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法官在英國的地位是什麼
英國大法官(Lord Chancellor)一職自公元605年起就已設立,其歷史比首相(Premier)職位更悠久,具有十分特殊和顯要的地位。大法官作為大法官部(Department of Lord Chancellor)的長官,同時還兼任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的議長、內閣法律大臣(Lord Chancellor in Cabinet),負責任命上訴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和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的首席法官和全國的高級法官,管理全國的法院系統,參加上議院的辯論和投票,負責在女王(Queens)和議會(Parliament)之間傳遞情況和文件。在議會開會的第一天,如果女王缺席,由他代為宣讀女王的演說詞(as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2003年6月12日,英國首相布萊爾(Tony Blair)對內閣進行了重大改組:撤銷大法官、蘇格蘭事務大臣和威爾士事務大臣三個內閣大臣的建制,調整包括衛生大臣、議會下院領袖在內的部分重要內閣成員職位。在撤消大法官部後,布萊爾宣布設立一個憲法事務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由他的大學同窗福爾克納勛爵(Charles Falconer)任該部大臣,總攬原大法官所負責的大部分事務。62歲的大法官歐文勛爵(Derry Irvine)宣布退休,成為英國最後一任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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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北大法律信息網
❷ 英國最高法院的官員是什麼職位
是知培鍵英國大法官。通稱大法官,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搭巧法官在一眾重大國務官員中排行第中洞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