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英國法的淵源
法律分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撤克遜時代的習慣法。1066年的諾曼征服對英國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諾曼人威廉侵入英國後,建立了諾曼王朝,加速了英國的封建化過程,加強中央集權制,建立並完善皇家司法機構,使統一的封建法律體系的建立成為可能,逐漸形成了英國法的三大淵源: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從而使英國封建法律體系得以確立。在此之後,英國法很少發生實質性的變化。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後發展起來、由普通法院創制的通行於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一的直接後果。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2)衡平法的興起。由於普通法自身存在缺陷,為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衡平法應運而生。它是根據大法官的審判實踐發展起來的一套法律規范,號稱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故命名「衡平法」。15世紀正式形成了衡平法院,並逐漸發展為一個獨立於普通法的衡平法體系。
(3)制定法的發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明文制定並頒布實施的法律規范。1215年的《大憲章》是制定法發展的重要進程,根據它的規定逐漸形成英國國會,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