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英國最高法院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俗稱英國最高法院(British Supreme Court),是英國的一所最高法院,對於英格蘭法律、威爾士法律(由威爾士國民議會為威爾士制定,並與英格蘭存異的法律除外)及北愛爾蘭法律三個司法制度下的事務擁有終審權,也是這些司法管轄地區的最高上訴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在蘇格蘭法律擔當的角色則相對有限,此外,對於因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最高法院亦擁有審判權。這些涉及權力下放而衍生的訴訟,是指關於北愛爾蘭行政院、蘇格蘭政府及威爾士議會政府三個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權力的訴訟、以及由這三個地方政府的立法機關因制定法律而導致的訴訟。最高法院現址位於倫敦西敏的前米德爾塞克斯市政廳。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乃依據《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設立,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運作。它的司法權力主要繼承自上議院,這些權力過往一直由12位同時擁有上院議員身份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稱「上議院高等法官」)行使。至於涉及權力下放事務的審判權,過往則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執掌。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無權審理來自蘇格蘭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一概由蘇格蘭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審理,因此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則一如昔日的上議院,繼續有權審理來自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訴案件,但要上訴獲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兩名蘇格蘭大律師(Advocate)確認上訴理據合理。
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主要職責,是審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及北愛爾蘭三個司法管轄地區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尤其關注對一般大眾具重要影響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商業糾紛、家庭問題、涉及公共機構的司法復核、以至於涉及《1998年人權法案》等等各類型的上訴案,都可由最高法院審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審理刑事上訴案件,不過在蘇格蘭,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訴至蘇格蘭的高等法院,由於不設上訴權的關系,蘇格蘭高等法院是當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⑵ 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後要多長時間才有結果
你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的條文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復核的時間期限。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⑶ 英國的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分別是什麼
你想了解的是三權分立的相關內容吧
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專制獨裁統治下,皇帝或國王的權力至高無上,總攬立法、行政、司法大權。17世紀,英國發生資產階級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權利法案》,1701年6月簽署了《王位繼承條例》。這兩個法案確立了英國以三權分立為原則的君主立憲政體。洛克在已經存在的政治現實基礎上,提出了立法權和執行權(行政權)的分立,並指出,立法權高於行政權,他講的立法權和執行權分別指國會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謂的分權,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貴族的國王特權,把立法權、司法權一項項奪過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他的分權理論在政治上具有顯著的進步意義。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 .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三、三權分立學說對我國的政治體制的影響
將三權分立看作是制約權力的手段,在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有助於我們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於我們採取拿來主義的態度,吸收和借鑒一切有益的經驗。
中國不搞三權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比較符合我國國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體現了我國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徑。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有許多地方不夠完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大課題。
理論上講,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性質以後,就會發現它與我國奉行的「議行合一」、「民主集中制」並不矛盾。「議行合一」旨在強調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相互間有機的結合和統一,強調代表人志的權力機關的最高地位,強調行使三種權力主體的一致性,但並非反對國家權力的分工和監督制約。而「民主集中制」強調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時要體現多數人的意志,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在我國具體體現為,人民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產生人大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而人大向人民負責。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對國家權力制衡的內容。
資本主義國家採用三權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確實起到了制約權力、防止專制的目的。如美國兩百多年以來,分權、制衡、總統不得連任兩屆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導著美國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國政治的長期穩定。社會主義國家採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議行合一」制度來保證權力的純潔性和人民性,但對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機關打著人民的旗號濫用權力卻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由於社會中沒有任何一種權力可以與國家權力抗衡,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說,三權分立的合理內核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即通過國家機關內部的互相制約,使之更好地協調配合,更充分地發揮自己的作用。
從實踐上看,我國也存在著立法(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職能的區分,機構的分離,權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對政府的監督,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通過行政訴訟糾正政府機關的違法行為等權力制約關系。但總體上看我國對國家權力比較重視分工(機構的分離和職權的劃分),而缺少對權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前,似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凈化權力的方式是各種各樣的政治運動,對權力約束基本上是以自律為主的。但任何權力缺乏制約和規范都會自我膨脹,並趨於腐敗,就是特殊材料製成的共產黨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須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
從我國現行的憲政體制看,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地位高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為人大從性質上講是一個全權性的機關,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實際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國家權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權、監督權、任免權、決定權等一些重要的權力。長期以來,由於黨政不分、代表素質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實際並未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但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將來人大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時,這種「全權性機關」的性質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約,尤其是人大常委會作為人大的常設機關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傾向,如僅受每年會期不超過20天的人大的監督,權力更會膨脹,這種情況一旦成為現實對我國民主制度的發展絕非福音。有的學者提出建立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並行的復核審查制,都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填補我國目前實際存在的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權力真空;二是對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會權力濫用的防範。目前,我國行政機關權力濫用的現象比較嚴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強人大的監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機關的地位,深入進行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能配合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行政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同時,應配合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盡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員資格法,讓高素質的人擔任法官、檢察官,並對司法人員的枉法行為以重懲,建立嚴格的錯案追究制度,保證司法隊伍的純潔性。
三權分立不應是資本主義獨有的東西,我們要在觀念上對其重新認識,摒棄偏見,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鑒其經驗,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國家權力運行走上法治的軌道,建立起真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⑷ 死刑復核要多久
一般來說,死刑復核期限是兩個月以上。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而通常,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數年。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⑸ 申請專利復審一般多久會有結果
申請專利復審一般3個月會有結果。
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相關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並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根據法律規定,專利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復審的,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根據相關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⑹ 請問下什麼是司法復核
答:1、司法復核只有英美法系地區有,是指是下級法院對管轄權內的上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的復核,見於英美法系通行的地區。注意是下級管上級,這很少見的。
2、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如果有異議的話,是應該對這個行政決定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復核。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是向法院提起,復核、復議是向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
3、司法復核是下級法院對管轄權內的上級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的復核,行政機關無權作出判決,所以不能司法復核。
⑺ 從高級法院死刑判決到最高級法院核准之日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
如:
山東省原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段義和炸死情婦一案,2007年7月9日案發,8月6日一審開庭審理,8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8月23日二審開庭,當庭駁回其上訴,案件進入死刑復核程序,2007年9月5日被執行了死刑。
二審宣判後,僅僅十三天時間,段義和就走上了斷頭台。
⑻ 什麼是司法復核
司法復核的含義不僅僅是指普通法院審理憲法糾紛,其更重要的意思是:對於政府發布的行政命令和立法機構審議通過法案法律,法院有權進行「司法復核」並作出是否違憲的裁決。即最高法院對憲法有最終解釋權。
⑼ 死刑案件復核期限是多久
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以上。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而通常,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數年。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