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相是個什麼職位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內閣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袖(總裁)是當然的首相。首相是內閣的首腦,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英國首相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日本首相又稱內閣總理大臣,是日本最高行政首腦,有權任命內閣其他各國務大臣。盡管內閣要接受議會的監督,但首相有權建議君主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 「首相」稱號的由來 英國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當時擔任財政大臣的職務。由於喬治一世對英國事務不感興趣,也不懂英語,不能參與內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閣討論,因此首席大臣羅伯特·沃爾波爾主要負責國家的政治事務。在羅伯特·沃爾波爾之前,英國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職責,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組織政府。從羅伯特·沃波爾之後,君主的影響力衰退,首相的職務逐漸由議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首相」最初被用來形容專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來指國王的走狗。像羅伯特·沃波爾、喬治·格林委拉(George Grenville)和諾斯伯爵(Lord North)都強烈抗議自己被稱為首相。1937年議會通過《國王的大臣法》後,「首相」這個稱號被正式定下來,同時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的職務。但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習慣用第一財政大臣的稱號勝於首相的稱號。 在君主立憲制下,首相多為國會多數黨的黨魁或多數派的首領。 在君主獨裁製度下,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替君主執行命令的內閣最高官員。 在議會制中,例如英國的西敏寺制度,首相是政府的首腦,而國家元首(國王或總統)只有儀式上的職能。在一些君主立憲的國家中,首相可實行憲法上授予君主的權力,而無需經國會批准。首相除了是政府首腦,首相也有其他職能,例如,英國的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en: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英國首相丘吉爾兼任國防大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72年以前政府的首長也稱首相,由最高人民會議產生,負責召集並領導內閣會議。 某些非君主制國家政府首腦也沿用這個名稱。
2. 英國女王與首相有何區別
英首相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是國家政權的實際擁有者。女王只是象徵,更多的是一種榮譽性職位,並無真正的實權。是「臨朝而不理政」目前英國女王保佑的權利是接受磋商權、警告權和獎勵權。但是,君主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在國內、國際的國事活動中,享有榮譽和尊崇。
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英國女王即英國女性君主。英國君主是英國及英國海外領地的國家元首,現在的男性君主稱為國王,女性君主稱為女王。現任的君主是1952年2月6號確定她是女王,1952年6月2日正式登基加冕的伊麗莎白二世女王。
拓展資料:
在今日的歐洲君主制國家的在位國王之中,有2個是女王: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她們都不是本國歷史上第一個女王。 在歐洲歷史上,無論是古希臘、古羅馬,還是中世紀的騎士時代,皇帝、國王這些名詞從來都不是男人的專利。
從14世紀開始,在一個又一個的國家,一個又一個的女王(皇)斷斷續續地出現了,一直到當代,累計有三十來位。
總的說來,歐洲女王的表現還不錯。其中丹麥的瑪格麗特一世(1387~1412年在位)、英國的伊麗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英國的維多利亞女王(1837~1901年在位)、西班牙的伊莎貝爾一世(1474~1504年在位)、俄國的葉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年在位)、奧地利的瑪麗亞·特蕾西亞(1740~1780在位)分別被本國的史學界認為是本國歷史上最傑出的帝王之一。
3. 英國首相、內閣、議會之間的關系
議會是由大選產生的,內閣則由議會產生,並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選舉中多數黨的領袖即當選首相,而首相組建內閣,即首相的政府班子。
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台,它是最高立法機關,政府就是從議會中產生,並對其負責。英國的國會為兩院制,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英國首相是英國下議院多數黨的領袖自動當選。而要成為下議院的多數黨,需要全體議員在各自的選取努力拉票,民眾的選票是投給該選區的候選人的,而並不是直接投給首相本人。因此,選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理人進入議會,間接地選舉產生了多數黨和首相。
(3)英國首相職責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英國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當時擔任財政大臣的職務。由於喬治一世對英國事務不感興趣,也不懂英語,不能參與內閣討論,因此首席大臣羅伯特·沃波爾主要負責國家的政治事務。
在羅伯特·沃波爾之前,英國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職責,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組織政府。從羅伯特·沃波爾之後,君主的影響力衰退,首相的職務逐漸由議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
「首相」最初被用來形容專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來指國王的走狗。像羅伯特·沃波爾、喬治·格倫維爾和諾斯伯爵都強烈抗議自己被稱為首相。
1937年議會通過《國王的大臣法》後,「首相」這個稱號被正式定下來,同時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的職務。但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習慣用第一財政大臣的稱號勝於首相的稱號。
4. 英國君主立憲製成立時議長、首相、國王的責職和權力分別是什麼
議會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由國王、上院和下院組成,上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開會時議長擔任主席。下院議長由議會中多數黨提名爭得反對黨同意後選出。無論上院議長還是下院議長都是沒有實權的,他們的工作僅僅是主持議會而已。首相是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國王是國家元首(在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是不一樣的。)、最高司法長官、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有權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屬地的總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國聖公會的高級神職人員等,並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准法律,宣戰媾和等權力,但實權在內閣。
5. 英國首相有哪些權力拜託各位了 3Q
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英國政治制度上首相的地位由憲法慣例產生,其權力也由憲法慣例決定。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 1.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 2.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3.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4.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5.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6.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並和廢除。 7.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8、內閣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因此首相有責任回答議會的質詢,向議會報告政府的工作。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 1742年沃波爾內閣因失去議會支持而集體辭職,由此開創了組閣政黨必須在議會中佔多數並集體負責的先例。 1784年,小皮特內閣因得不到下院支持而提請國王解散下院,並提前大選,獲勝後繼續組閣,這一作法也成為慣例。實際上,英國首相的權利比美國總統的權利都大。美國總統對內閣人員只有提名權,而英國首相有任命權。
6. 英國首相的職能
英國首相是代表英國王室和民眾執掌國家行政權力的最高官員,英國政府首腦。一般情況下國會下議院的多數黨黨魁或執政聯盟的首領自動成為首相人選,人選經國王/女王確認並任命後才正式成為首相。
7. 英國的內閣與首相職能
1.首相是內閣的首腦,有權提名內閣成員組成責任制內閣,首相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又能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成員在大政方針上保持一致,集體負責,與首相共進退;
2.內閣掌握實權,不對國王負責,只是形式上向國王匯報;
3.首相有權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要英語的話自己用網路翻譯吧- -
8. 英國首相有哪些權力
英國的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en: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有權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非閣員大臣;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用自己的觀點歸納內閣會議的討論,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的決策辯護;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提請英王任命高級法官、主教和其他高級官員;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合並、成立和撤銷,對各部的業務進行指導,解決各部的爭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