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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選票總數多少可以退

發布時間:2025-04-28 09:13:01

㈠ 英國議會怎樣罷免首相

根據英國的責任內閣制的運行機制來看:首相與內閣在政治上共進退,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議會要想罷免首相,必須得通過行使行政監督權,對政府不信任案;當然還涉及到議會的兩黨選舉問題的

㈡ 歷史上英國公民選舉權是怎樣爭取到的

一、舉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英國的選舉制度源於中世紀英國國會中下院即平民院議員的選舉。1295年英王愛德華一世邀請僧俗貴族、騎士和市民三個等級參加國會。1343年國會分為上、下兩院。上院稱為貴族院,下院稱為平民院。貴族院議員由直接從國王那裡領有土地的貴族擔任,而平民院議員則由全部自由土地佔有者投票選舉產生。紅白玫瑰戰爭後登上英國王位的都鐸王朝實行專制統治,平民院議員的選舉制度受到干擾和破壞。國王常常指示負責各郡選舉工作的郡守,要求他們遵國王囑托選舉誰入平民院。同時,國王又以「特惠權」的形式賜予一些城市以派出代表參見平民院的權利。整個都鐸王朝時期由於國會很少召開,平民院議員的選舉自然也就名存實亡。可見,作為近代英國資產階級選舉制定歷史淵源的中世紀議會選舉制度,起初是限制王權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到專制君主制時已成為專制君主用於控制和利用臣民,鞏固封建制度的一種工具。 自18世紀中葉工業革命蓬勃開展以來,特別到19世紀初英國工業革命初步完成之後,情況有了很大的變化。隨著地主制經濟被最終擠出歷史舞台,英國社會的階級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貴族地主階級衰落了,資產階級(特別是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日益壯大。後者強烈要求參與政治,使本階級對工業化進程中增長的社會資源擁有更多的分配份額。這種要求最集中的表現是爭取普選權運動的開展。在此背景下,1830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在人民要求普選權的聲浪中提出了第一個選舉制度改革法。1832年經英王批准實施,這就是著名的1832年選舉改革法。該法著重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重新分配議會議員的席位,56個「衰敗城鎮」或人口少於2000的小城市的議員議席被取消,歸並到鄰近的郡區,另有30個人口在2000~4000的市鎮減少一個議席,將空出來的143個議席分配給人口眾多的新興工業城市和工業發達的郡。二是降低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擴大選民隊伍。該法實施後,城市和鄉村共新增選民約20萬人,比改革前選民人數增加45%左右。當然,此次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各地區和各選區間選民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差別還很大;議員人數與人口的比例各地區差別還很大;貴族在議會中仍佔有絕對多數議席。 1832年改革之後,英國相繼於1867年、1872年、1883年、1884年、1885年又進行了幾次大的選舉制度改革。其中,1867年的改革進一步降低了選民資格,重新調整了某些議席的分配,該法規定,各郡凡年收入5鎊者均擁有選舉權,城市中租用不帶傢具的住房在12個月內付租金達10鎊者也擁有選舉權,這就使一些工人貴族擁有了選舉權。1872年選舉改革的內容主要是把公開投票改為秘密投票。1883年頒布了取締選舉舞弊法,規定了選舉費用限額和選舉舞弊的刑罰。1884年改革統一了城市與鄉村選民的財產資格標准,城市工人也有了選舉權。1885年選舉改革了原來以郡、城市為選舉單位產生議員的選區劃分法為以人口的數量為標准產生議員的新選區劃分法。19世紀後期的這幾次選舉制度改革私人在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選區的劃分和議員名額的分配方面均作了重大改進,但仍存在四個沒有解決或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一是婦女的選舉權問題;二是居住和收入限制問題;三是選舉區選民人數與議員人數的平等劃分問題;四是平等選舉權問題即解決投票中的復票權問題。為此,20世紀初直至二戰後,英國人民為爭取合理的平等選舉權進行了不懈的斗爭,終於使上述四個主要問題逐步得到了解決。 1918年議會通過《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男性公民從21歲起,婦女從30歲起,享有普選權,此外還降低了居住資格及收入限制,同時還建立了平等的選舉區,但仍規定了部分人可以享有復票權。1926年選民居住資格由6個月減為3個月。1928年婦女取得了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1948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廢除了營業處所、倫敦市和大學選區的「復票制」,實行「一人一票、一票一價」的平等選舉權制。1969年的《人民代表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的公民,依法均享有選舉權。至此,英國現代選舉制度中的核心精神――自由、平等和普遍的選舉才真正較為完整的確立起來。 二、選舉制度 (一)選舉資格 1、選民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擁有選舉權的公民或居民即為公民。英國法上對選民資格主要作了如下限制: 一是國籍限制。擁有英國國籍的臣民,包括居住在英國的任何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其他外國人沒有選舉權。 二是年齡限制。英國現行法律規定,18歲為選民最低年齡資格條件,不到18歲者無選民資格。 三是居住限制。軍人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一個月,其餘普通選民在選區的居住時間限制至少是三個月。大批無固定工作和住所的季節工人就因此而失去了選民資格。 四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投票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沒有選民資格。 五是選民必須經合法等級才具有選民資格。在英國無需選民本人登記,選民登記工作由地方的登記官負責。他們先以逐戶查訪所編成的原始名冊為基礎,然後不斷核對修正。 在英國法上,以下幾類英國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又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選舉中犯有非法行為者,5年內不得參見犯此行為時所屬選區的選舉;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 2、候選人資格 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資格的公民為候選人。法律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籍限制。作為候選人者需具有英國公民資格,居住在因果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的公民。其他外國人無候選人資格。 二是年齡限制。年滿21歲的擁有選舉權的人擁有被選舉權。不到21歲的英國人和居住在英國的英聯邦國家的公民和愛爾蘭共和國公民沒有被選舉權。 三是居住限制。英國對候選人沒有任何居住地點和時間限制,因為在英國人的觀念中,議員並不代表地方或選區的利益,他們代表的是國家利益。候選人可以在國家的任何一個選區參加競選。 四是職業和身份限制。比如,未償清債務的破產者;英格蘭、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神職人員;貴族;某些管理君主財產收益的官員;法官;文官;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正規武裝不對成員;警察;公共公司董事會和政府委員會的成員,沒有下議院候選人的資格。 五是因精神問題和刑事問題而喪失行為能力和行為資格的人。 六是已登記為合格公民的人才有候選人資格。 七是在一個選區內需有10個選民聯名提名者(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才有候選人資格。 八是要正式作為候選人需交納500英鎊的保證金。如果選舉結果未獲得八分之一的選票,保證金將上交國庫。 實際上,具備候選人資格的人真正要成為公職候選人需得到政黨的提名才有當選的可能。 (二)選舉方法 英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制,即由選民直接選舉議員,這種選舉制度透明度較高,而且可以使選民的意志直接反映在最高權力機構的產生過程中。此外,英國的選舉實行自願投票原則,候選人或政黨組織可以拉票,但不能向選民施加壓力。 所謂的選舉方法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是選區劃分方法。在英國二戰以前各個選區的人口與議員數的比例相差很大。丘吉爾政府為了確保各選區享有平等代表權,建立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四個常設邊界委員會,任務在於定期復查選區,根據人口或其他情況的變化,對議席分配作必要的調整。在選區的劃分上,除了地域和人口兩個因素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每個選區產生多少名議員。在此問題上,英國目前實行小選舉區制(或稱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1名議員,選民一人一票,或選區選票總署的簡單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其次是選票統計的方法。現代國家選票統計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多數代表制,另一種是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制又可以分為相對多數代表制和絕對多數代表制。英國目前實行的就是相對多數代表制,也可以稱為簡單多數制。得到選區總選票的相對多數的候選人即當選。這種選票統計方法對大黨候選人極為有利,而不利於小黨的候選人和獨立候選人。 (三)選舉過程(程序) 英國的選舉過程與美國相比要簡單的多,持續的時間也較短。一般而言,有以下幾個環節: 第一,選民登記。英國大選的日期不是固定的,因而需要每年進行登記。登記由各選區所在地政府指派的一名登記官負責,每年的1月和7月進行。登記時要設一些登記站。登記的結果要編成選民登記冊。登記之後的合格選民可分為三類:一是一般住戶選民,即有固定住所,可在當地行使投票權者;二是軍職選民,包括在海外服務的軍人;三是納稅選民,只以納稅條件而取得在地方選舉中的投票資格。選民可以查閱自己的姓名是否已經登記入冊。對登記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在名冊公布後若干天內向專門為此事開庭的律師提起爭訟。 第二,候選人提名。在英國,候選人提名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社會組織和公民提出獨立候選人,這種候選人提名的必要條件和程序是:選區選民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該被提名人即可以稱為下議院議員的候選人。另一種是政黨提名候選人,各政黨提名候選人的方式不同。工黨的議員候選人由地方黨組織挑選,只是提出候選人之前,地方黨應取得全國執行委員會和黨的負責人同意,在獲得相應選舉經費的保證金以後,才肯定其候選人資格。保守黨自1935年起由8人組成的關於議員候選人的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挑選候選人。之前候選人要按照相關的要求填寫簡歷,在得到選區協會的贊同之後,一般就可以稱為全國常務咨議委員會批準的該選區正式的保守黨候選人。無論是政黨提名還是組織和公民提名所產生的候選人,一旦在確定,該政黨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就需要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正式提出候選人申請,審查符合資格後還需交150英鎊的保證金。至此,候選人的資格就算正式成立了。 第三,組織競選班子。通常組織競選班子是政黨組織的事。政黨選舉實行專門的政黨選舉代理人制度。選舉代理人分為編外組織員、編內組織員以及編外代理人和編內代理人。其中編內代理人和組織員是職業的代理人。其職務通常由黨的中央機關駐各地的總辦執行(特別是地方組織)。在許多選區內,代理人的職務由地方黨組織的專職秘書執行,每個選區的黨組織都擁有相當的資金。代理人的職責在於盡力保證該黨的候選人在選舉中取得勝利,在其競選中指導著整個政黨,他指揮組織元到最重要的地方去監督反對黨的計劃和活動,研究選民情緒,預防可能的意外事件。候選人的一切活動,如召開選民大會、收集和監督徵集簽名、填寫選舉的登記表格、印刷和散發文件、布告等等,這些事物都取決於代理人。 第四,開展競選活動。從解散議會令宣布之日起,候選人就可以開始進行正式的競選動員活動,這種活動一直可以持續到投票日晚上10點鍾止。競選活動分為選區競選和全國性競選。選區競選包括通過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寄信、海報、標語等方式和手段向選民介紹和推銷自己。也可以是候選人在各選區中巡遊,向選民發表演說、介紹並解釋自己的政治主張,與選民交談或動員選民參與投票等等。除此之外,還有全國性競選,主要是指黨的中央組織及黨的領袖所從事的競選活動,包括宣傳黨的綱領政策、制定競選策略、安排競選活動日程等。 第五,投票。具體的投票方式有三類:一是出席投票,即選民本人直接到投票站投票;二是委託投票,根據英國法律的規定,在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可委託別人代為投票;三是通訊投票,一般是軍隊或軍艦上服務的選民以及在海外服務的選民,才採用這種方法投票。在大選時,全國有統一的投票日;在補缺選舉時,該選區也有統一的投票日。各選區設若干投票站,一般都設在教堂、學校等場所。 第六,選票統計和公布選舉結果。選舉日選民投票的最後時間一到(晚上10點),即中止選民投票。選舉工作人員中的計票人員和監票人員一起統計投票結果,並由專門人員書寫投票結果報告。投票結果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並匯總後,由王室秘書負責宣布選舉結果及其有效性。 (四)選舉監督 在選舉監督的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由誰監督。根據英國法律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包括政黨、利益團體等)和公民個人均可監督選舉,政府還設立了選舉委員會來專門監督選舉過程。 第二,監督什麼。首先是對選舉資格的監督(包括選民資格和候選人資格的監督),主要是對選民和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年齡、是否達到居住期限、是否擁有法律允許的國籍限制、預先是否已登記入冊、提名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交付了保證金、是否有不相容的職業及是否存在重大法律和品行問題,從而使選舉資格喪失;其次是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選舉過程及其行為,選舉經費來源及其使用,選舉時間、地點、方式和行為,選舉委員會行為及其結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而言,比如,在選舉中是否有暴利、賄賂、收買等行為,是否存在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等方面的歧視,在選舉公告、選區劃分、投票站設置、投票方式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合法的行為,等等。 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個人,如果發現上述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爭訟。在英國,此類爭訟一般由負責修改選民名冊的律師處理。每年選民新的登記名冊公布後,律師就開庭一次,受理有關選民資格的爭訟,並作出合法的裁決。如果是對候選人資格存有異議則可以向當局選舉提名委員會或法院提出。開始時有關選舉爭訟的裁判權屬於議會,後改由獨立法院進行仲裁。1879年制定的《議會選舉法》將法官增至2人,並確定由英國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任命。選舉爭訟案件依照普通司法程序審理。如果經法院查實,確實存在違法即及不公正的行為,則可宣告該選區的選舉結果無效

㈢ 英國選舉中 簡單多數 與 比例代表 制度

英國實行「簡單多數」的議員選舉制度。其基本內容是:贏得某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盡管有可能達不到該選區過半數的選票),將成為代表該選區的議員,進入議會下議院。而排在第二位的候選人,哪怕只少一張票,也不能當選。在議會中占據多數席位的黨將成為執政黨,而執政黨領袖則自動成為政府內閣首相. 比例代表制 ,相對於多數制,是三權分立體制中 議會 選舉中分配議席的兩種方法之一。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參選組別所得選票佔全部票數目的百分比分配議席。此一方法最早出現於瑞士,並於歐洲大陸發揚光大。 該制度按照各政黨所獲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員席位。

㈣ 競選英國首相有沒有年齡限制最年輕的首相多大

英國議會選舉定於當地時間6日拉開帷幕,將選舉產生由650名議員組成的議會下院。

英國法律規定,英國大選採取最多票當選的選區選舉制度。組成下院的650名議員分別從全國650個選區選舉產生,贏得所在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代表該選區進入英國議會下院。在下院中獲多數席位的政黨領袖由女王任命為首相並負責組閣。首相和下院議員的任期同為5年。首相有權在任期內提請女王解散議會下院,舉行大選。因此,首相一般會在任期屆滿前一年左右選擇有利時機宣布提前舉行大選。

根據英國法律,英國、英聯邦國家和愛爾蘭共和國凡年滿18周歲並在英國選區居住的公民,經過選舉登記即可成為選民。居住在海外但離開英國未滿20年的英國公民也擁有投票資格。上院議員及在監獄服刑的囚犯和被判選舉舞弊的人5年內被禁止投票。被判強制入住精神病院的人也不準投票。英女王和王室成員可以投票,但他們通常不會參加。

英國法律規定,年滿21歲的英國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以及英聯邦國家公民均有資格參加競選。每名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10名注冊選舉人的正式提名支持,並繳納500英鎊的選舉保證金。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保證金將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女王會在大選結果公布後主持新一屆議會的開幕式,並宣布新一屆政府的施政綱領。

㈤ 英國議會的選舉

下院是民主的代議機關,議員是選舉產生的。
英國下院議員通過普選、平等、直接、秘密的方式進行選舉。這是英國勞動人民經過100多年斗爭的結果。從1832年選舉改革開始以後,先後通過了1867年、1884年、1918年3個人民代表法,最終取消了選舉財產資格的限制。選民開始不以財產所有人的資格而以國家公民的資格參加選舉。1872年取消舉手投票採用秘密投票方式。1918年30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28年21歲以上的婦女獲得了選舉權。1948年才取消了給予大學12個席位,實行了一人投一票的平等選舉制。1969年通過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權的年齡由21歲降為18歲。
在英國凡年滿18歲沒有被法律取消投票資格的英國公民都有選舉權。但居住期限的資格仍保留,選民必須在某一選區中居住3-4個月以上才能在該選區選民冊上登記。凡年滿21歲的公民都有被選舉權。在選區獲得2名選民推薦和8名選民聯署同意都可成為議員的候選人,但貴族、主教、法官、高級文官、現役軍人、宣布破產者、重罪犯人、受權辦理選舉事務的負責人等沒有被選舉權。
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2010年,全國總共659個選區,選出650名議員。議席的分配蘇格蘭不少於71席,威爾士不少於35席,北愛爾蘭不少於12席,其他就屬於英格蘭的席位。
英國的競選費用很高,1983年英國各大黨的競選費用:保守黨因為得到大企業主的支持,花費了1500萬英鎊,工黨為250萬英鎊,社會民主黨自由黨聯盟為100萬英鎊。
英國下議院議員的成員比較復雜,特別在工黨獲得大選勝利以來議員中議員有大地主、董事長、銀行界、工商企業界、律師、教員、新聞記者、農民、工人、工會職員等,在各方面的人都有代表,議員每年要開會8個月左右,長時間的出席會議他們是職業議會人。平民院法定任期為5年。但首相有權選擇合適時機,請求英王下令解散議會,提前大選,或者執政黨的重大決策、提案受下院多數議員的否決而被解散議會,徵求民意,提前大選,因而下院實際任期比5年短。平均任期不到4年。1987年英國議會大選時比規定日期提前11個月零28天。
此外在特殊情況下,主要在戰爭時期,議會任期可以延長,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10年到1918年才改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平民院任期自1935年到1945年才改選,任期為10年。 英國在1949年制定了人民代表法,1969年又對該法進行了某些修改。例如,將選民的年齡由21歲降低到18歲。下院議員的選舉主要根據該法進行。在英國,有幾類人不享有選舉權。第一是貴族,但1963年的選舉法規定:凡放棄貴族身份者即有權選舉議員,1999年又規定被排除出上議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這是歷史上的首次。第二是服刑中的罪犯。第三是接受精神醫院治療中的住院患者。第四是選舉中犯有腐敗行為者,5年內不得選舉議員。第五是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但是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了兩種規定:基本資格條件是凡年滿21歲以上的英國男女公民,有選區的兩名選民提名和8名選民同意,便可登記為該區的下院議員候選人;職業資格條件是上院議員、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的牧師和羅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文官、正規武裝部隊的警察部隊的成員以及在企業中擔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均不得成為候選人。但擔任有報酬的國家職務者辭去原來職務和貴族放棄爵位後,仍享有被選舉權。這一規定是發生了托尼·本事件以後所做出的修改。
1960年,工黨候選人托尼·本世襲了上議院議員職位,又參與了下議院議員選舉並勝出,所以當局下令舉行補選,但這位本先生依然在下議院議員補選中「獲勝」。為此,英國選舉法庭做出裁決,由補選中排名第二位的保守黨候選人擔任議員職務。這個案例的出現令英國在1963年修改有關法案,允許擁有世襲頭銜的上議院議員放棄其頭銜,以便能在英國下議院擔任議員。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從1918年開始實行選舉保證金制度。按規定,議員候選人必須交納150英鎊保證金(按今天的折算大約相當於4500英鎊),如果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所得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1/8,則保證金收歸國家所有。1985年,保證金數額標准修改為500萬英鎊,如果候選人在選舉後獲得5%的基本選票,這筆錢就退還給候選人。
英國議會下院選舉實行秘密投票、一人一票的原則。1872年頒布的秘密投票法,其目的是要消除選舉中的賄賂和高壓手段,改進選民登記的機構,進一步簡化、擴大公民權。秘密投票法阻止了選舉中的腐敗行為,使選舉制向合理化的方向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
現行的計票制度:英國基本實行小選區制。如1992年的大選將全國分成642個選區,選舉產生651個下院議員。全國劃分為650個選區,每逢議會大選時,英國工黨、保守黨以及自由民主黨三個主要政黨便在650個選區逐個爭奪每一個議席。與小選區制相匹配,英國實行的是相對多數代表制的計票制度。即在選舉中,某個候選人雖未得到過半數票,但只要比其他候選人得票都多,哪怕只多得一票,就能獲得議席,而得票第二的政黨沒有任何議席。雖然說像綠黨一樣的較小的政黨在全國的得票總數可以數以萬計,但是卻不足以贏得某一特定選區的議席。因此,這種計票制度不能如實地從議席中反映出政黨斗爭的力量對比,對於小黨尤其不利。
盡管英國議會選舉實行的相對多數代表制在不少人眼裡看起來不公平,但是,這種選舉制度卻在英國始終實施並有一批堅定的支持者。不可否認,相對多數代表制具有一些重要的優點,比如說簡單易行,能相對節省普選的時間和費用;議員和選區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議員更能在議院中代表其選區的利益發出聲音;可以讓一個政黨贏得絕對多數的席位,成為執政黨,而不需要與其他政黨組織聯合政府,首相、政府和議會之間會有更好的合作關系,更能有效地工作,因此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有利於政府高效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的相對多數選舉制度注重的是穩定性和延續性。
海曼女男爵當選上院議長具有很大的歷史意義,因為這意味著擁有1400年歷史的大法官一職的終結。在英國歷史上,大法官曾是英倫三島上僅次於國王的職務。這個職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605年,它最初是王室的書記員,後來一度集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於一身。在英國歷史上,擔任大法官這一職位的名人很多,其中既有賢人聖徒,也不乏奸詐之徒。但到了現代,大法官一職的重要性越來越弱,只是在上議院和樞密院司法委員會開會時擔任主持人的工作,不過在名義上,大法官仍是最高法院的院長、上議院的議長,另外還兼任內閣的法務大臣(因而也是執政黨的要員,須與政府共同進退)。 布萊爾上台之後,一直致力於憲政改革,大法官一職成為改革的主要目標。隨著海曼女男爵的當選,大法官這一存在了1401年的職位「壽終正寢」了。
從宏觀視野看,這次上議院議長產生方式的具有歷史意義的變革,不過是英國議會從「議會主權」到「行政集權」變遷規律的一個佐證而已。這種變遷,從長遠來看,對於實現英國國家機構權力行使的制約和平衡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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