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國有引渡條約嗎
法蘭西24電視台3 道稱,法國當天正式宣布,將中止批准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法國成為繼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紐西蘭和德國之後,又一個跟風表態的西方國家。
法國外交部3日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法國外交部聲明還妄議日前生效實施的香港國安法,聲稱其「直接影響到我們(法國)的公民和我們的企業。」
據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公告,香港特區此前已與法國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引渡條約),但暫未生效。
此外,截至2020年4月22日,香港特區已與19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且已生效。這些國家分別為:澳大利亞、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
上月,加拿大(7月3日)、澳大利亞(7月9日)、英國(7月20日)、紐西蘭(7月28日)、德國(7月31日)宣布中止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
7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外交部例行 會上宣布,近日,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英國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單方面宣布暫停與香港特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此舉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為此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針對德國中止與香港間引渡條約一事,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8月1日表示,德國政府為政治目的單方面暫停移交逃犯協定,屬於雙重標準的政治操作,同時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發言人說,德國政府甘心讓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更凸顯德國有機會成為部分在香港被通緝人士嘗試逃避法律責任的地方,德國要就此向法治與國際交代。
8月3日,汪文斌還宣布,紐西蘭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單方面宣布暫停與香港特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新方有關做法將對港司法合作政治化,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嚴重損害了香港特區與之開展司法合作的基礎,偏離司法合作維護正義和法治的宗旨,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為此,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新《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新《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2. 紐西蘭暫停與港引渡什麼意思
紐西蘭暫停與港引渡指紐西蘭關閉海岸線,就是封鎖國門,不讓進出,控制疫情。2020年7月28日,紐西蘭外交部長溫斯頓彼得斯宣布,紐西蘭已終止與香港的引渡條約。據報道,紐西蘭是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和英國這三個「五眼聯盟」國家採取類似措施後採取這一行動的。
彼得斯說,紐西蘭還做出了另外兩項改變:第一,紐西蘭正在改變向香港出口敏感商品的方式;其次,紐西蘭更新了旅遊建議。
引渡條約是指一國根據條約或其他原因,應另一國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另一國指控或定罪的人移交該國審判或懲罰的行為,這是國家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引渡條約是國與國之間引渡罪犯的基礎,由於國際法沒有賦予國家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
3. 為什麼大部分國家都不願同中國締結引渡條約
很多國家要求把死刑不引渡寫入條約,是阻礙中國與發達國家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主要因素。
4. 英國和中國有引渡條約嗎
法律分析: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沒有引渡條約。至於中國香港,英國已暫停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英國外交大臣拉布周一在對下議院的一份聲明中稱,英方採取了「必要和適當」的行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5. 和中國沒有引渡條例的國家都有哪些
截止2018年2月,中國已對外締結50項引渡條約(其中37項已生效)。
除這些國家之外,其它國家與中國皆無引渡條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引渡條約,1993年8月26日簽署,1999年3月7日生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1995年6月22日簽署,1998年5月7日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引渡條約,1995年6月26日簽署,1997年1月10日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引渡條約,1996年5月20日簽署,1997年7月3日生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引渡條約,1996年7月1日簽署,1999年1月16日生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共和國引渡條約,1996年7月5日簽署,1998年2月10日生效。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引渡條約,1997年8月19日簽署,1999年1月10日生效。
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1998年4月27日簽署,2004年4月27日生效。
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引渡條約,1998年12月10日簽署,2000年7月13日生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1999年2月9日簽署,2000年12月13日生效。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共和國引渡條約,1999年11月8日簽署,2000年9月29日生效。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引渡條約,2000年10月18日簽署,2002年4月12日生效。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0月30日簽署,2006年3月12日生效。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1月5日簽署,2003年4月5日生效。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1月19日簽署,2005年12月29日生效。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年12月10日簽署,2004年11月17日生效。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2月4日簽署,2003年8月13日生效。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引渡條約,2002年5月13日簽署,2004年5月24日生效。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6月17日簽署,2003年6月21日生效。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03年11月3日簽署,2008年1月10日生效。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賴索托王國引渡條約,2003年11月6日簽署,2005年10月30日生效。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引渡條約,2004年11月12日簽署,2014年8月16日生效。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亞塞拜然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3月17日簽署,2010年12月1日生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2005年11月14日簽署,2007年4月4日生效。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納米比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12月19日簽署,2009年9月19日生效。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6月20日簽署,2013年10月17日生效。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11月6日簽署,2009年9月22日生效。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1月31日簽署,2009年7月25日生效。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3月20日簽署,2015年7月17日生效。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2008年7月11日簽署,2012年7月7日生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2009年7月1日簽署,2018年1月19日生效。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引渡條約,2010年10月7日簽署,2015年12月13日生效。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2年9月10日簽署,2017年1月14日生效。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引渡條約,2012年12月20日簽署,2014年10月12日生效。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9月13日簽署,2017年1月18日生效。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3年9月27日簽署,2017年5月23日生效。
3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5月4日簽署,2017年12月2日生效。
(5)英國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引渡
能夠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包括:
1、犯罪發生地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領域管轄原則」,又稱「 屬地原則」所進行的管轄。即一國對其所屬領域內的人和物或發生的事件,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按照本國法律和政策獨立處置的權利。
這種管轄是以一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海)為其實施范圍的,是國際法中產生最早、最普遍的基本管轄形式。犯罪發生地是否在一國域內,往往成為該國能否成為一個引渡主體的關鍵。
犯罪發生地既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和交通工具的不斷改善,犯罪也帶有了跨國的性質,使犯罪行為發生地與犯罪結果發生地往往不在一國境內。
例如,1884年英國將一個名為尼林斯者引渡給德國,是因為尼林斯曾在英國南安普敦。寄送偽造的匯票給在德國的一個商人,以償付他所訂購的物品。因此,在德國被認為犯了偽造證券並作詐欺取財罪。在此案中,德國提出引渡請求所基於的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國的管轄權。
2、罪犯國籍國
這是基於國際法上的「 國籍管轄原則」 或「 屬人原則」 進行的管轄(即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而不問其居住在國內或國外)。這就是說,如果犯罪人是屬於本國國籍的公民,國家就可以實行管轄。
日本刑法典第3條就具體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日本法院對本國人在境外犯罪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例如,一個日本人在日本境外犯了搶劫罪,那麼,根據日本刑法典第3條第13款的規定,日本可以向罪犯所在地國提出引渡他的要求,成為該案引渡的主體。
3、受害國
根據國家屬地優越權的延伸原則,國家享有保護性管轄權。因此,盡管犯罪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國,甚至罪犯也不屬於本國人,但如果犯罪行為的後果波及於該國,該國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而有權請求引渡。
例如湄公河慘案,發生地不在中國和罪犯不是中國人,但由於受害的是中國商船及其船員,所以最後中國提出的引渡申請得到通過,糯康最終在中國受審並被判處死刑。
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地國、結果發生地國和罪犯國籍國都有權請求引渡罪犯,當有數個國家為同一罪行或不同罪行請求引渡同一人時,被請求國將罪犯引渡給哪一國,國際法上並無統一規則。
例如,1933年《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第7條規定,如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請求引渡時,犯罪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這個人犯有幾項罪行而被請求引渡時,則依移交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各該項行為被請求國視為同樣嚴重時,優先權依請求的先後而定。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第17條規定「如果不止一國對同一犯罪或不同犯罪同時提出引渡請求,被請求國應在考慮了各種情況以後作出決定。
特別應考慮有關嚴重程度、犯罪地、各自提出請求的時間、被要求引渡人的國籍以及再被引渡給另一國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被請求國有權決定將罪犯引渡至何國。
6. 加拿大暫停對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意思
加拿大暫停向香港移交判定犯罪的人到我國進行審判。
1、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2、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
3、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將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可隨意拒絕引渡。
(6)英國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日前,加拿大外長商鵬飛發表聲明,宣布加方禁止向香港出口敏感軍事物品,並且暫停同香港引渡條約,同時還更新了加公民赴港旅行提示。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稱,加方正在考慮移民等其他措施。
7月6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回應表示,加方有關涉港錯誤言論以及所宣布的舉措,罔顧香港國安法有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本事實,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中方對此表示強烈譴責,並保留作出進一步反應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完全由加方承擔。趙立堅強調,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外國無權橫加干涉。
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對華施壓的圖謀都絕不會得逞。中方敦促加方立即糾正錯誤,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以免對中加關系造成進一步損害。
7. 英國人在<南京條約>中佔領了香港島,這對香港人有什麼影響
英國人佔領了香港島,對香港實行資本主義的統治,使香港人走向了富強。雖然英國人使香港人變富強了,也使香港人忘了自己的國語(因為英國人是用英語統治香港,所以那時的香港人只會英語和粵語。)。
8. 為什麼很多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間也不履行
引渡有4大原則
1.雙重歸罪原則(兩國都認為是罪犯)
2.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3.死刑犯不引渡原則
4.本國公民不予引渡原則(即一國公民在他國犯罪後不引渡至他國)
介於國家間的利益沖突,很多時候國家間會利用這幾條原則不予引渡。
9. 法國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圖什麼
“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這是法國在西方多個國家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之後,所發布的一條聲明。
法國急於表明立場,其實也是對於西方國家的跟風,也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與西方國家保持一致。說通俗一點就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西方國家紛紛表態,自然也不能落下法國這一家。這也是美國在對中國施壓之下,西方國家選邊站的一個表現。
無論如何,我們國家維護香港地區繁榮和穩定的決心是不變的,我們也不會因為任何國家對我們橫加干涉,就會作出任何妥協。
10. 引渡條約是怎麼回事!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