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議院 下議院區別
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1、定義不同:上議院是兩院制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在政府中擁有最高審議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議會或理事會。
2、選舉辦法不同:國會上議院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上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下議院的選舉原則規定為國會下議院依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
3、職能不同:下議院只有立法權,其所分享的司法權只限於對公職人員的彈劾。上議院協助立法工作,同時也是全國的最高執行機構。
4、人數分配不同:下議院的議員人數是按各地人口的多少比例分配的;而美國每一州於上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
5、人數不同:下議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下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而美國上議院全院員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
(1)英國上議院多少擴展閱讀:
上議院審理案件,只涉及法律問題,不涉及事實問題,同時案件必須具有廣泛的公眾重要性(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
下議院內部組織結構
下院機構有兩類:一類為委員會,另一類是管理機構。
下院中設議長、副議長。在新的議會召集之處,就要選舉議長,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為表示議長的公正,議員當選議長後就要退出原屬政黨。
在英國形成了一個習慣,即他在議會中抱超然態度,在兩黨中不能袒護一方壓另一方。議長主持會議進程、解釋議事日程時按照一套機械的原則,所以議長是一個有尊嚴而無實權的職位。
副議長協助議長進行工作。下院還下設常設委員會、全院委員會、特別委員會和聯合委員會。此外,議會中還設辦公廳、秘書處、圖書館等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上議院
網路——下議院
B. 英國議會議員有多少人
這要先說說英國大選的過程。英國按照人口稠密度和行政區域劃分成650個選區,每個選區有若干個政黨,每個政黨又有若干個候選人參加大選。大選前一個月,英國公民按自願原則就近登記成為選民。一連三日的投票日,選民回各自選區投票,海外人員可郵寄選票。當選區中某一個候選人選票超過該選區登記選民總人數半數以上選票,或在該選區中處於絕對領先票數(即其他候選人計算未投票總選票後仍少於該候選人)時,選區就會宣布該候選人勝出成為英國議會下議院參議議員,同時亦代表該候選人所代表的政黨在該選區勝出。 除了下議院外,還有上議院,上議院由皇室貴族、還有法官等組成,人數為704人。 所以英國議員議員人數=上議院議員人數+下議院議員人數=650+704=1254位議員
C. 英國議會上議院和下議院的區別
兩者區別如下:
一、兩者本質形式不同
英國上議院是英國議會的兩院之一,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
英國議會下議院,又稱為下院、平民院或庶民院是英國國會的下院。英國國會由三大部份組成,它們分別是君主、作為上院的上議院,以及下議院,當中又以下議院最具影響力。下議院是一個透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機構,內面共有650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
二、兩者司法職能不同
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始自古代地區元老院之職司,其為當時宣讀國王臣民請願書之機構。上議院之司法職能僅交付院中一群『司法議員』,而非全院共同行使。依司法上訴受理法案之規定,分別指派的12名常任上訴法官管理院中繁雜的司法事務。一般上訴法官亦可行使司法職能。
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果有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復,與議題毫不相乾的發言的話,那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盡管會議常規沒有限下辯論時間,但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提出時間分配動議,往往就可以使辯論提早結束。
(3)英國上議院多少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下議院的立法職能:
在《國會法案》的確保下,下院對立法事務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而他們提出的某幾類議案更可以不經上議院的同意,直接獲得御准。另外,當上院審議來自下院有關金錢的議案時(意指下院議長認為關系全國稅收或公共款項的議案),其過程絕不可拖延超過一個月。
其次,上院亦不可延遲通過下院其他大部份的公共議案超過兩個國會會期或一年。不過,如果下院通過法案以延長5年一屆之國會,就須先經上院同意,方才生效。一個比國會法桉還要古老的習俗,下院對財政事務是擁有無上權力的,而亦只有下院,才有權力提出關於稅收或供應的議案。
此外,上院也被禁止對議案進行修訂,以防稅收或供應議桉作出限制,不過,事實上,下院往往也會放棄這點權力,讓上院進行一定的修訂。另根據索爾斯伯利慣例,上院也不會試圖反對列於政府競選宣言內之法案。
D. 誰能解釋一下英國上下議院
英國的議會制度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上議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部分是世襲貴族。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最長可達一年。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職權是立法、監督財政和政府。
英國全國被劃分為多個選民人數基本相同的選區(選區的劃分由一個獨立的委員會決定),每個選區選舉一名下議院議員。大多數選區議員是一個政黨的成員,但是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參加選舉。
通常情況下,英國下議院總有一個擁有絕對多數的政黨,該黨領袖被國王任命為首相。下議院第二大黨的領袖則成為反對黨領袖。
E. 2019年英國上議院有多少人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共有793席位
F. 英國議會的上議院和下議院是什麼意思,
上議院組成,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上議院作用: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上下議院差別:
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
上議院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由根據世襲權力而取得這種位置的世俗貴族和非世襲的教會高級人士組成。下議院的情況稍有不同,因為這是一個選舉出來的機構。
G. 英國議會上議院的組成與作用,它和下議院比有什麼差別
1、上議院由貴族組成,所以也有翻譯成貴族院。代表貴族利益,以前英國政府主要由上議院主導,近代白皮要吹民主,所以慢慢退居幕後,其實現在影響力還是很大。舉個例子:2009年英國才有獨立的最高法院,以前的最高司法權由上議院掌控。這就是所謂民主自由的國家。
2、下議院由平民組成,所以也有翻譯成庶民院。原本為了讓泥腿子分錢的時候相互攻擊設立的舞台,時代發展到今天,慢慢在掌控英國政治。英國如果上下議院不合並,談民主就是對民主最大的諷刺。
H. 英國上議院的介紹
英國上議院議員包括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大主教及主教。1999年11月,上議院改革法案獲得通過,除92人留任外,600多名世襲貴族失去上議院議員資格,非政治任命的上議院議員將由專門的皇家委員會推薦。教會的大主教和主教即為「靈職議員」,王室後裔、世襲貴族、終身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即為「俗職議員」,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
I. 英國議會上議院席位有多少
英國上議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譯不列顛貴族院)是聯合王國國會(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的上議院(upper house)。英國國會同時也包含不列顛君主(British monarchy)與下議院(British House of Commons,直譯不列顛平民院)。上議院有大約七百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英文為Lords Spiritual)以及六百多名貴族(Peerage,即「俗職」,英文為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一般稱之為「國會縞紳」(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職為終身職。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並幾乎存續至今。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革命政府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與1949年通過之《英國國會法案》(Parliament Act),除開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案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案》(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撤消貴族們於院內世襲罔替的席位,僅保留若干席位給國務公署(Great Office of State)的署員們,以及另外92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工黨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貴族院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絕大部分的案件,自組最高上訴法院。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聯合王國之最高法院職權並非由上議院單獨行使,亦時由聯合王國樞密院(Privy Council of the United Kingdom)行使之。《2005年憲政革新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新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成立後,將接收上議院高等法官們的司法職責。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於國會中集會之受尊崇的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英國下議院皆在威斯敏斯特大教堂召開會議。
J. 英國上議院簡介是什麼
英國是首創議會制的國家。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構成上議院又稱貴族院,有725名議員,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院議員不由選舉產生。
上院貴族可分4類:一類是宗教貴族。這些貴族都是由於他們擔任大主教或主教職務才享有貴族院議席。第二類是世襲貴族。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大不列顛和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世襲貴族和女貴族。第三類是終身貴族。由首相提名、英王冊封的終身貴族(無法將貴族頭銜傳給後代)和女貴族。第四類是上訴院貴族。他們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主要履行上院司法職能。
作用: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議長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並通過必要的修正案,還可以要求推遲它不贊成的立法。
英國政府一般都會接受上議院提出的修正案。上議院也是英國最高申訴司法機構,但是事實上只有極少部分上議院議員(法律議員)擁有司法仲裁權。
上議院並不制衡首相及其政府。下議院可迫使首相辭職,或通過不信任案以召開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