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香港回歸前為什麼都是英國人做港督
1842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割香港島給英國,成為英國殖民地;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在此之前,香港都在英國人的殖民管理下
『貳』 香港已經回歸20多年,為什麼還有英國人在香港警察里
你好,香港是中國國際化最高的城市,所以有英國人做警察應該是正常的。和湖南的大學還有非洲人呢
『叄』 香港法官有外國人是否彭定康港督時留下的
沒有,1843年,《英王制誥》頒布,宣布設置香港殖民地。英王是香港的最高統治者,總督則是英王的全權代表,兼任駐香港三軍總司令。總督權力極大,主持香港的行政機關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立法局,並委任兩局的議員。
直至1991年立法局才第一次以直選選出部份議員。在1985年前,港督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議員外,局上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總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換言之,總督在所有議案上也有「最終否決權」。
(3)為什麼香港現在還是英國法官擴展閱讀:
英國開始對香港的殖民統治,時間是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時,當時清政府戰敗於1842年8月29日與英國簽訂的《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及鴨脷洲割讓給英國。
1860年10月,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清政府再次戰敗,被迫簽訂《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時稱九龍司地方一區)界限街以南及昂船洲交給英國管治。
1898年,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深圳河以南,界限街以北的230塊大小島嶼總計975.1平方公里的土地租借給英國,並將租借地稱為「新界」,租期為99年。從1898年7月1日開始,至1997年6月30日期滿。從而佔領香港全境。
『肆』 沒有英籍法官後香港法院會癱瘓嗎
英國法院向香港派送法官是香港回歸的遺留問題,其實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港人治港,沒有英籍法官香港法院也會正常運行。
『伍』 英國國籍的杜大衛為什麼有資格在香港當法官
因為他已經在香港取得了律師資格,經過香港有關法律委員會的推薦,得到香港特首的允許,在香港擔任法官。
其實香港有很多外籍法官,在基本法起草的時候早就討論過,這里轉載香港學者的在電台節目里被問及有關問題的說法
其實早在《基本法》草擬時法官的國籍問題已曾作深入討論,一來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須要深諳普通法的人才,二來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一直是百川匯聚,唯才任命,三來香港的司法界原來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故當時《基本法》規定,除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皆沒有國籍的限制,法官的任命由一獨立委員會推薦,法院仍可繼續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設有外籍非常任法官,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區最頂尖的法官,包括有英國,澳洲和和紐西蘭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精通普通法,享譽海內外。在過去十五年,他們豐富了香港終審法院的判詞,對提高香港終審法院的聲望與素質均有極大貢獻,這制度行之有效,能夠邀請這批優秀的法官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其實乃香港之福!
提出國籍限制的理由主要基於天真的民粹主義:美國聯邦法院法官也有國籍限制,為何香港終審法院沒有?但美國沒有一國兩制,它有大量熟悉普通法的法律人才,香港則首兩任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皆要放棄英國國籍才能出任,中國十三億人口中有多少人有資歷又願意出任終審法院的法官?
誠然,法官多瞭解中國事務未嘗不是好事,但畢竟終審法院主要處理的是來自普通法地區的案件,我們需要獨立能乾的法官,法官的責任是依法判案,而非依據國情投當權者所好而判案。在一國兩制中,香港的司法制度可說是兩制的最重大區別,一旦拆毀司法制度,兩制也盪然無存,梁愛詩提到2047年香港法制也可改變,法律與法制截然不同,法律條文可以隨社會轉變而作出修改,但法律制度是建基於法治、人權、公義這些價值之上,若整個法律制度也改變,那還何來一國兩制?
不管是民事訴訟,刑事檢控或是司法覆核,我們深慶這些爭端乃由公正無私不偏不倚的法官作出獨立裁決,不管我們是否同意最後判決,但我們還是信任和尊重我們的法官,因為我們相信他們是獨立無私,以法律為依歸地作出客觀判決。這是我們的制度,也是我們的人權自由和繁榮安定的基石。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
『陸』 現在香港的法院法官還是外國人
香港法院允許有外籍法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仍舊實施普通法制度,在判決時可以引用其他地區國家的法律,也可以聘請其他地區的法官。
現任香港終審法院的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就是巴基斯坦裔法官,但是首席大法官的出生地在香港。
(6)為什麼香港現在還是英國法官擴展閱讀:
法官的委任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2條《法官的專業資格》,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首席法官:
1、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香港終審法院訟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2、任何以下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非常任香港法官,不論他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退休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現職或已退休的上訴法庭法官;在香港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執業最少10年的大律師。
3、任何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均有資格獲委任為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屬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民事或刑事司法管轄權不設限的法院的現職或已退休法官者;通常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從未在香港擔任過高等法院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終審法院
『柒』 如果英國不再向香港派遣法官,那對香港有什麼影響
英籍法官是對香港習慣法地位的確認象徵,沒有他們國際資本會有懷疑,資金安全不那麼有利(模糊的空間更少),融資就沒那麼便利。就是跳板功能削弱。里德發表了所謂的「英國法官在香港終審法院中的作用」聲明。他稱英國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的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參與民事、商業,及所謂的「抗議和言論自由」案件。
欠的,早晚會讓他們還得。從一八四零算起,瓜分走了多少,必須加倍償還。他不派人來是好事,我們正好要趕他走呢?香港是中國的,要他做什麼呢、留下的火跟總有一天會燃燒起來的,就這機會一個不留。大家理智看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另外,他說不派沒有用,有很多私人自由大法官。來去自由當然也要看錢數的。這個不影響。看看《寒戰》就知道大法官的威力啦。一個日薄西山的「日不落帝國」,還活在過去的幻想中了。
『捌』 香港已經四歸祖國了怎麼還有英國人在香港當法官呢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同時第九十一條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
因此,他可以擔任法官,其實這個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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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制度的缺失!!
『玖』 香港法官為什麼都戴假發 香港法官大多數都是外國人
香港曾是英國的殖民地,香港回歸後,司法制度仍然沿襲了英國的傳統,法官和律師的假發套也就這樣保存了下來。
,為了強化法庭和審判者的威嚴和權勢,讓法官和律師不受主觀影響,保持公正的態度,於是法官和律師之間就用發套和法袍營造一種「非人化」的氛圍。
無論世俗的道德標准如何,法官和律師都要排除外界一切干擾,最大程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關於這一說法,賀衛方教授說過「法官這種職業手握生殺予奪大權,權力重大,他必須有某種神聖特質。當事人也有一種期望,期望他能夠超越常人之上。」
『拾』 香港法官為什麼大多數是外國人
但任用英國遠道而來的法官,在當時的香港仍是不得不選擇的方法。
其實,培養一個合格的「海洋法系」法律人才是很困難的。
他們需要學習大量散碎的案例,理解前輩對法律和正義的定義,然後做出自己的判斷。這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個人,但司法卻代表著至高無上的公權力。要讓這兩者調和,就必須讓法官們的思維跨越時空地聯系起來,理論脈絡的傳承必不可少,當中可能還有些玄學成分。
所以法律專業群體才得以想要較高的社會地位,法官在其中更是地位崇高,畢竟培養一個太困難
當時香港還只是一個大清帝國南方的偏遠小島。本地居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沒法直接移植英國的那一套。從本土調人才過來,還是有必要的。
好在此後港英政府終於意識到了兼職法官的惡性影響,開始試圖在香港建設一個司法獨立的社會。首席大法官曉吾,就離開了立法會,專職做大法官。其他英國法律人才的登陸,也改善了香港普通法人才不足的局面。
不可否認的是,香港能夠得到全世界商人的信任,成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金融中心,透明獨立的司法是相當出彩的加分項。
而且到了70年代,在經濟、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的香港,還曾啟動過公務員本土化。法律界的本土化也一度轟轟烈烈。尤其是在首席大法官貝理士爵士(Sir Geoffrey Briggs)任期內,這位英國老法官很重視華人法官的培養,在全港75名法官/裁判官中啟用了16位華人。
但這還遠遠不夠。
艱難的本土化
由貝理士爵士主導的法官本地化運動在他退休之後就被冷落了。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當時的香港不缺法律精英,但做大律師的收入遠高於做法官(可以理解),那些資深的大律師很可能不願意成為法官。
其次,即使這些律師成為了法官,華人法官的社會公信度也不如白人法官。這是由香港社會的偏見造成的,民眾會對他們更苛刻,華人法官的升職也更困難。
第三,港英政府內有人認為,香港作為國際化的大都市,生活著不少來自其他英帝國前殖民地的人士,大量啟用華人法官對他們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