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租房有土地使用證嗎
公租房是有土地使用證的,不僅有此證還有房產證,只有證書齊全才能依法的進行售出;但如果公租房是屬於公有產權的話,那麼就是屬於單位所有,那麼土地使用證是在單位的名下,不歸自己所有。一、公租房有土地使用證嗎?
公租房肯定有土地證和房產證,但房屋所有權是有限產權,只有購買完全產權後才能自由上市交易。
公房分公有產權房和個人產權已購公房兩種。其土地性質如下:
1、公有產權房土地屬於國家無償劃撥給單位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證是整塊土地的大證,在單位。
2、個人產權已購公房屬於原產權單位經過房改政策,職工繳納成本價格購買房產,其房產證上房屋產權性質為成本價住宅(或標准價、優惠價),土地出讓金未向國家繳納,土地性質同第一種。
3、個人已購公房再上市交易後(或補繳土地出讓金後),其權屬性質轉為商品房,此時該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性質就是出讓的了。但是不會單獨發放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公租房租賃優勢
國家之所以將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作為解決當前住房困難問題的政策選擇,是因為公共租賃住房相較個人購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個人出租等方式所具有的比較優勢:
1. 公共租賃住房有利於引導國民「先租後買」,合理住房消費。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通常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購買住房,另一種是租賃住房。據了解,在發達國家,首次購房人的年齡比我國要大很多,年輕人長期租房是一種普遍狀態。在日本、德國,首次購房人平均年齡為 42 歲,法國為 37 歲,美國也在 30 歲以上,英國在 2008 -2009 年間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決居住問題,而在我國現階段,國民太過關注購房,而租房則處於相對被忽視的境地。鑒於此,國家應在正確引導國民的住房消費理念方面有所作為,即住房應「從租到買、由小及大」。公共租賃住房為居民提供可租賃適當房源,這不僅可以引導鼓勵居民租房,減輕中低收入群體購買住房的經濟壓力,而且可以減少「被買房」群體的數量,對抑制過高房價起到積極作用。
2. 公共租賃住房有助於克服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賃住房擴大了保障范圍,有利於解決「夾心層」住房問題。因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盡管保障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但其價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區的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價格相差無幾。由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間不能實現對接,形成兩個數量龐大的「夾心層」,即收入超過廉租住房申請標准、但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過經濟適用房申請標准、但無力購買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在保障范圍上實現了與商品房的對接。其次,經濟適用房是產權房,存在套利空間,且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分配,極易誘發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體出租住房,不存在引發上述弊端的空間或土壤。
3. 公共租賃住房有益於彌補個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國,個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數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數量遠遠不能滿足需求; 二是我國城市人口膨脹,住房資源緊缺,加之各城市紛紛出台「限購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難以成為租賃住房的主體,發展空間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直接導致了過高的租金和「群租」現象。四是房屋租賃專業經營機構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閑置房屋,出租並非首要目的,穩定性差,租賃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難以達到產權房的居家效果。與此不同,公共租賃住房則解決了個人出租住房數量短缺、運營不規范等問題,為中低收入無房群體提供數量充足、租期穩定、價格合理的住房。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租房是屬於國家專門提供給有困難住房的人們所售出的房子,此房子一般都是有正規定的證件才會進行交易,如果此房子歸個人所有的話,那麼就會有土地使用證和房權證,但在申請購買的時候還需要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實施。
⑵ 為何公租房不能裝修
其實這個問題國家早有就相關的規定,公租戶在分配之前就已經做了簡單的裝修了,達到了直接入住和條件。所以原則上來說是不可能再次進行裝修的,但是如果租賃人因生活需求需要裝修的話,必須要到公租房的產權單位進行申請同意才可進行的。而且在退租時,這塊個人裝修的費用是不作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