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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為什麼能解散內閣

發布時間:2025-03-10 12:44:31

❶ 英國國王有權解散議會嗎

法律分析:在英國歷史上,議會的解散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是正常的解散,一屆議會任期結束之後,由國王宣布解散,解散之後再重新進行選舉。第二種是長期的解散,即停止議會的活動,解散之後不立即重新進行選舉,例如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議會,直到1640年的11年間,他獨自統治國家。1640年4月,為了籌措與蘇格蘭進行戰爭的經費,他才不得不重新召開國會。由於沒有達到預期目標,5月5日他又解散國會。還有一種形式是提前解散,雖然議會的任期還沒到,但是首相在得不到下院支持時,提請英王解散議會,重新大選。1784年,托利黨人威廉?皮特得不到下院支持,提請國王解散下院重新選舉。由此形成了內閣得不到下院支持時,首相可以請求國王解散下院重新選舉這樣的憲法慣例。但是不管哪種形式,都必須以國王的名義解散議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❷ 如果英國民眾對首相內閣不滿,英王可以解散英國政府和內閣嗎

首先,沒有民眾不滿這一說,因為議會和議員代表民眾了,只能說,議會對首相內閣不信任

1、議會下院掌握立法權和行政權,議會下院多數黨的領袖擔任首相並且提名內閣成員,由議會批准。
2、議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內閣由議會選舉產生並且對議會負責,內閣成員集體進退,在大政方針上要與首相共進退,要不就沒有辦法執政。
3、議會如果對首相不滿,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可以選擇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選舉議會,如果重新選舉出來的議會繼續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那麼首相就必須辭職。
4、在英國,下院是由選舉產生的。上院是由傳統意義上的貴族擔任的,又稱為貴族院,下院是由選舉產生的,由稱為平民院,上院擁有對下院通過法案的否決權,並且是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
5、英國是君主立憲制,但英王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沒有實際權力,所以在英國,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的權力才是最大的。

❸ 為什麼英國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會垮台而不是政府會垮台

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要垮台;但首相也有權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1、議會解散,那自然必須要重新選舉。
2、如果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那麼內閣要垮台,總理或首相必須重新換人或者組閣。如果他能得到議會多數黨支持,那還是可以組閣,直到議會滿意為止。但如果總理或首相得不到議會多數黨支持,或者他無法組閣出令議會滿意的內閣,那麼他就會被換掉。所以,內閣垮台,議會是不會被解散的,各位議員還是保有自己的席位。當然,如果議會持續不能通過總理或首相的組閣方案,為了打破僵局,那麼議會就會被解散重新選舉。這一點在以色列就屢見不鮮,因為兩黨制國家,總理或首相一般是多數黨領導人,對本黨議員具有強大的控制力,即便他失去黨內支持,也往往通過辭職方式體面下台,而不會鬧到議會以不信任案的方式來下台;而以色列是多黨制,沒有一個政黨能夠獲得過半數的選票,所以即便是最大黨也無法左右議會,因此經常出現議會通過不信任案來迫使內閣倒台的情況。由於兩大黨派的席位不會差太遠,那麼即便是第二大黨聯合一些小黨派也可以順利獲得議會半數席位的支持。
3、總理或首相解散議會,是他們的一個權力。一方面,他們可以搶在議會通過不信任案之前,解散議會,或者威脅議會倘若通過不信任案就解散議會,這樣大部分議員為了保住自己的席位,而放棄通過不信任案。另一方面,總理和首相是有任期限制的,但他們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時機來解散議會進行大選,使自己的任期重新計算。比如憲法規定首相或總理任期為四年,那麼他必須在四周年到來前解散議會舉行大選,重新選舉後他的任期就又從新計算四年。一般情況下,總理或首相總是選擇自己認為自己黨派最有把握獲勝的時機來舉行大選。
綜上所述,議會通過內閣的不信任案,首相不一定就換人;解散議會重新選舉的話,原首相領導的黨派如果繼續獲勝的話,有可能可以繼續擔任下屆首相(不是一定擔任);首相主動解散議會,一般是為了讓自己的任期重新計算。

❹ 英國議會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之後,什麼條件下首相會解散內閣什麼條件下會辭職

首相只能解散議會,當不信任案通過或者議會的一些做法阻礙了首相對於國家的規劃實施,首相可以將其上升為君主的意志後,就可以解散議會,解散議會是為了重新選舉,下院就會被解散,然後舉行大選。若在大選後,首相所屬政黨仍然是下院的多數黨,那麼首相就可以繼續留任;若其政黨在大選失去多數優勢,首相就要被迫辭職;內閣大臣與首相共進退,如果首相辭職,則整個內閣一齊辭職,像卡梅倫那樣,

❺ 為什麼當議會通過內閣不信任案後,內閣既可以集體總辭職,也可以解散議會重新大選

這都基於分權原理。
首先我想LZ說的應該是英國議會。對於英國議會劃分現在比較統一的觀點是她是英國最高權利機構,但不具有絕對性。最高權力機構即強調其他權利如行政權,司法權等來自議會,是由議會授權,並要對議會負責,像我國人大也可以劃為這一類。
不具有絕對性則是強調分權性,英國立憲認為議會擁有最高權利但是仍需要其他權利牽制,除了司法等權利監督外,行政權也需要牽制性,這樣可以防止議會內部胡作非為。就如LZ所說,議會解散內閣,但是就解散而言是否具有合理性,難以評判,所以賦予內閣解散議會的權利也就是對合理性的一種權衡,如果內閣解散議會,大選後的新議會依舊要解散內閣,內閣則要無條件解散,新議會換了一批人,再對舊議會決定進行評判,合理性會得到很大加強。
至於上議院問題,一般來說我們說的英國議會指下院,下院主管行政,外交,軍事等事物,解散的也只能是下院。
而就上院而言,其實英國國王統而不治的這種說法有待商榷。因為上院是有皇室,貴族,傳教士等組成,控制著國家最高立法權,而且也長期控制著最高司法權。在英國很長時間是沒有最高法院的,上院代行最高司法權,直到2006年最高司法權才由上院分離,重組最高法院。從這點而言英國司法,立法長期為一個機構,這也就更要強調內閣最為最高行政權代表對議會的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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