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國三權分立的特點
英國的內閣制。
內閣制:總攬國家行政權力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產生,並對議會負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內閣首腦,組織內閣。內閣受議會監督,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可以倒閣。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是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與內閣制不同的有總統制和君主制。
特點: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創議權,提出的法案要經過內閣審議、表決)合一,而非明顯之三權分立,而且無總統制式的制衡機制。
二、 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兩人擔任。因為歷史傳統與個別制度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國家元首有的稱之為國王,有的稱為總統,也有的稱為大公(如盧森堡)或親王(如列支敦斯登)。至於行政首長則多稱之為首相或總理。
三、 行政首長的產生是建立在議會的同意之上,並對議會負責。行政首長及閣員通常可兼任議員,(但有些國家規定不得兼任),並得因議會的不信任而去職。因此閣揆的任期較不固定。
四、 元首發布命令時,需經行政首長或有關閣員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權責,其責任則由副署者承擔。無副署者,則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實系「統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國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擔儀式性任務。但是當國家發生緊急危難,得超越黨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長,或宣布行使緊急權力,保護國家渡過危難。因此國家元首雖然不經常行使權力,卻仍擁有象徵性權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權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長系由間接方式產生。通常系由人民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議員選舉產生行政首長。至於國家元首產生方式,則多系以君主繼承(立憲君主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體制國家)方式產生,但亦有採取直接選舉者。
七、 議會通常有「倒閣權」,內閣通常也有「國會解散權」,但亦有特例。此二許可權使議會內閣制下的議員黨性較強,黨紀亦較易維持,因為如果執政黨議員對內閣決策不表贊同,導致「倒閣」,議員即需重新面對大選。
若在野黨議員不支持本黨之決策,轉而支持執政黨,則無異將使本黨失去執政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背棄而遭致落選。基於此,議會內閣制通常有較強之黨紀及較完善之政黨組織。
(1)英國權利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內閣制優點
第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議會和選民都可以監督政府;第三,遇緊急情況,內閣可以實行應急政策。內閣制有利於訓練政治家。
內閣制缺點
相對總統制而言,議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不如總統制國家議會有力。
2. 權利法案對英國的國家權力進行了怎樣的分配與規定
實行君主立憲制,架空國王,使國王統而不治,最高權力歸屬議會,國王僅僅象徵權力。
《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稱《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憲法。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政體的理論和法律基礎,確立了議會所擁有的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標志著君主立憲制開始在英國建立,為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掃清了道路。
背景: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英語:Stuart)復辟後,開始倒行逆施,不僅大力壓制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集權,而且企圖在英國恢復天主教,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和部分托利黨人(Tory Party)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恰好,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的第二個妻子生了一個兒子,這位未來的國王將來必定信奉天主教無疑!這樣,原來人們認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信奉新教的女兒將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採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著名人物發送了一封密信給在荷蘭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女婿威廉,邀請他們到英國來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威廉來說,他主要關心的是如何能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爭奪英國的王位繼承權,同時他也認為他入主英國可以防止英國同法國結盟以共同反對荷蘭,因而接受了邀請。 為了避免當年(1660年)邀請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國王的權力,保證自己的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共同召開的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了一個「權利宣言」,要求國王以後未經議會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經議會同意不能徵收賦稅,今後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擔任英國國王,任何國王不能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等。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為威廉三世,瑪麗即位為英國女王,是為瑪麗二世。1689年10月,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制訂為法律,是為《權利法案》。
目的:限制國王的權力。
意義:為限制國王的權力提供的法律保障。確立了議會的權力。英國從此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資產階級統治。國王日益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從社會轉型的角度來看,《權利法案》最重大的意義是:以法律權利代替君主權力。
3. 英國有沒有三權分立為什麼三權分立的國家特徵是什麼
沒有,英國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君主是國家象徵,同時可以任命議會首相,不掌握行政權等權利,典型的三權分立國家是美國,三權分立是指國家權力分配三個機構,這三者相互制衡,拿美國來說,行政權由總統掌握,立法權由國會掌握,司法權由最高法院掌握,總統由國會選舉產生,最高法院的法官由總統任命,最高法院出台的法律總統有權駁回,但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的票數重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