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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英國下院幾百年不變樣

發布時間:2025-04-05 16:28:45

Ⅰ 英國下議院的歷史

下院議員是經由『得票最多者當選投票制』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5年,每5年之內就要宣布解散,而國會解散之時,也就是下院議員任期的終結。每一位下院議員都是由一個選區的選民選出,議員當選後,也就在議會代表該選區。現今英國政府的內閣閣臣,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1902年起,歷任的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下議院大約在14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
在歷史上,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但時至今日,下議院卻在兩院中占上了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據《1911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僅拖延議案通過。此外,英國政府亦需要向下議院負責,首相如果失去了下院的支持,就要下野。下議院之官式全稱為「尊貴的與會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議院議員」(The Honourable the Commo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
坊間一直以為,下議院的英文「House of Commons」中,「Commons」一字乃來自英文「commoners」(解庶民),反映下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不過,這種解釋背後沒有史實支持,其實「Commons」一字語出諾曼法語的「communes」,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社區,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倫敦的西敏宮內,而每次會議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皇權。

Ⅱ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

Ⅲ 英國大選的時間為什麼要長於五年

這是很正常的呀,因為他們的嗯,最高領導人的時間就是5年左右。

Ⅳ 沒有實權,每年花費數十億的英國皇室,為什麼能保留至今

英國皇室是一個很特殊的存在,因為英國皇室沒有實權,他不參與國家的治理,但是這個吃穿用度上卻一直很奢侈,每年花費數10億。即使是這樣,英國皇室也保留至今,這是有其歷史原因的。

而且我們所看到的都只是表面的現象而已,我們看到覺得英國皇室對政治上沒有任何影響力,但是大家覺得真的就沒有任何影響了嗎?這是不是有點天真了呀?不會那樣的啊,肯定還是有的,因為瘦死的駱駝比馬大。更何況是從當時的資產階級革命,幾百年前能一直流傳至今的英國皇室呢,他們不是一點本事都沒有的,不然早就消失了。

Ⅳ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Ⅵ 英國選舉權經歷了哪幾個階段,這一變化歷程表現出哪些特點

1832年議會改革

1832年議會改革是19 世紀英國議會選舉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它是英國新興工業資產階級進行的爭取同土地貴族重新分配政治統治權及擴大選舉權的改良運動。

這次議會改革只是一次小小的變動,並沒有造成重大的體制改革。掌權的仍然是貴族;選舉資格的限制也僅僅從身份資格轉為財產資格,身份歧視變為財產歧視。工人和貧困農民等社會絕大多數成員仍然在受歧視之列。

意義:

它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向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盤踞了幾百年的地盤進攻。改變了幾百年的選舉議員的做法,這意味著土地貴族和金融寡頭不得不作出讓步。26個有兩個議員的城市全是新興的工業城市;21個中等城市也不乏工業城市。因此,工業資產階級無疑絕對是這次改革的絕對獲益者,很大程度上滿足了資產階級的要求,迫使土地貴族、金融寡頭讓出部分權力。這樣,中產階級在議會中取得了強大的地位,成為了有權的階級。雖然他們並不掌權,但在此後數十年間,雖代表土地貴族的議員在下院仍占優勢,但一切決定都不得不考慮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與土地貴族、金融寡頭達成妥協,結成同盟,共同統治英國。

1867年議會改革

1867年議會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

1832年議會改革雖然為工業資產階級開辟了執掌政權的道路,但英國選舉制度方面所表現出來的不民主現象仍然很突出。人民群眾的絕大多數仍然沒有選舉權,「腐敗選區」僅僅縮小了數目,仍然存在部分工業資產階級也被排斥在選舉權之外。

1867年7月15日,議會下院通過第二次議會改革法案。8月15日,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1867年改革法案規定:重新調整選區,取消四十六個「腐敗選區」的議會席位,分配給新興城市。進一步降低了選舉資格限制,擴大了選民范圍。在城市中凡繳納貧困救濟金的房主和年繳納十鎊以上房租和居住期不少於一年的房客享有選舉權;鄉村居民凡每年有無鎊以上收入的土地所有者和年付十二鎊地租的佃戶均享有選舉權。這次改革,使選舉人數由135萬增加到250萬。但英國廣大勞動人民仍被剝奪了選舉權,廣大婦女都沒有選舉權。

意義:

(一)工業資產階級從此具有主宰地位,進一步消除了英國議會制度中的積弊和腐敗之風,徹底打破了以前貴族在議會中一統天下的局面。基本上實現了資產階級民主。
(二)由於選民擴大,政黨要站住腳,必須成為群眾習慣的黨,極大地推動了政黨政治的發展,使爭取選民成為政黨活動發核心。
(三)保守黨已轉變為代表資產階級的黨。
(四)工人暫時被籠絡,但從長遠看來,也給工人政黨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1884年議會改革

1884年議會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資產主義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

從1868年起,自由黨和保守黨輪流執政。1880年,自由黨在國會選舉中擊敗保守黨而獲勝,組成第二屆格拉斯頓內閣。1884年,自由黨為了在農村爭奪選票,緩和農村居民要求政治權利的斗爭,進行了第三次國會選舉改革,頒布了「人民代表法」,該法案規定: 再次擴大公民權, 把1867 年曾授予自治市的公民權擴大到郡的工人(房客及其家庭);重新規定選民的財產資格,無論是在郡和自治市,每年只要有10 英鎊價值的任何土地或住房的人即有選舉權;建立一種新的內部服務資格,主要是給在郡的工人(男),尤其是農業工人的選舉權。

1885年在格萊斯頓的推動下, 又通過了「重新分配席位法案」。新法案規定: 取消人口不足115 萬人的城市在下院中的席位, 而把這樣的城市分別並入所屬各州;人口在115~5 萬的城市只留一個席位。空出來的席位分配給英格蘭(64) 、威爾士(4) 和部分新興城市;除了22 個城市外,其他各城市和各州一律實行單一代表選區制, 大體上每514 萬人選出一個代表, 從而接近於平等代表制原則。以上兩個法案的通過,習慣上稱為19 世紀英國的第三次議會改革,即1884 年改革。這次議會改革雖然使選舉權擴大了,但仍然受到財產資格的限制。另外婦女仍沒有選舉權。

意義:第三次議會改革中,統治階級在面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階級斗爭劇烈變化時,能適時而變,主動調適社會中不相適應的環節。由被動改革轉變為主動改革。社會政治發展取得了長足發展,雖然最終完成英國議會改革,全面實現普選,但為以後的議會改革掃清了障礙。

Ⅶ 英國下議院的沿革

歷經15世紀晚期的一連串內戰,君主的影響力與日俱增,而大貴族的權力則不斷被削弱。在這些年頭中,上、下兩院的權力亦同樣進一步萎縮,而君主絕對而無上的權威則主導了國家。到了16世紀都鐸皇朝期間,君主的權力更達到了頂峰極致,可是一踏入1603年,即斯圖亞特皇朝開始統治以後,君主的權力即從頂端走進下坡。在首兩任斯圖亞特皇朝的君主,即詹姆士一世與查理一世的統治期間,他們皆曾經在稅收、宗教和皇家權力等議題上與下院爆發沖突。
在查理一世在位期間,君主與議會的關系陷入了無可修補的地步,最終更引發了英國內戰。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斬首,君主與上議院亦同被廢除。此後,下議院理論上雖然成為了至高無上的機構,但事實上全國盡皆緊控於奧利弗·克倫威爾的軍事獨裁之中,到年,克倫威爾復將國會完全廢除。然而,在克倫威爾死後,君主制即在1660年復辟,而上、下兩院亦得而重新召開。君主復辟以後,君主的影響力已無復於昔時,到1688年,詹姆斯二世因光榮革命出走外地以後,君主權力更形削減
在18世紀議會最顯著的改變,要算是首相一職的發展。後來在1782年,時任首相諾斯勛爵因為未能帶領英國在美國獨立戰爭中取得勝利,結果遭國會通過不信任動議,使之被迫下野。此事反映出一個政府倘若不獲國會的支持,就要垮台,而這也正正是今日人們對民主政府的看法。不過另邊廂,盡管人們常認為政府一定要得到下議院的支持,但這其實是近代所發展開來的。同樣地,首相出身下院的慣例,也絕不是早於18世紀就出現的。
踏入19世紀以後,下議院曾經歷過大規模的改革。在改革以前,君主擁有特權去給予或褫奪一個自治鎮的選舉權,這使一些不符自治鎮資格的地方也獲得相當於自治鎮的選舉權,因而做成了相當嚴重的溷亂。此外,自1660年以來,由於選區的范圍未曾重整過,結果一些原是人口相當的選區,到19世紀時已經人口銳減,但按慣例每個選區卻仍可選出兩名下院議員。這些被過份代表的選區在當時被戲稱「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而當中最著名的要算老沙倫(Old Sarum)選區和鄧尼奇(Dunwich)選區,這兩個選區,一個人口只有6人,另外一個更已經陸沉大海,惟它們卻仍可在下議院各占兩個議席。相反,好幾個像曼徹斯特這樣的工業城鎮,在下議院內連一名代表全城的議員都沒有,選民往往只能選出代表郡的議員。此外,當時還有一些「口袋選區」(pocket borough),這些小選區多被地主貴族操控,他們大多內定出候選人,然後再由選民「選出」。
在1831年,下議院通過了《改革草案》,以求糾正上述的種種亂局,但是上議院起先卻不願通過草案。時任首相格雷伯爵遂即建議威廉四世大量冊封支持改革的人士為貴族,以便草案在上院通過。經過一番風波後,威廉四世終決定接納格雷伯爵的建議,惟建議在付諸實行前夕,上議院改變初衷,於1832年正式通過草案。這份法桉世稱《1832年改革法案》,又名《大改革法案》。根據法案,所有腐敗選區盡皆廢除,各自治鎮的投票規則統一,至於人口眾多的城鎮則直接在下院擁有議席,但不少口袋選區卻獲得保留。在法案通過以後,下院變得日益獨斷,而上院的影響力則在這次改革法案危機中受到損害。此後,對於一些在下院獲得大比數通過的法案,提到上院時,盡管上院有意否決法案,但也得三思而行。就是在這時開始,首相必須得到下院支持才可留任的看法,漸成為人所接受的政治原則。
選後,阿斯奎斯確定了限制上議院權力的草案必獲下院通過。在上院投票前,喬治五世同意了首相的建議,若果上議院不通過此案,將會有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湧入上院(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國會法案》迅速生效,改變了兩院擁有相等立法權的情況。法案通過後,上院失去對議案的否決權,只保留下拖延的權利,此外,絕大部份的法案都不可在上議院擱置超過三個會期或兩個歷法年度(《1949年國會法案》通過後更減至兩個會期或一個歷法年度),而預算案更不可擱置超過一個月。經此事以後,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上,下院都成為國會中較具影響力的一方。
自17世紀開始,國會議員之職是沒有酬勞的,絕大部份的議員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贊助人資助生計。至於早期的工黨國會議員就曾由工會發放薪金,但未幾即於1910年被上議院裁定為非法。上議院的裁決,終促使《1911年國會法桉》通過向議員發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國會議員,則一直是受薪的。

Ⅷ 英國國會分為上下兩院,為什麼權力更多在下院

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議會職能與權力的變遷,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 議會權力的重心從上院向下院位移。1832年的《選舉改革法》,擴大了選舉權,取消了上院提名下院議員候選人的權力,從此結束了上院控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過的《議會法》使議會權力的重心發生了位移,這在上院與下院權力關系的演變史上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該法規定,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無須經過上院的贊同,上院在收到財政法案的一個月內,需呈送英王批准。而認證法案是否屬財政法案的權力屬於下院議長。

下院連續通過的其他公議案 (欲將下院任期延長5年以上的議案除外),若連續三次遭到上院否決,下院可直接將其呈送英王批准,前提是該議案在第一次會期中二讀到第三次會期中三讀的時間不得少於2年。

換言之,上院至多能將財政議案拖延1個月,將其他議案拖延2年生效。1949年的《議會法》又將上院對下院通過的議案的拖延期由2年改為1年。從此上院喪失了否決下院財政議案和其他議案的絕對權力。另外,上院議員出任內閣大臣的權力受到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

19世紀初,內閣大臣幾乎清一色由國王從上院議員中任命,皮特是惟一的下院議員。1911年《議會法》確認了下院的政治優勢地位。作為一個慣例,首相必須來自下院,內閣成員也很少由貴族擔任。據估計,戰後歷屆政府中任職的貴族只有15名到20名。

第二,憲政體制的重心從議會向行政位移。首先,議會的議事規則向有利於內閣控制的方向發展。1881年議會通過《關於緊急情況的決議》,根據該項決議,首相取得提請下院認定某項問題為緊急問題的權力。這種提案不需任何討論而交付表決。從1882年起該項規則成為議會議事規則的一條常規。

1887年下院領袖史密斯還提出了一個新的程序規則:如果議員來不及在預定期限以前全部審核法案,則下院議長必須將法案的其餘部分不經過討論而提交表決。其次,原屬議會的大部分立法權逐漸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的或隱蔽的形式轉移至以首相為核心的內閣。

預算案和其他財政法案的提出權屬於內閣。議會還通過對內閣的大量「授權立法」而使立法權實際上落入內閣之手。20世紀30年代以來,英國所有重大的政策都是由與首相關系密切的閣僚商量決定的,且內閣決定政策從不表決。

(8)為什麼英國下院幾百年不變樣擴展閱讀:

諸多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認識到議會尤其是議會下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們進入議會下院的期望日益熱切。因此,議會下院逐步成為英國社會精英的主要活動場所,在一定程度上,議會下院是英國政治和社會生活的集中體現。、英國劃分650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代表(MP),下院共650個席位。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初,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徵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全院委員會、遴選委員會、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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