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英國30多座城市爆發大規模示威活動,英國首相到底有哪些權力
主要就是在政治還有人們的權利上,英國首相那肯定是屬於第一名的。英國首相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英國政府首腦,是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而且伴隨著卡麗城市的遊行,英國首相又增加了闞奎的決策正度。所以在權力的方面,又大了那麼幾分鍾。
根據英國君主立憲制,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由國王任命在下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為首相。所以我首先要參加下院議員選舉,成為政黨領袖,並在議會大選中獲勝,才能當選為首相。我當選為首相後,身兼政府首腦、議會黨團領袖和多數黨領袖數職,手中握有行政與立法大權,
事實上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我的權力主要表現為擁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權、高級文官的任免權、內閣議會主持權、各項重大政策的決策權受國家元首制約不同。兩國的國家元首雖然都是虛位元首,但是情況不同。英國王室延續數百年,在英國人心裡有崇高的威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約英國首相,但是德國總統完全沒有制約總量的能力。
具體國情不同。雖然英國和德國都是聯邦制國家,但是德國的中央政府權威很大,對地方有足夠的優勢;英國則不痛,除英格蘭以外,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都有很大的自治權力,中央政府能夠享有的權力有限。
Ⅱ 首相在英國政府扮演什麼角色
首相是英國政府首腦。
英國首相,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首相,簡稱聯合王國首相或英揆,是英國政府首腦,是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
英國首相一般情況下由英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任命後正式成為首相。
(2)英國首相都能幹什麼擴展閱讀:
首相的地位和名稱是1783年的小皮特內閣正式確定下來的 。1878年首相迪斯累里簽訂《柏林條約》時 ,首相名稱第一次見於公文。早期,首相多由貴族議員出任,後來下院議員任首相者居多。1902年起形成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的憲法慣例。
1905年,亨利·坎貝爾-班納文爵士獲任命為英國首相。在任命他的英王敕令上,首相一詞首次出現,成為一個正式的英國官銜。至1937年《國王大臣法》頒布,首相一詞始為法律確認。
Ⅲ 英國的社會制度,首相都管哪些東西,軍隊歸不歸首相管
英國首相(Prime Minister),簡稱英揆(揆,本意即宰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正因為權利廣泛,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因此首相每年都必須接受一次英議會的質詢。
任何制度下的實權首腦都有最高決策權,你說怎麼辦就怎麼辦,只要不違反憲法和其他法律就可以,但決策不等於執行,執行之前需要相關人員的「舉手錶決」。 實際過程中,首相要干什麼事情,一般很容易,小問題不需要經過議會,比如首相要給自己更換保鏢或者修建一條馬路。但議會可以監督,如果違反了什麼法律,可以事後追究。 大問題則需要經過議會審議,比如你說的戰爭問題。首相要發動戰爭,必須得到議會授權。
Ⅳ 英國首相的權力有多大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
1.首相有權解散議會。
2.首相可向議會提出立法動議權。
3.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
4.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5.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6.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7.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8.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
9.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10.首相掌握著三軍的總指揮權,有宣戰權。
現任首相
特雷莎·梅(Theresa May)。
1956年10月出生,就讀於牛津大學聖休學院。1997年當選議會下院議員,1999年以來歷任保守黨影閣教育和就業、交通、家庭、文化和媒體等事務大臣,下院領袖及黨主席,系保守黨首位女性主席。2010年5月任內政大臣,2015年連任。2016年7月13日就任英第76任首相,是繼撒切爾夫人之後英歷史上第二位女首相。已婚。
Ⅳ 英國首相有哪些權力拜託各位了 3Q
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英國政治制度上首相的地位由憲法慣例產生,其權力也由憲法慣例決定。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 1.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 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5.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 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8、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 1742年沃波爾內閣因失去議會支持而集體辭職,由此開創了組閣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多數並集體負責的先例。 1784年,小皮特內閣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請國王解散下院,並提前大選,獲勝後繼續組閣,這一作法也成為慣例。實際上,英國首相的權利比美國總統的權利都大。美國總統對內閣人員只有提名權,而英國首相有任命權。
Ⅵ 英國首長的職務是幹嘛,他要做什麼
您好!英國首相是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的首腦,相當於我國的國務院總理。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英國首相從沃波爾到2013一共53位,現任英國首相為戴維·卡梅倫。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1.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5.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 員的任命。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8、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1742年沃波爾內閣因失去議會支持而集體辭職,由此開創了組閣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多數並集體負責的先例。1784年,小皮特內閣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請國王解散下院,並提前大選,獲勝後繼續組閣,這一作法也成為慣例。實際上,英國首相的權利比美國總統的權利都大。美國總統對內閣人員只有提名權,而英國首相有任命權。謝謝閱讀!
Ⅶ 英國首相有哪幾方面的權力
(1)英王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主教和教士、以及冊封終身貴族,都由首相提名,首相有權改組內閣,選擇內閣閣員人選。(2)有權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並主持內閣會議,首相的總結性發言就是內閣對有關問題的決定,首相宣布某項新的政府政策,內閣成員必須擁護和支持。(3)作為政府首腦,代表內閣在議會為政府的重要政策進行解釋和辯護,負責回答下院對政府總政策及政府行為的質詢。(4)當下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首相有權也是提請英王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5)按傳統習慣,首相也是首席財政大臣和文官大臣,通過領導財政常務次官、文官首腦和內閣次官掌握高級文官的任免權,保持對常任公務員的控制。(6)作為執政黨領袖,首相可通過黨紀約束在議會占據多數的本黨議員,從而影響和左右議會的立法活動。(7)首相還有權通過內閣提請英王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政府可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廣泛的非常權力,等等。
Ⅷ 英國首相丘吉爾在政治和軍事上的才能如何
個人認為:沒有什麼證據能表明丘吉爾在軍事方面有什麼過人的才華,政治才能也似乎並沒有達到出眾的程度。
Ⅸ 英國首相有什麼權利,簡單點
根據英國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
1.首相有權解散議會。
2.首相可向議會提出立法動議權。
3.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
4.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5.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6.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7.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8.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
9.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10.首相掌握著三軍的總指揮權,有宣戰權
參考網路:http://ke..com/view/108168.htm
Ⅹ 首相是個什麼職位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內閣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袖(總裁)是當然的首相。首相是內閣的首腦,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英國首相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日本首相又稱內閣總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腦,有權任命內閣其他各國務大臣。盡管內閣要接受議會的監督,但首相有權建議君主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 「首相」稱號的由來 英國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當時擔任財政大臣的職務。由於喬治一世對英國事務不感興趣,也不懂英語,不能參與內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閣討論,因此首席大臣羅伯特·沃爾波爾主要負責國家的政治事務。在羅伯特·沃爾波爾之前,英國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職責,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組織政府。從羅伯特·沃波爾之後,君主的影響力衰退,首相的職務逐漸由議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首相」最初被用來形容專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來指國王的走狗。像羅伯特·沃波爾、喬治·格林委拉(George Grenville)和諾斯伯爵(Lord North)都強烈抗議自己被稱為首相。1937年議會通過《國王的大臣法》後,「首相」這個稱號被正式定下來,同時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的職務。但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習慣用第一財政大臣的稱號勝於首相的稱號。 在君主立憲制下,首相多為國會多數黨的黨魁或多數派的首領。 在君主獨裁製度下,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替君主執行命令的內閣最高官員。 在議會制中,例如英國的西敏寺制度,首相是政府的首腦,而國家元首(國王或總統)只有儀式上的職能。在一些君主立憲的國家中,首相可實行憲法上授予君主的權力,而無需經國會批准。首相除了是政府首腦,首相也有其他職能,例如,英國的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en: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英國首相丘吉爾兼任國防大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72年以前政府的首長也稱首相,由最高人民會議產生,負責召集並領導內閣會議。 某些非君主制國家政府首腦也沿用這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