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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和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02 03:39:28

⑴ 法國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圖什麼

“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這是法國在西方多個國家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之後,所發布的一條聲明。

法國急於表明立場,其實也是對於西方國家的跟風,也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與西方國家保持一致。說通俗一點就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西方國家紛紛表態,自然也不能落下法國這一家。這也是美國在對中國施壓之下,西方國家選邊站的一個表現。

無論如何,我們國家維護香港地區繁榮和穩定的決心是不變的,我們也不會因為任何國家對我們橫加干涉,就會作出任何妥協。

⑵ 「引渡」的基本原則

引渡的基本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特定罪名原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和不引渡國民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必須認為是犯罪,可以起訴;否則,不允許引渡。也稱同一原則,是指在將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國後,請求國必須就其請求引渡時所犯罪行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以不同於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
一、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至少必須判處一定的徒刑,即所謂的「原則」,也稱為雙重犯罪原則,或者至少是引渡條約中規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戰爭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觸犯警察等輕微罪行不構成引渡條件。此外,一些引渡條約具體規定,拒絕引渡是有理由的。
二、引渡的法律證據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基於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國於1971年以及英國和美國於1972年締結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依據。在多邊方面,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 (1993)、《歐洲引渡公約》 (1952)和一些有引渡規定的國際公約,由於條約,特別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依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各國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己決定。例如,禮貌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用。
一般來說,請求是通過引渡請求提出的,引渡請求由外交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通知,並附有犯罪證據。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的決定通知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受,地點一般在邊境的適當地點。

⑶ 英國和中國有引渡條約嗎

法律分析: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沒有引渡條約。至於中國香港,英國已暫停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英國外交大臣拉布周一在對下議院的一份聲明中稱,英方採取了「必要和適當」的行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

⑷ "雙邊引渡條約"具體什麼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⑸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指的是各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5)英國和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擴展閱讀:

引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

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

根據是保護性管轄。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引渡條約

⑹ 「引渡」是怎麼一回事

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⑺ 國際上具體有哪些區域性的引渡條約或多邊協定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自1993年以來,中國已與泰國、南非(2004年)、寮國,西班牙(2006年)等2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大多是發展中國家。
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到目前為止,中國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條約,為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奠定了基礎。

中國同外國的司法協助與法律合作
一、中國與外國締結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

(一)中外締結司法協助條約的現狀

根據雙邊的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相互請求和提供協助,是中國開展對外司法合作的主要形式。自1985年至2001年11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了54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及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這些條約涉及民商事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及移管被判刑人四個方面的事項。其中生效的41個,已簽署尚未生效的13個。2001年生效的條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01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2001年3月8日)。

(二)2001年中國與外國締結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

2001年,中國對外司法合作雙邊條約的締結工作有了進一步的進展。本年度中,中國先後與阿根廷談判並簽署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與烏克蘭談判並簽署了移管被判刑人條約,與寮國談判並草簽了引渡條約,與南非談判並簽署了引渡條約,與菲律賓談判並簽署了引渡條約,與秘魯、突尼西亞簽署了引渡條約。具體情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3月12日至16日,雙方代表在布宜諾斯艾利斯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李肇星和阿根廷共和國外交部長阿達爾維托·羅德里格斯·賈瓦里尼在布宜諾斯艾利斯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3月26日至31日,7月2日至6日,雙方代表分別在北京和烏克蘭首都基輔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張德廣與烏克蘭司法部長斯坦尼克在基輔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7月16日至20日,雙方代表在北京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並於7月20日草簽了該條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

9月3日至7日,11月5日至9日,雙方代表分別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亞和北京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張福森和南非共和國司法部長佩紐爾·馬杜納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

9月27日至28日,雙方代表在馬尼拉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唐家璇和菲律賓共和國司法部長赫爾南多·佩雷斯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

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周文重和秘魯外交部副部長曼努埃爾·羅德里格斯·誇德羅斯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部部長唐家璇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外交部長哈比卜·本·葉海亞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⑻ 法國有引渡條約嗎

法蘭西24電視台3 道稱,法國當天正式宣布,將中止批准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法國成為繼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紐西蘭和德國之後,又一個跟風表態的西方國家。
法國外交部3日在一份聲明中表示:「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法國外交部聲明還妄議日前生效實施的香港國安法,聲稱其「直接影響到我們(法國)的公民和我們的企業。」
據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公告,香港特區此前已與法國簽訂了移交逃犯協定(引渡條約),但暫未生效。
此外,截至2020年4月22日,香港特區已與19個國家簽訂移交逃犯協定,且已生效。這些國家分別為:澳大利亞、加拿大、捷克、芬蘭、德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愛爾蘭、韓國、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
上月,加拿大(7月3日)、澳大利亞(7月9日)、英國(7月20日)、紐西蘭(7月28日)、德國(7月31日)宣布中止與香港間的引渡條約。
7月28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外交部例行 會上宣布,近日,加拿大、澳大利亞和英國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單方面宣布暫停與香港特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此舉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為此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針對德國中止與香港間引渡條約一事,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8月1日表示,德國政府為政治目的單方面暫停移交逃犯協定,屬於雙重標準的政治操作,同時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發言人說,德國政府甘心讓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更凸顯德國有機會成為部分在香港被通緝人士嘗試逃避法律責任的地方,德國要就此向法治與國際交代。
8月3日,汪文斌還宣布,紐西蘭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單方面宣布暫停與香港特區簽訂的《移交逃犯協定》。新方有關做法將對港司法合作政治化,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嚴重損害了香港特區與之開展司法合作的基礎,偏離司法合作維護正義和法治的宗旨,中方對此堅決反對。為此,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新《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新《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⑼ 引渡條約是怎麼回事!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⑽ 加拿大暫停對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意思

加拿大暫停向香港移交判定犯罪的人到我國進行審判。

1、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2、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

3、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將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可隨意拒絕引渡。

(10)英國和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擴展閱讀

日前,加拿大外長商鵬飛發表聲明,宣布加方禁止向香港出口敏感軍事物品,並且暫停同香港引渡條約,同時還更新了加公民赴港旅行提示。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稱,加方正在考慮移民等其他措施。

7月6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回應表示,加方有關涉港錯誤言論以及所宣布的舉措,罔顧香港國安法有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本事實,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中方對此表示強烈譴責,並保留作出進一步反應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完全由加方承擔。趙立堅強調,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外國無權橫加干涉。

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對華施壓的圖謀都絕不會得逞。中方敦促加方立即糾正錯誤,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以免對中加關系造成進一步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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