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君主立憲製成立時議長、首相、國王的責職和權力分別是什麼
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下院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無論上院議長還是下院議長都是沒有實權的,他們的工作僅僅是主持議會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國王是國家元首(在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是不一樣的。)、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