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分權制衡在英國和法國的體現
英國:分權國王作為虛偽君主行使禮儀性的職責,首相統領全局,議會行使立法,監督等權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實際操作中已經統領了另兩者。
法國:分權總統負責外交,並由議會同意,任命總理,總理負責內政,議會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財政監督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
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1)英國如何分權擴展閱讀:
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⑵ 英國是如何實現三權分立的
「三權分立」和制衡理論最早應追溯到西方奴隸社會古羅馬國家的共和時代,探索這一原則和理論的乃是羅馬第一個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當時羅馬帝國採取的政體形式是一種混和政體的國家政治制度,在這種混和政體中,羅馬帝國內部存在著三種勢力:執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勢力;元老院代表貴族集團勢力;平民議會代表民主勢力。
在英國,當時資產階級進行革命時,它的力量很薄弱,封建勢力依然強大,從封建地主階級中演化出來的新的封建貴族,他們一方面鼓吹改革舊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資產階級否定和推翻已有的體制,所以新的封建貴族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障礙和主要對象。在資產階級與貴族之間的斗爭中,英國資產階級表現出軟弱的一面,他們始終不能把資產階級革命完整地、徹底地進行下去。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由主義的奠基人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即立法權、行政權、對外權分別由不同的國家機構來掌握,其中行政權由國王(君主)行使,但要根據議會的決定;立法權由民選的議會行使;對外權仍由君主行使。可以看出洛克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君主掌握著更加廣泛和至關重要的權力,而且洛克的「三權分立」不是資產階級內部對權力的劃分,而是兩個不同階級對權力的分享。它與後來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有著明顯的差別。
⑶ 英國議會如何貫徹分權制衡原則避免專制的
權力制約原則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分權與制衡原則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權力監督原則的總稱,其存在的歷史基礎和現實前提是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導致出現了一個不依附於土地、國家、教會、以商品經濟為主的私人自治的領域。社會成員本身獲得了私人意義上的「市民」和「公」意義上的國家公民兩種身份。為了保證公共權力的行使不脫離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尋求制約公共權力的機制。
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同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王權進行過激烈的斗爭。斗爭的一個重要結果是確立了所謂「議會至上」的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權力。[10]以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產生結合,從而導致在下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而且也獲得了行政組閣權。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制轉化為多數黨的一種內部控制與反控制。但由於內閣行使權力形式上是以對立法機關尤其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力的總代表國王只淪為一個名義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憲制對分權原則的體現是以「立法為重點的」。 現在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和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都採用英國式的分權原則,比如日本、義大利、德國等。
⑷ 英國的三權分立
權威回答:(簡明)
英國也是三全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固,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范。英國國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的。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國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皇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皇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皇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皇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國會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首長)一職是英皇按慣例,委任組成國會的最大黨的黨首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手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與其說英國有三權分立,不如說英國只有司法獨立。
⑸ 英美在制度設計上是如何分權制衡防範專制集權的
英國將議會設為上下兩院,上院為貴族院,下院為平民院,二者互相掣肘。美國將國家大權分為司法、行政、立法三大權力,三者互相監督,以防範集權行為。
⑹ 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嗎
是的,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
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利機構,但政治結構不像美國那樣具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特徵,而是以稍許有別的方式在議會的上下兩院之間、議會與內閣之間、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發展出一種互相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⑺ 英國的三權怎麼分誰掌握司法,行政,立法權
西方國家基本上就差不多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
⑻ 英國的三權分立和美國的三權分立有什麼區別
美國憲法規定,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美國建國200多年來,國會從來沒有通過總統彈劾案。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比較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上台頒布一系列法令,並通過國會授權取得美國總統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權力。但美國聯邦法院卻經常駁回一些法令。結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數,宣布羅斯福的《全國工業復興法》違憲。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試圖利用《最低工資法》來取得工資補償時,被控方律師則直接指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羅斯福為推行新政,於1936年3月6日進行
三權分立
了「爐邊談話」,將矛頭直指司法部門,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將司法部門置於行政部門管轄下。這就引起了全國范圍的激烈討論。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資法》並無違憲。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為了保證三權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讓。
英國的內閣制
英國的權力分立跟美國的有很大程度的差異,主因是英國的政治現實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國的議會由上、下院組成。
上議院也叫貴族院,主要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新封貴族、上訴法院法官和教會的重要人物組成。上議院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按照英國的傳統,上院議長由大法官兼任。英國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權重,不僅是全國司法界領袖,而且是內閣部長。
下議院又稱平民院或眾議院,其議員由選民按小選區多數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
下議院行使立法權、財政權和行政監督權。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議案、議會辯論、經三讀通過、送交上議院通過,最後呈英王批准頒布。議會的財政權由下議院行使,財政大權為內閣一手把持。議會對行政的監督權是通過議員對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質問;對政府的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或否決政府締結的條約;同時議會有權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現這種情況時,內閣必須辭職,或提請國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選。
和下議院相比,上議院的權力相對有限,它的職權主要有擱置否決權,有權審查下議院通過的法案。上議院如果不同意下議院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1年後生效,對於下議院通過的財政法案,則只能拖延1個月。上議院保留著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司法權,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也是英國最高司法機關。上議院有權受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也審理貴族的案件和下議院提出的彈劾案。
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可是英國因為歷史的緣故,並沒有明文的憲法,以致於立法權在三權分立的地位高於其他二權(即行政權及司法權),亦即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並不受任何憲法章程規范。英國議會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機構是沒有權力宣布該新法案為無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傳統上英國行政的權力是源自二個方面,一是議會通過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權(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權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權力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權,向國民發出護照的權力,特赦權等。英王特權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所以總括的說在英國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這個安排亦是憲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權而最低的是司法權。在英國,司法部門只是按著現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內的案例對案件作出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議會(下議院)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機關首長)一職是英王按慣例,委任組成議會的最大黨的黨魁出任的,亦即是說執政黨在英國是執行政權及立法權的政黨,政府很容易會運用影響力去通過一些對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⑼ 英國政治體制的權利制衡關系
是的,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
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利機構,但政治結構不像美國那樣具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特徵,而是以稍許有別的方式在議會的上下兩院之間、議會與內閣之間、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發展出一種互相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相互侵擾,為了克服這種缺陷,人們就以契約的形式,讓渡出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一個中間人行使,這樣國家就產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們在相互訂立契約的時候,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為最基本權利的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是不可讓與和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對個人權利造成最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人們若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便是無異於為了防止狐狸的騷擾而甘願為獅子吞食,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體下政府的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範政府超出人們對它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分權便是必要的了。
分權的依據——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如何劃分呢?洛克是依據社會契約這條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上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他指出原始狀態的缺陷在於對人們的彼此侵害行為缺乏一個裁決的共同尺度,同時更缺少一個保證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據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執行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就是負責執行制定的和繼承有效的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除此以外,在國家生活中,還有一種處理與國家無契約關系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力,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它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同國外進行交往的權力。至此,洛克依據契約論這條主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外交權三種。但出於權力實際運行的考慮,洛克又指出,如果執行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動的人手中,就會使公眾的力量處於不同的支配之下,遲早會導致紛亂和災禍。因此他把外交權作為執行權的一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就是由立法權和執行權兩部分組成。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地指出分權與權力分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在形式上將權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對權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權力沒有得到應有的控制,權力的公共性同樣會受到扭曲並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犯。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張:第一,權力應是彼此分立的。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或一批人手裡,權力能夠帶來利益的屬性就會對人性的弱點造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就攫取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絕對分開,立法權歸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則屬於世襲的君主。第二,權力之間是不平等的。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僅僅是相對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的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權為存在的基礎,其權力不能濫用和轉讓並隨時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僅在制定法律時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對執行權的限制是,政府必須嚴格地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和君主任何一方違背人民的委託時,人民都有權利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⑽ 英國的「三權分立」和美國的「三權分立」,有何區別
英國實行的政治制度是“君主立憲制”而美國實行的是“三權分立制度”,這二者之間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處。首先他們相同地方他們都是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同樣都屬於資本主義國家政治體系,都是不同的地方又有很多,例如:
其次,在政治體制中二者也有著差別。美國是一個總統制的國家,在早期的政治體系中是沒有政黨關系的,但是再後來的政治演變中政黨的作用不斷發生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所以美國總統的候選也就變成了美國政黨的選舉。總統的身後代表著一系列的政治集團。
而英國的三權分立是典型的民主專治制度,政黨的權利來源於獲得議會的勝利,內閣擁有最高行政權利,國王只是一種榮譽性的職位代表著一個國家,沒有真正的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