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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參眾兩院多少人

發布時間:2022-05-20 22:56:41

Ⅰ 歷史問題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稱之為發言人(the Speaker)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但不擔任參議員;除非是為了打破表決平手的僵局,否則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參議院之名。其議場座落於首都所在的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簡單說:參眾兩院的區別:

1、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有權在特定條件下復選副總統。

2、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但彈劾案須經參議院審判。

3、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而眾議院議長是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現代發達國家中,英國政府的權力之大,可能僅次於法國政府。憲政平衡原理要求,政府權力愈大,議會對政府的監督就愈應加重。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有著雙重意義。一方面,政府負責制擺明了政府與議會之間的關系,即從與主的關系,或者說,政府必須有平民院的信任才能繼續執政。這一關系提供議會監督政府的前提。另一方面,政府負責制的各項要點又直接構成議會監督制度的內容。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負責制顯示下述特點。第一,集體負責制日見收縮,個人負責製表現活躍。第二,政府負責制多以說明制這一形式呈現出來,而辭職制這一剛性負責形式卻受到抑制。

現代英國崇奉政府統治能力的憲政取向導致政府負責制走向今日式樣。然而,現代式樣的政府負責制對議會監督的能力、效果有著明顯的負面影響。

1.政府執政依賴平民院信任

保持平民院信任依然是現代英國政府安身立命之本。為信任原則指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來源和權威的基礎。現代英國政府權力再大,權威再重,皆不是政府單方面意志的結果,而是獲得議會的認可,來自議會信任。現代英國政府權力的此種來源進而又限定了政府權力的性質,即它是依議會意志而行使的對社會的治理權,而不是專制權力。

信任原則體現了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的從屬關系。從表象上看,政府安排議會的立法,支配議會的時間,控制議會。但是,仍然奉行的信任原則最終毫不含糊地顯示了政府與議會誰主誰從的關系:政府的執政資格「最終取決於它能否維系平民院的信任」;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在同一屆議會之下必須停止執政。

現代英國政府可否繼續執政,由平民院採取下面兩種明確的信任方式中的一種決定。第一種:首相明確地要求平民院就它是否信任政府舉行表決。平民院的此種表決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第二種:領銜反對黨領袖明確地向平民院提出對政府的譴責案即不信任案,平民院就譴責案舉行表決,仍以簡單多數形成其態度。無論採用這兩種方式中的哪一種,只要表決通過對政府的信任,政府即可繼續執政;只要否決對政府的信任,或通過對政府的譴責案,政府便要麼辭職,要麼提請國王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2.政府對議會的兩種負責形式

現代英國政府仍然以兩種形式對議會擔負政治責任,即集體負責制和大臣個人負責制。

過去提到集體負責制時說「內閣集體負責制」。以現代英國的情形看,內閣集體負責制已經擴大為政府集體負責制,即不但內閣組成人員,而且政府全體大臣座位集體向議會負責。

現代英國政府對議會擔負的政治責任包含兩方面內容。第一方面,大臣們集體決定政策。在這方面,集體負責制又有四個要點:政府全體成員參與制定政策;政府全體成員在公眾面前互相支持;凡不能公開支持政府集體決策的大臣應該辭職;內閣討論過程保密。第二方面,失去平民院信任的政府必須集體辭職。

現代英國大臣個人對議會承擔政治責任的事項包括:大臣個人行為(含私生活);其所領導的部的各項決策;其所領導的部的管理情況。需要強調的是,就所領導的部的工作對議會負責,這已成為現代英國大臣

不可推委的職責。有人統計,現代英國大臣面前的職責有六項:創制政策、篩選政策建議、為本部爭奪預算經費和立法時間、管理部務、就部里工作對議會負責、在公眾面前代表政府。這六項職責中,唯有就部務對議會負責這一項是大臣必須履行的職責。

對於現代英國議會而言,大臣負責制是它藉以控制政府官員的唯一渠道。英國標準的憲政觀念是:文官對大臣負責;大臣對議會負責。

三、現代英國議會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在構成方面的特徵在於:它由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共同組成。我將其概括為兩院三方。兩院指平民院和貴族院;三方指國王、平民院和貴族院這三方。

在憲法理論上,現代英國國王既是國家元首,又兼政府首腦。17世紀英國憲政革命以前,行政權屬於國王,故國王是政府首腦。憲政革命以來,並沒有一項立法剝奪國王的行政權。實際擔負政府首腦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確定為政府首腦。所以,理論上,國王仍然是政府首腦。但是,在憲政實踐中,國王只是國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腦。首相實際上占據了政府首腦的位置。

英國憲法史上,國王是議會的組成部分。現代英國憲法仍然保留了國王的這個特殊角色。作為議會的組成部分,國王的職責是簽署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不過,國王的簽署權現在僅僅象徵現代英國立法程序仍然體現兩院三方這個憲政體制。實際上,現代英國國王已經失去運用其簽署權控制、制衡議會兩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決兩院已經通過的法案。

平民院是英國議會的龍頭。議會三大組成部分中,惟有平民院由選民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平民院與國王、貴族院共同完成立法程序,並獨享立法的決策權。它與貴族院分享對政府的質詢權,並壟斷對政府表示信任或不信任的權力。政府只對平民院負責。

貴族院是英國議會的第三個組成部分。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途徑的根本特徵在於:完全否認選舉原則。通過繼承爵位,或者通過國王封爵,這是現代英國貴族院成員產生的兩個途徑。貴族院的貴族分為兩類:宗教貴族和世俗貴族。世俗貴族又包括:繼承的世襲貴族、首代世襲貴族、終身貴族、司法貴族。世襲貴族們的爵位分為五級: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終身貴族相當於男爵。不過,在貴族院,爵位高低只有禮儀方面的次序作用,不含政治特權。

英國國王已經從封建制的憲法機關變成資本主義的憲法機關。同樣,英國貴族院的性質也已實現了這一轉變。

總的看,貴族院依法享有的權力只是立法方面、立法程序中的權力。按照1911年制定、其後經過修正的《議會法》的規定,貴族院的職權可概括如下:第一,無權否決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第二,對平民院通過的延長議會任期的法案有絕對否決權;第三,對普通法案有拖延一年的權力。

四、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的組織結構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部組織結構的建設既必須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又必須順應現代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這種服從、順應既可以是不期然而然,也可以是積極主動。不過,二十世紀中葉以來,發達國家議會普遍積極、主動地服從本國憲政制度的需要,順應民主科學效率的普遍要求來建設各自的組織結構。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部的組織結構建設過程表現出一個特點,即人們深切地意識到了憲政制度、民主科學效率要求這兩大力量多麼強烈地支配著平民院的組織結構的形狀。另一個特點則是,英國熔權制下的憲政取向與民主科學效率要求似乎既強烈沖突(立法方面),又高度一致(監督方面)。

1.平民院全院大會的極端重要性

曾任美國總統的威爾遜在其名著《國會制》中這樣指出美國國會兩院各常設委員會的極端重要性:「年會中的國會只是展出的國會,委員會會議室中的國會才是工作中的國會。」

與美國國會恰恰相反,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全院大會的重要性壓倒其它議事單位,全院大會決定一切。就英國議會而言,只有開會中的平民院全院大會才是議會。可以從全院大會承擔的職責、擁有的權力這兩方面來認識全院大會的重要性。

全院大會的廣泛職責

平民院全院大會所擔負的職責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本院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另一類為全院大會的專有職責。

與其它議事單位分擔的職責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立法方面。全院大會與全院委員會、常任委員會、特別常任委員會相繼審議法案。其中,全院大會決定著平民院對各項法案的原則態度(是接受並予以深入審議,還是否決);全院委、常任委、特常委只負責對法案進行細節審議。這里,全院大會的重要性無須多說。第二,監督方面。全院大會同與政府部門對口的特設委員會相繼地完成若干監督工作。特設委員會負責具體跟蹤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全院大會就特委的報告予以審議、表決。第三,院務管理方面。平民院設有若干委員會管理該院的助理及服務部門,全院大會根據這些委員會的報告作出決定。

專有職責

平民院的若乾重要且日常性的工作完全由全院大會獨家承擔。政府只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發表政策聲明;只與全院大會舉行非立法辯論。平民院對每日一度(星期五除外)的口頭質詢、政府的即席答復已成為現代英國議會最具魅力的監督活動,這一活動只由全院大會進行。

全院大會的權力

一個現代議會的議院內通常存在全院大會、委員會等多種議事單位。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僅僅存在分工關系,議事權力並不分散,而是集中在其中的一個議事單位即全院大會。

有的議會的議院內,這多種議事單位之間不僅相互分工,而且相互分權。以立法為例,有的議事單位對法案擁有第一級淘汰權、絕對修正權(即對法案從原則到技術的不受限制的修正權);另外的議事單位對法案也擁有絕對修正權,並擁有該院內的最終否決權。這樣,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分權的各議事單位之間便結成級別關系,從下而上地構成第一級議事單位、第二級議事單位,等等。美國國會眾參兩院內便存在這樣的多級議事結構。

顯而易見,多級議事結構中的全院大會的權力受到分割,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則握有全部決策權。故而,多種議事單位中全院大會的權力大於多級議事結構中全院大會的權力。

現代英國議會平民院內只存在多種議事單位而無多級議事結構,全院大會握有全部決策權。以立法為例。常任委、特常委對法案僅有相對修正權,無權淘汰法案。對法案的絕對修正權、絕對否決權全部集中於全院大會。唯全院大會可以對法案作出實質性決定。

在監督方面集權現象也相當明顯。部門特設委員會只能追蹤政府各部門以向全院大會報告情況,全院大會才有權作出決定。例如,不信任案必須在全院大會上提出,在全院大會上辯論,在全院大會上表決。不但如此,一些最具特色的監督手段也由全院大會壟斷。例如,對大臣和首相的口頭質詢便只能在全院大會上進行。

所以,無論從所擔負的職責,還是從集中的權力看,全院大會在平民院的多種議事單位中皆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2.各方對全院大會時間的支配

現代英國政府、反對黨和後座議員必須通過支配全院大會的開會時間,才能具體地享受和行使其憲法權力。

政府的支配辦法

現代英國政府每年支配平民院全院大會時間的60%左右。那麼,它是依據什麼來支配全院大會的大部分時間的呢?平民院議事規則規定,全院大會必須審議四種「政府事項」,即政府法案、政府動議、政府要求議會批准受權立法的動議、大臣聲明。每年,政府正是借這些事項向全院大會提出法案動議和聲明。

現代英國議會每年審議的法案中,只有10%左右由未進政府的普通議員(俗稱後座)提出,80%以上都由政府提出。政府提出的法案簡稱政府法案。財政法案屬於政府法案中的一個重要類別。

政府可以向全院大會提出幾種形式的動議,以引起全院大會就所動議問題進行辯論。第一種為「獨立動議」,即不依附於全院大會的其它議程而獨立提出的動議。此種動議通常表述明確的意見。議會的每次年會上,政府必定提出兩項獨立動議,即就女王演說提出動議、就預算提出動議。每次年會開幕之際女王向議會兩院聯席會議發表演說(即議會開幕辭),宣布政府在本次年會的內外政策和立法規劃。緊接著,首相即向平民院的全院大會提出動議,引起全院大會對女王演說舉行為期6天的辯論,實即就政府的全年政策展開辯論,並予以表決。每年政府財政大臣向全院大會提出預算報告後,也必動議全院大會就預算安排舉行4—5天的辯論。除此而外,政府還就某一政策領域動議全院大會圍繞政府的政策舉行辯論。

Ⅱ 英國代議制中參議院眾議院與議會的關系

英國沒有參、眾兩院,而是上下兩院。其中上儀院是貴族養老的名譽機構,沒權。權力在下院手裡,在下院中獲得多數議席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成為執政黨。

Ⅲ 求:~~~詳細介紹一下什麼是議會上院,議會下院,參議院,眾議院,政府內閣!多謝啦!!

英國議會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的議員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離任首相組成,下院議員選舉採用小選舉區、相對多數選舉制,即每一選區產生一名議員,議員候選人只要取得相對多數就能當選.
法國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國民議會議員由全國登記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二者相當於中國的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英國議會中,多數黨組成內閣,只要該黨未失去多數席位,就可以一直執政,但內閣可以不停更換法國總統由選民直接選出,任命總理,而總理需要得到議會

Ⅳ 英國國會議院內閣與首相之間的關系 與 美國總統議院內閣與國會的關系有什麼不同 請詳細一點

英國議會由上議員和下議院兩院組成,英國政府由下議院選舉產生,內閣首相由下議院多數黨領袖擔任,首相獲得組閣權,任命議會的議員擔任內閣大臣,首相必須是下議院議員,內閣大臣原則上要求為下議院議員,內閣向下議院負責。下議院多數黨席位沒有過半數,就要尋求與其它黨派合作組成聯合內閣。一旦下議院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必須辭職,並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
而美國總統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由贏得總統大選的候選人當選總統,總統是政府首腦,總統提名各部首長組成聯邦政府。一旦當選總統或成為政府成員,那麼先前的國會議員資格自動取消,相應的空缺通過補選產生。在總統個人出現嚴重道德問題和違法行為時,國會可以通過議案彈劾總統迫使其辭職,但任何時候沒有彈劾聯邦政府的權力,總統辭職由副總統、國會議長一次遞補,政府運作到新一屆總統當選之前。
英國與美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英國首相由議會間接選出,美國總統由民眾選舉直接產生;
2、英國首相代表內閣向議會總負責,美國總統擁有「絕對行政權」;
3、英國首相擁有政府首腦和議員雙重政治身份,美國總統只能擁有政府首腦的單一身份;
4、英國首相兼任政府首腦和議會多數黨領袖,擁有行政與立法的雙重權力。美國總統制擁有行政權和有限立法結果的否決權,不得直接干涉立法過程。
5、英國首相的行政權力完全依賴於政黨的立法權力,即首相所在黨在議會的多數地位。而美國總統的行政權力的實施需要總統所在黨派在國會的多數地位的幫助,但行政權本身與國會無關,總統具有一定的超黨派色彩,因此總統也不需要成為黨內領袖。
6、反映了不同的權力結構。即英國是議會中心制,或者立法至上原則。行政權某種程度由立法權派生,一切的權力斗爭圍繞議會展開。而美國是三權分立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彼此獨立又相互制衡。
總之,兩國的政治制度沒有優劣之分,都是符合兩國傳統,在各自特定政治歷史下發展的產物。都在總體上,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政治權力的穩定和效率,又制約了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反映了資本主義經濟基礎的整體要求,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也是資本主義對人類政治文明成果的重大貢獻。

Ⅳ 外國的那幾個參議院、眾議院之類的搞不清,介紹一下

西方的議院大多是兩院制的,參議院也叫貴族院,上院,眾議院也叫平民院,下院.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職責不同,參議院主要是參謀,不參加決策,有時候可以對議案行使否決權,真正有權力的是眾議院,議案的提出和通過都要由眾議院來進行的.
眾議院有決定權。眾議院是直選產生,直接代表選民的,參議院是代表各省(州)的。

眾議院由人民提名選出,參議院由各州的立法機構提名選出。

一個是直接選舉的結果,另一個經兩個階段選舉產主。

眾議員的任期只有兩年,而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

上議院、下議院
英國的議會分為上議院和下議院。下議院擁有立法、財政和監督權,是議會的權力中心。上議院擁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同時又擔負司法機關的職能,這是英國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在英國,上議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處於英國司法體制的最頂端。它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Ⅵ 美國議會兩院各有多少個參議員和眾議員,他們的權力和職責都有哪些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the Speaker)直譯為[眾議院議長]。
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

立法職能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所有將增加歲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議』。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徵稅。參議院所無權首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有利於眾議院的解釋。然而,對參議院所提出的撥款法案,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因此實際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歲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英國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雖然不能自行提出歲入法案,參議院仍有權對之修訂或駁回。正如伍德羅·威爾遜所寫道 參議員(對歲入案)的修訂權已達到所能容許的最寬松范圍。上議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歡的條文,可以完全與初始提案無關且插入全新的條款,調整開支數目甚至其目的。就從眾望所歸的會議廳所送來的資料而言,他們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條。 包含歲入法案在內,任何法案都須經參眾兩院認可才能成為法律。兩院必須通過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開兩院議員聯席的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解決。法案通過參議院的流程,請見國會法案(Act 分權與制衡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眾議院可經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彈劾案,而參議院須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定案。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兩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強森與1999年的比爾·柯林頓。兩椿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強森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憲法規定『選舉須由州府舉行,各州的代表各有一票』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僅有兩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00年眾議院選出湯瑪斯·傑佛遜擠下艾倫·伯爾(Aaron Burr)。在1824年眾議院選出約翰·昆西·亞當斯擠下安德魯魯·傑克森。打破僵局以選出副總統的權力屬於參議院。

立法職能
大多數法案會送入國會兩院其中之一。憲法規定「所有將增加歲入的法案應由眾議院首倡」。所以參議院無權提案征稅。參議院所無權倡議的撥款法案或授權開支聯邦資金的法案,眾議院可自行提出。歷史上,參議院曾論爭此一眾議院擁護者所提出的解釋。然而,眾議院就是拒絕審理參議院提出撥款法案,因此於事實上奠定了這項論爭的結果。憲法阻攔參議院討論歲入相關法案是基於英國國會的運作方式,在英國只有下議院可行提出該種議案。 雖然不能自行提出歲入法案,參議院仍有權對之修訂或駁回。正如伍德羅·威爾遜寫道: 參議員(對歲入案)的修訂權已達到所能容許的最寬松范圍。上議院可以加入自己喜歡的條文,可以完全與初始提案無關且插入全新的條款,調整開支數目甚至其目的。就從眾望所歸的會議廳所送來的資料而言,他們立下的是全新的法條。 包含歲入法案在內,任何法案都須經參眾兩院認可才能成為法律。兩院必須通過完完全全相同一致的法案版本。若有不同,可召開兩院議員聯席的協商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解決。法案通過參議院的流程,請見國會行為(Act of Congress)。
分權與制衡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法官。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 (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參議院對人事案的同意權是有些限制的。例如,憲法規定,總統可不經參議院建議與認可而於國會休會期間任命人事。休會任命僅暫時有效,該職務於下次國會議期開始時再度出缺。盡管如此,總統經常作休會任命以避過遭參議院駁回任命案的可能性。而且,如最高法院在Myers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所認為,盡管行政官員之任命須經參議院的建議與認可,但其解職並不需要。 參議院在條約批准上也有重要的角色。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三分之二的參議員建議與認可後方能批准條約。然而,並非所有國際協定皆屬條約,故無須經參議院認可。參議院曾通過法律,授權總統不經參議院而締結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同樣的,總統亦可經由國會兩院之一的相對多數之同意以簽署國會-行政協定而無須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協定或國會-行政協定兩者皆不見於憲法條文,暗示著閃避條約批准程序為違憲。然而,這些協議的有效性已由最高法院確認。 憲法授權眾議院因「叛亂、貪污或其他輕重罪行」而彈劾聯邦官員,並授權參議院作同樣的嘗試。若在任的美國總統受彈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須主持其審判。在彈劾審判過程中,參議員須坐鎮監視與監證。有罪判決須在場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判決確定的政府官員自動解職,參議院可進一步禁制被告將來再任公職。在彈劾過程中不準有其他的懲處。然而,被彈劾者有可能在一般法庭上面對罪行懲罰。 在美國歷史上,眾議院曾十六次彈劾政府官員,其中七位官員遭判決解職(其中一人在參議院完成審判前辭職)。只有兩名總統曾遭彈劾:1868年的安德魯·強森與1999年的比爾·柯林頓。兩椿彈劾彈劾案都以失敗告終。在傑克遜一案中,參議院僅以一票之差未達判決成立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授權參議院在沒有副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副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參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選舉人團中的平手僵局非常罕見。在美國歷史上,參議院僅有一次須打破此種僵局。在1837年選出Richard Mentor Johnson時,打破僵局以選出總統的權力屬於眾議院。

Ⅶ 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一共有多少議員

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一共有535名議員。

參議院由50個州的各2名代表組成(共100名),眾議院則是根據人口比例,每個州不同(一共435名),兩院的工作方式也不同,所以常常制定出來的法律也是不同的。眾議院2年改選一次,參議院則是6年。眾議院變化較大,能反映人們的心聲,參議院就比較保守,對改變持觀望態度。

(7)英國參眾兩院多少人擴展閱讀:

美國國會任務:

國會的主要和最明顯的任務是立法。在美國國內,國會是最高級的立法機構,制定影響每一個美國人的法律。立法經常需要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作出決定,例如聯邦預算、醫療保險改革、槍支控制,以及戰爭和和平。但是,國會並不發起它最終考慮的大部分提案。

大部分提案來自於執行機構,而很多其它的來自政黨和利益集團。通過一系列妥協和利益交換,以及大量的辯論和討論,提案的擁護者嘗試建立一個占據多數的聯盟來制定國家政策。

Ⅷ 參眾兩院的議員與選舉

依美國憲法第一條,眾議院席位之分配以各州人口數作基礎,以每十年舉行一次的人口普查為依據。但各州至少要有一名代表。憲法中唯一規定眾議院席次數的條款是,選民比例不可多於每三萬人一名議員代表。依在1911年通過的Public Law 62-5,眾議院席次定額為435席。其數量曾在1959年短暫增為437席,以反應新增的阿拉斯加與夏威夷兩州,但於四年後恢復為435席。有權選出多於一名眾議員的州須分割選區,各區選出一名議員。選區重劃於每次人口普查之後進行,而在兩次普查之間允許各州修訂選區界線,每州都可自訂其選區。有些州由不具黨派色彩者負責其程序,另有一些州由州議會來進行。最高法院與「Wesberry v. Sanders」一案中明定不規則選區劃分(malapportionment)違憲,各選區內之人口數須約略相同。另外,在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中,州政府不可基於降低少數民族表決權之目的而將選區劃分為傑利蠑螈(gerrymander)式不規則狀。然而,依政治目的而不規則劃分選區未受禁止,即使因此而牽涉到特定民族的聚居地區亦然。憲法並未規定哥倫比亞特區與其他未成主州府的屬地之代表權。然而,國會也通過法律允許其選舉委任代表(delegates)或居民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s)。委任代表與居民代表允許參與辯論並在委員會中參與表決,但不得在大會中投票。哥倫比亞特區與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京群島等屬地各有國會代表。僅波多黎各選舉居民代表。眾議員與委任代表一任兩年,而居民代表一任四年。眾議院選舉在偶數年份舉行,選舉日定於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一般而言,共和黨與民主黨在大選前數月舉行黨內初選選出其候選人。獨立人士與其他政黨的選舉人產生辦法各州不同。在大選中,幾乎所有的州都使用簡單多數決(first-past-the-post),也就是囊括多數選票(不一定過半)者獲勝。唯一的例外是路易希安那州使用復選式排序投票(runoff voting)。任期內職務出缺必須由同樣方式舉行的特別選舉選出續任者。一旦當選,眾議員可續任至任滿、身故、或辭職為止。另外,憲法規定眾議院可在三分之二多數同意下驅逐個別議員。在美國歷史上,唯有五名議員曾遭驅逐,其中三名於1861年因支持導致內戰的美利堅聯盟國脫離聯邦而遭解職。1980年,麥可·麥爾斯(Michael Myers)因受賄而遭驅逐。較現代的例子則是2002年中詹姆斯·塔福肯(James Traficant)因貪污定罪而遭驅逐。眾議院也有權譴責其議員。讉責案僅須半數通過即可,但不能強迫議員離職。眾議員於姓名前加「閣下」(The Honourable)以示尊崇。只有眾議員們可通稱為「國會議員先生」(congressmen)或「國會議員女士」(congresswomen),參議院雖然也屬國會,但參議員則不適用此稱呼。眾議員平均薪資在2005年為美金162,100。眾議院議長與院內兩黨領袖薪資更高。相較之下,參議員所得同於眾議員,內閣首長為美金180,100,而美國總統為美金四十萬元。

Ⅸ 參議院與眾議院有什麼區別國會與參眾院是一個概念嗎

美國眾議院為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參議院。美國每一州以人口為基準在眾議院中行使代表權,但各州至少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定額為435名。眾議員一任兩年。眾議院主席稱之為發言人(the Speaker)

兩院制國會的起源是因為國家的創建者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以及與一個較為慎重且具貴族氣派的參議院,以防護集體情緒的狂亂。憲法規定法律之通過須經兩院允許。

眾議院一般被認為較參議院更具黨派色彩。憲法制定者中有很多人企圖讓參議院(一開始是由州議會選舉)成為公民直選的眾議院的制衡機構。於是「建議與同意」權(如批准條約的權力)授權僅由參議院單獨行使。眾議院也有其獨有的權力:倡議歲入法案之權、彈劾政府官員、以及在選舉人團僵持不下時選舉總統。然而,所有這些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反制(counter-check)。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參議員任期較長、人數較少、且(多數情況下)較眾議員代表更多的選民。

眾議院會議廳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國會山莊南翼。參議院在同一建築物的北翼開會。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與簽訂條約。眾議院在這兩項程序中並無憲法上的作用。所以參議院的權力較眾議院為廣泛。

在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中,眾議院有權在沒有總統候選人取得選舉人團多數支持的情況下,推選總統。第十二修正案要求眾議院自選舉人團得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中選出一名。

美國參議院是美國國會兩院之一,另一院為眾議院。美國每一州於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所以全院員額為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國副總統為參議院主席,但不擔任參議員;除非是為了打破表決平手的僵局,否則不得投票。參議院公認較眾議院更為審慎;參議員名額較少且任期較短,容許學院派看法與黨派之見,較眾議院更易自外於公共輿論。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的權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國總統批准條約或任命重要人事時,須"采酌參議院之建議並得其認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兩院制的國會是於制憲會議中所訂立的康乃迪克協議所得的結果。依該協議,各州在眾議院中的代表權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參議院中具均等代表權。憲法規定法律之制須經兩院通過。參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較眾議院所單獨擁有的權力更為重要。其結果使得參議院(上議院)所負的責任較眾議院(下議院)更為廣泛。

美國參議院承襲古羅馬參議院之名。其議場座落於首都所在的華盛頓特區,位於國會山莊北翼。眾議院則在同一幢建築的南翼召開會議。
憲法規定總統僅可在得到參議院『建議與認可』後任命人事。須得參議院認可的政府職位包括內閣閣員、聯邦行政部門首長、大使、最高法院大法官與聯邦法院。參議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參議院委員會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委員會有可能阻擋人事提名,但相當少見。人事案由參議院全體審議。多數任命案會得到通過,駁回內閣人事案特別少見。(美國歷史上僅有九次人事任命案遭徹底駁回)

國會不是參議員,眾議院+參議員=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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