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憲章運動是什麼
公元19世紀四十年代,英國工業革命基本完成。在工業革命過程中,無產階級的力量迅速壯大,工人運動日趨高漲。公元1836年,在洛維特領導下成立於「倫敦工人協會」。次年,他們提出了致國會的請願書,並在公元1838年以「人民憲章」的名義公布。憲章共6條,中心內容要求實行普選制,如規定凡年滿21歲的男子都應享有普選權,對當選議員應當支給薪金,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限制等等。歷史上將這場為實現憲章內容所作的斗爭稱為「憲章運動」。
憲章運動曾掀起過3次斗爭高潮。第一次是公元1838年至公元1839年,在請願書上簽名的有128萬人;第二次是公元1842年,簽名者多達330萬人;第三次是公元1848年,簽名的有197萬人。在第二次斗爭高潮中,除了原有的要求外,工人們還提出了廢除《新貧民法》、提高工資、縮短工時等要求。各地工人紛紛集會。群起響應。但是,三次請願均遭到了國會的否決。廣大工人隨即進行罷工,並進行示威遊行,致使許多工廠和市政陷於癱瘓。但是,罷工遭到了英國政府的鎮壓,運動領袖被抓捕。公元1848年以後,憲章運動進人低潮。
英國憲章運動是英國無產階級第一次獨立的政治斗爭,列寧評價英國的憲章運動是「世界上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憲章運動標志著英國無產階級開始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台,揭開了同資產階級爭奪政治權力的斗爭的序幕。
Ⅱ 英國大憲章的內容簡介
英國本是一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的《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國王及皇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狩獵范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開始了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精髓條款
《大憲章》對國王在封建規范下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也就是對封臣的權利作了全面的承認。其中精髓條款是:
一、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徵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討論並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討伐」。國王若對以上規定或基本原則蓄意違反,則貴族可隨時造反,國內任何人亦可隨貴族造反。這樣,《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征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容度在不斷的擴大,但上述隱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步制度化了。
Ⅲ 什麼是英國憲章運動
19世紀30~40年代英國爆發的以爭取普選權為中心的無產階級政治運動,也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性的工人運動。英國是第一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和進行工業革命的國家,但是很多年來只有繳納高額所得稅的人才有選舉權。因此,1842年5月2日,倫敦工人隊伍來到國會下院,向下院遞交了全國憲章派第二次請願書。它提出年滿21歲的男子都有普選權,選舉投票應秘密進行,廢除議會候選人的財產資格限制,國會每年舉行一次改選,平均分配選區。次年5月,這份請願書公布後,被稱為《人民憲章》。1848年,在歐洲大陸革命風暴的推動下,憲章運動再度高漲。國會拒絕接受請願書。列寧評價英國的憲章運動是「世界上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憲章運動標志著英國無產階級開始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台,揭開了同資產階級爭奪政治權力的斗爭的序幕。《人民憲章》的大部分要求在後來英國國會的歷次改革中得到實現。
Ⅳ 英國憲章運動的內容是啥
憲章運動是19世紀30~40年代英國發生的爭取實現人民憲章的工人運動,是世界三大工人運動之一。目的:工人們要求取得普選權,以便有機會參與國家的管理。
憲章運動(The Charist Movement)是指19世紀30~50年代英國發生的爭取實現"人民憲章"的工人運動。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見英國議會君主制)為工業資產階級打開進入議會的大門,在這一改革斗爭中起過巨大作用的人民群眾仍處於無權地位。他們決心進行獨立的政治斗爭,爭取新的選舉改革。1836年倫敦工人協會成立。次年6月,協會擬定一個爭取普選權的綱領性文件,提出年滿21歲的男子普選權、秘密投票、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議員支薪、設立平等的選區和議會每年改選一次等 6條要求,並於1838年5月8日以《人民憲章》(the People's Charter)名稱發表,憲章運動由此得名。憲章擁護者在全國各地集會、遊行,要求實現憲章。1839年運動進入第一次高潮。2月4日,全國的憲章派在倫敦召開第一屆代表大會,並通過致議會請願書。到1839年5月,在請願書上簽字的達125萬人以上。1840年7月,全國憲章協會成立,F.恩格斯稱之為「第一個近代工人政黨」。1842年的經濟危機促使第二次憲章運動高潮的到來。2月憲章派向議會遞交了新請願書,簽名人數達 300多萬。除要求普選權外,還提出廢除新濟貧法,限制工時和實行政教分離等要求。1848年出現第三次高潮,約 197萬人在請願書上簽名。這三次運動都被政府鎮壓。1848年後,運動逐漸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