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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和香港引渡條約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1-12 11:11:44

Ⅰ "雙邊引渡條約"具體什麼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Ⅱ 中國與英國有引渡條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沒有引渡條約。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引渡條約的國家與地區

Ⅲ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指的是各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3)英國和香港引渡條約是什麼擴展閱讀:

引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

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

根據是保護性管轄。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引渡條約

Ⅳ 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

「五眼聯盟」中的紐西蘭再次「跟風」,宣布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據路透社消息,紐西蘭副總理兼外交部長溫斯頓·彼得斯稱,鑒於中方通過香港國安法的決定,紐西蘭已經暫停了與香港的引渡條約,並做出了一些「其他改變」。
對於英、澳、加以中國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為借口,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的行為,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移交逃犯協定》,同時決定,香港特區暫停港加、港澳、港英《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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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報道截圖
引渡條約是什麼?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大白話就是:香港的罪犯身處外國境內,香港可向該國請求將其移交於港進行審判。外國答應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換言之,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會造成不法分子犯罪後逃往英澳加新,躲避審判、逍遙法外。
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歷史原因,我國香港地區長久以來高度自治,法律體系與大陸區別很大。而去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所謂「修例風波」,起因正是一件香港人在台惡性殺人事件,由於港台間無法引渡、港警對台案件又無管轄權,嫌疑人雖已在香港供述了所有罪行,卻無法對其定罪,除非嫌疑人自行回到案發地台灣受審。當時,為了彌補法律漏洞,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提議修訂《逃犯條例》,去除香港法律中這樣一句話:「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
沒想到,本為了實現正義的這一提議,卻惹惱了一大群別有用心的人:想搞特殊的台灣人、效忠英國的「政治精英」、被「英人治港」培養出來的「黃皮白心人」、美國、歐盟等在港外交機構……這些人為了自己齷齪的目的,拿著所謂「反修例」做借口,從大搞遊行衍生到打砸搶燒,最後還要殺人,把香港弄得烏煙瘴氣,其實際目的就是想搞分裂、破壞中國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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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都看得出,香港出現的主要「廢青」頭子都與美國、英國勢力交往甚深。由於歷史原因,香港似乎成了一個沒有間諜罪名的法外之地,長期以來一邊受著中央的庇護,享受著廉價電力、水力和無稅福利,一邊卻縱容著反華間諜工作,為諸如「五眼聯盟」這樣的外部勢力集團提供嚴重威脅中國政治與經濟安全的機密信息。在港區《國安法》出台前,「五眼聯盟」一直看熱鬧不嫌事大,香港被越亂,他們獲利越多。他們斷定中央不會貿然解決香港問題,隨時准備好把「干涉香港」的屎盆子扣給中方。
然而,中方雖從不惹事,但也不是個怕事的主。最初不出手,是出於忍讓、給「廢青」們清醒的機會。與此同時,也坐實了那些「黃皮白心人」的惡行,掌握了足夠證據。不是不報,時候未到!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不管你是誰、不管你是什麼國籍,只要危害中國國家利益,製造恐怖活動、試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壓根用不上引渡條約,執法機構直接就將在香港進行犯罪打擊,即便逃去外國也會發起國際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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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眼聯盟」作為二戰後英美多項秘密協議催生的多國監聽組織,在香港布滿了眼線,用於竊聽各類機密信息、侵犯國民隱私。甚至連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內都被證實設有美國中央情報局分站。簡而言之,香港就是「五眼聯盟」用來監聽中國的情報中心。
《國安法》一出台,安逸慣了的「五眼聯盟」這才急了眼:自家的間諜要是被抓住了,保不準情報機構都會被連根拔起!為了最大程度降低損失,英國首先出招,選擇在政治上進一步與中國對抗: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7月1日,英國首相約翰遜還進一步表示,將向300萬有資格申請BNO(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人提供入籍途徑。與7年之後再從英國土地上排除華為5G設備相比較,決定立即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能看出英國政府的態度:極度重視在港情報組織,有了點「狗急跳牆」的味道。暫停與港引渡條約的實際就是要干涉中國內政,就是想要阻止中方執法機關進行國際抓捕。

對於「五眼聯盟」國家不斷跟風、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的現象,我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回應稱,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對華施壓的圖謀都絕不會得逞。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也指出,香港國安立法是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舉措。法律實施後,香港的法律體系將更加完備,社會秩序將更加穩定,營商環境將更加良好,有利於香港繁榮穩定。

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
(文/羅凱鈴)

Ⅳ 法國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圖什麼

“鑒於最近的事態發展,法國將不會繼續批准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17年5月4日簽署的引渡協議。”

這是法國在西方多個國家宣布暫停香港引渡條約之後,所發布的一條聲明。

法國急於表明立場,其實也是對於西方國家的跟風,也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與西方國家保持一致。說通俗一點就是,在制衡中國這件事上,西方國家紛紛表態,自然也不能落下法國這一家。這也是美國在對中國施壓之下,西方國家選邊站的一個表現。

無論如何,我們國家維護香港地區繁榮和穩定的決心是不變的,我們也不會因為任何國家對我們橫加干涉,就會作出任何妥協。

Ⅵ 什麼是引渡條約

引渡(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改過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法律基礎
引渡的法律基礎是一個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屬人和其他管轄權等。也就 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基於國際法上承認的依據,對該名身處他國境內罪犯享有管轄權。可以引渡的罪行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得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得確立使引渡的對象發生了根本改變。各國變為只引渡普通刑事犯。"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法則。

法律依據
引渡條約使國家間引渡罪犯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自己的事情,對於賴昌星案件來說,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麼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國沒有絲毫辦法。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條約就不一樣了,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成為了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Ⅶ 被騙了一百多萬,騙子跑去了英國,是否可以引渡回國,中國和英國有引渡條約嗎

有的!只要起訴成功,判刑確定就會安排引渡,你可以提出引渡申請,法院會裁,若他國內有不動產只有查封拍賣即可拿回損失的錢,沒有的話就難辦了。

Ⅷ 引渡條約的相關公約

2014年以來到現在,中國已經完成10項引渡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我國與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哈薩克,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等一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並且參與了很多實際上涉及引渡問題的公約,比如《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等。
截至2014年7月底,我國已與51個國家簽訂含有刑事司法協助內容的條約,與38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但主要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而官員外逃往往又把發達國家作為目的地。中美之間還沒有簽訂引渡協議,這使得美國成為我國外逃貪官的後花園。如果中美之間能夠不斷深化反腐合作,乃至最終簽署引渡協議,對外逃貪官將構成巨大震懾。
截至2014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生效)。西方發達國家系中國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中國先後與法國、西班牙、澳大利亞、義大利、葡萄牙等西方發達國家簽訂引渡條約;與美國、加拿大、法國、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比利時簽訂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截至2015年3月,我國已締結雙邊引渡條約39項,30項生效;刑事司法協助條約33項,29項生效;移管被判刑人條約12項,9項生效。 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正式生效,由此已經生效的引渡條約上升為31項。

Ⅸ 國際上具體有哪些區域性的引渡條約或多邊協定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自1993年以來,中國已與泰國、南非(2004年)、寮國,西班牙(2006年)等2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大多是發展中國家。
1994年,中國與泰國簽訂了引渡條約。這是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第一個引渡條約。到目前為止,中國與40個國家簽訂了56個司法協助、引渡和移交被引渡人條約,為共同打擊外逃貪官奠定了基礎。

中國同外國的司法協助與法律合作
一、中國與外國締結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

(一)中外締結司法協助條約的現狀

根據雙邊的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相互請求和提供協助,是中國開展對外司法合作的主要形式。自1985年至2001年11月底,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了54個司法協助條約、引渡條約及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這些條約涉及民商事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及移管被判刑人四個方面的事項。其中生效的41個,已簽署尚未生效的13個。2001年生效的條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2001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2001年3月8日)。

(二)2001年中國與外國締結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

2001年,中國對外司法合作雙邊條約的締結工作有了進一步的進展。本年度中,中國先後與阿根廷談判並簽署了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與烏克蘭談判並簽署了移管被判刑人條約,與寮國談判並草簽了引渡條約,與南非談判並簽署了引渡條約,與菲律賓談判並簽署了引渡條約,與秘魯、突尼西亞簽署了引渡條約。具體情況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3月12日至16日,雙方代表在布宜諾斯艾利斯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李肇星和阿根廷共和國外交部長阿達爾維托·羅德里格斯·賈瓦里尼在布宜諾斯艾利斯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3月26日至31日,7月2日至6日,雙方代表分別在北京和烏克蘭首都基輔舉行了談判,並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張德廣與烏克蘭司法部長斯坦尼克在基輔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7月16日至20日,雙方代表在北京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並於7月20日草簽了該條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南非共和國引渡條約》

9月3日至7日,11月5日至9日,雙方代表分別在南非首都比勒陀利亞和北京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張福森和南非共和國司法部長佩紐爾·馬杜納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

9月27日至28日,雙方代表在馬尼拉進行了談判,就條約的全部條款達成一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唐家璇和菲律賓共和國司法部長赫爾南多·佩雷斯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秘魯共和國引渡條約》

1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周文重和秘魯外交部副部長曼努埃爾·羅德里格斯·誇德羅斯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

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部部長唐家璇和突尼西亞共和國外交部長哈比卜·本·葉海亞在北京正式簽署了該條約。

Ⅹ 加拿大暫停對香港的引渡條約是什麼意思

加拿大暫停向香港移交判定犯罪的人到我國進行審判。

1、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

2、引渡條約是國家間引渡罪犯的依據。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

3、引渡條約一般會約定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關於互相引渡罪犯的相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在條約中承諾對某個國家的罪犯進行引渡,那麼引渡就將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無正當理由不可隨意拒絕引渡。

(10)英國和香港引渡條約是什麼擴展閱讀

日前,加拿大外長商鵬飛發表聲明,宣布加方禁止向香港出口敏感軍事物品,並且暫停同香港引渡條約,同時還更新了加公民赴港旅行提示。加拿大總理特魯多稱,加方正在考慮移民等其他措施。

7月6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回應表示,加方有關涉港錯誤言論以及所宣布的舉措,罔顧香港國安法有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基本事實,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准則,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中方對此表示強烈譴責,並保留作出進一步反應的權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完全由加方承擔。趙立堅強調,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外國無權橫加干涉。

中國政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堅定不移,反對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決心堅定不移,任何對華施壓的圖謀都絕不會得逞。中方敦促加方立即糾正錯誤,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以免對中加關系造成進一步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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