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世界有哪些國家徵收遺產稅拜託各位了 3Q
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財產所有者死亡後留下來的財產都征稅,只是徵收的稅種有所不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徵收印花稅。對贈與行為的文件、不動產和證券的轉讓書據徵收印花稅。如馬爾他對國內的不動產和證券要徵收印花稅;巴布亞紐幾內亞對贈與的文件徵收5%的印花稅;百慕大群島按死者財產價值依5%一15%的三級累進稅率徵收印花稅。 第二種是對死者課征的遺囑認證稅。在澤西島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對死者課征的遺囑認證稅按第一個10000英鎊征50英鎊,其餘部分按0.5%計征。愛爾蘭對超過10820愛鎊的遺產徵收2%的遺囑認證稅。 第三種是對繼承遺產所得的收入徵收資本所得稅。如以色列,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但對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捐贈,在財產轉移發生時徵收資本所得稅。 第四種也是許多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就是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另外有些國家開征贈與稅作為補充稅種。 在對死者死亡時遺留下來的財產征稅時,上述幾個稅種不是獨立存在、排他的,在有些國家裡兩個或三個稅種在不同的環節發揮作用。在愛爾蘭,既有對繼承人取得應稅遺產徵收的繼承稅,對受贈人取得財產權利或利益徵收的贈與稅,也有對超過一定數額遺產徵收的遺囑認證稅。現就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遺產稅(或繼承稅,下同)及贈與稅情況作一簡單介紹。 一、遺產稅基本情況 遺產稅屬於財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下來的財產徵收的一種稅。遺產稅最早起源於歐洲。近代的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此後,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義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美國(1916年)相繼開征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約有50個。 遺產稅與其他稅種相比,最重要的特點是遺產繼承稅的徵收工作是偶發的、一次性的。其次是征稅面窄,對因發生死亡而轉移或接受財產在一定數額以上的才征稅。即使是在發達國家,遺產稅或繼承稅的課稅人數也僅占死亡人數的 1%-6%。日本的遺產稅課稅人數占死亡人數的比例較高,近年來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財政意義不大,在多數發達國家;遺產稅收入也僅占其全部稅收收入的1%左右。1992年英國的遺產稅占國稅收入的1.6%;1995年美國的遺產稅占聯邦稅收收入的1%;1997年日本的遺產稅收入占國稅收入的4.1%。四是征稅難度大,征稅投入力量相對較多。遺產稅的徵收需要設置專門的機構,而遺產的核實、評估和徵收又需要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日本全國從事遺產稅和贈與稅等資產稅的職員約佔全部職員的7%,征稅成本相對較高。 二、遺產稅稅制 (一)稅制分類及納稅人 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遺產稅,按照課稅主體來劃分,通常分為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 1.總遺產稅制。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遺產總額課稅。課稅主體只有一個,遺產的指定處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稅人。一般是先完稅後分割遺產。 2.分遺產稅制。按每個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數額征稅,一般稱作繼承稅,有多個課稅主體,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稅人。 3.混合遺產稅制。先接遺產總額征遺產稅,再分別法繼承人繼承的財產份額徵收繼承稅。混合遺產稅的特點是先總額征稅,以利源泉控制;再按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征稅,以體現合理負擔。 (二)課稅對象 總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分遺產稅是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數額以及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課稅。 對境外財產的征稅,不同的國家育不同的規定。大多數國家採用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即對定居於本國的居民擁有位於本國的不動產和在 世界各地的動產都要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同時,對不定居於本國的個人擁有的位於本國的全部財產、當其死亡時也要徵收遺產稅或繼承稅。列支敦斯登只對本國居民徵收繼承稅。 (三)稅率 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按遺產或繼承、受遺贈財產的多少,劃分若乾等級,設置由低到高的累進稅率。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和地區只有一種超額累進稅率;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則多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設置幾種累進稅率。只有紐西蘭、英國、南非等少數國家的遺產稅實行比例稅率。 新加坡是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稅率只有兩級:遺產基本價值為1200萬新元的,稅率為5%;超過1200萬新元的。稅率為10%。韓國也是實行總遺產稅制的國家,採用一種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10%、20%、30%、40%、45%五檔。 法國是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繼承稅按受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遺產數額的多少設置不同的稅率。具體如下; 1.父母與於女之間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75000法郎 10% 75000至100000法郎 15% 1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2.配偶之間 0至50000法郎 5% 50000至100000法郎 10% 100000至200000法郎 15% 200000至3400000法郎 20% 3400000至5600000法郎 30% 5600000至11200000法郎 35% 11200000法郎以上 40% 3.兄弟姐妹之間 0至1500000法郎 35% 1500000法郎以上 45% 4.親戚之間(四代以內),稅率為55%。 5.其他關系人之間,稅率為60%。 日本也是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繼承稅設置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從對800萬日元徵收10%的稅到對超過20億日元徵收70%的稅。 義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稅率具體如下表; ┌────────┬──────┬─────────────────┐ │應稅價值 │對遺產凈值總│對各方獲得的遺產和贈與財產的稅率%│ │(百萬里拉) │額課征的稅%├───┬───┬─────────┤ ││ │親屬1 │親屬2 │其他 │ ├────────┼──────┼───┼───┼─────────┤ │10以上—100 │││3 │6 │ ├────────┼──────┼───┼───┼─────────┤ │100以上—250 ││3 │5 │8 │ ├────────┼──────┼───┼───┼─────────┤ │250以上—350 │3 │6 │9 │12 │ ├────────┼──────┼───┼───┼─────────┤ │350以上—500 │7 │10 │13 │18 │ ├────────┼──────┼───┼───┼─────────┤ │500以上—800 │10 │15 │19 │23 │ ├────────┼──────┼───┼───┼─────────┤ │800以上—1500 │15 │20 │24 │28 │ ├────────┼──────┼───┼───┼─────────┤ │1500以上—3000 │22 │24 │26 │31 │ ├────────┼──────┼───┼───┼─────────┤ │3000以上 │27 │25 │27 │33 │ └────────┴──────┴───┴───┴─────────┘ 註:1、親屬1包括兄弟姐妹及直系親屬。 2、親屬2包括四代以內的堂兄妹。 (四)減稅、免稅規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遺產稅都規定了相應的減免扣除,包括基礎扣除、特殊扣除、免徵額和免稅額等。由於各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不同,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也各有不同。有些國家還每年或定期根據通貨膨脹率對免徵限額進行調整。 新加坡規定,死者死亡時擁有的住宅財產,在最高為900)萬新元以內的部分和其他財產總額在60萬新元以內的部分享受免稅。愛爾蘭每年都要根據通貨膨脹率對免徵限額進行調整,1998年的最大免徵限額是18550愛鎊。美國從1981年以後,連續提高統一抵免額的標准,1997年美國規定對公民和居民的統一抵免額為192800美元,非公民和非居民獲得遺產稅的統一抵免額為13000美元。有些實行分遺產稅制的國家,免稅額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不同而不同。法國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免稅額為300000法郎;配偶間的免稅額為330000法郎;其他人間的免稅額為10000法郎。瑞典規定:對親近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子女),其未亡配偶可扣除280000克郎,每一子女可扣除70000克郎。未滿18歲的子女,按實際年齡與18歲的差效,每差一年可扣除10000克郎。目前日本繼承稅的基本免稅額是5000萬日元加上1000萬日元乘以法定繼承人數。 此外,有些國家如愛爾蘭、丹麥、南非、英國、波多黎各等對配偶間的繼承財產一律免稅。 (五)境外遺產已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的處理問題 為了避免雙重課稅,許多國家都規定;對境外遺產依照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其已納稅額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抵扣。日本《遺產稅法》規定,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在日本以外的地方的財產時;如根據外國法令對其財產課以相當於日本的遺產稅的稅種時,其已納稅額部分,可以從算出的本國遺產稅稅額中扣除。丹麥規定,因資產在外國而在國外繳納的遺產稅,可以從丹麥遺產稅中扣除,但扣除額不能超過相當於丹麥對此部分資產徵收的遺產稅稅額。依據丹麥法律或遺產稅條例免稅的資產,在外國繳納了遺產稅的一律不允許扣除。美國公民和居民可將已繳納的外國遺產稅稅款來抵免他們在美國應繳納的遺產稅。 此外,有些國家還與他國簽訂協議以避免對遺產稅的雙重征稅。 (六)徵收管理 1、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 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是遺產與繼承稅徵收管理中十分重要、也是最為復雜的一項工作。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的評估機構負責應稅財產價值的評估。如日本設有資產稅裸、資產評價企畫官,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應稅財產的評估工作。新加坡稅務署專門設立了產業估值及核稅處,其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 很多國家評估資產的基本原則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產在市場上能夠賣出的價格為准。具體評估方法,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日本遺產稅法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定期金權利等財產的評估方法,對廣他財產只規定了根據時價進行評估。國稅廳就財產評估問題作出了財產評估基本通知,對不同的財產規定了不同的評估方法。其中宅地的評估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路線價評估方法,適用十城市街區;另一種是固定資產稅評估額來以一定用率的倍率方式,適用城市以外的地區。股票分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上市股票的評估以股票卜市的證券交易所公布的繼承發生當口收盤價格、當月、前一個月、前二個月收盤價格的月平均值4個價格中最低的價格確定。非上市股票按公司規模的人小確定評估方法。 英國遺產稅的估價原則是以市場價為依據。土地由專門的土地評估部門評估;無形資產由資本稅收辦公室的一個處負責評估;對金銀珠寶首飾及文物、藝術品等,聘請專家進行評估;股票分上市與非上市兩種,上市股票按死亡當日日股票價格確定,非上市股票主要靠搜集的信息進行評估。 2.申報納稅。 新加坡稅法規定,納稅人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要自覺申報各項遺產,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准,都要填寫遺產稅申報表。 日本稅法規定,所有通過繼承或遺贈取得財產者其課稅價格合計超過遺產的基礎扣除額,而又不適用配偶稅額減免規定的,必須提交遺產稅申報書。申報期限是自繼承開始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以內。在填寫遺產稅申報書時必須填寫課稅價有關遺產稅總額計算的事項、納稅地址、姓名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及債務、各繼承人如何分割遺產等事項。 3.分期和延期納稅及其他。 日本規定,遺產稅額超過10萬日元,根據納稅人申請,原則上允許5年以內分年繳納。遺產繼承稅的緩繳期限及緩繳期內利息率由繼承財產價額中不動產價額所佔的比例來決定,最長為20年(特定的財產對以延長到40年),並按年3.6%——0.6%的利率徵收利息稅。 英國對未按期繳納的稅款,加收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國內收入局根據銀行利息率調整公布。 土耳其規定遺產稅在5年中每年分兩次繳納。 此外,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遺產稅規定了實物繳納制度,如日本等。
⑵ 英國的遺產稅 inheritance tax是怎麼回事啊
遺 產 稅 ( Inheritance Tax ) 是以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為對象課征的稅收。遺產稅在有些國家如在英國也稱被為死亡稅(Death Tax)。早在古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代就有徵收遺產稅的記載。近代遺產稅產生於十六世 紀末期的荷蘭(1598)年,隨後英國(1694年)、法國(1703年)、義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國(1906年)等國先後開征了遺產稅。美國在南北戰爭期間就 開征了臨時遺產稅,但直到1916年才開征了分級遺產稅。目前,幾乎所有的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都開征了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曾准備開征遺產稅,但因政治動盪和戰爭頻繁而未能實行。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正式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 並於194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征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條件不成熟,政務院於1950年6月在調整稅收時決定暫不開征遺產稅。這種情況一直持續至今。
遺產稅按其課征方式可分為三類:一是總遺產稅制,即以死者的遺產總額稅,不問其繼承人多少,也不問其分配方向。總遺產稅制有起征點,一般采 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也不考慮繼承人的實際情況。美國聯邦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二是分遺產稅制即稱繼承稅制,是根據繼 承人與死者之關系的親疏關系和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征的稅。此方式考慮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也採用累進稅率。法國、日本、德國等採用的是 此種稅制。三是總分遺產稅制,即稱混合遺產稅制,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先課征一次遺產稅,然後在稅後的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的繼承份 額來征繼承稅。採取這種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義大利等。
西方國家在遺產稅的徵收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首先,對遺產稅和贈與稅減免過多,導致稅基縮小。如美國稅法規定,死者的一半財產可以免稅轉移給其配偶;每個遺產稅的納稅人均有一定的抵免額;此外,向慈善事業的捐款也可以免稅。其次,對財產的估價上存在偏差,導致稅收減少。遺產包括遺產人死亡時所有的財產即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和股票、保險單、藝術品等動產。但對股票和藝術品卻往往難以估價正確。再有是遺產人往往委託信託投資公司代為處理遺產,從而避免了納稅。
開征遺產稅對均衡社會財富、緩解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促進青年自立、勤勞致富都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開征遺產稅將成為必然。
⑶ 國外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美國遺產稅調整頻繁,這也說明民主黨與共和黨在稅收政策上的分歧巨大。民主黨傾向於對富人加稅,而共和黨傾向於對富人減稅。根據現行稅法,2012年去世的人的遺產贈與稅的免稅額為525萬美元,對超過免稅額的遺產實行累進稅率,共12級,最低邊際稅率為 18%,最高邊際稅率為40%,現在美國正考慮把最高邊際稅率調高到45%。邊際稅率指在稅收中,把應稅金額劃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規定不同的稅率。通常是金額越高的部分,稅率越高,讓高收入和財產多的人稅負重些,體現納稅公平。讀者可以通過下文遺產贈與稅的具體例子理解邊際稅率。
美國的贈與稅每年計征一次,根據2013年標准,一年中對一個人的贈與財產不超過14000美元則免交贈與稅。如果是美國公民或持美國綠卡者,對全球贈予的財產征稅,不管是在什麼地方贈予,也不管財產位於世界的何地。對沒有美國綠卡的外國人,如果贈與的財產在美國境內,也必須交納贈與稅。
日本對其公民的全球財產徵收遺產贈與稅,如果境外財產已經在財產所在國納稅,境外納稅額可在日本境內納稅時作為抵免額。日本的遺產稅實行累計稅率,1000萬日元以下為10%,1000萬-3000萬日元為15%,3000萬-5000萬日元為20%,5000萬-1億日元為30%,1億-3億日元為40%,超過3億日元為50%。
2013年1月14日,日本決定提高遺產稅的最高邊際稅率,超過6億日元為55%。日本贈與稅也是累進稅率,200萬日元以下為10%,200萬-300萬日元為15%,300萬-400萬日元為20%,400萬-600萬日元為30%,600萬-1000萬日元為40%,超過1000萬日元為50%。
比利時遺產贈與稅也是採用累進稅率,跨度很大,最低邊際稅率為3%,最高邊際稅率為80%。
韓國遺產贈與稅均實行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分5級,稅率10%-50%。
荷蘭遺產贈與稅稅率保持一致,都是累進稅率,有一定的免稅額。應稅財產在18708歐元以內,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稅率為10%,旁系親屬為18%,其他為30%;超過118708歐元,配偶和直系親屬稅率為20%,旁系親屬為36%,其他為40%。
德國遺產贈與稅實行累進稅率,最低邊際稅率為7%,最高為50%。直系親屬三代之間稅率為7%-30%,旁系親屬三代之間稅率為15%-43%,其他稅率為30%-50%。
丹麥遺產贈與稅實行單一比例稅,財產在親屬之間轉移稅率是15%,如果轉讓給非親屬,對交納15%的稅後的剩餘財產再額外徵收25%,這樣,非親屬之間的遺產贈與稅稅率大致為36.25%。
匈牙利遺產贈與稅採用累進稅率,三代直系親屬邊際稅率為11%、15%和21%;三代旁系親屬邊際稅率為15%、21%和30%;其他為21%、30%和40%。
⑷ 英國房產遺產稅是多少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征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征。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系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二、分遺產稅制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征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三、總分遺產稅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征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征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復征稅之嫌,使遺產稅制復雜化。
⑸ 國外遺產稅的徵收對象
【法律分析】
國外遺產稅的徵收對象只是少數高收入階層的人,所課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例也非常小。在美國,每年去世的人中只有2%的人被征了遺產稅。
美國遺產稅制屬於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並;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 國外遺產稅的稅率通常在40%-60%之間,在有些發達國家甚至高達80%.這個稅率相對於其他稅種來說要高出很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⑹ 國外遺產稅怎麼徵收
美國遺產稅制屬於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並;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採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 義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徵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徵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 國外遺產稅稅制的幾種類型: 總遺產稅制即對死亡者遺留的所有財產課稅,並以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的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實行「先稅後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後再分遺產,稅制簡單,納稅對象明確,因而徵收成本比較低。 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所得的財產課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征稅。 混合遺產稅制即對所有遺產征稅後再對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征稅的一種模式。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征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⑺ 英國遺產稅稅率最高曾達到多少
英國的遺產稅稅率一直沒有改變過,一直都是40%。如果繼承人將所繼承遺產的一部分(不能少於10%)贈送給正規的慈善機構,其遺產稅的稅率則降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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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國外的遺產稅是怎麼收的
國於1916年正式開征聯邦遺產稅,對超過5萬美元(相當於現價72萬美元)的遺產徵收,最高稅率是10%。為防止通過生前贈與以及將遺產以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子女的下一代或幾代,從而逃避遺產稅,又相繼開征贈予稅和隔代遺產轉讓稅。1977年起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適用統一的稅率表。 美國遺產稅的征稅對象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擁有或被推定擁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有形個人財產如貨幣,無形個人財產如公司股份、合營公司與信託機構中的權益、債券、保險單、退休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益,現有動產,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的財產。美國公民和居民死亡時,其遺產無論位於何地都應包括在總遺產中徵收遺產稅。非居民外國人死亡時,就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繳納遺產稅。構成適用美國遺產稅的居民,是指死亡時在美國擁有長期住所的外國人,即在美國擁有居所且沒有任何以後從居所遷移的明確意圖。 美國採行總遺產稅制,根據美國遺產稅法規定,對應納遺產稅的遺產,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後9個月內負責從遺產總額中提取一部分納稅,在繳納遺產稅前不得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按公平市場價格估算的金額減去扣除額即為應納稅遺產額。遺產扣除項目包括:喪葬費用,遺產管理和遺囑執行費用,債務和抵押財產,已發生而未繳納的稅款,對慈善機構和具有美國籍配偶的捐贈(不受數額限制),作為學費或醫療費的捐贈,對政治組織的捐贈,一定期限內繼承的財產,統一扣除。死者死亡前兩年內繼承的財產可100%扣除,第三、四年前繼承的財產,扣除80%;前第五、第六年繼承的財產,扣除60%,死亡前第七、第八年繼承的財產,扣除40%;死亡前第九、第十年繼承的財產扣除20%。統一扣除相當於對扣除額以下的遺產免徵遺產稅。統一扣除額可用於生前贈與稅扣除,余額用於遺產稅扣除。統一扣除的數額是定期調整的,1997年統一扣除的數額為60萬元,2001年為67.5萬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萬美元。 美國遺產稅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詳見下表),最低稅率為18%,對1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應納稅遺產額適用,最高稅率為55%,對不低於300萬美元應納稅遺產額適用。 美國遺產稅稅率表 級數 應納稅遺產額 稅率 1 0-1萬美元 18% 2 1-2萬美元 20% 3 2-4萬美元 22% 4 4-6萬美元 24% 5 6-8萬美元 26% 6 8-10萬美元 28% 7 10-15萬美元 30% 8 15-25萬美元 32% 9 25-50萬美元 34% 10 50-75萬美元 37% 11 75-100萬美元 39% 12 100-125萬美元 41% 13 125-150萬美元 43% 14 150-200萬美元 45% 15 200-250萬美元 49% 16 250-300萬美元 53% 17 300萬美元及以上 55% 應稅遺產額與適用稅率計算出的稅額,作法定扣除後才是實際應納的遺產稅額。就同一遺產美國州政府或外國政府已徵收的繼承稅可以限額抵免聯邦遺產稅。 遺產和贈與稅是美國聯邦收入最少的一個稅種。據美國財政部統計,1999年,聯邦遺產和贈與稅收入為280億美元,占聯邦稅收的1.5%,同期汽油稅為390億美元,所得稅為8790億美元,公司所得稅為1850億美元。據測算,美國遺產稅約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0.3%,家庭財產凈值的0.1%。 目前,美國國內對遺產稅是否應該繼續徵收爭議較大。反對遺產稅的人士認為,在人死亡時征稅,加重了繼承人的痛苦,不道德;通過稅收籌劃逃避遺產稅已使遺產稅基本上成為一種自願稅;一半的遺產稅來自遺產價值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階層,應稅遺產只是非常富有的死者財產的一小部分,這使遺產稅對平均財富分配不起作用;按39.6%的最高所得稅率和55%的最高遺產稅率聯合征稅,意味著將一個人准備傳給後代的73%的財產作為懲罰性稅收由聯邦政府拿走,減少了國民資本,妨礙儲蓄、勞動力供應和經濟增長。反對者經常引用的證據就是遺產稅對家庭農場和以緊密持股、合夥或其他非公司形式經營的小企業發展的傷害。據美國獨立商業聯合會的統計數據,三分之一的小商業企業主不得不出售企業全部或部分來繳納遺產稅,70%的家庭企業主不能將企業傳給下一代。 贊成者認為,死亡對於徵收遺產和贈與稅既非充分又非必要條件;不足2%的人死亡後要繳納遺產稅,表明遺產稅高度集中對富人徵收;遺產稅比所得稅更有累進性,占總數5%的最富有的家庭負擔91%的遺產稅,但只負擔49%的所得稅,20%最富有家庭負擔99%的遺產稅,只負擔77%的所得稅;開征遺產稅有利於促進向社會慈善機構捐贈;通過遺囑認證,可以知道被繼承人財產的真實狀況,而這些資料在徵收所得稅時是難以掌握的,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彌補所得稅的漏洞。 雖然主張保留和廢除遺產稅的意見還難分高低,但廢除遺產稅的立法程序已啟動。1999年、2000年美國國會兩度表決通過廢止遺產稅的法案,決定在10年內逐步廢除遺產稅及其相關的贈與稅、隔代遺產稅,取而代之徵收20%的資本利得稅,結果都被柯林頓總統否決。美國新總統布希的一攬子減稅計劃包括在10年內廢除遺產稅。但美國遺產稅最終能否被廢止,還有待觀察。(資料來源: http://www.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