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君主立憲制建立的過程
1.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建立、發展和完善過程
君主立憲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較復雜,基於時間發展的線索圖說明比較清晰。
它起源於13世紀的《大憲章》和議會制度,
17世紀《權利法案》頒布最終確立了議會主權,君主立憲制初步確立。
18世紀責任內閣制度的形成使國王的行政權力轉移到內閣,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組織形式形成.
伴隨著19世紀兩黨制的發展和1832年議會改革,進一步擴大選舉權,君主立憲制走向深化。
總之,從橫向看,英國的制度發展表現為君主立憲制度的初步確立,內閣制度的形成,議會選舉制度的不斷完善幾個過程;
從縱向來看,英國政治制度的發展實際上是國家權力重心的不斷下移即由君主轉移到議會,由議會轉移到人民的過程.
⑵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如何形成的
【形成歷史】
孟福爾議會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西蒙·德·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
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愛德華一世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
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權利法案內容
1.限制國王的權利,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政權等權利。
2.議會不但掌握制定法律的權力,還可以監督政府和決定重大的經濟政策。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簡介】
英國君主立憲制,是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大大削弱了國王的權力,議會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國家的權力,這種政治體制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得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建立新的制度,也有著巨大影響。
⑶ 英國君主立憲制如何確立
(1)17世紀的英國經過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文來約束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對王權做了進一步的具體限制,並且把包括國王繼承權和任命法官等重大問題的權力都掌握在議會手裡。通過這些法律文獻,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2)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確立,兩黨制的發展,英國現代意義上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起來。
(3)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統而不治;奉行議會至上和分權制衡的原則。
(4)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有利於緩解日益激化的社會矛盾,促使英國進入到一個政治穩定、經濟快速發展的時期,它順應了資產階級民主與法制的社會的歷史潮流,促進了資產階級政治文明的發展。對於歐洲和北美地區,以及其他英國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進程都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迄今為止,從世界范圍來看,代議制度成為眾多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努力實現民主的重要實踐途徑。
⑷ 宗教改革中專制王權形成過程
原先的教權是羅馬教會所有,八世離婚都要得到教會的許可,深受教會的制約。為了擺脫羅馬教會的桎梏,八世進行了宗教改革,設立由國王作為最高教主的英國國教,擺脫羅馬天主教的掣肘。將最高教權由羅馬轉移到國王手中,國王有任命教職、召開教會、審查教規的權力,使得教權成為了鞏固王權統治的工具。是封建性質的宗教改革。但是客觀上也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後來在英國進行的清教運動才是資產階級性質的宗教改革。
⑸ 求英國封建制度形成過程(詳細分析)
1、公元五世紀中葉,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裘特人進入不列顛東部和南部,七世紀初形成七個王國,歷史上稱「七國時代」(7 ~ 9 世紀),英格蘭即開始封建化過程。
2、八世紀末九世紀初諾曼人入侵不列顛東北部,為抵禦入侵的諾曼人,七王國合並統一,從此有英格蘭這一名稱,到阿爾弗烈德大帝( 871 ~ 899 年)時,阻止了丹麥人的繼續入侵,並控制丹麥區(英格蘭東北部)以外的英格蘭,英格蘭全境統一,但到十世紀末,丹麥王國又入侵,其卡紐特國王建立了包括丹麥、挪威和英格蘭在內的北海大帝國。不久,其死,帝國分裂。1042 年英格蘭獨立,封建庄園逐漸形成。
3、1066 年諾曼底征服大大加速了英國的封建化進程.威廉沒收了大部分盎格魯撒克遜貴族的領地(據統計,他們的土地在威廉晚年時只佔百分之八),把它們分封給自己的新舊封臣;並且在他死的前一年, 1086 年進行全國土地調查,編製成《土地賦役調查書》,其中對土地的歸屬,財產狀況,耕作者身份,都作了詳細登記.從調查結果看,當時絕大部分土地為封建主占據,廣大農民已成為農奴,他們稱調查書為「末日審判書」。這一調查結果保存到了今天.它表明英國封建制度的確立。
4、後來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和軍事改革,限制封建主的司法權力,還推行盾牌錢,造就了一大批鄉紳。1215年自由大憲章對亨利二世以來王權在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發展進行了清算,規定大封建主所屬封臣之間的財產糾紛應由封建主自己來審理。到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起來革命,利用大憲章這一古老的文件為武器同專制王權作斗爭。但在此之前的漫長歲月里,因為封臣制的瓦解和王權的強化,因為專制王權的建立,英國的封建集權制度已趨於成熟。
與法國相比,英國封建制度有其特點:①由於是不斷地征服,盎格魯撒克遜人征服克爾特人,諾曼底人征服盎格魯撒克遜人,征服者與當地人對立,故只能緊緊團結,依靠王權,所以英王權強大。所征服的土地七分之一歸王室,實力超過任何封建主,而大封建主的領地又不相連接.②一切大小封臣除向其封主效忠外,還都要向國王宣誓效忠。③財政和軍事上,國王把過去對付外敵而徵收的「丹麥金」變成經常稅,並徵收附庸領地的繼承稅.到12 世紀,封臣騎士要為國王服兵役的習慣義務,又被稱之為「盾牌錢」的貨幣稅所取代,國王可以用這些錢召募僱傭軍隊,從而又大大加強國王的軍事力量。④司法方面,亨利二世規定自由人可越過領主法庭上訴國王法庭,使國王法庭在全國范圍內比較有效地行使司法權,正因為如此,英國比法國較早出現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⑹ 概括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建立的過程及其特點
1.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建立、發展和完善過程
君主立憲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較復雜,基於時間發展的線索圖說明比較清晰。
它起源於13世紀的《大憲章》和議會制度,
17世紀《權利法案》頒布最終確立了議會主權,君主立憲制初步確立。
18世紀責任內閣制度的形成使國王的行政權力轉移到內閣,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組織形式形成.
伴隨著19世紀兩黨制的發展和1832年議會改革,進一步擴大選舉權,君主立憲制走向深化。
總之,從橫向看,英國的制度發展表現為君主立憲制度的初步確立,內閣制度的形成,議會選舉制度的不斷完善幾個過程;
從縱向來看,英國政治制度的發展實際上是國家權力重心的不斷下移即由君主轉移到議會,由議會轉移到人民的過程.
.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內涵 :
(1)議會下院由選民普遍直接選舉產生,掌管立法權及其行政監督權,是權力中心;
(2)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物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 英國的內閣制又稱責任內閣制.
(3)可見,內閣從議會中產生,受議會監督,內閣總攬國家的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
4.英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①保留君主,但國王「統而不治」;
②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首相是政府首腦,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內閣對議會負責;
③以代議制為基礎,實行分權,議會掌握國家主權;
④實行分權原則。
⑺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怎樣形成發展的
光榮革命
1688年政變(見光榮革命)後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國家政體, 也稱議會君主制或立憲君主制,屬資產階級民主制政體類型 。
孟福爾議會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無視《大憲章》,指定親信取代具有否決權的15人會議。國王同貴族之間以及貴族內部出現紛爭,以S de孟福爾為首的貴族反對派在內戰中獲勝,他於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宮召集會議,出席的除循慣例有僧俗貴族外,還有每郡2名騎士代表、每大城鎮2名市民代表,史稱「孟福爾議會」(見金雀花王朝)。一般認為這是英國議會的開端。
1295年,愛德華一世(1272~1307在位)為籌集戰費又召集議會。其成分同前一次議會,約有400餘名議員出席。此後議會仿此例經常召開,這次議會有"模範議會"之稱。由於貴族議員和市民、騎士議員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經常不在一起開會。
中世紀時期
從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區分為上、下兩院。以後,下院權力不斷擴大,到15世紀末,已有提出財政議案權和法律議案權。但總的說來,中世紀時期的議會是封建性質的等級代議機構,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
都鐸王朝後期,代表封建勢力的國王同代表資產階級、新貴族利益的議會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尖銳化。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資產階級同代表封建勢力的斯圖亞特王朝斗爭的政治中心。
《權利法案》
1688年的「光榮革命」推翻復辟的斯圖亞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蘭執政威廉和瑪麗同時登位。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於1689年召集議會,通過《權利法案》。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給王權以很大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實施。並規定,國王必須是信奉英國國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專制君主為受憲法約束的立憲君主所取代。英國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初步確立。
逐步確立的過程
隨後議會又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王位繼承法》,規定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英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實施,使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更加不可撼動。
⑻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政治制度是怎樣建立起來的
一、新航路開辟後,英國資本主義經濟進一步發展,促進資產階級和具有資產階級傾向的新貴族形成和壯大,他們要求分享政治權利,建立能夠維護資產階級利益和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政權.另外,17世紀以來,國王詹姆士一世和其繼承者查理一世厲行君主專制,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導致資產階級與王權的矛盾日益尖銳.
二、斯圖亞特王朝的皇帝詹姆士一世說:"國王是法律的創造者,而非法律創造國王.假如臣民認為國王濫用權力,他們只能祈求上帝開導國王,把他引到正確的道路上去.正像爭論上帝能做什麼是無神論和瀆神一樣,作為一具臣民去爭論國王能做什麼,或者國王不能做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三、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說:"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賦予其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准則,以保衛一切社會成員的財產.當立法者圖謀破壞人民的財產時,人民只能尋求上帝給予人們的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
四、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幾經反復,封建的斯圖亞特王朝多次復辟,直到1688年,議會中的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自由黨)聯合一部分代表封建地主利益的"托利黨"(保守黨)發動宮廷政變.這就是英國歷史上女婿登基,丈人逃亡的"光榮革命".它標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完成.因為它實現了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的願望.
五、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在議會中的優勢,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來限制國王的權力,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
六、《權利法案》通過後,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
⑼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如何確立起來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
歐美資產階級代議制的確立與發展
當今資本主義各國國情各異,政體亦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相同的:國家權力都掌握在經選舉產生的議會手裡,此即代議制.這一制度已有300多年的發展歷程,至今仍顯示出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17世紀,最早誕生於英國.
2005年4月9日是英國查爾斯王子再婚的日子,據英國媒體報道,來自世界各國的新聞機構早在半個月前就齊聚英國,並不惜花費巨資租下王子舉行婚禮的教堂附近的民宅.他的婚禮因其特殊的身份備受各國關注
查爾斯是英國王儲,現任國王伊利莎白二世逝世後即成為英國國王.那麼今天的英國國王是否擁有昔日至尊的權力和地位呢
英國君主立憲制從建立至今並沒有很大的變動,並且一直促進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英國的民主傳統由來已久,在13世紀初,英國貴族就強迫英國國王簽署《大憲章》,它的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部分市民的利益,把主權置於封建習慣法的約束之下.1258年,大貴族又起草《牛津條例》,強迫國王按照與重要大臣協商的原則來治理國家.13世紀英國議會制基本形成,它對王權起著限制性作用.14世紀上半葉,英國議會有所發展,出現了上下兩院.因此英國有"議會之母"的稱譽.
上議院又叫貴族院,下議院又叫平民院(由資產階級組成).
上議院擁有最高訴訟判決權(類似於
最高人民法院),下議院擁有最高立法權(類似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英國議會大廈
早期英國議會
英國議會大廈
英國議會大廈
天河區人民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新航路開辟後,英國資本主義經濟進一步發展,促進資產階級和具有資產階級傾向的新貴族形成和壯大,他們要求分享政治權利,建立能夠維護資產階級利益和促進資本主義發展的政權.另外,17世紀以來,國王詹姆士一世和其繼承者查理一世厲行君主專制,經常觸犯資產階級的利益.導致資產階級與王權的矛盾日益尖銳.
斯圖亞特王朝的皇帝詹姆士一世說:"國王是法律的創造者,而非法律創造國王.假如臣民認為國王濫用權力,他們只能祈求上帝開導國王,把他引到正確的道路上去.正像爭論上帝能做什麼是無神論和瀆神一樣,作為一具臣民去爭論國王能做什麼,或者國王不能做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的侮辱."
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說:"人們參加社會的理由在於保護他們的財產,他們選擇一個立法機關並賦予其權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樹立准則,以保衛一切社會成員的財產.當立法者圖謀破壞人民的財產時,人民只能尋求上帝給予人們的抵抗強暴的共同庇護.
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幾經反復,封建的斯圖亞特王朝多次復辟,直到1688年,議會中的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自由黨)聯合一部分代表封建地主利益的"托利黨"(保守黨)發動宮廷政變.這就是英國歷史上女婿登基,丈人逃亡的"光榮革命".它標志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完成.因為它實現了資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的願望.
光榮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在議會中的優勢,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來限制國王的權力,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1689年通過的《權利法案》.
權利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以明確的法律條文,限制和約束國王的統治權.保證議會的立法,司法和軍事等大權.使得議會的權力大於國王的權力.
它確立了一種新型的資產階級的政體形式,即君主立憲制,在當時促進了英國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
有人說:"英國革命前是國王的議會,革命後是議會的國王."請問這句話說明了國王與議會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革命前
議會為國王服務,因為國王的權力大於議會.
革命後
國王為議會服務,因為議會的權力大於國王.
君主立憲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用憲法限制君主權力的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君主沒有實權,並且要遵守法律,政府必須依照法律的要求治理國家.
請你具體分析英國國王的權力和地位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光榮革命"之前
英國實行君主專制,英王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
"光榮革命"之後
議會的權力超過王權.
責任內閣形成之後
國王的行政權轉交給內閣首相.內閣成為最高行政機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
國王成為有名無實的"虛位元首",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他只能依據議會和內閣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權力.那麼國王還擁有哪些權力呢
名義上依然是國家的最高元首,議會通過的法案形式上需要經過國王的簽署後才能生效;在對外交往中代表英國,接受國書,派遣大使.處理一些禮節上的事務.即所謂的"臨朝不理政"
一位近代英國的憲法權威人士曾經說:"上下兩院如果作出決定,就是把女王本人的死刑判決書送到她的面前,
她也不得不簽字."
責任內閣的產生程序
下議院議員
由選民普遍選舉產生
內閣首相
由國王任命在下議院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領袖
內閣大臣
由首相提名,國王批准
產生方式
上院議員世襲產生
下院議員由選民普選產生,每位參加競選的議員必須以某一政黨黨員的身份參加.若來自同一政黨的議員人數超過下院總議員人數的一半,該政黨的領袖自動成為新一屆政府首腦.內閣政府要對議會負責.
首相與內閣的職權
內閣名義上對誰負責,實際是上對誰負責
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對議會和首相負責.
誰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權,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
首相,首相可以解散議會和內閣,議會也可以彈劾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