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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引渡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29 02:51:17

㈠ 「引渡」的基本原則

引渡的基本原則包括:雙重犯罪原則、特定罪名原則、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和不引渡國民原則。是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必須認為是犯罪,可以起訴;否則,不允許引渡。也稱同一原則,是指在將被引渡人引渡到中國後,請求國必須就其請求引渡時所犯罪行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以不同於引渡罪的其他犯罪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
一、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至少必須判處一定的徒刑,即所謂的「原則」,也稱為雙重犯罪原則,或者至少是引渡條約中規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戰爭犯罪、劫持犯罪等。但是,觸犯警察等輕微罪行不構成引渡條件。此外,一些引渡條約具體規定,拒絕引渡是有理由的。
二、引渡的法律證據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基於國家間的引渡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例如加拿大和美國於1971年以及英國和美國於1972年締結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依據。在多邊方面,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 (1993)、《歐洲引渡公約》 (1952)和一些有引渡規定的國際公約,由於條約,特別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依據,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各國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己決定。例如,禮貌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用。
一般來說,請求是通過引渡請求提出的,引渡請求由外交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通知,並附有犯罪證據。在接到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的決定通知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受,地點一般在邊境的適當地點。

㈡ 引渡是怎麼一回事啊!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㈢ 聽證會是做什麼引渡是什麼意思

聽證會是一種徵求意見的方式,比如重大的事件或者無法明確的時間,通過這種方式徵求公眾的意見開解決問題。而引渡是指將犯人或者嫌疑人或政治犯引渡回國或到指定的國家,畢竟不同國家有主權,不能任意出入。

㈣ 引渡什麼意思,引渡的法律依據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一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
在國際實踐中,引渡一般是以國家間的引渡條約為基礎的。引渡條約通常為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這種雙邊條約是各國間相互承擔引渡義務的主要根據。多邊的則有《美洲國家間引渡公約》(1993),《歐洲引渡公約》(1952)和一些規定有引渡條款的國際專約,如《凡爾塞和約》(1919)、《關於在德國承擔最高權利的柏林宣言》(1945)、《對意和約》(1947)、《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1948)、《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條約》(1971)、《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1979)等。但根據引渡條款,都不是強制引渡,而是要麼引渡,要麼起訴。 既然條約尤其是雙邊條約是引渡的基礎和根據,所以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國家則沒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國家自行決定。比如,基於禮讓或友好關系也可以引度。

㈤ 引渡是什麼意思 說人話 別給我說專業語言。

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引渡的對象是指一個被某國指控為犯罪或已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請求引渡國的國民,也可以是被請求引渡國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

可構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須是請求引渡國家和被請求引渡的國家雙方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即所謂「 相同原則」或「雙重犯罪原則」),或者是引渡條約中所規定的行為。

(5)英國引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在實行引渡時,須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 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 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 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引渡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包括提出請求的國家和被請求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各主權國家有權驅逐外國人,但沒有必須對罪犯引渡的法律義務。

㈥ 「引渡」是怎麼一回事

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㈦ 什麼是引渡 我國都和那些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㈧ 引渡是什麼意思

您好,引渡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公布施行,必將促進我國在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從而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
二、 引渡追溯
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 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根據是保護性管轄。 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五、 引渡的客體
引渡的客體是指被他國指控為犯罪的人。可以是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或被請求國家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或無國籍人。其中被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除英、美極少數國家外絕大多數國家都拒絕引渡。英美之所以不拒絕,是因其固執刑法屬地性觀點和不處罰本國人在外國的犯罪行為原則。 另一個問題是,如果引渡對象是第三國的人,請求國和被請求國有無通知第三國的義務?對此理論上有分歧,實踐中無規定。一般傾向是,請求國根據屬地優越權,無通知義務;而被請求國根據第三國的屬人優越權尤其是保僑權利,應予通知,但也不是義務。
六、 引渡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並必須至少應判處一定徒刑的行為,即所謂的「同一原則」,也叫雙重犯罪原則,或至少是引渡條約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戰爭罪、劫機罪等。而輕微的犯法事件,如違警罪不構成引渡條件。另外,有的引渡條約還專門規定有不準引渡的理由,如被請求締約國的公民,在被請求締約國犯了罪的,根據被請求締約國的法律,由於時效等原因不能判刑的,或被請求締約國已對引渡罪犯的犯罪作出判決或決定不起訴的。同時,引渡條約一般還規定不引渡政治犯,宗教犯罪和違反軍法的犯罪如逃兵一般也不引渡。引渡罪犯的請求一般通過外交途徑辦理。請求一般通過引渡請求書提出,請求書由外交代表或領事代表或國家政府轉達通知,並附送犯罪的證明材料。在被請求通知決定移交罪犯的時間和地點之後一定期限內,請求國必須接收,地點一般在邊界適當處。接收之後即完成了引渡程序。 請求引渡國只能就提出請求和准許引渡的罪名進行審判或執行判決,即所謂「專一原則」。否則被請求國有權提出抗議。請求引渡國不經被請求國同意,一般不得將罪犯再引渡到第三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八條
當外國向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如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純屬軍事犯罪的,應當拒絕引渡。

㈨ 引渡是什麼意思

引渡是指一國把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有關國家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是:(1)罪犯本人所屬國;(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3)受害國。

引渡是屬於一個國家主權范圍自由決定的事。按國際法,國家並無引渡罪犯的義務,但如果國家間有條約規定,應履行條約義務。如無條約規定,是否向他國引渡,則完全由一國自行決定。如果發生幾個國家同時要求某國引渡某一罪犯時,在原則上,被請求國有權決定接受哪一國的要求。引渡的對象可以是請求國的國民、第三國國民或被請求國國民。通常各國都拒絕引渡本國國民,只有英美等國有少數相反的案例。

引渡條約是有關國家之間關於把在一國境內被他國指控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據後者請求移交給該國進行審判和懲罰的條約。引渡條約通常是雙邊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國之間、1972年英國和美國之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也有多邊的,如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引渡條約、1957年的歐洲引渡公約等。引渡條約規定,政治犯一般不予引渡。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戰爭罪、滅絕種族罪和種族隔離罪不視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

㈩ 什麼叫做引渡條約

引渡條約指的是各個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比如賴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內,但被我國指控有犯罪行為,我國向加拿大請求將其移交於我國進行審判。加拿大應請求移交的行為就是引渡。

(10)英國引渡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引渡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至18世紀末葉以前,引渡的對象主要是叛亂者、逃兵和異教徒,並且是否引渡完全由君主自由決定。

當時的引渡只不過是各國統治者維護專制統治和進行政治交易的一種工具而已。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以及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等刑法原則的確立,引渡的對象、程序和性質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1833年10月1日,比利時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引渡法大綱》,英國也於1870年頒布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嚴格的引渡程序,標志著現代引渡制度的誕生。

請求引渡的主體

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

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根據是屬人優越權。

2、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根據是屬地優越權。

3、受害國家。

根據是保護性管轄。如果有幾個國家為同一罪行同時請求引渡,被請求國如何處理?一般規則是: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家有優先權。

如果數罪則根據被請國法律罪刑最重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國優先;如同樣嚴重則根據請求的先後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引渡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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