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是英國的主要立法機關。
英國的主要立法機關是下議院,下議院一般都享有立法和監督政府、監督財政等權力。在議會內閣制國家中的下議院較之總統制國家的下議院有更多的權力,地位也優於上議院。
如組成內閣、締結條約以及制定財政預算案等都須首先經下議院審查和通過。尤其是在通過財政預算否決案或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除非解散下議院,否則內閣就必須辭職。
(1)英國怎麼立法擴展閱讀
英國議會對立法案的討論決定的程序是要經過三讀,一讀是宣讀議案名稱,說明目的,確定二讀的日期,將議案分發給議員;二讀淡化對議案逐條朗讀,進行原則的討論、表決,如通過便交給專門委員會審查,審查不能通過,法案就認為已被否決。
委員會對議案作逐條詳細討論,進行修改後向院會作報告;第三讀對議案進行表決,這時只討論整個法案可否成立,不許逐條討論,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內容。三讀通過後交領域院通過,另一院也以三讀程序加以審議。第三階段是把兩院通過的法案,呈請英王批准,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後生效。
② 英國授權立法
是立法機關(議會)在它所制定的一項原則立法(授權法)中,規定將某些具體事項立法授予行政部門,專門設立的機關,司法機關或地方國家機關。不同於授權法,後者指授權立法的整個活動或者過程,包括授權機關制定授權法和被授權的機關根據授權法的立法活動。
③ 英國職權立法是什麼意思
英國議會被稱為「議會之母」,是世界上最早產生的議會。英國議會開啟了嶄新的世界政治制度發展的歷史,從那以後,君主立憲製成為一種主要的國家政體,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英國議會極大促進了世界政治制度的革新,保障了人民參與國家權力的基本要求。
英國議會創建於13世紀,迄今已有700多年的歷史,英國議會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政府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國會為兩院制,英國議會由上院 (貴族院)、下院(平民院)共同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根據議會制基本理論,立法權是議會的最基本權力,世界各國無論大小,強弱,發達與落後,只要成立議會,就有基本的立法權,立法權不需要議會去爭取,只要是議會就有立法權!所以,英國議會自成立之初就有立法權。
④ 英國的制度是什麼
英國政體制度為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
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
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發展歷史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的權利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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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英國是怎樣建立起近代法律體系的 歷史題
①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制度,建立君主立憲制,確立了法律至上的原則,維護資產階級法律體系。
②議會制定和完善法律,完善法律框架。
③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立法。
⑥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如何確立起來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歐美資產階級代議制的確立與發展
當今資本主義各國國情各異,政體亦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國家權力都掌握在經選舉產生的議會手裡,此即代議制.這一制度已有300多年的發展歷程,至今仍顯示出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17世紀,最早誕生於英國.
2005年4月9日是英國查爾斯王子再婚的日子,據英國媒體報道,來自世界各國的新聞機構早在半個月前就齊聚英國,並不惜花費巨資租下王子舉行婚禮的教堂附近的民宅.他的婚禮因其特殊的身份備受各國關注
查爾斯是英國王儲,現任國王伊利莎白二世逝世後即成為英國國王.那麼今天的英國國王是否擁有昔日至尊的權力和地位呢
英國君主立憲制從建立至今並沒有很大的變動,並且一直促進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英國的民主傳統由來已久,在13世紀初,英國貴族就強迫英國國王簽署《大憲章》,它的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部分市民的利益,把主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1258年,大貴族又起草《牛津條例》,強迫國王按照與重要大臣協商的原則來治理國家.13世紀英國議會制基本形成,它對王權起著限制性作用.14世紀上半葉,英國議會有所發展,出現了上下兩院.因此英國有"議會之母"的稱譽.
上議院又叫貴族院,下議院又叫平民院(由資產階級組成).
上議院擁有最高訴訟判決權(類似於
最高人民法院),下議院擁有最高立法權(類似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英國議會大廈
早期英國議會
英國議會大廈
英國議會大廈
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新航路開辟後,英國資本主義經濟進一步發展,促進資產階級和具有資產階級傾向的新貴族形成和壯大,他們要求分享政治權利,建立能夠維護資產階級利益和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政權.另外,17世紀以來,國王詹姆士一世和其繼承者查理一世厲行君主專制,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導致資產階級與王權的矛盾日益尖銳.
斯圖亞特王朝的皇帝詹姆士一世說:"國王是法律的創造者,而非法律創造國王.假如臣民認為國王濫用權力,他們只能祈求上帝開導國王,把他引到正確的道路上去.正像爭論上帝能做什麼是無神論和瀆神一樣,作為一具臣民去爭論國王能做什麼,或者國王不能做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說:"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賦予其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准則,以保衛一切社會成員的財產.當立法者圖謀破壞人民的財產時,人民只能尋求上帝給予人們的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
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幾經反復,封建的斯圖亞特王朝多次復辟,直到1688年,議會中的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自由黨)聯合一部分代表封建地主利益的"托利黨"(保守黨)發動宮廷政變.這就是英國歷史上女婿登基,丈人逃亡的"光榮革命".它標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完成.因為它實現了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的願望.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在議會中的優勢,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來限制國王的權力,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和約束國王的統治權.保證議會的立法,司法和軍事等大權.使得議會的權力大於國王的權力.
它確立了一種新型的資產階級的政體形式,即君主立憲制,在當時促進了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
有人說:"英國革命前是國王的議會,革命後是議會的國王."請問這句話說明了國王與議會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革命前
議會為國王服務,因為國王的權力大於議會.
革命後
國王為議會服務,因為議會的權力大於國王.
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用憲法限制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君主沒有實權,並且要遵守法律,政府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治理國家.
請你具體分析英國國王的權力和地位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光榮革命"之前
英國實行君主專制,英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
"光榮革命"之後
議會的權力超過王權.
責任內閣形成之後
國王的行政權轉交給內閣首相.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
國王成為有名無實的"虛位元首",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他只能依據議會和內閣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權力.那麼國王還擁有哪些權力呢
名義上依然是國家的最高元首,議會通過的法案形式上需要經過國王的簽署後才能生效;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接受國書,派遣大使.處理一些禮節上的事務.即所謂的"臨朝不理政"
一位近代英國的憲法權威人士曾經說:"上下兩院如果作出決定,就是把女王本人的死刑判決書送到她的面前,
她也不得不簽字."
責任內閣的產生程序
下議院議員
由選民普遍選舉產生
內閣首相
由國王任命在下議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
內閣大臣
由首相提名,國王批准
產生方式
上院議員世襲產生
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選產生,每位參加競選的議員必須以某一政黨黨員的身份參加.若來自同一政黨的議員人數超過下院總議員人數的一半,該政黨的領袖自動成為新一屆政府首腦.內閣政府要對議會負責.
首相與內閣的職權
內閣名義上對誰負責,實際是上對誰負責
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和首相負責.
誰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權,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
首相,首相可以解散議會和內閣,議會也可以彈劾首相.
⑦ 英國為什麼不立成文憲法
因為英國沒有成文憲法。
英國的憲法是由歷史上不同時期和年代的成文法、習慣法和條例等具有憲法性的文件所構成的,因為沒有成文憲法,所以英國國會可按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憲法」,以順應社會變化,所以有「柔性憲法」或「不成文憲法」之稱,這是英國憲法獨具的特點。
英國是世界保守主義的發源地。雖然在當今世界各國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義的影響,但是卻沒有一個國家有像英國那樣濃厚的保守主義氛圍。
同樣,英國也是世界憲法的母國。英國的憲法不但在其表現形式方面極其獨特,更重要的是英國悠久的憲政傳統。
數百年來英國的憲政更是呈現出一種超穩定的發展態勢,從未有過中斷。應該看到英國良好的憲政秩序是有其保守主義思想作為支撐。而也只有在保守主義的語境下才能恰當的解釋英國憲法這種獨一無二的現象。
(7)英國怎麼立法擴展閱讀:
按照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的分類標准,中國的憲法也是剛性憲法。根據中國憲法第64條:「憲法修正案應提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法律和其他法案是通過所有人大代表的多數。」
這說明,我國憲法的制定在形式和程序上都不同於一般的法律法規。因此,憲法也具有不同於一般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⑧ 英國立法流程
英國分上下議院,兩個議院的議員都有提議立法的權利.兩個議院相互制約監督.但上議院和內閣有強行通過法律的權利.不管誰制定出來的法律,如果沒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認可同意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就會出現議院或內閣的多次審議通過的法律由於得不到大法官的認可,就通過法律程序撤換最高大法官來使法律生效的情況了.
憲法
英國憲法與絕大多數國家憲法不同,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慣例組成。主要有大憲章(1215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議會法(1911、1949年)以及歷次修改的選舉法、市自治法、郡議會法等。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大憲章共65條,其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國王與領主關系規定;第二部分為國王施政方針與程序規定;第三部分為國王與領主爭端處理規定。按照大憲章的規定,國王要保障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違例向封建主徵收高額捐稅,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放逐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保證憲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組成一個委員會,對國王進行監督,如果憲章遭到破壞,封建領主有權以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履約。英國以後的憲政,追根溯源即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權有限和個人自由。有的學者如斯托布斯就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是大憲章的注釋史。
司法
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實行普通法系,蘇格蘭實行民法法系,北愛爾蘭實行與英格蘭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機構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兩個系統。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審理機構按級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國最高司法機關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年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關,負責受理所有的由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機關提交的刑事訴訟案。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並在某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錶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至今已經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組成部分了。
⑨ 18世紀以來英國立法權掌握在哪裡為什麼有些是議會但有些又是內閣信哪個
1.英國的立法權掌握在議會的手中,司法權掌握在法院手中,行政權掌握在首相手中。這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典型特點。
2.內閣是議會選舉出來的。議會先選舉產生首相,首相再自己指定內閣人員,然後提交議會審議,議 會審議通過,內閣才能上任生效。內閣不被議會信任的時候,議會可以罷免它。 議會也有權彈劾內閣成員甚至首相。
3.議會是審議頒布法律的,內閣是行政方面的。 內閣的實際行政權力大,但是受到議會的監督和制約。
4.英國議會是英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立法機關,加之英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內閣政府對議會負有政治責任,所以英國議會有監督政府行政行為的職能和權力。
⑩ 關於英國立法程序
英國分上下議院,兩個議院的議員都有提議立法的權利.兩個議院相互制約監督.但上議院和內閣有強行通過法律的權利.不管誰制定出來的法律,如果沒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認可同意就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就會出現議院或內閣的多次審議通過的法律由於得不到大法官的認可,就通過法律程序撤換最高大法官來使法律生效的情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