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英女王維多利亞的孫子卻是德國的國王呢
維多利亞女王的後人很多都和歐洲各國的王室成員結婚,大女兒維多利亞成為德國腓特烈三世的皇後,她的一個外孫就是發動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德國皇帝威廉二世,一個外孫女是希臘王後;第二個孩子是後來即位的英國國王愛德華七世,她的一個孫女是挪威國王哈康七世的王後;第三個孩子阿麗絲成為德國西南黑森親王路易四世的王妃,她的一個外孫女是沙皇俄國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的皇後,另一個外孫女是現在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丈夫菲利普親王的外祖母;另外三個女兒其中兩個是德國南部巴登堡和德國北部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親王的王妃。還有一個嫁給蘇格蘭的一位公爵,後來成為加拿大的總督。而兒子們則都是娶了丹麥、俄國和德國各地的公主、郡主們為妻。正因如此,1901年維多利亞女王去世之前,就已經成為「歐洲的祖母」。維多利亞在世時,曾有一張和這些著名的孫子輩親戚們的全家福合影,有趣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實際是在這些親戚們之間打起來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2. 英王在漢諾威是否具有實權
英王除非兼任漢諾威公國的國王,否則就沒有權力統治漢諾威。
選帝侯是德國歷史上的一種特殊現象。這個詞被用於指代那些擁有選舉德意志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權利的諸侯。此制度嚴重削弱了皇權,加深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
選帝侯只是一種擁有投票選舉的權力,平時沒什麼其它權力。我想英王擔任漢諾威的選帝侯,只是擁有選舉漢諾威公國國王的權力,沒有其它實權。
1636年,Calenberg公爵決定把他的宅第搬遷到漢諾威;他的公國後來也就被稱為「漢諾威公國」。他的後裔中出現了多位英國國王,其中的第一位就是喬治一世,他於1714年即位;共有三位英國國王同時也是漢諾威的選帝侯。 七年戰爭期間,1757年7月26日爆發了Hastenbeck戰役;法國軍隊擊敗了當地的守備軍並佔領漢諾威。
3. 英國和德國關系如何
英德關系很復雜 其實現代英國半數以上的居民 都來自古代的德國(當然那時候還沒有德國這個概念) 古英語本質上就是一種北德方言 英國的國教屬於新教 是德國的馬丁路德創立的 而資本主義萌芽也最早誕生於荷蘭(古代德國的一個諸侯國) 幾千年來德國各諸侯(那時候德國沒統一)是英國的長期盟友 英國能夠擊敗法國得到加拿大 美國和印度 也是因為普魯士牽制了法國的精力 英國自都鐸王朝後 陸軍多是用的德國雇傭兵 參加了包括玫瑰戰爭 英國內戰 美國獨立戰爭 而英國最近300年一直到查爾斯王子的國王和王後 全部是德國人 只有一位王後是例外 英國的百代EMI唱片公司 路透社都是德國人創辦的 沃達豐vodafone是英德公司合並的 蒙巴頓將軍的父親也是德國人 但是一戰二戰後 兩國關系急劇惡化 英國的教材里也培養敵視德國的情緒 英國和美國走的更近 法國和德國走的更近 不過英國和德國仍然互為第一大貿易夥伴 英國市場幾乎被德國車壟斷 英國的勞斯萊斯和賓力都賣給了德國人
4. 為什麼德國的叫皇帝 英國的叫國王
德國君主繼承了神聖羅馬帝國的皇位,他的帝位被教皇所承認,因此他可以被稱為皇帝,英文是Emperor,而英國的國王只能被稱為King。
具體的原因,我只能根據我掌握的歷史知識來回答,也希望有歷史達人能夠能有更好的回答。
當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查理曼大帝統一了法蘭西、德意志和義大利。他死後,這三個地區由三個兒子繼承,他們都是國王(Kings)。其中,繼承德意志的那個兒子在歷年來的戰爭中取勝,當時,獲取了法蘭西和義大利的大部分領土,他認為自己擁有了這三個王國的治權,重現了羅馬帝國的輝煌,因此他要求教皇加冕他為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因此,當一個國王擁有三個王國的統治權,便可以要求加冕為皇帝。即使後來的德意志王國不再擁有法蘭西和義大利的大部領土,他後代卻依然擁有這一皇帝的稱號。
此外,你一定很奇怪,為什麼英國國王擁有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統治權,卻不能稱為皇帝。這是因為在中世紀,愛爾蘭不是一個王國,愛爾蘭人只承認教皇為他們的部落首領,而只是委託英國國王代為管理而已。
5. 求歐洲古代人口和政治,爵位制度還有國王
歐洲古代史
開放分類: 世界歷史、歐洲歷史
現在我們所見到的歐洲史,一般都是從希臘開始的。
早在公元前十幾世紀的時候,古希臘地區就開始出現了文明的曙光,一些奴隸制城邦散落期間,古希臘神話也是在這個時候開始出現的。大約公元前12世紀,希臘各城邦曾聯合遠征小亞細亞地區(即今土耳其)的特洛伊王國,關於這方面的內容,可以參看特洛伊戰爭的相關文章。對特洛伊的遠征雖然取得了勝利,但希臘聯軍損失也相當大,尤其是他們在回航途中在海上遇到颶風,回到希臘本土的不過十之二三,此後不久就被來自北方的雅立安人征服。
雅立安征服後又經過了幾百年,希臘城邦再次出現和興盛起來,在小亞細亞西部沿海建立了一些殖民地。這時,西亞的波斯帝國逐漸強盛起來,波斯首先征服了小亞細亞地區的希臘殖民地,隨後曾三次進攻希臘本土均遭失敗,這就是希波戰爭,後來有個希臘人(忘記名字了,很拗口的)寫了《希波戰爭史》,歐洲語言中「歷史」一詞就是從這本書名演化而來的。這個時間大約是公元前492年~前449年。
希波戰爭之後,波斯逐漸衰落,希臘城邦內部為了奪取霸權而開始了另一次戰爭,即波羅奔尼撒戰爭。戰爭的雙方是雅典及其支持城邦與斯巴達及其支持城邦:雅典是當時希臘式的民主制的典範,斯巴達則是完全由北方征服民掌權的軍事城邦。波羅奔尼撒戰爭的結果是斯巴達獲勝。這個時間大約是公元前431年~前406年。
波羅奔尼撒戰爭耗盡了希臘人的力量,這時北方的馬其頓開始強盛起來。馬其頓王腓力二世在位的時候征服了整個希臘,其子亞歷山大後來整合了希臘的力量開始東征,建立了史上有名的亞歷山大帝國。腓力二世最終征服希臘的時間是公元前338年,前337年成立「希臘聯盟」,即「科林斯聯盟」;亞歷山大帝國:前336年~前323年。亞歷山大死後,帝國崩潰,大體分裂為三部分,其中歐洲部分即希臘本土地區,曾幾易其主,最終為安提柯王朝所統治,公元前二世紀中葉為羅馬所滅。
公元前753年,羅馬城建立於今天羅馬城附近的七個山丘上。公元前二世紀初,羅馬統一了亞平寧半島,開始向外擴張,經過三次布匿戰爭,大敗宿敵迦太基,獲得了地中海霸權。公元前30年,屋大維擊敗安東尼,前27年,他建立了元首制,羅馬進入帝國時期。羅馬帝國繼續保持擴張勢頭,直到公元二世紀末,帝國版圖才最終確定:地中海成為他的內湖,東至西亞地區,南到埃及,北到大不列顛島,西臨大西洋。羅馬大約強盛了一百多年,公元三世紀,帝國開始出現統治危機;四世紀初,帝國重心東移;395年,帝國正式分裂為東西兩部分。
羅馬帝國分裂時期正是史上著名的日爾曼人大遷徙時期。西羅馬帝國的統治持續了不到一百年,羅馬幾次被日爾曼人攻破。公元475年,西羅馬帝國最後一個皇帝被西哥特人廢掉,西羅馬帝國滅亡。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日爾曼人在西羅馬帝國的廢墟上建立了一些小王國,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伊比利亞半島的西哥特王國,西歐地區的法蘭克王國,渡海到達大不列顛島的盎格魯-薩克森人建立的幾個王國等等。公元七世紀,西亞的阿拉伯帝國興起,公元711年,阿拉伯軍隊渡過直布羅陀海峽進入西班牙,隨後開始了對伊比利亞半島的征服,不願被阿拉伯人統治的基督徒退入到北部山區進行抵抗活動,從此開始了長達七個世紀的收復運動;法蘭克王國經歷了早期的發展後,在查理在位時達到了全盛,查理死後不久,他的三個孫子在亞琛訂立和約,將帝國三分,西部後來發展成為法蘭西,東部發展為德意志;不列顛島南部的英格蘭地區在這時處於七王國並立時期,不久走向統一,後來曾經過丹麥人入侵時期,但不久便光復,盎格魯-薩克森王朝一直持續到1066年諾曼征服。
統治法國(西法蘭克王國)的加洛林王朝在987年絕嗣,一些大貴族推舉巴黎伯爵(count of Paris)休·卡佩(Hugh Capet,一譯雨果·卡佩)做國王,他加強了中央集權,建立了卡佩王朝,卡佩王朝之後是瓦盧瓦王朝和波旁王朝,波旁王朝在大革命時被推翻,拿破崙被流放後層短暫復辟,1830年再次倒台。
公元962年,德意志(東法蘭克王國)國王奧托二世在羅馬被加冕為「全羅馬人的皇帝」,建立「神聖羅馬帝國」,即德意志第一帝國。神聖羅馬帝國長期處於諸侯林立的分裂狀態,早期經歷薩克森、薩利安、霍亨斯陶芬、韋爾夫幾個王朝之後曾有過短暫的混亂時期,後來形成七大選帝侯制度,帝位也最終落在哈布斯堡家族手中,並被長期把持。神聖羅馬帝國亡於1804年,被拿破崙廢除。神聖羅馬帝國境內比較重要的諸侯有:奧地利(哈布斯堡家族,以維也納為中心,後獲得波希米亞、匈牙利等地的統治權)和普魯士(霍亨索倫家族,起家於勃蘭登堡邊疆侯,1701年稱王國,後來完成統一德意志的諸侯)等,具體可查閱相關資料。
勃艮第地區,曾長期獨立,15世紀時,勃艮第公爵大膽查理戰死,勃艮第絕嗣,領地主要為哈布斯堡家族所繼承,弗朗什-孔泰等地區為法國繼承。
波蘭,斯拉夫人建立的王國,中世紀早期的中歐強國,後因國內大貴族勢力過於強大,王權分散而逐漸衰落,後三次被俄、普、奧所瓜分。
匈牙利,馬扎爾人建立的王國,中世紀早期的中歐強國,曾與波蘭短暫合並。1526年,路易戰死後,匈牙利王冠落入到哈布斯堡家族手中。
羅斯人是斯拉夫人的一支,中世紀早期曾陷入混戰中,後來他們從北歐請來了一批維京人作領主,就是羅斯王國。蒙古人西征之後,羅斯地區為蒙古人所控制。後來莫斯科公國逐漸發展起來,16世紀宣布繼承東羅馬帝國的王冠,即沙皇俄國。俄國曾長期與北方的瑞典和南方的奧斯曼作戰,並向東擴張。經過彼得一世的改革,葉卡捷琳娜二世的時候,俄國達到最盛,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國家,但農奴制一直嚴重妨礙著俄國的發展。
東羅馬帝國,又稱拜占庭帝國,領地雖然有過短暫的擴張,但總體趨勢仍然是不斷減少的。1453年,被新興的奧斯曼帝國所滅。
1066年,法國的諾曼第公爵威廉獲得了英格蘭國王的繼承權,但英格蘭貴族推舉哈良德為王,威廉率軍渡海,在戰斗中,哈良德中箭身亡,威廉做了英格蘭國王,開創了英格蘭的諾曼底王朝,此即諾曼征服。諾曼底王朝後,英格蘭歷經金雀花王朝(安茹王朝),蘭開斯特王朝,約克王朝,到多鐸王朝,多鐸王朝的伊麗莎白一世終身未嫁,她將王位傳給了遠親蘇格蘭國王詹姆斯六世,稱英格蘭國王詹姆斯一世,詹姆斯一世是第一個統一了大不列顛的國王,為斯圖亞特王朝。詹姆斯一世死後,他的兒子查理一世即位,後來爆發了英格蘭資產階級革命,光榮革命後,英國歷經斯圖亞特王朝,漢諾威王朝,到今天的溫莎王室。
伊比利亞地區在阿拉伯人入侵後,北部山區一直有基督徒的抵抗運動,後來這些基督徒整合後建立了卡斯提爾、雷昂、納瓦拉、阿拉貢等王國,阿拉伯衰落以後,這些基督王國開始擴張,卡斯提爾和阿拉貢合並成為西班牙王國,此前在伊比利亞西南又形成了葡萄牙王國。復國運動勝利後,西班牙和葡萄牙便謀求海外擴張,開始了新航路的開辟,後來殖民美洲,從事奴隸貿易等等。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1399757.htm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27505485.html
6. 請教中世紀歐洲貴族爵位繼承方面的問題,有蠻多疑問
中世紀很長呃,歐洲又有很多國家。你讓人家怎麼說?反正地方政府大概是領主分封制和商會制。中央是政教合一。不論官職論爵位。
下面就談談法國,很長耶~~~~~
首先9~13世紀的法國非常的分散。當時法蘭克王國(就是德國法國義大利瑞士盧森堡等等的前身)剛剛崩潰。哪個時候基本上王室對地方根本沒有辦法掌控。各個城鎮甚至庄園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系統。教會的力量也很強大。總之,國王的權利分散於各個領地的領主。在領地內,領主決定一切(畢竟還是農奴)。有些商業發達的城市依靠強大的資金力量。擠壓了貴族成為了自由市。各個領主之間甚至領主和王室的戰爭不斷。依照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勛爵(後加)的爵位制度。
然後到了13~16世紀。這段期間內,國家外部環境開始好轉。戰爭的次數減少了(但規模變大)。王國開始對內部進行統治加強。但其實有換湯不換葯之嫌。只是把過去鬆散的機制稍微制度化了。巴黎也設立了最高法院。全國行政開始統一。法律統一成了羅馬法。並開始制度化。教會也由於前期的頻繁征戰,大量兼並土地。進而得到了對一部分地區的治理權。
在16~18世紀。法國才真正確立君主專制制度(哭泣啊~~~~~~)。王權有了法律保障。規定了國王享有法國的所有權力。終於劃分了行省(繼續哭)。省長由王室任命。但地方勢力仍然存在。但是之後就要大革命啦。
總之。中世紀的法國的官階制度主要是一種封君和陪臣的制度。大體上是:法蘭西國王形式是宗主,但實際上也屬於第一等級封建主,第二等級是由最高等級封建主封給土地的較小貴族,有男爵,從伯爵,子爵等。第三等級是由第一,第二等級封建主封給土地的貴族,是封建武裝的組成人員,就是騎士。各等級封建主之間,對上一級來說是陪臣,對下一級來說則是封君,建立封君與陪臣的關系需舉行隆重的「冊封式」。封君與陪臣之間互有權利義務。陪臣對封君的義務主要有:應封君的徵召親自率領騎士到指定地點,聽候封君調遣;應封君的要求參加其法庭的調查,審訊和執行判決等訴訟過程;在任何問題上同封君保護一致意見等。陪臣違反這些義務,將終身喪失采邑(就是指領地)。封君對陪臣的義務主要有:非仍法庭判決,不得分割陪臣的人身和采邑,保護陪臣免受其他封建主的侵犯等。等級制是封建主之間互相協作,維護封建制度的重要工具。封建割據時期,大貴族在自己領地上擁有獨立統治權,因而在封君與陪臣的關繫上國王不得不承認「我的陪臣的陪臣不是我的陪臣」的原則。進入等級代表君主制時期之後,所有貴族都從屬國王,實行的原則變為「我的陪臣的陪臣也是我的陪臣」了
其他國家不清楚,但英國是有世襲貴族和終身貴族區別的,一般其他兒子都沒有爵位可以繼承,這也就是為什麼十字軍有那麼多下級貴族參加——都想去東方混塊領土
英國的公爵,侯爵之子一般稱勛爵Lord,並非爵位,沒有頭銜
英國的王儲一般都加封威爾士親王,切斯特伯爵,康沃爾公爵,英格蘭與蘇格蘭王室聯合後王儲還加封羅撒西公爵和其他一些蘇格蘭貴族頭銜
法國的王儲自某一代之後都有「道芬」的頭銜
要看是在哪國,如果是在法國,德語國家這種比較嚴格遵循薩利克法的國家,必須是在家族裡已經沒有男性繼承人時才可以由女性繼承(也有特例),之後領地自然歸並於丈夫,離婚,那自然帶走,法國王後埃莉諾同路易七世離婚後把她的領土交給新丈夫英王亨利二世,使得當時法國王室名義可控領土還不如亨利二世多
英國似乎不允許爵位和領土的女性繼承,現代到是有幾個爵位的特例,馬爾博勒公爵和緬甸蒙巴頓伯爵就是傳了女兒
還是那句話,得看他們是否遵循日爾曼人的薩利克法
族長之類的,不甚清楚
高級貴族的兒子,只要是正妻所出的都有一份,只是長子繼承的是最大的一份,因為父親的產業多,所以分割就可以了.最重要的頭銜有長子繼承,次之的幾個頭銜由其餘的兒子繼承,就和兄弟分家沒有什麼區別.例如1252年去世的巴伐利亞公爵奧托二世有兩個兒子,就是這樣處理的,一個叫上巴伐利亞公爵,一個就叫下~~公爵.還有一個繼承了父親行宮伯爵的頭銜.
補充,英國允許女性系後裔繼承王位,這點法國和德國一般不允許,不過德國也有特例
7. 「英國皇室」、「英國王室」哪種說法是正確的「王室」、「皇室」區別在哪要求答案論證嚴謹。
伊麗紗白一世離現代太遠就不仔細介紹了。總的來說她是十四世紀中後期執政的女皇同時也是都澤王朝最著名的女皇。是瑪利一世(有名的殘忍,有中雞尾酒因此得名)的後代。
現代的皇室叫「溫紗王朝」。
1喬治五世(1865-1936)(聯合王國國王1910-1936)(愛德華七世次子。約克公爵。長兄阿爾伯特去世後被宣布為王位繼承人。在位期間經歷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愛爾蘭獨立。在一戰中因為德國是其敵國,所以將王室的姓氏改為溫莎)
2愛德華八世(1894-1972)(聯合王國國王1936)(同曾經兩次離婚的辛普森夫人的關系被披露後,於1936年12月退位,法國定居)
3喬治六世(1895年12月14日-1952年2月6日)(1936年12月11日至1952年2月6日在位)(喬治五世次子。約克公爵。他是最後一位印度皇帝(1936-1947)、最後一位愛爾蘭國王(1936-1949),以及唯一一位印度自治領國王(1947-1949))
4 伊麗莎白二世(1926年4月21日-)(在位1952年2月6日-)(1947年和希臘王子菲利普·馮·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松德堡-格呂克斯堡親王結婚。菲利普王子在歸化英國國籍的時候選取母系姓氏蒙巴頓(德國巴登堡家族)為姓。現有三子一女:長子威爾士親王查爾斯,長女安妮大公主,次子約克公爵安德魯,三子威塞克斯伯爵愛德華)
「皇」和「王」的區別只在漢語里才有,「皇」要比「王」高一級,在「皇」出現之前(秦始皇,三皇五帝的皇和後來的還不一樣),一直用「王」的。後來只有天子稱「皇」,諸侯和外夷一律稱「王」。
至於英國,英語里就沒有什麼「皇」,「王」之分的,那隻是個翻譯的問題而已,翻譯者不一定很清楚「皇」「王」的差異,所以混翻的意思都一樣、都對!在清朝的乾隆年間時候譯為「英王」,原因已經說過,外夷遜我一等,不能用皇。
8. 德意志諸侯都有哪些
德意志邦聯成員列表:
1個帝國:
奧地利
8個王國:
普魯士
丹麥(其國王屬於荷爾斯泰因-哥道普家族,作為荷爾斯泰因公國的領主而享有德意志邦聯成員身份,直到1864年的普丹戰爭為止)
巴伐利亞
薩克森
巴登
荷蘭(其國王作為盧森堡大公而享有德意志邦聯成員身份)
英國(國王源自德國漢諾威公國,享有德意志邦聯成員身份)
黑森大選帝侯
3個大公國:
符滕堡
黑森-卡塞爾
薩克森-魏瑪
11個公國:
薩克森-哥達
薩克森-柯堡-梅寧根
薩克森-阿爾滕堡
薩克森-柯堡-哥達
不倫瑞克-沃芬巴赫
荷爾斯泰因-奧爾登堡
梅克倫堡-什未林
梅克倫堡-斯特雷利茨
安哈特-德騷
安哈特-伯恩堡
安哈特-哥滕
11個親王領地:
霍亨佐倫-黑興根
霍亨佐倫-西格馬林根
拿騷
列支敦斯登
施瓦岑堡-桑德豪森
施瓦岑堡-魯多爾施塔特
瓦爾戴克-皮埃蒙特
長系琉森
幼系琉森
紹姆堡-利佩
利佩
4個自由市:
呂貝克
美因河畔法蘭克福
不萊梅
漢堡
9. 讀歐洲歷史的時候 經常看到一個國家的國王去繼承另一個國家的王位 為什麼給外國人繼承王位
歐洲屬於真正的封建社會,就像中國的春秋戰國,國王對自己臣民的統治力量比較小。再加上歐洲教會的存在,過往基本沒有多達特權。不像中國的皇帝那麼風光。例如德國古代國王就是諸侯王選舉產生,有一個國王(忘記名字了)就因為得罪了教會的教皇,被開除教籍,國王在教皇門前站幾天才得到原諒。還有歐洲的人文素質是繼承的古希臘和基督教,和中國的「自私自利」不一樣,他們在文藝復興以後才這么追求。歐洲的國王繼承是依靠血緣關系。歐洲王國的改朝換代是因為缺少男性繼任人,女性繼任人因為結婚,後代跟隨丈夫的姓氏,所以才出現不同名稱的王朝(常用家族姓氏)。若沒有後代,就會從血緣接近的人中尋找繼任者,如英格蘭的都鐸王朝,伊麗莎白的繼任人是蘇格蘭女王的兒子,蘇格蘭女王是她的表妹。
這個國王就會是兩個國家的國王,但是它們不會合並,它們依舊獨立自主的發展。也不會影響它們之間的關系。
10. 英國為什麼是王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社會 英國王室歷經近千年依然魅力不減,正是得益於他們智慧但英國人需要王室,因為它代表一種不被中斷的歷史和傳統。王太後出生於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