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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憲章講什麼

發布時間:2022-05-20 13:46:36

A. 英國憲章運動的起止時間,主要內容和性質

英國憲章運動
起始時間: 公元1837年
結束時間: 公元1848年

主要內容:在這次運動中,無產階級以《人民憲章》的形式提出了本階級的政治經濟要求:
政治上,取消參加選舉和選舉議員的財產限制,實行普選權,使無產階級也能參加國家政治生活;
經濟上,在第二次請願中提出了取消資產階級對機器和土地的獨占權,這實際上包含了實行公有制的要求。

性質:無產階級革命運動

B. 英國憲章運動是什麼

公元19世紀四十年代,英國工業革命基本完成。在工業革命過程中,無產階級的力量迅速壯大,工人運動日趨高漲。公元1836年,在洛維特領導下成立於「倫敦工人協會」。次年,他們提出了致國會的請願書,並在公元1838年以「人民憲章」的名義公布。憲章共6條,中心內容要求實行普選制,如規定凡年滿21歲的男子都應享有普選權,對當選議員應當支給薪金,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限制等等。歷史上將這場為實現憲章內容所作的斗爭稱為「憲章運動」。

憲章運動曾掀起過3次斗爭高潮。第一次是公元1838年至公元1839年,在請願書上簽名的有128萬人;第二次是公元1842年,簽名者多達330萬人;第三次是公元1848年,簽名的有197萬人。在第二次斗爭高潮中,除了原有的要求外,工人們還提出了廢除《新貧民法》、提高工資、縮短工時等要求。各地工人紛紛集會。群起響應。但是,三次請願均遭到了國會的否決。廣大工人隨即進行罷工,並進行示威遊行,致使許多工廠和市政陷於癱瘓。但是,罷工遭到了英國政府的鎮壓,運動領袖被抓捕。公元1848年以後,憲章運動進人低潮。

英國憲章運動是英國無產階級第一次獨立的政治斗爭,列寧評價英國的憲章運動是「世界上第一次廣泛的、真正群眾性的、政治性的無產階級革命運動」。憲章運動標志著英國無產階級開始作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台,揭開了同資產階級爭奪政治權力的斗爭的序幕。

C. 英國大憲章的內容簡介

英國本是一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義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國國王與貴族們簽訂的《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日後成為了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國王及皇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狩獵范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開始了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精髓條款
《大憲章》對國王在封建規范下能做什麼和不能做什麼,作了非常詳盡的規定,也就是對封臣的權利作了全面的承認。其中精髓條款是:
一、除封建義務所規定的貢款賦稅外,「王國內不可徵收任何兵役免除稅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國一致的同意」;「為了對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稅的額度進行討論並取得全國的同意,國王應發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長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開會,討論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經同等人的合法裁決和本國法律之審判,不得將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剝奪其財產、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護、不得處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討伐」。國王若對以上規定或基本原則蓄意違反,則貴族可隨時造反,國內任何人亦可隨貴族造反。這樣,《大憲章》在原則上和實質上已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所具有的征稅權,對王國政務的國民參與權、監督權等因素,以及「國民自由」的觀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國民」的包容度在不斷的擴大,但上述隱含的幾種權利則被逐步制度化了。

D. 英國憲法的簡介

到今天為止,英國都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它是700年來習慣法的總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憲章》。《自由大憲章》是英國封建專制時期憲法性文件之一。習稱《大憲章》。1215年6月15日,英國貴族脅迫約翰王在蘭尼米德草原簽署的文件。文件共63條,用拉丁文寫成。多數條款維護貴族和教士的權利。主要內容有:保障教會選舉教職人員的自由;保護貴族和騎士的領地繼承權,國王不得違例徵收領地繼承稅;未經由貴族、教士和騎士組成的「王國大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得向直屬附庸征派補助金和盾牌錢;取消國王干涉封建主法庭從事司法審判的權利;未經同級貴族的判決,國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監禁任何自由人或沒收他們的財產。此外,少數條款涉及城市,如確認城市已享有的權利、保護商業自由、統一度量衡等。自由大憲章是對王權的限定,國王如違背之,由25名貴族組成委員會有權對國王使用武力。自由大憲章後來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據之一。

E. 英國憲法內容及淵源.

英國不是成文法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典
淵源及內容:一般認為1215年《大憲章》是英國憲法最早的組成部分,1、成文法:憲法性法律文件
⑴標志著英國憲法產生的憲法性法律:
①《人身保護法》:1679年5月26日查理二世簽署批准。全文20條,約4,000字,主要內容是:除叛國犯、重罪犯,以及戰時或遇緊急狀態外,非經法院簽發的寫明緣由的逮捕證,不得對任何人實行逮捕和羈押;已依法逮捕者應根據里程遠近,定期移送法院審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後,應於兩日內做出釋放、逮捕或取保開釋的決定;經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法院可簽發人身保護狀,著令逮捕機關或人員說明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釋的人犯;英格蘭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區拘禁。
②《權利法案》:1689年10月23日威廉三世接受了國會提出的該法案,全文13條,約800字。其內容的核心是限制王權,確立議會至上的資產階級憲法原則。同時,第5條規定了請願權;第8、9條規定了議員的權利和自由;第10條規定了免受酷刑的權利等公民權利。
③《王位繼承法》:1700年制定,1701年頒布,旨在通過規定王位繼承問題,保證資產階級的權利和自由,實現資產階級對王權的控制。
⑵英國憲法變遷時期的重要的憲法性法律:
①完善議會制度:1911年《議會法》規定「上議院與下議院關聯之職權」,而其實質是通過該法進一步削弱和限制議會上議院的權力,使上議院喪失了對下議院通過的一切決議的否決權,而只有延擱權。而1949年《議會法》又對延擱權進行了進一步的剝削和限制。
②改革選舉制度:第一,1918年《國民參政法》,是第一部選舉法,全文5章47條25,000字。分別規定了選舉權、登記、選舉方式及費用、議員名額、通則,放寬了對選民定居期限的限制,第一次賦予部分婦女以選舉權。第二,1928年《國民參政(男女平等)法》,對上法修正,使婦女獲得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第三,1948年《人民代表法》,廢除前兩法的有產者和大學生的復數投票權,統一了參加全國選舉和地方選舉的選民資格。
③規范英國與自治領關系的法律:1931年《威斯敏斯特條例》等。
2、判例法:英國法院特別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某些案例的判決和解釋。
3、習慣法:大多數是在立憲政治發展過程中形成的經法院承認的憲法性法律規則。如關於國王的「國王統而不治」、「國王不能為非」;關於首相自行組閣等憲法的慣例。

F. 英國憲章運動的內容是啥

憲章運動是19世紀30~40年代英國發生的爭取實現人民憲章的工人運動,是世界三大工人運動之一。目的:工人們要求取得普選權,以便有機會參與國家的管理。
憲章運動(The Charist Movement)是指19世紀30~50年代英國發生的爭取實現"人民憲章"的工人運動。1832年英國議會改革(見英國議會君主制)為工業資產階級打開進入議會的大門,在這一改革斗爭中起過巨大作用的人民群眾仍處於無權地位。他們決心進行獨立的政治斗爭,爭取新的選舉改革。1836年倫敦工人協會成立。次年6月,協會擬定一個爭取普選權的綱領性文件,提出年滿21歲的男子普選權、秘密投票、廢除議員候選人的財產資格、議員支薪、設立平等的選區和議會每年改選一次等 6條要求,並於1838年5月8日以《人民憲章》(the People's Charter)名稱發表,憲章運動由此得名。憲章擁護者在全國各地集會、遊行,要求實現憲章。1839年運動進入第一次高潮。2月4日,全國的憲章派在倫敦召開第一屆代表大會,並通過致議會請願書。到1839年5月,在請願書上簽字的達125萬人以上。1840年7月,全國憲章協會成立,F.恩格斯稱之為「第一個近代工人政黨」。1842年的經濟危機促使第二次憲章運動高潮的到來。2月憲章派向議會遞交了新請願書,簽名人數達 300多萬。除要求普選權外,還提出廢除新濟貧法,限制工時和實行政教分離等要求。1848年出現第三次高潮,約 197萬人在請願書上簽名。這三次運動都被政府鎮壓。1848年後,運動逐漸衰落

G. 英國大憲章的介紹

英國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皇室權力出現不同的意見。大憲章要求皇室放棄部分權力,及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H. 英國的大憲章主要講什麼內容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國王及皇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皇室狩獵范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開始了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詳情見ke.(+).(+)com/view/76568.htm(兩個(+)去除)

I. 大憲章包括了哪些內容

公元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簽訂13世紀初期,英國封建諸侯掀起了一場限制和削弱王權的斗爭,斗爭的結局是當時的英國國王約翰被迫與諸侯簽訂了著名的「大憲章」。大憲章有限制國王權力的條款,為諸侯們爭得了最大可能的權利,同時也賦予城市人民自由貿易和自治權利,英國商人和手工業者(第三等級)第一次作為一個新興的政治力量出現在歷史舞台上,而占人口5/6的農民則沒有被考慮在內,盡管如此,它仍有重大的進步意義。17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對大憲章的內容給予了新的符合資產階級要求的解釋,從而大憲章便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成為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後又對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後制訂憲法的思想依據起了重大影響。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它以「自由大憲章」的光輝名稱載入了人類史冊。

12世紀中葉英國金雀花王朝第一代國王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實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並著手整頓封建秩序,使得在他執政之前曾因封建統治階級內訌而一度被削弱的王權重新鞏固起來。

亨利二世去世後,其子理查一世繼位。這位徒有虛名的君主,在位十年間只有幾個月住在英國,其餘時間都在國外作戰,直到公元1199年戰死在法國為止。理查一世一生窮兵黷武,並因之而橫征暴斂,造成國家財政拮據,天怒人怨,使得王權逐漸失掉了在國內的階級基礎和一切可能與之聯盟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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