,工黨的得票率只有35.2%,卻獲得356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55.2%;保守黨得票率為32.3%,獲得197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30.5%;自民黨的得票率為22%,獲得62個席位,占議席總數的9.6%;其他小黨得票率總共為10.4%,獲得30個席位,占議席總數4.7%。可見,簡單多數制的一大特點是得票率與議席數不一致。這次議會選舉又引發人們對於簡單多數選舉制度公正性的爭論。
如果我們認為大選中各黨的得票率是民意的反映,那麼比例代表制應該是最能實現民意代表性的選舉方式。因為在這種制度下,各個政黨獲得的選票比率與所獲得的議席比率應該是相等或基本相當的。因此,我們可以把實際所獲得的議席數和議席比率與按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所獲得的議席數和議席比率做一個對比。通過對比可以看出,與比例代表制相比,工黨的議席比率高出20%,保守黨減少1.8%,而自民黨減少12.4%!其他小黨減少5.8%(見表1)。從議席數量來說,工黨多129席,保守黨少11席,自民黨和其他小黨各少80席和38席(見表2)。
表1:議席比率:比例代表制與多數制的對比[1]
表2:多數代表制與比例代表制相比增加或減少的議席
單選區簡單多數投票制度不僅總是會出現得票率與議席數不一致的情況,有時還會出現得票率擁有多數的政黨在議席上卻處於少數的情況。由於組閣權歸於議席佔多數的政黨,因此該執政黨在得票率上反而是少數,也就是說,民意代表性低的政黨反而掌握政權。英國戰後選舉歷史上,有兩次選票多數與議席多數不一致的情況。一次是1951年,此次大選保守黨獲得48%的選票,但獲得321個議席,而工黨盡管獲得48.8的選票,比保守黨多0.8個百分點,但是卻只獲得295個議席,從而失去政權。另一次是1974年,此次大選保守黨獲得37.8%的選票,議席數為297個,盡管工黨的選票比保守黨少0.7個百分點,為37.1%,但議席數卻比保守黨多4個,為301個,從而取代保守黨上台執政。這種選票多數與議席多數不一致的情況,盡管不一致的程度非常小,往往只是幾個百分點之差,幾十個甚至只是幾個議席之差,卻能夠左右政權的歸屬。然而,兩個大黨對此都不以為然。恐怕是因為他們從這種不一致中獲益的機率是平等的。戰後的兩次不一致,一次是保守黨佔便宜,一次是工黨佔便宜。
從歷史考察,這次英國大選偏離民意的指數並不是最高的,但也是比較高的。我們把戰後17次大選的結果予以匯總,把各黨實際所獲得的議席比率與比按比例制應得議席(即得票率)相減,其中最大的絕對值作為偏離民意代表性的指數。比如,表1中工黨的議席比率和得票率之差的絕對值20%是最高的,那麼2005年大選結果的民意偏離指數就是20%。這個指數在17次大選之中是比較高的,有三次大選高於這個指數(見表3)。
一般的理論都認為,簡單多數制是不利於小黨,而有利於大黨的。那麼我們就通過英國大選結果來考察這一判斷的真實性。我們主要考察英國的第三黨——自民黨。首先我們把戰後17次大選中自民黨的得票率和議席比率相對於得票率的減幅與民意偏離指數的線性圖放在一起來觀察,就發現自民黨的得票率、議席減幅與民意偏離指數的走勢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大體上,自民黨的得票率越高,其議席減幅就越大,而大選的總體民意偏離指數就越高。換句話說,出現了自民黨得到選票越多,在議席上就越吃虧的這樣一個怪現象。(見表3)。
表3:民意偏離指數:與自民黨得票率的對比
英國的兩大黨——保守黨和工黨——在戰後17次大選中的平均總共的得票率為82%,而平均所佔議席比率為94.7%,也就是說,兩大黨的議席平均比實際得票率高出12.7%!而且,這種趨勢在後期比前期還擴大了(見表4)。其原因恐怕在於,在後半期,自民黨得票率呈增加之勢,但是議席增加卻十分有限,而兩大黨總共的得票率呈降低之勢,而議席的減幅卻不大。
表4:兩大黨壟斷議席情況
而如果我們考察戰後17次大選中三黨得票率與議席比率之差,這一情況就看得更加清楚。總起來說,無論是保守黨還是工黨都是當前選舉制度的絕對受益者,工黨是最大的受益者,議席比率比得票率平均高出7.94%,保守黨為4.72%,而自民黨則是絕對受害者,平均減少11%,而這基本上就等於兩大黨所多出的那些議席(見表5)。因此,自民黨也是當前選舉制度的最大的受害者!
表5:歷次大選三黨得票率與議席比率之差(%)
當然,由單選區簡單多數制度產生的政黨得票率可能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純粹比例代表制下的得票率,兩者之間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距[2]。因為在單選區中,選民往往是針對候選人投票的。這也就是該選舉制度的優點,即選民與當選議員聯系密切,這似乎也體現了代議制度的至關重要的代表原則。但是,如果以政黨政治而論,這種選舉制度卻難以真正反映政黨支持率。畢竟現代政治都是政黨政治,組成政府和領導政府都是政黨的特權。當然,在單選區制度中,政黨的支持度並不是無關緊要的,因為一個政黨的支持率的高低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該黨候選人在選區中的得票率。比如英國工黨2005年選舉中很多候選人失去席位就與工黨支持率的下降有關。
有的學者認為,在多數當選規則下,獲勝者代表的往往是少數選民,尤其是在選民投票率不高的情況下。如果這樣來看,英國歷次大選,獲勝的政黨從來沒有得到過半數以上的選票。那就是說,在英國,幾乎永遠是少數人的統治。2005年大選中工黨的得票只有35.3%,而此次大選的投票率只有61.3%。那麼是否可以說,工黨只是由21%的選民選出來的呢?如果按照這個標准,恐怕當今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難實行由這種絕對多數人的統治。當然,也不能簡單地認為,那些沒有出來投票的選民就反對當選的總統或政黨。日本二十世紀上半葉政治學教授森口繁治就曾經深入探討選舉制度的問題。他認為簡單多數制缺陷太大,會造成沒有節制的多數,「此選舉的最顯著的特徵,在於以很少數的選舉人選出絕對多數的議員,這樣現象是和民主的代議政治的精神相矛盾的」[i]。
不管怎麼說,英國的單選區簡單多數的選舉制度,其結果是很不公正的。因此,有些國家採取比例制與單選區制相結合的選舉方式,比如德國、俄羅斯。英國本身也在進行一些選舉制度改革,開始在地方選舉中引入多種比例代表制方式,但是在全國議會大選中,盡管批評之聲不絕於耳,簡單多數制仍然難以撼動。因為英國實行這種制度已經有數百年之久,這一制度盡可能地保證執政黨有足夠的權威去統治國家,而失利的黨則以「忠誠的在野黨」的身份對政府進行監督。
二、英國選舉制度與統治有效性之考察
要取得統治的有效性,就應當有一個穩定的政府。在政黨政治的體制下,這主要表現在執政黨或執政聯盟的穩定上面。要有一個穩定的執政黨或執政聯盟,選舉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一般來講,兩黨制或有限的多黨制是政治穩定的條件。而這種政黨格局往往是選舉制度的產物。「從理論上講,由依據不同當選規則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議決機關,能夠顯示出選民意願在議決機關內所能體現的程度……。因而不同的機票方法代表了不同的政治理念。從實際結果看,由不同當選規則產生的議決機關,必然會導致議決機關內的不同政治態勢,從而影響國家的政治生活。」[ii]為了保證政治穩定,一般需要採用單選區制度。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單選區制度最大的問題是政黨所獲議會席位與其在選舉中的得票率不符。也就是說,議會席位無法准確反映該黨的民意支持度。一個得票率不足半數甚至與半數相差甚遠的黨可能上台執政,而其政策將影響大多數或全體國民。
使代議機關的組成能夠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這無疑是一種天然的政治理想;但是為了使使代議機關不致陷入黨派紛爭,為了保證政府的穩定性,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議會的黨派數量,減少執政黨所受到的干擾,使代議機關和政府有效地工作。在選舉制度上,這就不得不犧牲小黨的權利。有西方學者就此指出: 「當代政治體制正朝著二元或二極的方向發展,執政黨和在野黨的選票差別並非舉足輕重,而重要的是政府的穩定和效率。」[iii]
從2005年英國大選的結果,我們也可以看出,英國的選舉制度確實保障了獲勝的政黨擁有多數議席和充分的權威進行統治。盡管這次大選,英國工黨的得票率只有35.2%,創下了戰後執政黨最低的得票記錄[3],但是它所獲得的議席比率卻高達55.2%!因此,它所獲得的議席數量比起其他所有黨派的總和還多67個,而相對於主要反對黨保守黨更是擁有159個議席的大幅優勢。在戰後17次大選中,盡管此次大選工黨所獲得票率優勢居於後列,但是其絕對議席優勢已經排在中游,而對主要反對黨的議席優勢竟然排在前列(見表6)!不管怎麼說,工黨所獲得的較大的議席優勢使得它能夠有效地進行統治。因此,這次大選的結果,對於工黨來說,失敗和勝利兼而有之。這次它的得票率與議席比率相差如此之大,恐怕是因為選民對於布萊爾的伊拉克戰爭政策普遍不滿,但是對於工黨的政績、綱領和工黨的候選人又比較認同,才產生了這樣一個混合的結果。理性地看此次大選,就可以發現它不過是「向正常的政治回歸」的一個跡象。布萊爾贏得了一個可行的、工作的多數,取得的是一個平常的勝利,不再像前兩次選舉的壓倒性勝利一樣看似一場魔術表演[iv]。
英國的選舉制度基本上保證了獲勝的政黨對主要反對黨擁有較大的優勢。在英國戰後的17次大選中,從來沒有一個政黨是得票率超過50%而執政的,最高的一次是1955年,保守黨獲得49.7%的選票。然而,獲勝黨幾乎總是能夠獲得過半數的議席,只有4次大選獲勝黨對主要反對黨的議席優勢低於40個,而獲勝黨議席低於半數的只有1974年大選這一次(見表6)。這就使執政黨一般來說都能夠避免受到主要反對黨過多的牽制。1974年的那次大選之後,工黨組成了少數派政府,但是其施政必然面臨議會的強有力的牽制。因此,工黨又利用可以隨時宣布重新選舉的權力,在同一年再次進行議會選舉,終於得到了能夠穩定統治的多數議席。
表6:戰後英國歷次大選獲勝黨的優勢(按降序排列)
註:標數字處為為工黨2005年大選成績
似乎可以說,英國選舉制度對於獲勝黨是十分優待的。憲法沒有規定超過半數議席支持才能執政,按照傳統獲得議席最多的政黨即可組閣,獲勝黨不需要為取得超過半數的議席而與小黨討價還價,組成聯合政府。而且,如果大黨的議席數非常接近,那麼哪個黨能成為執政黨也成了不確定的事情,因為誰能拉攏各個小黨爭取到足夠半數的議席就能組閣。因此,在比例代表制度下,選後各政黨領袖討價還價是尋常的事情,而且政府容易解散[v]。這就為政局增加了很多不確定因素。當然,即使憲法規定必須超過半數議席支持才能組閣,對戰後英國來說,也只有1974年的第一次大選中的獲勝黨需要組織聯合政府。而聯合政府在西歐的其他國家幾乎是屢見不鮮。
也許英國的這種選舉制度有其合理性,因為任何競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失敗者,失敗者則要被淘汰出局。比如在體育比賽中,冠軍只有能一個,即使是微差,落敗者還是只能屈居亞軍。在現代的民主制度中,最重要而且最可行的規則只能是多數決定。多數決定是保證民主的可行性的手段,也是保證執政效率的手段。這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犧牲少數的利益。因此,無論是簡單多數制還是設門檻的比例代表制,都還是符合民主的原則的。「對英國選舉的研究表明,它完全承擔起民主原則的要求的所有職責。因為它能讓每個公民在向投票箱里投票時,同時選擇他的地方代表、一個施政綱領、一個議會多數派和一位首相。選舉的議員同時又是一次全民公決和全民表決。選舉將政治決策的過程委託給獲勝的黨派,同時通過反對黨的介入,人民可以監督該權力的使用。」[vi]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少數人的權利就可以無視。選舉制度對他們而言,恐怕並不是無關緊要的。第一,各個黨派在選舉活動中都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場和觀點,那些被犧牲的小黨也通過自己的得票率而顯示了自己在選民中的支持率,即使它們在獲得的議席微不足道,但是它們的存在就是對大黨的政治壓力;第二,小黨的代表權被部分犧牲而不是全部犧牲,他們還是能夠有代表進入議會,盡管這可能與他們的得票率相比不成比例,但還是能夠在議會中有自己的聲音。比如在2005年的大選中,地方性的小黨如蘇格蘭民族黨、威爾士民族黨以及北愛爾蘭的民主統一黨、社會民主工黨和新芬黨等各獲得了3-9個議席。另外,即使小黨在全國層次的議會中無法發揮多少作用,他們還可能在地方層次的議會中獲得較大的優勢,如英國的蘇格蘭地區和北愛爾蘭地區,地方性政黨在當地議會中擁有的發言權比在全國議會中要大得多。
三、結語
英國的選舉制度為了增加了政府的穩定性和統治的有效性,減少了民意代表性。英國在選舉制度方面對民意代表性的忽視,可能與精英政治的傳統有關,也與前政黨政治的傳統有關。在議會政治興起於英國之時,政黨政治尚在萌芽之中,議會的選舉往往為地方的紳士所控制,而選舉權也限制在少數有一定社會地位的群體中。及至兩黨格局形成,選舉權普及,由於英國長期的政治穩定和穩健保守的傳統,這種選舉制度也一直保持不變。英國從一開始就維持兩黨制的政黨格局至今,與這種單選區簡單多數選舉制度關系很大。二十世紀初工黨興起的結果是自由黨的地位被取而代之,而兩黨制的格局仍繼續存在。工黨取代自由黨的歷史也表明這種選舉制度並非絕對是保守的,也能夠容許變革。只不過這種變革只有在新興的政黨足夠強大和成熟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生。
由此觀察現在的自民黨對英國政治格局的沖擊,如果它只不過是在兩大黨受到選民質疑和排斥的情況下的一種排氣閥,那麼它就仍然只能扮演配角。英國的自民黨能否突破現在的格局,在根本上要看其是否代表了新的前途遠大的階層和運動,否則,它就只能任憑政治機會的捉弄而沉浮不定。投票給自民黨往往不過是對工黨的某些政策的不滿,如果真的給予自民黨以決定性的議席,以致妨害政府的穩定性,反而是得不償失。自民黨所獲得的選票的價值在於選民表示出自己對工黨某些政策的抗議,但是犧牲自民黨的議席則是為了讓工黨政府繼續保持其穩定性和有效性。
不管選舉結果能否全面反映民眾的意願,不管對選舉抱有什麼樣的期望,一種自由、公正、多黨參與的選舉始終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實現形式;即使為了政府的穩定性,而不得不犧牲部分民意代表性、犧牲小黨的部分權利,也無損於選舉制度根本上的益處。退一步講,在西方成熟的民主社會,在兩大黨之間,無論是這個黨多獲得一部分議席,那個黨少獲得一部分議席;無論是這個黨上台執政,還是那個黨上台執政,都不會使政治發展的方向產生多大的變化,不會使政府的政策產生多大的差別。最大的差別恐怕不過是不同的政治精英集團的政治表演而已。他們相互之間扮演角色主要是制衡,而非政策的替代——當然是指根本性的或大的政策。
不過,政治家們在追求政府穩定性和統治有效性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民意代表性的問題。正如一位英國觀察者所質疑的:「一個僅僅得到36%選票的黨卻擁有政府全部權力,這一體制的合法性何在?在這次大選中,政治家的信任是一個大問題,而下次大選,對制度的信任可能成為大問題。」[vii] 因此,避免使民意代表性受到過於嚴重的損傷,也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⑧ 英國君主的權力是如何由實變虛的
英國君主的權力是英國《權利法案》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由實變虛的。該法律確立了議會主權至上的原則,議會掌握了立法權,國王就不能獨裁專政了,同時有了法律的制約,國王就要守法,不能逾越法律辦事了。
這個時候的國王只有行政權。大約過了一百來年,英國國王就變成形式上的君主了,統而不治,行政權讓給內閣,國王沒有實權了。
責任內閣制要求內閣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但在現實生活中,內閣對議會負責的原則往往變成內閣對議會、主要是對下院的控制。在英國的政體中,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不分立,議會下院是最高立法機關,但立法的實權操在內閣手中。
實際上,絕大多數議案來自內閣,並總是在議會優先討論,得到通過。這樣,內閣既參與立法,又負責行政,實際上使議會和君主都從屬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